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

刑法上得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解析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得说法哪些就是正确得?(2003 年·卷二·41 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得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 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就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得发生与甲得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 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得死亡与乙得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得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得死亡与丙得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得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得死亡与丁得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解析】A 项,第一,甲得破坏行为对女友得死亡作用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就是山洪,很异常,切断甲得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得因果关系。
第三,山洪对女友死亡作用很大,甲得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两个结论就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最终结论就是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B 项,第一,先前行为就是乙重伤苏某得行为,对苏某死亡得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就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就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得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C 项,第一,先前行为就是丙得追杀行为,对赵某死亡得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就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

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41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也是研究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我国学者原先在研究因果关系的时候往往走进了两个误区:一个是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套用到刑法中来;另外一个是不注意区分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之间的区别,总觉得有了因果关系,就必须进行结果归责。
在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时,主要采取社会相当性的标准进行判断,但是一定要区分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进行刑事归责,因为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纯事实的客观判断,即事实判断,而是否进行责任的追究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前者的判断采用条件说,但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就一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考查其他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为发生后一定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或者说包含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即使有介入他人的行为或者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一般就可以认为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介入行为或者客观事实独立地、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则一般认为,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例题和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例题一: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乙自己挣扎起来,捡起地上的刀杀死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遗弃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甲的遗弃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答案是:ABCD。
解析: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这时乙完全被放弃不管,成为被害人的。
作为义务者已经全部丧失救助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故A、B项正确。
因为甲的行为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造成应当认为相当的危险(此时还没有杀掉被害人)。
因中选者逃走导致救助不能而被害人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是中选者的杀人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例题二: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昏迷。
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遂将乙拖至水井边,将乙投入井中。
实际上乙被淹没在水中昏厥,后被获救。
(之前发生过行为人因为激愤杀人导致死亡、伪装精神病人致人死亡、事后补救杀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情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是: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甲的掐脖行为是杀人行为(作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投井行为是杀人后的灭迹行为(作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行为人对先前的掐脖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昏厥的结果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最终认识错误可以消除,没有实行杀人行为而构成犯罪未遂;最后又发生了被害人昏厥的事实而具有侵害结果的认识错误;而且出现了双重危险即杀人行为的既遂危险与被害人昏厥的危险。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6)甲在⼄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设置路障,欲让⼄摔死。
丙得知甲的杀⼈计划后,诱骗仇⼈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罪既遂C.丙对⾃⼰的⾏为⽆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罪既遂D.丙利⽤甲的⾏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间接正犯【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只有在⼀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丙利⽤甲的⾏为造成丁死亡,因此,甲的⾏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同时,甲主观上有杀⼈故意,应认定为故意杀⼈罪。
选项B正确。
对象错误,是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本案中。
甲在偏僻路段精⼼设置路障,欲让⼄摔死,后被他⼈利⽤该设施造成了丁死亡,属于对象错误。
选项C正确。
在本案中,丙利⽤他⼈的设置实施杀⼈⾏为,造成被害⼈死亡。
其主观上并⽆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选项D正确。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作为⼯具利⽤的情况。
在本案中,丙利⽤甲的⾏为造成丁死亡,可构成间接正犯。
【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
前者认为只有⾏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犯罪既遂。
