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厅机关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一、办公室(外事处)

办公地点: 6楼603房间(7楼715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18(85971075)

办理事项: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访接待、机关事务和外事管理等事宜。

二、人事处

办公地点:9楼907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10

办理事项: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考核、任免、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

办公地点:10楼1010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00

办理事项:卫生规划、资源配置、卫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装备、卫生信息管理与统计、财务审计等事宜。

四、政策法规处

办公地点:10楼1011、1009房间

联系电话:85980598、85971112

办理事项: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等事宜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办公地点:7楼718房间

联系电话:85980558

办理事项:妇幼卫生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等事宜。

六、医政处(保健处)

办公地点:5楼513房间(9楼901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53(85971176)

办理事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救护、医疗纠纷信访投诉与举报、医疗广告审批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等事宜。

七、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点:5楼516房间(501房间、516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66(85971051、85971090)

办理事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紧急处置、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审核、爱国卫生工作部署、检查、考核等事宜。

八、科技教育处

办公地点:10楼102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22

办理事项:医学科研课题招标与成果评审、医学教育规划制定与实施等事宜。

九、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

办公地点:11楼1122房间(1128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22(85971128)

十、中医计财处

办公地点:11楼1106房间

联系电话: 85971106

十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办公地点:10楼1003、1008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30、85971098

办理事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管理和纪检监察等事宜。

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办公地点:9楼910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80、53625049

办理事项:厅离退休干部服务等事宜。

十三、应急办

办公地点:4楼406房间

联系电话:85980551

办理事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事宜。

十四、农村卫生管理处

办公地点:7楼707、709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73、85980559

办理事项:农村医疗卫生管理等事宜。

十五、卫生执法监督处

办公地点:9楼912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82

办理事项: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审核、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资格认证等事宜。

十六、省纪委驻卫生厅监察室

办公地点:7楼706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97

办理事项:监察卫生厅党组、全省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案件投诉、举报与查处等事宜。

(一)办公室(外事处与其合署),电话:85971118,85971075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汇总起草各种文字材料,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史志编纂、新闻宣传、行政事务、机关财务、后勤服务、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信访、安全保卫,负责主持听证会议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和援外医疗队工作,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卫生外事行政业务工作。

(二)人事处,电话:85971010

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化,贯彻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负责全省卫生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核;指导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制定和派遗工作;负责厅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员调配、职称和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任免事宜;负责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电话:85971100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省卫生部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审计工作;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卫生政策法规处,电话:85971112

提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卫生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省卫生事业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文件起草;综合提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组织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政策及综合性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全省卫生法制建设工作,制定地方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地方卫生法规的起草、报批工作,负责卫生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等卫生法制工作,组织普法教育和培训;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电话:85980558

研究拟定全省妇幼卫生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制定全省妇幼卫生、生殖健康与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发展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项目工作;负责全省妇幼卫生、生殖健康与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信息管理、质量检测;负责全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负责全省《母婴保健法》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工作。

(六)医政处(保健处与其合署),电话:85971053,85971176

研究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负责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二、三级医院评审工作;负责对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及厅直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全省各级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审定、发照、校验工作;推行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负责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技术出证审批和监督工作;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协助地方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医疗及血液管理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

负责省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省干部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安排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我省和省内召开的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省级干部保健经费的使用。

(七)疾病控制处(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挂黑龙江省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电话:85971066,85971051,85971090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负责全省疾病控制、结核病防治、性病艾滋病防治、牙病等慢性病防治机构的管理;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政策和标准,依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电话:85971018

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计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医学卫生科研机构、队伍和重点实验室;组织协调全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医学实验动物和医学情报;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对全省高、中等医学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各类医学成人教学与教育工作。

(九)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与其合署),电话:85971105,85971128

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处理中医医疗纠纷,协调和管理中医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研究拟定全省中医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与协调中医科研机构和重点研究室建设;组织和指导中医科研项目的协作公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中医技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质量。监督指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

(十)中医计财处,电话:85971106

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中医行业发展规划,管理中医专项资金、基建计划与款项;管理省直中医医疗机构和局直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及国有资产等;参与中医收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

