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网络流传版] 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费报销指南(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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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费,每位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共有3000元额度。
每年5月底,研究生院将名单交给财务处,以导师汇总,按每生1000元下拨。
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费分3年拨入。
但从2010级学生开始,培养经费由学院负责拨入经费本,详询学院研究生辅导员。
【流程】1、6月以后,可持导师经费本,至财务处/学院,将当年的培养费拨入;2、将各票据集齐,填写对应的报销单,找导师及其它负责人签字,盖章;3、至财务处,将报销单及票据交工作人员审核,填写领款单。
工作人员从经费本扣除相应款项;4、持领款单及对应票据,至相应柜台取款。
建议持工行卡转账,5000元以下可领现金(前提是会计有足够现金)。
【如何填单】报销培养费时,由于数额巨大,建议只收集以下票据:车票(火车/汽车);打印复印发票;图书发票。
下面为针对各种票据的报销单填写指南。
1、车票——差旅费报销单需要填写的内容有:①报销日期:报销当天如实填写;②单位:即学院;③出差即随行人姓名:若车票上有实名信息,请按票面填写;若无请填写报销人名字④出差事由:调研⑤用款证编号:参照经费本封面填写⑥从何处,到何处,车船费:可以参照如下格式填写(按时间顺序):从何处 | 到何处| 车船费月| 日| 时| 地点| 月| 日| 时| 地点| 类型| 金额1 16 南京武汉火车 1801 20 武汉南京火车 180⑦合计金额:可以先空着⑧报销单位负责人:导师签名⑨报销人、领款人:如实填写[注意事项]①收集实名制火车票时请注意票面乘车人的身份证信息,尽量和报销人年龄相仿。
【亲身经历:导师、父母或其他年长者的车票是报不了培养费的。
②车票必须为包含南京的往返票。
时间顺序无所谓,如(1月16日武汉-南京,1月20日南京-武汉)这样也是可以的。
若只有单程,可写一张证明,将所缺的车票列出,到学院办公室盖公章。
可参考以下格式:车票遗失证明外出调研车票不慎遗失,特此证明:1、某某:南京——某地2、某某某:某地——南京③表中金额一栏,可以先按票面金额填写。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以河海大学为例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以河海大学为例作者:王焱,董增川,刘平雷,周林来源:《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5年第6期王焱,董增川,刘平雷,周林(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江苏南京210098)收稿日期:2015-05-05作者简介:王焱(1981—),女,江苏沭阳人,河海大学研究生院基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讲师.董增川(1963—),男,山西芮城人,河海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刘平雷(1975—),男,江苏盐城人,河海大学研究生院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员.周林(1981—),男,贵州贵阳人,河海大学研究生院基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讲师.基金项目:2014年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JGZZ14_022 );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2014~2015)研究课题“水利工程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基本要求与实践能力评价的研究”(项目编号:2014-ZDn-09).摘要:“双导师制”是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中一种全新的培养方式,它打破了研究生以往只以专业学习为主、忽略实践活动的局面,更加强调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的双结合,提升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本文分析了双导师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河海大学的实践探索,提出了完善双导师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全日制专业学位;双导师制;探索;实践中图分类号: G643文献标识码: A我国自1990年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不断扩大,培养力度不断加强,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在这过程中,构建和形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是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双导师制”的实行既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提升了培养质量,又推动了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科研项目的合作,真正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一、“双导师制”的重要性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更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河海大学2014年3月31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教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我部决定自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同发展,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一)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日新月异,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大批量、多规格、高层次的特点。
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主动适应这种变化,积极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调整,大力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增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二)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河海校财〔2011〕26号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是学校为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的保障条件之一,应直接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管理,加强研究生培养学院(系)的统筹能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业务费标准博士研究生每人6000元,分4年拨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人3000元,分3年拨付。
二、培养业务费使用范围1、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实)验费;2、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与资料的复印、购置费;3、必要的小型低值仪器费;4、学位论文印制费;5、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6、参加社会调查、学术会议和论文阶段调研的差旅费;7、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答辩时的评审费(硕士研究生总额上限1500元,博士生总额上限3000元)。
三、培养业务费使用管理1、实行“学院统筹、经费包干、跨年度滚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2、2010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按学术型研究生总人数划归所在学院(系)统一使用,采用学校(研究生院、财务处)、院(系)及导师三级管理:(1)每年5月,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人数和所在院(系)造册,交财务处按规定拨款;(2)财务处建立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专用账户,并按人数将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划拨到院(系);(3)院(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管理;(4)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经导师和院(系)主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进行;(5)用培养业务费购置的有关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属公有财产,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6)研究生院与财务处每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
四、其他1、各学院(系)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出台本院(系)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2010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一、培养目标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如下:1. 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 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 具有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较强的听、说、写、译能力;4. 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和信息方面的技能;5. 身心健康。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攻读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根据专业特点及研究课题而定。
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5年,最短不低于2年。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5年。
