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2 2

-------------------------------- 作者:

-------------------------------- 日期:

3 3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 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 1 、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件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 1 )

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__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 2 )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 3 )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4 4

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甲对乙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到年底乙只交齐了203万美元的货物。随后经过多次交涉,到期仍未交齐货物。经过调查发现,乙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并欠缴了制造商很多货款。甲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2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订立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予以清算,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虽然是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理由是:

(1)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公司法》第 187 条关于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其注销登记前丧失的是其行为能力,但仍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

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号)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完毕之前,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尽快进入清算程序,避免增加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威胁交易安全,而不是要一概否定其实际发生的私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

5 5

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的行为,如在法律上一概否定其效力,并不符合该规范之目的,也不利于对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因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基于合同有效对守约方的保护要强于基于合同无效对守约方的保护。

综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特别许可或者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行业和交易外,对其他经营活动,不应仅以当事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担保,甲、乙、银行三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被当地工商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乙公司以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而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以甲公司和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3 3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甲灯具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其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的登记范围是:生产销售普通灯泡、广告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有一批建材滞销,而丙公司又急需一批建材。甲公司即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批建材的合同,总价 15 万元,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出售建材的合同,约定总价 2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到乙公司提取建材,才发现乙公司已将建材转卖他人,甲公司遂通知丙公司无法供货,要求解除合同,丙公司不同意,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甲公司以其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范围以外签订的两个买卖建材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因而,当其不

能向丙公司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当然,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1)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当事人的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经营烟草,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或者,应认定

6 6

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 0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如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的除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

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__]40 号)第 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4 4 、需要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在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合同相对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需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比如说房屋买卖,需要到交易中心登记合同才能生效,车辆买卖需要到车管所登记才能生效,中外合资经营合同,需要商务局批准后才能生效),在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法解释(二)》第 8条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即 1、判决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

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判决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注意:

第一,只有具备可以继续办理批准和登记等手续的情形,才能判令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法院应当依据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即原告)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不应判令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即

7 7

被告)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第三,只能判决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判令审判或登记机关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合同法解释(二)》第 8 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5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构成代理正当理由的基本形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1 )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例如,持有被代理人的盖有合同。

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 2 )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做否认表示。在此情形下,如本人(被代理人)明知他人(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无权代理但不作为或不及时向第三人作否定表示的,对被代理人的这种不否认,在法律上视为其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的默认。而相对人则正是基于被代理人的不否认而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由此可以确定相对人有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3 3 )被代理人允许挂靠经营。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比如车辆挂靠),被代理人往往允许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因此,在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经营交往时,相对人往往误认为行为人在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意思订立合同,而事实上行为人却是以自己的意思进行生产经营。这种挂靠经营往往表现为允许他人以其名义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允许他人使用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的车辆等。这种情形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4)

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长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能尽到通知义务,即未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可能与原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致使有关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8 8

案例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__年4月至20__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A除支付部分款项外,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甲乙两人的签单行为是代表A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6 6 、合同标的的合法性与确定性(1 1 )案例

合同标的的合法性

A集团下属子公司甲所使用的土地属划拨用地,使用权证办在A集团名下,地上由甲建有加油站等设施,甲欠乙债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甲方将加油站等设施转让给乙(含土地使用权)。乙

获得加油站后,又转让给李某个人。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对A 集团进行处罚,并收回了土地,处13万元罚款。

(2 2 )合同标的确定性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 15 万元。

7 7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主要条件有哪些?(市场管理公司、酒店、某集团公司)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行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没有异议,或者是已经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同时,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必须为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除非出现破产等情形,否则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9 9

(2)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予行使,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权利的障碍而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相关法条链接《合同法》第 73 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 11 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例

甲欠乙1000万元,20____年1月到期未还。20____年2月,乙得知丙欠甲900万已到期,但甲一直未向丙主张债权。20____

年3月,乙搜集了大量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900万债权。

8 8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 15 条规定,法院予以审查,如符合《合同法解释(一)》第 14 条规定的管辖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立案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中止审理以待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的结果。

相关法条链接《合同法解释(一)》第 14 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第 15 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 9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能否就同一债权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人之诉的标的和代位权之诉的标的相同,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为债权人所代替行使,债务人对代位权之诉的标的已无管理处分权和诉讼实施权,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人已经主张的诉讼。

当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 22 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10 、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效力如何认定?