(十一)机关党委,电话:85971098

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电话:53625049。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85980551 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疾病救治工作。

(十四)农村卫生管理处,电话:85971073

全面规划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五)卫生执法监督处,电话:85971182

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承担医疗广告的有关监督工作。

(十六)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卫生部公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

卫生部公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008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本次调查主要目的是对前五年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绩效进行评价;为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和评价提供基础信息,为“健康中国2020”规划目标、指标、重大行动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目前,卫生部对调查资料进行了初步分析,主要结果为: 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量明显增加,尤其是慢性疾病持续上升,疾病负担日益加重。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按2008年人口总数13.3亿推算,当年全国两周患病累计总人次数达65.4亿。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1.5亿人次。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的结构在过去的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调查的两周病例中,新发病例的比例由1998年的61%下降到2008年的39%,而慢性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由39%增加到了61%。可见,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慢性病患病率(按病例数计算)为20.0%。以此推算,全国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病例数达到2.6亿。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近1000万例。其中,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的病例数增加了2倍,心脏病和恶性肿瘤的病例数增加了近1倍。这也说明全国医药卫生战线所面临的任务与挑战巨大。 调查发现疾病负担有所增加。调查地区两周内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为1537天、每千人口因病卧床天数为185天,每千劳动力人口因病休工天数为90天,每千在校学生的因病休学天数为44天;与2003年调查结果相比,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因病卧床天数增加,休工、休学天数有减少。 二是2008年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利用量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缓解。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由此推算,2008年全国门急诊人次数达50.1亿,与2003年相比,增加2.6亿人次。门诊病人就诊流向发生明显变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比例由2003年的69.5%增加至2008年的73.7%;其中:城市由36.6%增加至48.3%,农村由79.3%增加至81.7%。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年住院率为6.8%,比2003年增加了近一倍。以2008年住院率推算,全国住院人次数近1亿人次、手术量达到2500万例,为历史最好水平。

卫生部关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的通知

卫人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为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加挂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牌子,并由卫生部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承担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及信息网络、媒体管理、业务培训等有关技术与服务性工作。 更名后的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和卫生工作需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咨询及政策建议。 (二)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制定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 (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信息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六)收集、分析、编发卫生工作的重要舆情信息,承担卫生部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协助卫生部负责广播电视和新闻报刊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部公报》和《中国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 (八)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2010-05-06)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 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这次所形成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还很不完善,只能作为草案在全国试行。希望各地在试行中对本标准提出修订意见,使之逐步完善。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1.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1.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准则

精心整理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临床化学(NCCL-C-01)2017年2016年钾靶值±6%靶值±0.5mmol/L钠靶值±4%靶值±4mmol/L氯靶值±5%靶值±5%钙靶值±5%靶值± 0.250mmol/L(1.0mg/dL)磷靶值±10%靶值±0.097mmol/L或靶值±10.7% ) 17%)总蛋 靶 )丙氨 靶 肌 酸性磷酸酶靶值±30% γ-谷氨酰基转移酶靶值±11%靶值±20%α-羟丁酸脱氢酶靶值±30%靶值±30%胆碱酯酶靶值±20%靶值±20%脂肪酶靶值±20%靶值±20%心肌标志物肌酸激酶-MB(ug/L)靶值±30%靶值±30%肌红蛋白靶值±30%靶值±

30%肌钙蛋白-I靶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T靶值±30%靶值±30%肌酸激酶-MB(U/L)靶值±30% 超敏CRP靶值±30%靶值±30%同型半胱氨酸靶值±2.5μmol/L或±20%(取大者) 脂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 30%30% 4%靶 C4、C- 靶值±LH、 、 HCG、PSA PSA靶值±25% 全血治疗药物监测环孢霉素A、他克莫司、西罗莫司靶值±25% 血清治疗药物监测卡马西平靶值±25% 地高辛靶值±20%或±0.2μg/L 苯妥英靶值±25%

