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国税发[200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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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有效保护我国税收权益,正确履行税收协定的义务,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总局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下称《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下称《保密规则》),有效保证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反恐、反腐斗争形势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一些新规则,以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广度和力度。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有的条款如不修改将严重影响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为了使情报交换工作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充分调研、讨论并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对《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国内信息经济发展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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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指 标 。税 收 管理 员 系统通 过 预 先设 定触 发 条件 , 自
动 将 系统 采集 的异常 征管 数据 变 为任 务模 式 , 主动 推送
2 8 5万 个正 常 税 务登 记 户纳 税 系统
给 税收 管理 员 , 实现 “ 工作 找人 ” 、 “ 信息 找人 ” 。 管理 员平 台“ 帮助” 税 收 管理 员 清 楚 了解 纳 税 户 现有 和 潜 在 的 不 规 范 的纳 税行 为 ,增 强税 源管 理 的针 对性 和 实效 性 , 同 时 也 为纳税 人 降低 了纳税 遵从 风 险。 目前 , 该模 式 正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番府〔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番府〔2017〕158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办、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和各镇(街)分管财税的副镇长(副主任)。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粤财人案〔2020〕248号(A类)•【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A类)粤财人案〔2020〕248号梁士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收悉。
您对于省以下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十分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财政已持续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近年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差异化转移支付政策,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
2019年,省财政安排中山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共53.65亿元。
尤其是近年来大力支持深中通道建设,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深中通道项目资本金106亿元,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带动扶持作用。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在新增债券方面对中山市予以倾斜支持,2019年安排中山市新增专项债券76.8亿元,比2018年增长82.9%;2020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全省需求充分考虑中山市实际情况,合计安排中山市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专项债券58.2亿元,以上新增债券额度由中山市统筹安排,落实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医疗卫生、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我省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加快推进目前,我省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的要求,着力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地,并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号),按照“一核”定位合理划分省级与中山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代表反映意见已基本吸纳融入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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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一)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粤府办〔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粤府办〔2022〕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改革举措落地。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主动对标对表,细化改革举措,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复制推广工作落实到位,及早取得实效。
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广州、深圳市要抓住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契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为全国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探索更多创新经验。
各地要把学习借鉴试点改革举措与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起来,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创新,打造更多有影响力的营商环境改革品牌。
三、强化督促检查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指导督促,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复制推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同时加强梳理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推出新一批具有我省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政策举措,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水平进一步提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完善涉税信息管理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南方论刊•2021年第2期民主法制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冉欣怡(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99)【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不仅仅是实现税收规范化、法制化以及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更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逐渐提上日程,本文基于涉税信息管理现状,对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平衡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权与纳税人信息保护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涉税信息管理;税收征管法;国家治理现代化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也随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税收征管体系还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在于如何去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加快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对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此,必须立足于实际,正视涉税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秉持新时代税收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去探索完善涉税信息管理的路径,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涉税信息管理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亟待完善作为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以及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涉税信息共享更是未来完善涉税信息管理的重中之重。
2015年修正后《税收征管法》第六条中提出“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七条明确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税收协助义务;第五十四条赋予税务机关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账户的权力。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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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
《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情况汇报
自收到《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相关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我县局联合县政府、县国税局于2011年8月3日联合发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内容要求近三十个涉税部门按规定时间提供涉税信息。
2、我县局落实《规定》的主要工作机构在征管股,要求专人负责。
3、目前,与我县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部门主要有南方电网、住建局、发改季、国土局。
南方电网主要提供全县小水电站的上网电费及电量;住建局主要提供报建项目的面积、位置、楼层等;发改季主要提供全县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国土局主要提供土地信息等。
4、涉税信息交换采取的方式基本上为纸质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的交换。
5、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后,为我县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税管员可以从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确定纳税人的申报是否如实。
也工作成效(包括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数量、对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的促进作用
等)。
6、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部门不配合,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不从根本上落实报送具体工作。
建议市局加强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