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1 1。

)这一行为损害了代位权人的利益。《合同法解释(一)》第 20 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代位权的”;入库规则”,是对传统民法代理权中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使得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赋予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

偿权。债权人本可优先受偿,但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导致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将打击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

(2)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次债务人已预知债权人胜诉的后果是债权人可直接受偿,却仍向债务人履行,往往存有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恶意,且实践中次债务人是否真的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有无瑕疵等问题均难以

11

查明。

(3)认定次债人向债务人私自履行行为有效将违背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一方面,一旦允许次债务人私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而终结案件审理,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决定权在被告(次债务人)和第三人(债务人)手中,原告(债权人)对自己发动的民事诉讼程序空间能进展到哪一阶段并不能左右,甚至不能预测,这种结果会打击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保护的信心,严重弱化诉讼的功能。另一方面,如果承认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够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则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之时,会引起管辖权的变动,受理代位权诉讼案件的法院终结诉讼后,债权人还要到债务人处去起诉债务人,这既给代位权人带来了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代理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认定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无效后,虽然代位权诉讼继续进行,但可能次债务人偿债的财产已被债务人处分,或返还给次债务人会增加损失或带来诸多不便,为了避免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产生的回复原状(执行回转)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人民法院在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债权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裁定禁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解释(一)》第 0 20 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1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财产的减少,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相关法条链接《合同法》第 74 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

12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案例

甲欠乙100万元到期未还。20__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00万元的全部财物以30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__年底。乙于20__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__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12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撤销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合同法》未作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2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但“自始无效”的后果是什么?是恢复到债务人与受让人行为前的原来状态,债务人与受让人相互返还财产,还是受让人向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其债权部分返还相应的财产,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明确。

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内容之一,其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从学理上讲,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请求权,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因此,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撤销的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各个债权人对这些财产有权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请求直接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但债权人有权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以实现其债权。此外,如果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撤销之诉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撤销的财产在这些债权人之间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案例

甲供销社从 1999 年起拖欠乙公司工程款 20 万元,拖欠丙公司 26 万元。后丙公司与甲供销社达成房产抵债协议,约定以甲供销社营业楼的一层建筑面积为 799 平方米的楼房,经评估后抵作对丙公司的债务,该房产价值为 46 万元。丙公司随即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该营业楼一层楼房的房产证。乙公司得知此房产抵债协议后,于 20__ 年向法院起诉,认为甲供销社与丙公司的房产抵债协议已经对其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致使甲供销社拖欠其的款项得不到清偿,请求法院撤销甲供销社与丙公司的房产抵债协议,并由其对该房产优先受偿。就本案而言,甲供销社以其价值 46 万元的房产抵作偿还丙公司 26 万元的债务,显然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公司依法行使撤销权,但在行使撤销权时要求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

13 、债权人转让权利,以登报方式予以通知,其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 0 80 条第 1 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就债权转让的事

实,债权人以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合同法》第 80 条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者加重其履行债务的负担。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能及时得到通知,原则上应优先适用直接通知方式,只有在直接通知不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登报方式。

相关法条链接《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__]12号)第10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

14

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案例

企业法务及规定合同管理系统培训课件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身份证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企业法务和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培训课件,欢迎阅读。 规范公司培训管理,遵守“谁培训,谁受益”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内部公平。 1、平等原则: 公司员工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执行同样的标准; 2、费用决定原则:培训合同的期限, 根据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确定, 费用越高, 合同期越长;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的,脱产期间的工资部分也应列入培训总费用; 3、服务期累计原则:员工在前一培训合同未到期时参加其他培训且按规定需要签订培训合同的,合同服务期将累加,即后一培训合同的开始日期应从前一合同的终止日期开始计起,但培训合同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 年; 例如:本次签订培训合同时间为14 年5 月31 日,本次培训合同期为12个月,上次培训合同截止日期为14年8月9 日,则本

