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环境安全和健康,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对环境侵权行为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对于对环保执法有一定研究价值。
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环境侵权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二、案例分析某市环保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侵权行为。
环保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化工厂超标排放废气、污水,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在执法检查中,环保部门发现该化工厂违反了排污许可证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生产,并且未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经过对化工厂的排放情况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其废气、污水中的有害物质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化工厂的行为涉嫌环境侵权,环保局遂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化工厂被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
同时,环保部门要求该化工厂立即停止生产,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1.对环境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必要性环保部门针对该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效果。
首先,行政处罚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起到了“打“的作用,让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同时,通过行政处罚,环保部门能够迅速制止环境侵权行为,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
而且,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的罚款和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能够对该企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生产压力,从而强制其进行环境整改和提升环保设施。
2.推进环境侵权行政处罚的制度完善通过上述案例分析,环保部门对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体现了我国环境执法制度的严谨性和完备性。
但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环境侵权是指污染者、破坏者或他人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纠纷。
2. 特征(1)主体多元化:环境侵权案件涉及污染者、受害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
(2)客体广泛:环境侵权案件的客体包括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
(3)损害严重: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对人类健康、生态平衡、社会稳定等产生严重影响。
(4)法律适用复杂: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2. 保护性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保护性原则,即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
3. 公平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4. 效率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效率原则,即在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件民事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污染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合同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合同法也具有适用价值。
如污染者与受害者签订的环保合同,合同法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2. 行政法律适用(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件行政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例名称:XXX化工厂非法排放致环境污染案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背景:2008年3月15日,位于某省的XXX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XXX化工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化学制品的企业,成立于2002年。
在成立初期,该厂家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建设,并顺利通过了相关环保验收。
然而,为了节约运营成本,该厂家在2005年开始逐渐停止了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
由于监管部门监督不严,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该厂家持续未经处理地直接排放废气和废水到周边环境中。
这些废气中含有有害物质,如苯、甲苯等有机溶剂,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毒物质。
事件过程:2008年3月15日,某省环境保护局接到多个市民的投诉,称其住所附近空气异味刺鼻,有的市民因此出现呼吸不畅、头晕等症状。
环保局立即调查并取样分析,发现该区域的大气中含有苯、甲苯等有机溶剂物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与此同时,环保局还从周边水源中发现了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毒物质,严重威胁到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随后,环保局责令该厂家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并封存其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
经过进一步调查,环保局确认该化工厂停止运营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的时间为2006年,已有两年时间未进行任何处理。
因此,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该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环保局将该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定性为环境侵权行为。
经计算,根据国家规定的罚款标准,XXX化工厂非法排放的废气和废水超过了2000吨,总罚款金额达到了200万元。
律师的点评: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环境侵权行政处罚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XXX化工厂明知自己的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已经停止运营,依然选择非法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和水源。
这种违法行为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XXX化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经环保部门的许可,非法排放废气和废水,导致环境严重污染。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引言环境侵权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依法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环境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科学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依据科学方法评估损害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1. 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 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进行的污染,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环境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法律领域,环境污染也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与权益捍卫的关系。
一、行为要素环境污染侵权的第一要件是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对环境进行破坏、破坏或污染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例如,排放废气、倾倒危险废物、违规建设等行为都可以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二、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环境污染侵害的客体,即受到侵害的环境对象。
环境对象可以是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人类居住的环境。
例如,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工厂排放对水体的污染等都属于客体要素。
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还需要满足因果关系这一要素。
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环境的破坏或污染。
这意味着环境污染必须是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不是间接的。
只有当行为直接导致环境损害时,才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四、过错要素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还需要过错要素。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环境保护法律中,行为人对环境进行破坏或污染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过错要素。
五、损害后果最后一个构成要素是损害后果。
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必须对环境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可以是环境质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人类健康问题的出现等。
只有当环境受到实际的损害时,才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总结起来,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素、客体要素、因果关系、过错要素和损害后果。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时,才能认定环境污染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权益,将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
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
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
(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
同时,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三)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常常要潜伏很长时间,即使发现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
换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
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
环境污染侵权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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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最终受害的将是后代的子子孙孙, 肯定现在我们居住在大城市当中已经能够体会的到环境污染给我们所带来的影响了。
在法律制度当中明确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相关人员也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 那么,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一、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 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现行环境法律, 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免予承担责任。
可见, 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 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 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
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实际中, 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 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 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 时有发生。
司法实践中, 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 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 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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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摘要】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并不能适用于环境污染中的侵权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只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为了长远的利益与发展,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策略。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行为采取严格归责原则从而才
能对环境的污染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发展协调发展。
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
当然,这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而我国亦是如此。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从这也可以得知所谓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并且造成了损害,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均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污染行为。
即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必须是具有违法性这一要件。
显然,违法性的污染行为有许多的表现形式。
比如说一些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
2.有客观的环境
污染的事实。
所谓的损害事实是指使得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以及环境受到的损害的事实。
这种损害既包括间接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
3.环境污染的行为与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显然,污染行为必须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这样才使得污染行为承担责任具备必然性。
然而,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难以认定的,这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多因性,复杂性,以及潜伏性。
换言之,环境受到破坏的损害结果往往是多个原因所导致的,另外,这种损害结果显现出来,或者说是被人们所发现认识,往往需要一个较为长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潜伏期,从而,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难以认定。
在国际上,一般有几种通用的做法,诸如盖然性学说,流行病学说等。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的类型有: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9.生态损害责任。
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同时对于损害的界定也不单单是指对环境的损害,同时将对生态的损害也涵盖了进来。
谈及环境损害的特点,在我看来有几下几个特点:第一,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环境责任损害,不仅仅包含环境损害,还包含了生态破坏。
换言之,这种损害结果是属于
广义上的环境损害。
第三,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范围广泛,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在生活中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大多是行为人或者说是污染者一般给受害者是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从而采取的责任方式一般也是赔偿损失。
第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开始计算。
显然,这是因为环境损害结果的显现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加之,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也具有比其他一般侵权行
为的因果关系证明更加具有难度,从而,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
除此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存在或者发生了环境法所规定的原因之下,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仍然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有三种。
1.不可抗力。
即发生了自然灾害事件。
但是,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的享有,仍然是有前提的,即行为人必须要采取了措施去补救损害结果,尽力去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明知损害的发生而无动于衷。
2.受害人过错。
即当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而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要求行为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其他免责条件。
另外,对于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的环境侵权行为诸如有两个以
上的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就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①。
此外,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则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②。
举例而言,在一个河的上游有一个化工厂,化工厂厂长为甲而河水下游附近有一个养鱼场,养鱼场场主为乙。
甲每天往河水中严重排污,导致河水质量急剧下降。
然而,乙不知情,从而将河水引入鱼塘养鱼,结果鱼全部死亡。
经鉴定,鱼的死亡时由于河水中的化学物质,并且经鉴定就是甲厂的排污物。
然后,乙请求甲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此案,显然是一个案情十分简单的案例,首先,从构成要件来看,甲的行为时超标排污,从而使违法行为,另外,现在河水被严重污染,另外,乙的鱼全部死亡。
这是损害结果。
其次,经鉴定,鱼的死亡是因为河水遭到了甲的污染,从而甲的排污行为与河水的污染,与乙鱼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从而,它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
显然,此案中甲要承担对于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但是,从案中可得知,有明确的鉴定报告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甲也无法举证证明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甲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即对乙的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①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
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