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国际公约,以确保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安全、高效地运输。
以下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国际公约和协议:- 海运:《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货物的索赔期限和赔偿限额。
- 空运:《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 陆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
- 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CITRAL),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
2. 运输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运输方式、费用、保险等。
3. 货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通常包括海运保险、空运保险等。
4. 海关和边境控制:-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遵守各国的海关法规,包括货物的申报、关税、税收和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5. 货物追踪和监控:- 现代技术如GPS和物联网(IoT)使得货物的实时追踪和监控成为可能,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6. 争议解决:- 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国际商会(ICC)等组织提供了仲裁服务。
7. 环境和安全法规:-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运输安全的关注增加,相关的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和环保规定。
8.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提高了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和透明度。
9. 贸易壁垒和制裁:-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考虑目标国家的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壁垒、制裁措施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货物的运输和成本。
10. 合规性:- 遵守国际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规、反恐融资法规等,是国际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些方面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确保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物流法律规定

物流法律规定物流业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涉及到对于商品的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确保物流业的有序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对物流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就物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国际物流法律规定在国际物流中,各国之间的物流活动往往存在较多的跨国性质。
为了保障各国的利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物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律规定:国际贸易中的物流活动受到国际贸易法的约束,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等。
2. 国际海运法律规定: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因此国际海运法规定非常重要。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它对于海洋航行、船舶运输、货物承运人责任以及船舶碰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国际航空法律规定:航空物流是国际快递和高值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国际航空法律规定也十分重要。
国际民航组织(ICAO)颁布了一系列涉及航空运输的规定和标准,如《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等。
4.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定: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提单公约》(Hague-Visby公约)以及《国际联运条款》(INCOTERMS)等,这些公约和条款为各方在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二、国内物流法律规定在各国内部,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管理物流活动。
下面将简要介绍我国的物流法律规定:1. 中国物流规定体系:我国对物流活动的管理主要通过多个法律法规来实现,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法》:作为我国物流领域的核心法律,该法律于2013年正式实施。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保护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通过保险合同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提供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和实践。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一些关键点解读:1. 保险合同的性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由货物的所有者或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以转移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 保险类型: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类型包括海洋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陆路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保险等,每种类型的保险覆盖的风险和条款有所不同。
3.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会详细列明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
这些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基础。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战争行为等。
6.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通常由货物的价值决定,可以是货物的发票价值、市场价格或其他约定的价值。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从货物离开起运地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为止。
8. 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包括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损失评估报告。
9. 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商法或特定国家的商法,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蒙特利尔公约》等。
10. 争议解决: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了解这些基本要点有助于在国际贸易中合理利用保险机制,有效管理和转移货物运输风险。
国际物流法律法规

2.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
1979年在布鲁塞尔召开有37国代表出席的外交会 议上,通过了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The 1979 Protocol to the Hague Rules)。
第三节 《汉堡规则》
一、《汉堡规则》的制定背景
1978年3月6~31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由78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海 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于 1992年11月1日生效。
国际物流学
第一节 《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的制定背景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 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目前 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 约。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1)提供适航的船舶 (2)妥善管理货物
(二)《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
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现尤为明显,造成在风险分 担上的不均衡。 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 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 的合法权益。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 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如“管理船 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与货物有关的灭失 或损坏的含义、作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的 解释等,因没有统一解释而容易引起争议。
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与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与法规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运输成为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和国际法规两方面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法律适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适用于各类运输方式,如《联合国公约货物国际运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等。
这些公约法律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一般性规定,确保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往往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订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法律也适用于货物运输。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了各类交货条件,确保了购买方和销售方在交货过程中的权益。
3. 国家法律法规适用尽管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规则,但各国的国家法律和法规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当发生争议时,应根据相关协议中的选择法和引用法来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1. 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的首要文件是运输合同,它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责任转移时间和风险分担等重要事项。
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2. 货物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保险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面临丢失、损坏等风险,货物保险可为货主提供赔偿保障。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货主可以选择投保运输保险,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3. 运输文件要求国际货物运输需要涉及一系列的运输文件,如提单、舱单、装箱单等。
这些文件为货物的提供者、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提供了依据,确保运输过程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4. 货物验收与索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收货人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中,对货物验收和索赔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收货人的权益。
国际货物运输法