次培训合同期为,14 年8 月10 日—15 年8 月9 日; 4、先签合同后培训原则:员工应在培训申请或请示获得批准后,即时签订培训合同,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财务借款及其他等事宜,未签订培训合同不得办理以上事宜,亦不得进行培训费用报销; 1、自然终止:因培训合同到期而致使培训合同终止。 2、补偿性终止或缩短:受训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以内训形式,积极传播或推广受训知识,使公司其他员工相关知识或技能得到提高的,经行政部评估后,可根据评估结果缩短或终止培训合同。 1. 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人民币1500 元以内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之日后为甲方服务3 个。 2. 超出1500元,培训合同期计算方法M(按月计 算)=3+ :(C-1500)/500 : *2 ,其中” C”为培训总费用,用此公式计算出来的培训合同期月数不是整数的, 应进行四舍五入。 1 、培训合同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事项,学员在遵守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遵守培训合同; 2、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均未到期时即离开公司,除将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补偿外,还必须按照培训合 同的规定进行培训合同赔偿; 3、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合同未到期间离开公司,则将按照培训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合同未到期,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培训合同到期日为止。

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2.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3.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 4.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 5.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 6.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 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合同法(培训)

合同法培训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依约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依约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什么是买卖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卖方)和买受人(买方)。 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但双方都应当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订立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哪些?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主要条款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五、什么是合同标的、它的作用是什么?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体现着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要求,是产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是一切合同都应具备的首要条款。如果缺少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履行。 六、合同中的“数量”指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数量是指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具体标准。数量是合同标的的计量,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确立义务的大小和多少。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并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数量条款做到合法、准确、具体。 七、合同中的“质量”指的是什么,它的作用有哪些? 合同中的质量是指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部形态的综合特征。质量 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如产品的成份、规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或质量要求,约定有关质量检验、质量异议的内容。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议书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写填加,特别是数量和金额。不要再数字处留有空格。 2、采用传真和数字电文的形式的,应当事后补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3、订购单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载明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时间、交货等主要条款,且需双方签字盖章来确认。 4、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企业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签约人权限等信息。 主要途径包括:①营业执照,注意年检信息。②查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③实地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④查询有无被执行情况。(最高院网站)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质量、包装等。在书写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的物信息要明确。包括品牌、型号、规格、尺寸等。成套产品的,应当写明套内产品的品名及具体内容。2、数量要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箱具体的产品数量。3、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应当约定清楚关于包装标准、包装标签、费用负担、以及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等内容。4、确定验收的质量标准。也可采用封存样品方式确定质量标准,对封存样品的质量加以说明。样品说明上最好有对方员工的签名确认。防止发生纠纷时对方否认样品来源。合同中应载明“货物应当与样品一致”等字样。5、明确质量检验(异议)期。建议保留标的物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以证明标的物在交付货物时标的物是合格的产品。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中应当写明单价、总价款、币种、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等)。金额最好注明大写(不易被修改)。转账的应要求提供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2、发票:合同应约定清楚发票的交付时间及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8条) 3、载明付款或结算时间。分期付款的,应当写明每次的交付时间、确切的金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2 2 -------------------------------- 作者: -------------------------------- 日期: 3 3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 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 1 、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件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 1 )

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__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 2 )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 3 )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4 4

合同法基本知识及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法律培训 合同法基本知识及 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第一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 一、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适用于: 2、不适用于: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构成要件: 1、客体:买卖什么 2、主体:和谁交易 3、内容:权利义务-主要8项 (二)合同形式: 1、书面 2、口头 (三)合同订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举例:合同成立 A发出fax请B报某产品的价格→要约邀请 A报价→要约 B答应→承诺→合同成立 B答应但作实质改变→新要约→合同未成立 (四)格式合同: 1、定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

法律培训 2、企业自行拟定的空白合同 3、免责条款 4、歧异时 三、合同效力: 1、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一般:合同成立之日→合同生效 3、注意:附生效条件/日期 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时限:1年 无效/被撤销合同不影响: 保密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部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注意内容。 二、交易双方: 1、名称:盖章、签字为准 2、交易对方资信调查 三、标的物条款: 1、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明确。 2、溢短装条款。 四、质量: 1、约定标准 2、国家强制标准

