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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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总工会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总工会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作者:————————————————————————————————日期: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工总字〔2015〕7号(2015年2月5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

黔工总字〔2016〕18号贵州省...

黔工总字〔2016〕18号贵州省...

黔工总字…2012‟18号贵州省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贵州省总工会决定,2012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贵州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科室)、工段、班组。

此次拟表彰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20个、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100个(含巾帼标兵10个)、贵州省工人先锋号60个(含巾帼标兵岗10个)。

二、推荐评选条件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战略,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工会通知

工会通知

工会通知通知各市州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根据省总工会第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将《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实施工会组建台帐、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和工会会员实名登记台帐统计制度的通知》(黔工办字〔2012〕8号)及相关附件表格登载于省总网站“工会组建”页面上,请你们自行下载,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类台帐统计制度。

在建立台帐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民主管理部)。

我们将于2月下旬召开全省“两个普遍”推进及台帐培训会,分析问题,部署全年工作,并进一步统一明确台帐相关要求。

贵州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民主管理部)2012年2月3日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黔工办字〔2012〕8号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实施工会组建台帐、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和工会会员实名登记台帐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各地区工会办事处,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为深入推进“两个普遍”,夯实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逐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提升基层工会在组建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统计质量,省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实施工会组建台帐、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和工会会员实名制台帐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实名制管理长期以来,在推进工会组建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基层工会缺乏实名制台帐支撑,统计口径、统计方法不统一,随意性大,临时应付,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上报时间不及时,不能实时动态地掌握企业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两个普遍”的顺利推进。

2010年全总在组织“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建会行动中推出了非公企业法人数据库,对实名制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2011年11月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要求:“进一步加速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数据库,为各级工会及时动态掌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奠定基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2号省总工会各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现将《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2019年3月7日附件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机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送温暖资金)是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帮扶我省困难职工、特殊困难劳动模范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送温暖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年度帮扶实施计划,提出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职工服务(帮扶)机构用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补助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占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超标准发放。

(二)依档帮扶:即“先建档、后帮扶”,须在建立资料齐备、信息真实、程序合规的困难职工档案后,才能开展帮扶。

对于因紧急、特殊情况等原因须临时救助、应急救助的,可先帮扶,但过后须及时补建档案。

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工资水平

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工资水平
理 不规 范 , 低 、 欠 、 扣 职 工 压 拖 克
工资、 加班 不加 薪 , 企业 增效 不增 资 ,职工社 会保 险 不落 实等 问题
得 以进一 步解 决 ,规 范 了企业 l T
求 , 开“ 个普遍” 召 两 电视 电话 会 议。 通过 开展 集 中要 约行 动 , 资 工
资 分配行 为 。企业 主 摆脱 了劳 资 纠纷 的困扰 ,从 而将 精力更 多 集
薄, 多年来工 会在推进 丁资集体协
商 中难 度大 , 差距 大 , OO 月 N2 l 年9 底, 全省 已建工会企业 工资专项集 体合 同建制率仅 为l . %。 0 0 00 4 2 1年
9 , 总根据 全 总“ 个普 遍 ” 月 省 两 要
通 过 推 进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使劳 动关 系 中突 出 的l 资 管 T
和掌握信息不对等 , 较难形成平 等协商 的氛 同。一些
基层工会干部缺乏工资协商知识 ,处 于不敢协商 、 不 会协 商 , 以为职工维权 的境地 , 订的协议 没有体 难 签 现 随企业效 益增长 与职工工资增长相 同步 , 实效不明 显。调查问卷显示 ,8 3 3 . %的职工认 为工资集体协商 8 作用不 明显 ,4 1 1. %的职工认为没有作用 。 3 ( ) 商对象、 三 协 范围覆 盖不全 面
2 l年 l月 2 0 1 2 5日至2 6日召 开 的全
( 见下 表 ) 。同时 , 每年 向社会公布
当年的工资指 导线 。 个市 ( 、 ) 9 州 地 已全部 建 立 了劳动 力市 场工 资指 导价位制度 ; 省企业 职工工资从 全 20 年 的 10 4 05 39 元增 ̄ N2 l年 的 N OO 323 , 0 5 元 年均增长 l. 8 %。在此大 4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黔府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6月5日)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生活困难问题,倡导“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社会风尚,鼓励劳动者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本人收入不高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和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下同),以及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荣获以下之一项荣誉称号者:(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六)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彰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交办[2015]1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1.28【实施日期】201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彰的通知(黔交办〔2015〕1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发局,厅属各单位:为推动“安康杯”竞赛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开展,促进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及全省煤矿优秀群监员、家属协管员进行评比表彰的通知》(黔工总字〔2015〕4 号)精神。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决定,按照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组委会分配给我系统的名额,对全系统2014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进行评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比范围及推荐评选名额评选范围为参加2014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省总分配给我会推荐评选名额为: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2个、优胜班组2个,省“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4个、组织工作优秀单位1个、优胜班组4个、组织工作优秀个人1人。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安康杯”竞赛示范企业和“安康企业家”全国“安康杯”竞赛示范企业原则上从连续五年以上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中推荐,同时要求被推荐单位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满分。

“安康企业家”推荐对象必须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并主管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所经营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并且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满分。

[新版]黔工总字[2010]16号

[新版]黔工总字[2010]16号

黔工总字[2010]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实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规范运行,经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征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统一使用•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三条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四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黔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五条实行财政统一计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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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黔工总字〔2015〕7号
(2015年2月5日):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一)经费支出范围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
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二)具体开支规定
1.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慰问形式原则上以实物发放给全体会员。

2.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为参赛人员统一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

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

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

4.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省境内,原则做到当日往返。

根据全总《通知》有关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规定,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5.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开支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对于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6.组织劳模、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开支
劳模、职工疗休养对象主要为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

原则上住宿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

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工会经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二)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应附方案、通知、参与人员名单和经费预算;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用餐发票和明细清单。

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

(三)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此件发至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
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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