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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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农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农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农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行的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农行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行内部所有人员和外部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职员、客户、合作伙伴等。

所有相关人员应认真遵守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切实做到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条农行将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对内部信息的保护、外部信息的传递、数据的存储和备份等各方面内容。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制度,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农行将对所有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包括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工作规章制度的解释等。

所有人员必须参与培训并通过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保密能力。

第五条农行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将及时发现、阻止和处置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所有人员在处理信息时必须遵循“需要知道原则”,即只有在完成工作所必需的范围内查看、使用和传递信息。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阅他人信息或泄露信息。

第七条所有人员在使用电子设备时必须妥善保管,确保设备不被他人非法使用或篡改。

丢失设备应及时报告,避免信息泄露。

对于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远程锁定、清除数据等。

第八条所有人员在与外部合作方进行信息交流时,必须确保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相关约定。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交流,应事先征得农行的许可并进行严格保护。

第九条农行将定期对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等。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农行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理。

为了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领导和所有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的地方,将依法修订。

希望所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信息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9]90号颁布日期:1999-07-06 执行日期:199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今年实施统一授信工作的重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客户的实际状况,总行决定今年首先对跨国、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和集团性企业以及我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隐私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隐私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隐私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非常重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以下是中国农业银行的隐私政策:
1. 信息收集:中国农业银行会收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确认客户身份、处理交易、提供服务等目的。

2. 信息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将使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来提供银行服务并处理相关业务。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用于风险控制、市场调研、客户服务改进等方面。

3. 信息共享:中国农业银行会谨慎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仅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合作伙伴共享。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在信息共享过程中保持严格的保密。

4. 信息安全:中国农业银行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5. 信息保留: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客户的个人信息。

一旦不再需要这些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将采取措施安全地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6. 隐私权利:客户可以随时联系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更正或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会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遵守以上隐私政策,并不断改进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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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试行)(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架构第三章信用风险偏好第四章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第五章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第六章约期与定价第七章信用风险缓释第八章资产风险分类、减值与不良处置第九章信用风险组合管理第十章信用风险资本管理第十一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二章 IT系统与数据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用风险各项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农业银行信用风险主要分布于贷款、投资、担保、承诺以及其他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等。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目标: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旨在通过确定信用风险偏好、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最终提升银行价值。

(一)提升农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力。

本政策旨在通过有效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二)统一全行信用风险偏好。

本政策着眼于明确全行的信用风险偏好,并将决策层确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增进风险管理部门及风险承担部门的协同意识和联动能力,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三)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持续优化。

通过在业务领域有效配置信用风险管理资源,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增强风险管理的业务敏感度,促进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

(四)培育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

本政策作为全行风险文化的重要宣示载体,传导农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促进审慎、稳健风险文化的形成。

第五条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原则:(一)全面覆盖。

信用风险管理要覆盖农业银行各机构、各产品条线、各业务环节和各组合维度,实行全面、全程和全方位的管理。

(二)动态调整。

要严密监测信用风险变动情况,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分布,将信用风险严格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合理平衡。

要对各项业务、产品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蕴含的信用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防控,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平衡。

(四)相对独立。

信用风险应由专门团队运用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工具和系统进行专业化管理,且风险管理体系应与业务经营体系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条“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农业银行在坚持信用风险战略的前提下,结合“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架构、优化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促进“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本政策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

境外机构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与本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孰严原则执行。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架构第八条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由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承担部门等构成,形成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九条董事会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偏好、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信用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对其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核批准超过行长权限或行长提请审议的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是农业银行日常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由董事会批准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落实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承担业务经营中产生的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层下设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策职能,负责审议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制度、年度信用风险控制目标或信用风险承担水平、风险敞口限额、风险分析报告、管理系统和工具等;审议评价重点行业、区域、客户和产品的信用风险状况,确定信用风险组合策略和实施方案;定期分析报告信用风险状况,研究制定改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层下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贷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由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指导协调下级行贷审会工作等。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制度、办法、流程和风险评价标准;提出组合信用风险限额和经济资本配置建议;检查、分析、评价和报告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研发并组织推广应用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内控合规部、授信执行部、资产处置部、法律事务部、审计局和监察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银行卡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等信用风险承担部门负责部门内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承担部门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岗位或团队,履行部门内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行负责人是辖内信用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辖机构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责任;风险经理、信贷人员作为本岗位信用风险的直接管理者,对本岗位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本行发展战略,农业银行将持续改进信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完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章信用风险偏好第十九条信用风险偏好是在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和整体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根据农业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外部环境变化和股东价值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的信用风险承担水平。