法律培训 3、保质期/三包期 4、质量、知识产权保证 五、包装条款: 1、明确包装规格、用料、费用 2、注意强制标准。 六、交货条款: (一)交期 1、时间 2、分批问题 (二)交货方式: 1、交货地:买方提货/卖方送货 2、运输费用 3、履行地问题 (三)交货交接手续: 1、通知 2、签收:送货单问题 3、发票签收 七、验收条款: 1、验货标准→质量标准。 2、验货方式:抽验、全验、检测机构验。 3、验收期、索赔方式 4、验货地 八、付款/结算: 1、付款时间、方式、地点要具体明确。 2、分段付款。 3、结算/对帐单 4、票据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身份证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 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合同管理培训课程

合同管理培训课程 篇一: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教案: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身份证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案例分析 (1)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XX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

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甲对乙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到年底乙只交齐了203万美元的货物。随后经过多次交涉,到期仍未交齐货物。经过调查发现,乙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并欠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企业法务及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身份证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 )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

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 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甲对乙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到年底乙只交齐了203万美元的货物。随后经过多次交涉,到期仍未交齐货物。经过调查发现,乙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并欠缴了制造商很多货款。甲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订立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予以清算,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虽然是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理由是:(1)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 规、地方性规章不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公司法》第187条关于公司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其注销登记前丧失 的是其行为能力,但仍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 号)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王轶课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讲座网络课件讲座时间:2012年8月4日 李学辉:尊敬的各位律师,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和感谢大家参加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的培训,今天的嘉宾是我们尊敬的王轶教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合同法委员会的李学辉律师。这次培训是第九届市律协57个专业委员会组建以后举办的第一次业务培训,充分体现了市律协对合同法委员会的支持,王轶教授大家很熟悉,是年轻有为的民商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哈佛大学的访问学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2011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这个荣誉是相当厉害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担任了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包括了贸仲、青岛、大连等,王老师在合同法领域具有精深造诣,具有很强的表达能力。还有对法律条文非常熟悉,我相信今天大家肯定不虚此行。 今天的培训大约3个小时,12点左右结束,在十点半的时候会休息一下,休息时间大约10分钟,具体的时间王老师进行把握,哪个律师需要和王老师进行交流的,请大家形成纸面意见,讲座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收集并交由王老师统一解答,下面以热烈的掌声有请王老师精彩演讲。 王轶:谢谢大家。感谢学辉主任的介绍,很高兴有今天上午的机会和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一起,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相信在座的各位律师都非常清楚,买卖合同在合同法当中占据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我们就以1999年3月15号审议通过,同年的10月1号开始实施的《合同法》为例进行说明,这部合同法从结构上来看一共有三个部分,就是总则部分、分则部分和附则部分。 合同法的分则部分一共是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就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从律师进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的话,我们需要对它做进一步的类型的归纳,做进一步的类型归纳,大致有两种进行归纳的方法。 一种是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再归纳为以下6种类型的合同: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议书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写填加,特别是数量和金额。不要再数字处留有空格。 2、采用传真和数字电文的形式的,应当事后补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3、订购单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载明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时间、交货等主要条款,且需双方签字盖章来确认。 4、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企业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签约人权限等信息。 主要途径包括:①营业执照,注意年检信息。②查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③实地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④查询有无被执行情况。(最高院网站)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质量、包装等。在书写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的物信息要明确。包括品牌、型号、规格、尺寸等。成套产品的,应当写明套内产品的品名及具体内容。 2、数量要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箱具体的产品数量。 3、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应当约定清楚关于包装标准、包装标签、费用负担、以及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等内容。 4、确定验收的质量标准。也可采用封存样品方式确定质量标准,对封存样品的质量加以说明。样品说明上最好有对方员工

购销合同培训

采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产品: 二、运费条款 到交货地点的运费由供方承担,如需转运,转运费由需方承担。 三、质量保证 本产品成品要按需方指定条件制作,自需方收货时有非需方因素造成损坏的由供方补齐数量 四、安全保证 交货时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货款结算 合同签订完成时需方支付供方40%货款定金,交货完成后需方支付供方余下60%货款 六、保密条款 需方须对本协议价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违约责任 供方拖延交货时间,每十五分钟按拖延交货部分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需