茶碱靶值±25% 丙戊酸靶值±25% 糖化血红蛋白HbA1c靶值±8% 脑钠肽/N末端前脑钠肽BNP、NT-proBNP靶值±30% 尿液定量生化钾靶值±29% 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靶值±25% 代谢物、总蛋白正确度验证葡萄糖靶值±3.5% 尿素靶值±4.0% 尿酸靶值±6% 肌酐靶值±6%

黑卫监督发〔2012〕26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12?264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 垦总局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职业病医师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各职业病防治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5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从事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核认定制度。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职业病临床和职业病公共 卫生现场二个类别,其中职业病临床类别分为以下十个专业项目。 (一)尘肺;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011581438.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b10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 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 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医院岗位职责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医院岗位职责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1 1.及早掌握辖区内孕妇情况,负责做好早孕登记,进行孕早期卫生指导,孕妇在12周内要建好围产保健手册,早建早检率达95%。 2.及早初蹄出高危妊娠,严格高危孕妇的管理。 3.保健科要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 4.定期去妇科了解本辖区高危孕妇情况,有登记。 5.高危孕妇孕期管理以妇科为主,保健科协助追访,高危登记有结果。 6.管理范围内产妇的产前产后的访视,应按管理时限要求进行。 7.负责管理范_内产妇孕中期追访。 8.积极开展孕产妇的围产期保健工作。 9.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做好围产期 保健手册的回收和上缴工作。访视结案后回收手册并送往妇保所,手册回收率达100%。 10.做好新婚孕产妇随访登记,开展孕前期口服叶酸的宣传 工作。 11.深入基层,开展围产保健、优生优育、母乳哺养等科普 知识的健康教育。

12.指导辖区内各事业单位做好女职工五期保健工作。 13.承担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工作。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2 1.在病理科主任领导和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按操作常规进行病理切片、染色,保证制片质量。 3.协助医师进行尸检和科研工作,负责临床病理讨论会前的准备工作。 4.负责病理标本、资料的保管和积累,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5.负责药品、器材、染料的请领和保管。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3 1.在护士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工作,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査对交接班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基础护理和精神护理。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 5.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指导护生的护理员、保洁员的工作。 7.定期组织病人学习,宣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常征求病人意见,改进护理工作。在出院前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工作。 8.办理入院、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及有关登记工作。 9.在护士长领导下,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物资药品材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 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最新核心期刊护理专刊目录汇总(1)

“最新核心期刊护理专刊目录汇总”。科技核心 护理学报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南方医科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解放军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主办单位:第二军医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与康复 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浙江省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上海护理 主管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护理学会(业务)山西省卫生厅(行政) 主办单位:中华护理学会山西分会;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齐鲁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山东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山东省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中国护理管理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管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现代临床护理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山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实践与研究 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河北省儿童医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学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国际护理学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吉林省医学期刊社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双核心期刊(北大核心、科技核心)中华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北大中文核心科技核心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杂志类型:北大中文核心科技核心

学生会卫生部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学生会卫生部工作职责 及工作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邱场镇中心学校学生会卫生部工作职责 及工作流程 卫生部部长:何舟(九. 3) 卫生部副部长:左维苏(八. 3) 卫生部干事:刘芯瑜(七.1)邓定杰(七.2)方学茜(七.3)刘艾琳(七.4) 王烽(八.1)邹明财(八.2)蒲彩莲(八.3)丁小娟(八.4) 夏丽(九.1)胡江琳(九.2)周林利(九.3)李晓凤(九.4) 卫生部部长及副部长职责: 1、组织和领导卫生部干事、班级卫生委员搞好学校的卫生工作,配合政教处合理安排卫生工作事务。 2、负责卫生部的日常事务,做好班级卫生的检查工作。 3、每周五下午把检查记录进行汇总,送交政教处审核。 4、每周一在公告栏上张贴上一周的卫生红旗。 卫生部干事职责: 做好每天的卫生工作记录,每周五定时交给部长。协调各班卫生委员搞好学校的卫生工作。每次检查都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公正、客观,涉及扣分的一定要有班主任的签字。(每班每月享受一次“免扣分金牌”,即在检查中因卫生不达标,本该扣分,但及时进行处理了的情况。) 检查内容:详见(邱场镇中心学校卫生检查细则) 每日工作流程: 1、每天早上8:20前督促班级学生清扫卫生(本班干事负责)。 2、每天早上8:30检查教室及公区卫生。 3、上午课间操时间检查教室及公区卫生。 4、中午1:30检查班级教室及公区卫生。 5、下午5:15检查教室及公区卫生。 6、涉及扣分的班级,要求班主任签字。

