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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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

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的风险。


系统的累积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关规定。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比较(超级全面)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比较(超级全面)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用制度比较
交易时间相同相同
临时报告要求( 14项基本披露)要求
财务报告审计要求要求
披露场所指定网站证监会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监管主办券商督导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发行批准备案制核准制
审批机构证监会证监会
保荐期主办券商终身督导两年
地方政府监管挂牌公司不直接监管
初审征求意见无无
保荐人持续督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信息披露及定
期报告
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企业改制步骤1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包括专业律师、主办券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和评估师);
2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准备相关资料,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注意: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应包括生产、销售、采购、技术、财务、人事等各业务环节负责人。

3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通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督促公司内部各部门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对外联络;
4提供一间办公室以便妥善保管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方便中介机构现场办公。

上市审核流程新三板。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早建立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三大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主要板块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这些板块的运作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一些不同,下面将逐条对比这些规范。

1.上市条件:-主板:主板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规模和质量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市值要求等。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相对较低的财务指标要求,适合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适合具备高科技或高成长性的企业。

2.上市流程:-主板:主板上市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经过深交所审核和反馈,然后进行证监会审核和批准。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流程相对简洁,审核和批准流程比主板要快。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流程相对灵活,审核和批准时间更短。

3.信息披露:-主板:主板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公开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中小板:中小板公司也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但相对于主板要求更灵活一些。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披露信息。

4.交易规则:-主板:主板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包括涨跌幅限制、停牌规则等。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相对灵活,具有更大的涨跌幅限制和停牌灵活性。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非常灵活,具有更大的涨跌幅限制和停牌灵活性。

5.市场风险防范:-主板:主板上市公司要求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合规性,有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

-中小板:中小板公司相对较为注重企业成长性和市场发展,对风险要求相对较低。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具有较高的创新风险,但对于市场风险要求也相对较低。

总体来说,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信息披露、交易规则和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一些不同。

主板相对较为严格,适合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中小板相对较灵活,适合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更注重创新风险,适合高科技或高成长性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交所主板、上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募投规定差异比较xls

深交所主板、上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募投规定差异比较xls

订新协议。
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订新协议。
1、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2、上市公司1 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3、 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4、如果商业银行三次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可终止协 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订新协议。5、保荐机 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未 披露预先投入金额,会所专审+保+董事会审议, 置换后2 内报&告】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投项目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调整
置换预先投入资 金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比较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比较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的比较一、创业板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代表,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

在中国,创业板特指深圳创业板。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但监管力度更强,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投资风险也更大,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目前,创业板适用的规则主要为: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陆续发布创业板的更多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二、中小企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设立于2004年,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板作为深交所一个独立的板块,其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中小企业板的适用规则、发行上市条件与主板基本相同,但为了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监督与风险控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三、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规则比较1、发行条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发行条件上存在以下差异:(见表1)(表1)2、IPO信息披露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IPO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差异:(见表2)(表2)3、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上市条件方面存在以下差异:(见表3)(表3)四、特别说明由于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正在证监会的审核过程中,尚未正式发布,所以无法据其对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具体交易规则上进行对比,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送审稿)来看,创业板与中小板在交易规则上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差别:1.价格涨跌幅限制2.股份限售要求3.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4.停牌、复牌制度5.退市制度具体规则将待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正式发布后,作进一步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和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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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2.2.7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2.2.8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
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
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
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
其他事项。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实行分类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
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
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
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
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
他事项。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
股权激励需网络投票-上市规则
股份回购、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未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3.5.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3.5.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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