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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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全国“两会”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打击传销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整治传销这一突出问题,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也对今后打击传销工作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态势迅猛,亟需采取更有力措施加以整治,异地聚集式传销活动虽总体可控,但在一些重点地区仍较为突出。

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按照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网络传销集中整治和重点地区整治,牢固树立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全力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落实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的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是对近年来全系统开展监测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公安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行为时,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

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打击传销工作方案

打击传销工作方案

打击传销工作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传销问题日益严重。

传销活动以虚假招聘、虚假宣传为手段,向社会大众推销产品或服务,以招募下线为目的,形成传销链条。

传销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个全面科学的打击传销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打击传销活动,遏制传销发展势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一、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具体措施如下:1. 制作宣传手册、海报、宣传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传销的危害和特点。

2. 加强对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宣传,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传销问题。

3. 制作公益广告,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传播,提醒公众警惕传销陷阱。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传销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打击力度和效果。

具体措施如下:1. 修订《反传销法》,明确传销的定义、处罚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增加对传销组织者和推销人员的处罚力度。

2. 优化举报渠道,建立绿色通道,保护举报人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

3.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骗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效率,积极打击传销活动。

具体措施如下: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培训其法律法规知识和应对技巧,加强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

2. 加大对传销组织的侦查打击力度,定期开展专项行动,摧毁传销组织的经济基础。

3. 配置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取证和调查能力,有效打击传销活动。

四、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合力。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包括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共同打击传销活动。

2. 加强对传销组织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提高预警和打击传销的能力。

3. 启动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对涉嫌传销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关于开展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关于开展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关于开展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关于开展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2008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的部署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决定,从8月至9月,组织工商、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当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任务十分艰巨。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国关注、举世瞩目,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

为抗震救灾和北京奥运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工商、公安机关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全市工商、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敏感性,紧密结合奥运安保工作,突出工作重点,着眼主动防范,精心组织开展好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各工商、公安机关要迅速动员部署,迅速查处一批案件,迅速清除一批传销窝点,最大限度排除各种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一)排查情况,掌握底数。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全市各区、县工商局、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从中排查出案件线索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奥运会举办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打击和防范的目标,为下一步防范、控制和查处工作打好基础。

(二)突出重点,确保稳定。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要从维护奥运期间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掌握方法策略,把握分寸尺度。

对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从事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聚众滋事、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一般传销参与人员,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因查处案件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行政执法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题库(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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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题库(精编)行政执法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题库一、单选题(共200题)1.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某市区中心、客运站、商贸城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咨询点,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

请问这种宣传方式属于下列常用宣传方式的哪一类?()A.现场宣传B.媒体宣传C.政府发布D.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开展宣传活动.标准答案:A2.下列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高群众抵制传销的识别能力、防范能力B.促进社会监督传销违法行为C.帮助直销企业开展产品宣传D.震慑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标准答案:C3.在实际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执法人员对传销骗术的揭露和对群众疑问的解答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搜集传销常用的骗术语言B.针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开展宣传教育C.对传销的运作方式进行保密,不对外宣传.标准答案:C4.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开展宣传活动不包括下列哪项工作?()A.打击传销宣传进社区B.防止传销宣传进校园C.利用文艺形式宣传D.查处传销大要案件.标准答案:D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向全社会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推进社会管理与群众监督,营造共同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

以下做法与此说法不符的是()A.阻碍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B.提高企业、公民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与行业自律C.加强社会监督和社区等基层单位管理D.加强舆论监督.标准答案:A6.在打击传销规范传销宣传工作中,下列哪些做法不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A.宣传形式方面,应用省新闻媒体开展县级以下打击传销规范传销宣传工作。

B.在宣传的组织方面,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教育、社区组织等部门的合作。

C.采用现场咨询、宣传车、宣传栏、招贴画、标语、横幅、公益广告、印刷品、公开信等方式,形成立体宣传攻势D.在宣传对象方面,应加强对下岗职工、农民、学生、少数民族群众、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标准答案:A7.下列哪一个不是打击传销宣传的针对性中受众参与传销活动的心理分析的特点?()A.环境同化与影响B.渴望扳本的心理C.传销有悖经济学常理D.附加价值和造神.标准答案:C8.《禁止传销条例》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XX县工商局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查处传销的步骤

XX县工商局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查处传销的步骤

XX县工商局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查处传销的步骤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___年打击传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张工商发[20__6]110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县工商局《20___年打击传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监管服务职能,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认真做好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监管工作,着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不懈努力。

工作目标: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和完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防范监管机制,有效控制传销活动,严厉打击和取缔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

与此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传销的认识水平和群众识别防范意识和能力,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县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新荣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经济检查分局、办公室、注册登记室、工商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检查分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的日常监管、综合执法和应急措施机制,逐步形成领导亲自抓,分局、室、所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

工商_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工商_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工商打击传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传销活动的打击和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打击传销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传销活动进行查处和取缔,依法对传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打击传销工作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以摧网络、抓头目、断资金、清市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协作,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打击传销。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销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查处传销行为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行为的查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行为,认为需要查处的,应当填写《查处传销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法律责任。

(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四)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执行。

对拒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传销行为人、没收传销宣传资料和有关物品;(二)查询、冻结涉嫌传销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三)查封、扣押涉嫌传销活动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四)查阅、复制与传销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通讯工具等资料;(五)责令传销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苏工商公[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苏工商公〔2009〕227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传销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5号)的要求部署,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决定,自2009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查办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省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全省工商、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取缔传销窝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不稳定因素;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继续推进无传销社区(村)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认真分析当前传销形势,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切实提高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工商、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应用,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网络、日常监管巡查,汇总一批传销活动线索和人员,及时录入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和省局“传销组织、人员数据库”,为全省、全国打击传销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奠定基础,也为公安机关甄别、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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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
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
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公安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行为时,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

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
件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
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 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
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
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退回涉案物品、相应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自己发现的传销违法行为,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涉案物品、有关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芾砘 兀 晒ど绦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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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移
送的传销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易
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

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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