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犯罪构成,即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3)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被害⼈⾐服点燃,被害⼈跳河灭⽕⽽溺亡。
甲⾏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在被害⼈住宅放⽕,被害⼈为救婴⼉冲⼊宅内被烧死。
⼄⾏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速路将被害⼈推下车,被害⼈被后⾯车辆轧死。
丙⾏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容,被害⼈感觉⽆法见⼈⽽⾃杀。
丁⾏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说法正确。
若甲没有将被害⼈的⾐服点燃,被害⼈就不会为灭⽕⽽跳⼊河中溺⽔⾝亡。
因此,甲的⾏为与被害⼈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说法正确。
倘若没有⼄的放⽕⾏为,被害⼈就不会为抢救婴⼉⽽冒死冲⼊宅内,也就不会被烧死。
因此,⼄的⾏为与被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正确。
丙在⾼速公路上将被害⼈推下车,使其处在⼀种⾼度危险的环境中,导致被害⼈被后⾯的车辆轧死。
因此,丙的⾏为与被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
虽然丁的⾏为给被害⼈的⾝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的死亡是其⾃⼰的⾏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
因此,不能认定⼆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8-1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8-18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法考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一因果关系

法考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一因果关系案例一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不救助,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先前行为是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
丙处于很危险的境地,甲因先前行为也就有了救助义务。
介入因素是后车乙发现丙时来不及刹车,压到丙,导致车祸。
由于丙是昏倒在路中央,由此会引发后车的碾压导致车祸这种车祸的发生并不异常,不能阻断与甲的因果关系。
因此,甲将丙撞晕在路中央与后面的车祸是引发关系,应当对车祸的发生负责,车祸导致的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前面甲的行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丙的行为阻断了甲的行为发挥作用,甲的毒药无法发挥作用,死亡结果是丙导致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三、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问: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甲的前一行为是故意杀刘某,致其昏迷,甲的后一行为是以为刘某死亡,为了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里,致其被冻死。
后一行为(埋入雪沟)不会立即导致死亡,与前一行为(昏迷受伤)是叠加关系,一起导致死亡,属于多因一果。
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并罚,否则对死亡结果评价(处罚)了两次,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1)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07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078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
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
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
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
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
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
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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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41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也是研究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我国学者原先在研究因果关系的时候往往走进了两个误区:一个是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套用到刑法中来;另外一个是不注意区分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之间的区别,总觉得有了因果关系,就必须进行结果归责。
在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时,主要采取社会相当性的标准进行判断,但是一定要区分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进行刑事归责,因为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纯事实的客观判断,即事实判断,而是否进行责任的追究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前者的判断采用条件说,但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就一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考查其他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为发生后一定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或者说包含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即使有介入他人的行为或者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一般就可以认为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介入行为或者客观事实独立地、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则一般认为,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三十年前诞生于德国并影响世界许多国家刑法理论的“客观归责理论”为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一系列可判断性和操作性的标准。
这个理论是由韦尔策尔的弟子――罗克辛(Roxin)教授率先提出的,并在德国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
其基本观点是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事实判断)与结果归责问题(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用条件说,但是在结果的归责上采用客观归属理论,将对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前转移为对行为本身的判断,其本质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和精致化,试图克服构成要件的形式性,而直接赋予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实质性,即这种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具体可以展开为以下几条判断标准:1、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客体(法益)制造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时(例如,行为人基于信赖原则而实施的行为和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而降低风险的行为中,就没有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的危害结果中实现了该危险,才能把这种结果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
2、即使某个结果表现为由行为人所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但是在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不包括阻止某种危险或者效果,则不能将结果客观上归属于行为。