第二十条农业银行主要承担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和信贷证明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信用风险,以及债券自营交易业务、金融衍生产品自营业务等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信用风险偏好应考虑农业银行希望获得的外部评级、时间长度、最大可接受的损失、损失波动性、经营战略和收益分配政策(股东价值回报要求)等因素。

(1) 定量指标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占经济资本总量85%左右;在一定时期内(1年),农业银行因信用风险导致的资产损失率不超过1%;“三农”业务风险容忍度最高不超过5%。

(2) 定性指标农业银行在从事涉及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时,主要支持本行客户评级较高客户,在风险全面覆盖的条件下审慎介入低等级客户,严禁介入违约客户或向违约客户追加授信额度。

新产品和新业务推出前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独立的风险评估意见,履行相关准入程序,确保各类潜在风险得以充分识别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风险偏好重检与调整。

应定期重检信用风险偏好,风险管理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信用风险偏好重检,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信用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基于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或增加回报要求,提出风险偏好调整建议;风险管理部对提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高级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章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第一节信用风险识别第二十三条信用风险识别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

信用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并及时查找各业务、产品和资产组合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析导致信用风险的具体因素及其不利影响程度等。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识别应包括确定信用风险识别的范围、找出信用风险因素、确定信用风险的类别和分布部位、分析信用风险来源和形成原因、全面梳理信用风险因素并形成详细的识别清单等关键步骤。

第二十五条根据农业银行信用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结合产品类别和业务流程的具体特点,可采用制作风险清单、专家调查列举、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情景分析、分解分析和失误树分析等方法进行信用风险识别。

第二十六条信用风险识别关注的重点内容:在关注调查、审查、审议、评级、授信、授权、贷后管理等业务运作各环节是否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一)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应分析客户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和担保等,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还应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系统,分析产权组织关系、集团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和关联交易的情况,全面收集、调查、核实客户及关联方授信记录。

(二)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应分析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各个贷产品涉及的风险因素。

(三)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识别应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要加强对宏观经济、行业和区域等风险因素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开发新产品、实施新流程和推广新系统必须对信用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信贷业务或产品发生重大调整、接受或变更担保、宏观调控政策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信用风险进行重新识别。

第二节信用风险计量第二十八条信用风险计量是指信用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计量模型、方法和系统,对信用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导致的损失程度等进行测算和度量。

第二十九条农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主要采用内部评级法,分别对客户及债项风险进行测定评价,定期开展返回测试(Back Testing)和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并根据测试结果对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建立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评级管理制度,构建涵盖评级流程、内部控制、评级技术、数据管理系统、评级验证和内部评级文档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

第三十条客户评级应涵盖农业银行所有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其中债务人评级包括非零售客户评级、零售客户评级和“三农”客户评级,重点评价客户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和信用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债项评级须对交易本身的产品类别、抵质押品特征、偿还优先性和贷款用途等特定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计量并准确反映客户违约后债项的损失程度。

债项评级应综合考虑产品、公司、行业、地区和宏观经济周期等因素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违约损失率可根据农业银行实际,采用市场价值法和回收现金流等方法进行计算。

债务人的每笔债项均应进行评级,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应相同,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只能有一个评级。

第三十二条内部评级必须按程序、按权限办理,不得委托外部公司或机构评定;评级工作中形成的评级资料属于内部秘密,应归档管理。

评级结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内部评级结果将逐步运用于经济资本管理、信贷结构调整、客户评级与准入、信贷决策、授权授信、风险定价、准备金计提、风险预警和绩效考核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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