方拖延支付货款,每十五分钟按拖延货款的50%支付滞纳金。其他违约责任依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事件(火灾、洪水、爆炸、战争、动乱、罢工等)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供需双方均无责任。 供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需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年月日 采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 序号品名单价数量合计 1 2 3 总货款: 二、运费条款 到交货地点的运费由供方承担,如需转运,转运费由需方承担。 三、质量保证 本产品成品要按需方指定条件制作,自需方收货时有非需方因素造成损坏的由供方补齐数量 四、安全保证

交货时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货款结算 合同签订完成时需方支付供方40%货款定金,交货完成后需方支付供方余下60%货款 六、保密条款 需方须对本协议价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违约责任 供方拖延交货时间,每十五分钟按拖延交货部分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需方拖延支付货款,每十五分钟按拖延货款的50%支付滞纳金。其他违约责任依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事件(火灾、洪水、爆炸、战争、动乱、罢工等)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供需双方均无责任。 供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需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年月日 采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 序号品名单价数量合计 1 2 3

买卖合同讲座ppt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买卖合同讲座ppt 篇一:买卖合同讲座 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由于大家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本次学习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目的是使大家对我国对法律体系有个总体轮廓的认识。 我国的法律虽然成千上万,千头万绪,但是,其内部存在一定的逻辑结构。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后,我们就不会再觉得法律是杂乱无章的。法律专业人士之所以能记住和掌握那么多的法律,那是有“秘诀”的。“秘诀”就是 掌握了法律的框架体系。 当然,我们由于今天学习的主题是“买卖合同”,那么,我们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仍然围绕这一主题进行。 “买卖合同”的本质就是“所有权”的“交易”。因此,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重点介绍“所有权”及其“交易”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

1、法律——如:《宪法》、《物权法》、《合同法》 A:《宪法》属于万法之母,所有法律的制定,一般均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艰难曲折过程。 20XX年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才有了重大进步。但是,公私财产仍然处于“不平等”保护状态。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对比: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语言描述上,即可看出“孰轻孰重”? 由此引发的问题: 财产无安全感移民潮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 电视剧:《温州一家人》废品大王“赵冠球”投机推倒罪——这是个真实的案件,其原型就是现在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中国富豪榜第22名,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第一家给通业汽车做配套的中国企业。第一批由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周万顺挂靠集体企业,年底分红被认定为“贪污”。 有钱、有权的人为什么都要移民?——心向往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材料买卖合同法律实务讲座

材料买卖合同法律实务讲座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受大连市金属材料行业协会会长委托,就签订材料买卖合同中有关注意事项跟大家一块交流 1、签订买卖合同主体问题 首先注意,审查对方主体资格,通常做法是审查对方的营业法人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参加年检,如果没有参加年检,在签订合同时就要特别注意为什么没年检。同时再审查对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性质,一般情况下,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不等,从营业执照上我们能了解到对方的资信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到省、市工商局网站上查实企业年检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2、签订合同时有关名称、品种、规格条款越详细越好,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3、关于质量条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严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严于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则是最低标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约定适用哪个标准,则履行合同时就适用哪个标准。对于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的验收必须在合同内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限,比如“货到后及时检验验收,如果3日内为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合格”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限的,但约定质保期的,质保期视为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对方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既没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也没有约定质保期,法律规定对方应在收到货物后2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 4、关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期限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何时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协商不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的,则收货人可以随时要求供方交货,但需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关于发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开具专用发票。出卖人给付买受人增值税发票为其法定义务之一,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出卖人履行。对于因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向买受人追索税款所发生的纠纷,应当认定出卖人存在明显过错,其未能如实履行合同确定的卖方义务,对于因此而使买受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效,属于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买受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税款的,买受人可以以次作为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6、关于合同价款支付地如何确定 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约定支付价款以将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7、关于争议的管辖 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但却因规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我仅就自己的认识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