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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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习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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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习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幼儿园学习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1: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大国家,在这个大家庭里,56个民族团结一心,互帮互助,谁也离不开谁。

正所谓“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

”不同的民族虽然有着不同的语言、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宗教信仰,但却有着同一个信念:维护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成为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

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

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周恩来总理说过:“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

”老舍先生也曾说过“大家语言不同,心可是一样,握手再握手,笑了再笑。

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总的意思是民族团结互助!”无数的名人曾被民族的团结所感动,无数的名人曾被民族团结的力量所震撼!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一个祖国的建设不可能只靠一个人, 要靠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双手来建造,"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吗?连三个臭皮匠的智慧都可以顶一个诸葛亮的智慧,就别说民族团结的力量有多大了?我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我们少年儿童在建设祖国和弘扬民族精神方面的能力也增强了。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精神象征,每个人都在悄悄的为民族团结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每个人的心中。

都默默的放飞着-只和平鸽,全国人民友好团结是每个个人心中最渴望的事。

只有民族之间团结一心,祖国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只要民族团结- -心,祖国昨天的悲惨现象才不会发生;只要民族团结一心,祖国才会走向国际社会,走向真正的辉煌!56个民族用不-样的语言,说着一样的话:中华民族团结一心,互帮互助,永远向前。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实用文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

【实用文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各族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2019新疆【法宣】参考答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2019新疆【法宣】参考答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1、(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B)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o A.店内规程o B.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o C.方案o D.配料∙2、(单选题)每年(B)月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o A.10o B.5o C.12o D.3∙3、(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B )的责任。

o A.反极端o B.反分裂、反渗透o C.处罚o D.反分裂、反极端∙4、(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应至少每(B)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o A.3o B.5o C.1o D.2∙5、(单选题)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A)o A.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o B.依法承担民事责任o C.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o D.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旗帜鲜明地批驳(ABCD)。

o A.“泛伊斯兰主义”o B.“民族自决”o C.“泛突厥主义”o D.“高度自治”∙7、(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ABD)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o A.环境优化o B.资源倾斜o C.财政补贴o D.经济补助∙8、(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ABCD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 分,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 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 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 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国家制定了《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 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 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 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 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 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 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 局。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 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 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 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 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 同。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打牢民族团结事业
通讯员报道: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工会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知识理论水平,8月27日奇台县第五小学组织教师职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以及《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区州县重要会议精神及党委会的工作法方法,由党支部书记同志主持校长发言,教职工在活动中认真学习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并交流自己的心得体会。

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五小全体教师职工更深刻认识到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每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了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活动的良好氛围。

通过此次学习使教师职工形成了自觉学习条例、遵守条例、维护条例的良好局面,让学习活动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信息员:
报送时间:2016年8月27日
报送单位:
审稿领导:。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应当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列为模范创建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人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交
流合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为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进行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行“统一对内、自治对外”的方针,尊重各民族的宗
教信仰、历史文化和习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各自的特色和个性;积极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挖掘并发挥各民族的优势。

第四条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和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

第五条注重对部分民族和青年、妇女等薄弱群体的帮扶和引导,提高薄弱群体的自尊、自信、自立能力,让其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
承和发展,建立均衡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保证各民族受到公平、优质、多元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民族权利,防止任何人、组织和机
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切实把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群体的真实需要,建立健全指导。

第九条在全社会弘扬“少数服从多数,上下互动、平等互助”的民族文化理念,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对话,协同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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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记
时政新闻2015-12-31 22:37:49来源:天山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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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王娜报道)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近一年的调研,一个月出草案,60余次修改,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历时近一年,《条例》顺利诞生,这无疑将在新疆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

酝酿已久 1个月出草案
《条例》的制定在自治区已酝酿多年。

至2014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加快《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立法程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吐尔干·皮达作报告指出,长期以来,自治区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但在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通过立法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依法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十分必要。

2015年3月初,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被列入项目。

随即,《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组织得力人员建成起草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结合新疆实际起草《条例》。

历时1个月,《条例(送审稿)》完成。

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第一步,征求自治区各区直机关,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的意见。

第二步,通过新疆政府法制网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借鉴贵州、拉萨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侨委和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多次研讨修改条款内容。

2015年7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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