(危险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常态,以及是否升高了危险?)换言之,行为人所实现的危险必须处于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才能把由危险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那么,哪些是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哪些又是法律所容许的危险?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排除法则的方法,将那些不是制造风险的行为从风险创设行为中加以排除。
首先,行为人必须制造了法律不容许的危险,如果采用排除法,就是哪些是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①行为人的行为减少了已经存在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例如,当丙向乙攻击头部时,甲为减低乙被击中头部的风险,乃出手推了乙一把,结果乙的手臂受伤,此时这种受伤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甲。
②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之因素或者说这种风险并非法定的侵害保护客体的形式,或者说,行为人没有制造或者没有以中药的方式提高危险时,排除归责。
例如在雷雨中叫人散步,不幸被雷击毙,就不能进行归责;③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律上重要的危险,但是该危险是法律所允许的,排除客观归责。
例如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容许危险和信赖原则;只有当行为超越被容许的危险,才创造了一个其实现可以被归属为作为构成要件性行为的结果的危险。
④假定的因果经过不排除对行为的客观归责,即没有这样的行为也会发生的结果,也不排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当死刑执行官为了执行死刑而正准备按开关的时候,被害人的父亲为了复仇而推开执行官,自己按下开关将死刑犯电死,也是要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只改变自然的具体的因果经过,则排除归责。
其次,行为人实现了法律不被允许的危险:①在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在当时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实现时,就排除了归责的可能性;②在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可能实现,但由于其他因素的改变,导致偏离常规的风险实现,也不能归责,但是如果这种偏离在刑法规范上没有重要意义,则可以把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例如,把人扔到水里,企图淹死他,但被害人最后不是被淹死,而是被撞倒桥墩上而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③行为人不是以法律上重要的方式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容许风险的不寻常实现,也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后面的司机从右边违规超车,动作惊险,把前面的司机给吓死(心脏病发作),这虽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但是这种方式不能认为是法律上规定杀人罪的重要方式;④在采取合法的替代行为也不可避免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货车在超自行车时必须与自行车保持在 1.5米以上的间隔。
如果货车司机在间隔只有0.75米的情况下超车,此时骑自行车的人自己不小心倒下被货车压死。
此时即使他们两个间隔在1.5米以上,骑车人仍然会被压死,这时就不能进行结果的归责。
最后,这种结果的出现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
①参与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险就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毒品贩卖给毒瘾患者,后者使用毒品后死亡,毒品贩除了承担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之外,就不应该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又如,卖淫小姐患有性病,明确告诉嫖客,嫖客春风一度之后,得了此性病而死,同样不能追究卖淫小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②受害人同意行为人给自己造成危险时,即自我冒险行为或者自伤行为,就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很多体育竞赛就是如此,在相约赛车或者叫出租车司机开快车时,如果发生事故,这个结果就不能归属于行为人;③制造的危险已经转移到他人负责的领域时就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交警将违章的汽车拦住后,在对司机的进行训话,这时后面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到该违章的车辆,这时,违章的司机就不需要对该事故负责,因为此时的危险已经转移给交警了;④不具备规范保护目的关系之结果。
例如,发生在一个日常生活的例子,即甲和乙都骑着自己没有车灯的自行车在黑暗中前后行进,甲骑在前面,因为没有车灯,与迎面过来的也骑着没有车灯的自行车丙相撞,甲、丙两人因相撞深受重伤。
如果跟在甲后面行驶的乙骑的自行车有车灯的话,就可以避免甲和丙相撞事故的发生。
虽然乙骑着没有车灯的自行车在黑暗中行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乙的行为也显著增加了甲和丙相撞的危险性(有因果关系),但是却不能将他们相撞受伤的结果归责于乙,因为禁止骑没有车灯的自行车的法律是为了让别人看清自己,防止别人与自己相撞,从而保护骑车者本人,而不是为了给别人照明用的,从而保护别人不受到伤害(刑法只要求我们不要损人,不要当坏人,但没有要求我们要当圣人,一个普通的法律人只要不损人――这是底线就可以了,但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除了不损人外――还必须努力去做好事)。
如果对乙进行归责的话就违背了该规范的目的。
可以说,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一个理论发展和细化,但是并不是说该理论就完美无缺了,该理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例如,危险创出或者增加之概念应属于实质违法性问题之判断,而非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规范之保护目的或者规范之保护范围极为抽象和不明确,以此来作为构成要件之类型的·形式的判断基准并非妥当。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详细可看:①东吴大学陈子平教授:《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苏俊雄教授:《从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②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林东茂教授:《从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载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印行;③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许玉秀教授:《走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一个不(太)不谦虚的尝试》和《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的理论是什么?》,载许玉秀著:《主观与客观之间》,春风和煦论坛编辑小组1997年出版;④许永安:《客观归责理论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的意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⑤冯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理论》,载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笔者曾经有过论述。
1[1]本题答案:ABCD。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2题)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解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刑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混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其中,经常出现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价值上的归责混同在一起。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危害结果归责于危害行为,要进行价值上的刑事归责,还要考察其他因素。
A项是正确的,甲要承担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但是对死亡不承担责任。
B也是正确的。
乙的死亡虽然不是由于甲先前的暴力行为所致,但是由于甲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将已经重伤休克的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可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先前的暴力构成了完整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