三、培养环节1. 培养计划的制定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河海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2. 课程和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4学分(含研究环节),非学位课程中要求跨一级学科选修4学分。
第二外国语可作为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程列入培养计划,其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对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身份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该学科本科层次主干课程两到三门,列入培养计划,其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因课程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选修的本科课程也可列入培养计划,其学分也不计入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
所修学分从取得之日起4.5年内有效。
超过有效期的学分必须重修。
3. 文献阅读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文献综述报告应不少于1篇。
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河海研〔2011〕47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二)本办法规定的外出是指研究生就读期间离开学校超过24小时以上(不含寒暑假、节假日)。
(三)外出事由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类,因学校、院系或导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社会实践等外出的,属因公外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外出的,属因私外出。
(四)按外出目的地分为出国(境)和国内外出两类。
二、出国(境)管理(一)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1、研究生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应当有合作单位正式邀请函,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或主要内容与方向)一致。
2、研究生在国(境)外合作研究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以内,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不得超过一年。
(二)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当有正式会议邀请函,会议主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或主要内容与方向)一致。
(三)出国(境)联合培养1、申报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提交双方院(系、所)一级及以上(含指导教师)签署并经我校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批准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原件)。
2、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科研工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方向一致,且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3、联合培养起始时间应安排在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之后,其时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且不得延长。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1、在校研究生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获批准后按退(停)学处理;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批准后不纳入就业计划。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保证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一条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4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6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2 年)。
第二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第三条硕博连读和直博生培养年限一般为5 —6 年,最长可延至7 年。
第四条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2 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二、培养计划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本人所在学院(系)备案,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课程和学分第六条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18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2 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6 学分;另设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3 0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9 学分,教学环节3 学分。
第八条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学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 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第九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由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 5 学分,其中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不少于2 0学分,实践环节为5 学分。
可根据各专业领域特点,由各学院确定安排实验类课程、实习、生产实践、工程训练、前沿讲座等内容。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的所有课程。
第十一条对缺少本学科前期专业基础的研究生,在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研究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2-3 门,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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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保证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一条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4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6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2 年)。
第二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第三条硕博连读和直博生培养年限一般为5 —6 年,最长可延至7 年。
第四条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2 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二、培养计划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本人所在学院(系)备案,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课程和学分第六条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18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2 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6 学分;另设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3 0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9 学分,教学环节3 学分。
第八条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学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 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第九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由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 5 学分,其中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不少于2 0学分,实践环节为5 学分。
可根据各专业领域特点,由各学院确定安排实验类课程、实习、生产实践、工程训练、前沿讲座等内容。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的所有课程。