邱场镇中心学校政教处 2014年9月22日 邱场镇中心学校卫生部检查安排表

我国卫生部人力发展规划

根据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和《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事改革坚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相适应,通过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力度,基本保障了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到2005年底,全市卫生人员为132,000人(含民办医疗机构,不含驻沪部队医院),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1,700人,管理人员7,500人,工勤人员15,400人,其他技术人员6,200人,分别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77.76%、5.73%、11.77%和4.74%。 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医师40543人(含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师)38721人,按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5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师)2.19人。执业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3.4%。注册护士(师)大专以上学历为23.5%。 "十五"期间,本市开展以临床医学中心为载体的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学科、人才、项目、成果四位一体联动发展,启动了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建设30个重点学科,30个重点专科和40个社区卫生服务重点项目。实施了"百、千、?quot;人才培养工程,启动了"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和"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至"十五"末期,80%以上重点学科完成了新老学科带头人的交替,承担重点学科的中青年骨干中已有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5人,长江计划特聘教授8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8名,入选为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5名。选拔培养了101名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加快调整了人才队伍的年龄梯度和专业学科结构。继续落实"医苑新星"培养计划和经费资助工作,运用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举办"银蛇奖论坛",组织获奖青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入了良性发展时期。 全面启动全科医师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上海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实行以规范化培养为基础,岗位培训为主体,二、三级医院人才流动为补充的基本策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技能教育和"六位一体"的转型培训,加速形成以全

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临床化学(NCCL-C-01)2017年2016年钾靶值±6%靶值±0.5mmol/L钠靶值±4%靶值±4mmol/L氯靶值±5%靶值±5%钙靶值±5%靶值±0.250mmol/L(1.0mg/dL)磷靶值±10%靶值±0.097mmol/L或靶值±10.7%(取大者)葡萄糖靶值±7%靶值±0.33mmol/L(6mg/dL)或±10%(取大者)尿素靶值±8%靶值±0.71mmol/L或±9%(取大者)尿酸靶值±12%靶值±17%肌酐靶值±12%靶值±26.5ummol/L(0.3mg/dL)或±15%(取大者)总蛋白靶值±5%靶值±10%白蛋白靶值±6%靶值±10%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靶值±30% 总胆红素靶值±15%靶值±6.84mmol/L(0.4mg/dL)或±20%(取大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靶值±16%靶值±20%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靶值±15%靶值±20%碱性磷酸酶靶值±18%靶值±30%淀粉酶靶值±15%靶值±30%肌酸激酶靶值±15%靶值±30%乳酸脱氢酶靶值±11%靶值±20%直接胆红素靶值±2s靶值±2s铁靶值±15%靶值±20%总铁结合力靶值±2s 镁靶值±15%靶值±25%锂靶值±0.3mmol/L 或±20%(取大者) 铜靶值±2s 锌靶值±2s

酸性磷酸酶靶值±30% γ-谷氨酰基转移酶靶值±11%靶值±20%α-羟丁酸脱氢酶 靶值±30%靶值±30%胆碱酯酶靶值±20%靶值±20%脂肪酶 靶值±20%靶值±20%心肌标志物肌酸激酶-MB(ug/L)靶值±30%靶值±30%肌红蛋白靶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I靶 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T靶值±30%靶值±30%肌酸激 酶-MB(U/L)靶值±30% 超敏CRP靶值±30%靶值±30%同型半胱氨酸靶值±2.5μ mol/L 或±20%(取大者) 脂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靶值±30%靶值±30%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靶值±30%靶值±30%载脂蛋白 A1靶值±30%靶值±30%载脂蛋白 B靶值±30%靶值±30%脂蛋白(a)靶值±30% 血气分析pH靶值±0.04靶值±0.04pCO2靶值±5mmHg 或±8%(取大者)靶值±5mmHg或±8%(取大者)pO2靶值±8%靶值±2SNa+靶值±4%靶值±4mmol/LK+靶值±6%靶值±0.5mmol/LCa2+靶值±5%靶值±0.25mmol/LCl-靶值±4%靶 值±5%特殊蛋白IgG、 IgA、IgE、IgM、C3、C4、C-反应蛋白(CRP)、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转铁蛋白(TRF)、前白蛋白(PA)靶值±25%靶值±25%内分泌总T4靶值±20%靶值±20%叶酸靶值±30%靶值±30%皮质醇、雌二醇、FSH、LH、孕酮、催乳素、睾酮、C-肽、FT3、TT3、

