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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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保留30天婚假

2016年山西保留30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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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山西修改山西计生条例。

在山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婚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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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该省自2016年元旦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该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20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就该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细则进行说明。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山西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下简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

另外《条例》还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说明称,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还。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山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调控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本条例规定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包括人口控制、计划生育服务、生育奖励与福利、信息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级责任和监督机制。

二、人口控制为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山西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家庭计划生育的实施遵循自愿的原则,夫妻自愿决定生育与否,具体生育指标由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限制夫妻生育。

三、计划生育服务山西省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政府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便利快捷的计划生育服务,为夫妻提供全程的生育规划与咨询。

四、生育奖励与福利山西省将建立健全的生育奖励与福利制度,鼓励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相关奖励和补贴措施。

同时,也将对非法生育进行处罚,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公平。

五、信息管理为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数据统计、信息管理和监测,山西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个人及家庭的计划生育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滥用。

六、责任和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清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政策的落实。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尤其是对于非法生育、强迫堕胎、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山西省政府将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1)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有关产假问题: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

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阅读】1、今年1月1日起生下的“二孩”都合法问:我省推行计划生育取得哪些成就?答: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取得了伟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或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临政发[2016]39号【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6.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1日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在全市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我市决胜全面小康、实现振兴崛起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体稳定。

按照中央、省决策部署和我市统一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目标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预测,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各项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在适当提高生育水平的同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坚持服务为本。

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独二孩”生育证咋办理计生委公布咨询电话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符合政策的家庭,能生二孩啦!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月16日,太原市计生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一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申请再生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__》《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xx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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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


三、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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