第十一条对缺少本学科前期专业基础的研究生,在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研究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2-3 门,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应届优秀硕士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可申请减免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学分,减免学分限3个以内。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7 0 分或单科达6 0分且加权平均达7 5 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 0 分为合格, 教学环节通过为合格,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四、教学环节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家学术讲座、研究生院组织的博士生导师讲座,以及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等。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参加2 0 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至少做两次公开的学术报告(论文开题报告除外,其中一次原则上应为外文)。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家学术讲座,以及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等。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至少做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论文开题报告除外)。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科学研究课题,应有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负责某专题或子题的研究工作经历。
课题完成后,由导师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实践活动。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践形式包括助教、助管、助研、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实践活动的累计时间要达1 周以上。
研究生完成实践活动后要进行小结,并请实践活动的所在单位对研究生实践环节的时间和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小结和考核评价结果报所在学院。
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 年。
我校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各类研究生培养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研究生以完成的实习总结报告和实践所在单位评语作为考核依据,取得实践环节的学分。
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活动按照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博士研究生开题前应研读不少于8 0 篇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 0% ),撰写一篇不少于5 0 0 0 字的文献综述报告。
文献综述报告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或公开发表,由导师审核并评定成绩。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题前应研读不少于3 0 篇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40% ),撰写一篇不少于3 0 0 0 字的文献阅读报告。
文献阅读报告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由导师审核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在硕士阶段的教学环节不作要求。
五、开题报告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
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原则上在第三学期内完成,且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至少半年方可申请答辩。
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原则上在第四学期内完成,且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至少一年方可申请答辩。
通过博士生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开题报告原则上在研究生入学后第六学期前完成,且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至少一年方可申请答辩。
直博生开题报告原则上在第六学期前完成,且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至少一年方可申请答辩。
六、中期考核第二十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前期完成中期考核,博士生在第五学期前期完成中期考核。
直博生在第六学期前完成博士生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需检查其课程学习情况和论文进展情况。
七、学术论文第二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河海大学,公开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1、申请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博士学位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至少有1 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 收录;2、申请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博士学位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 或SSCI或AHCI收录;(2)有2篇学术论文被SCI 或EI收录(其中至少1 篇为外文文章);(3)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 检索源期刊上。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多认定一篇。
3、其他等同条件如下:(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证书),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 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前2 位)、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专利仅限一名博士生申请学位使用,由专利排名第一人认定),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 或EI论文。
(2)成果均应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河海大学,在核心期刊(学校指定的期刊目录)上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有个人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同数量的论文。
八、学位论文第二十二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必须经过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成果应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有较重要意义。
论文立论正确、分析严谨,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理论、计算方法、测试技术、工艺制造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理论及最新科技成就解决工程技术的实际问题,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必须注重理论分析,论文能体现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术作风。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
论文应具备一定的难度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九、附则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成绩管理由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成绩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十八条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养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085213 )一、领域范围建筑与土木工程是我国基础建设重要的工程领域,涵盖我校土木工程一级学科的所有专业,具有宽口径、大系统、覆盖面广的特点,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从事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
研究方向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防灾减灾工程与防护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建筑学、工程管理等,涉及水利、交通、地质等相关学科范畴的设计、规划、勘测、施工、维护与管理等工程应用及技术问题。
二、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 掌握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专业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管理手段。
在本领域的某一研究方向具有独立进行分析与集成、研究与开发、管理与决策等方面的能力。
能够胜任工程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技术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 掌握一门外国语。
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写作能力。
三、学分要求课程总学分为30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0 学分,非学位课程为10 学分;另设实践环节6 学分。
四、课程设置建筑与土木工程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交通运输工程领域(085222 )一、领域范围交通运输工程是我国基础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程领域,直接面向公路、航道、铁路、航空与管道运输的规划、工程与管理等方面。
主要培养从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交通控制与信息、道路、铁道与港口航道工程、交通港站与枢纽工程、载运工具运用、交通安全工程、水运工程、运输经济、海事管理、客货运输组织、物流规划、工程与管理以及交通环境、能源、法规等方面的高级技术人才。
二、培养目标培养掌握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 掌握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专业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