黑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黑龙江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卫妇社发〔2009〕48号 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 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

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控烟履约,人人有责,军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起表率作用。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根据《公约》和《准则》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决定自2011年起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卫生部门控烟履约责任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最新职责大全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最新职责大全 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 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1 维修人员对到货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办理入库、领用登记,填写有关账、卡,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及时办理付委、拒付手续。 2.对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保管要做到分类科学,存放整齐,登记清楚,凭单发货,定期盘点。 3.定期下科室查对设备数量和种类,了解使用和维修情况,提出采购建议,办理设备报废手续。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2 1.参加晨会,床头交接班。

4.热情接待病人,对分管病人做到“十知道”。 5.加强巡视,应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3 2.参加晨会,床头交接班。 3.确认、处理白班医嘱,转抄停止医嘱。 4.热情接待新病人,详细介绍入院须知,做好“四测”。 6.参加每周两次总查对医嘱。 7.热情接待外来人员,护士长不在时,代理日常工作。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4 1.负责收集和送检病人的各项标本(血、痰、大小便、引流物)。 2.负责科内物品、药品清领、盘底管理工作。 3.及时预约各种检查单。

5.备抽血试管,并通知病人禁食。 6.协助科室基础护理及各项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5 1.查对并配备长期、临时静脉液体,做到现配现用。 2.查对上午医嘱的红勾。 3.处理执行本班医嘱。 4.完成本班的治疗及护理。 5.热情接待新病人,进行卫生处理,完成人院评估及一般患者护理记录。 6.保持病房安静,督促病人午休。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6 1.参加晨、晚间护理。 2.负责外送化验标本、通知单,预约各种检查单等,负责接送患者到各科室检查与治疗。 3.负责病人的生活护理。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厅机关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一、办公室(外事处) 办公地点: 6楼603房间(7楼715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18(85971075) 办理事项: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访接待、机关事务和外事管理等事宜。 二、人事处 办公地点:9楼907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10 办理事项: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考核、任免、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 办公地点:10楼1010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00 办理事项:卫生规划、资源配置、卫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装备、卫生信息管理与统计、财务审计等事宜。 四、政策法规处 办公地点:10楼1011、1009房间 联系电话:85980598、85971112 办理事项: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等事宜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办公地点:7楼718房间 联系电话:85980558 办理事项:妇幼卫生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等事宜。 六、医政处(保健处) 办公地点:5楼513房间(9楼901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53(85971176)

办理事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救护、医疗纠纷信访投诉与举报、医疗广告审批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等事宜。 七、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点:5楼516房间(501房间、516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66(85971051、85971090) 办理事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紧急处置、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审核、爱国卫生工作部署、检查、考核等事宜。 八、科技教育处 办公地点:10楼102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22 办理事项:医学科研课题招标与成果评审、医学教育规划制定与实施等事宜。 九、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 办公地点:11楼1122房间(1128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22(85971128) 十、中医计财处 办公地点:11楼1106房间 联系电话: 85971106 十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办公地点:10楼1003、1008房间 联系电话:85971130、85971098 办理事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管理和纪检监察等事宜。 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办公地点:9楼910房间 联系电话:85971080、53625049 办理事项:厅离退休干部服务等事宜。 十三、应急办 办公地点:4楼406房间 联系电话:85980551 办理事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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