提单的证明作用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
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 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 的证据
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 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但承运 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 单的流通性。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法
海上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 运输方式 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其他运输方式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贸易运输法律制度
一、提单运输(重点内容)
提单定义特征;提单的分类;提单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 和我国海商法
二、租船运输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三、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发提单的时间和地点) QINGDAO 16 MAY 1999
Signed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 ABC
实践中各种提单格式的背面条款繁简不一,但通 常包括以下条款: (1)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2)承运人责任条款; (3)承运人的免责; (4)承运人责任期间; (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6)特殊货物条款; (7)留置权条款; (8)共同海损与救助; (9)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 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
提单是运 输合同的 证明
托运人
转让
承运人
提单 不仅是运输 合同的证明, 而且是运输 合同本身
提单持有人
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 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这是法定之债,不要套合同法理论。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定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由 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沟通,提出解决方案, 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仲裁
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 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 和仲裁规则等。
各段承运人对其承运的区段负责,息,支付运费,办 理相关手续。
收货人责任
及时接收货物,支付到付运费,办理进口清 关手续。
协调机制
通过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组织协调,确保运 输顺畅和各参与方权益。
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风险识别
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如货物损坏、延误、丢 失等。
合同主体
包括承运人和托运 人,双方需具备法 定资格。
运输路线
详细规定货物的起 运地、途经地、目 的地等。
合同期限
规定合同的起止时 间,以及合同的有 效期。
承运人责任与义务
01
安全运输
承运人需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 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货物交付
在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 办理相关手续。
03
。
管货义务
承运人需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不绕航义务
承运人需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 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
货港。
签发提单义务
承运人需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向 托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
证。
托运人责任与义务
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托运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 物,并确保货物的品质、数量
03
航空货物运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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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货物 (四)责任制度 1、责任的承担;2、责任的免除;3、赔偿标准 ①由于损坏而货物降低价格,全损时应付的赔偿额 ②由于损坏而仅部分货物降低价格,该部分货物灭失 时应付的赔偿额 ③对超过运输期限的赔偿额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应 支付的赔偿额。 (五)索赔诉讼 1、原告 ①收货人持有运单 ②收货人接受货物 ③收货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 ④收货人行使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 2、被告 始发站铁路、目的站铁路、造成诉讼根据的铁路 3、管辖和时效
3、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 (1)责任的承担 (2)责任的免除 (3)责任的限制
4、托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权利
5、异议和诉讼 (1)提出异议的期限 收到货物之日起的7日内,就损坏问题提出异议; 最迟应在货物交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 14 天内异议。 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 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2)诉讼管辖权 ①承运人住所地法院 ②承运人管理处的所在地法院 ③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3)诉讼时效
1、非订约承运人经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全部 或部分运输时,其法律地位原则上与订约承运 人相同。 2、货主变更运输的指示只有向订约承运人提 出时才有效。其他指示,货主既可向订约承运 人,也可以向非订约承运人提出,都是有效的。 3、在索赔诉讼中,订约承运人与非订约承运 人既可以单独成为被告,也可以同时成为被告。 当订约承运人成为被告时,他可以要求非订约 承运人参加诉讼,反之亦然。 4、订约承运人与非订约承运人之间有互为追 偿的权利。
五、《蒙特利尔公约》
(一)该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该公约的优先适用性 (三)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 1、责任的承担 2、责任的免除 (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 (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 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人境、出境或 过境有关的行为 3、责任的限制 (四)索赔诉讼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 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 中以交高的数额为准。 2、集装箱条款 3、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4、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的规定
5、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
(4)承运人责任期间 ①“钩至钩”责任期间 ②“舷至舷”责任期间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 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 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其等值的其他货 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 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 并已在提单注明的,不在此限。
仓至仓
过错推定 835SDR/ 2年 (推定过 单位或 失与举证 2.5SDR/公 责任相结 斤 合)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①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 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 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②无过失免责条款
火灾、货物的包装方式或强度不能抵御 一般正常运输风险、海上或其他通航水 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 争行为、公敌行为等
三、《第4号蒙特利尔议定书》 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①该货物的固有缺陷、品质或瑕疵 ②不由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或代理 人包装时,包装上的缺陷 ③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 ④公共当局对货物进出口或过境所 实施的行为。
四、《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 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装货、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货
公约名称 海牙规则
责任限制 缔约国签 钩至钩舷 完全的过 100英镑/ 发的提单 至舷 错责任 单位 钩至钩 过错责任 10000金 法郎/单位 或30金法 郎/公斤
适用范围
责任期间 归责原则
诉讼时效 1年 1年
海牙维斯 缔约国签 比公约 发的或者 从缔约国 港口起运 的提单 汉堡公约 两个不同 国家间的 所有海上 运输合同
一、1973年《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一)单据规则 (二)责任规则(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则 (一)多式联运的定义 (二)责任制度
国际运输: 《国际铁路运输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 《国际铁路货运联合协定》
公路运输: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单据规则》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承运人通常称为船方 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 双务性、承揽性、要式性、有偿性
3、承运人责任限制 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款权 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 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特殊货物的适用 活动物和舱面货
5、保函的效力 6、管辖权和诉讼时效
(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时, 其通常住所; (2)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 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 (3)装货港或卸货港; (4)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
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协》 (一)适用范围 (二)单据规则 (三)责任规则 免责事由:①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的情况;②货物的自 然属性;③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④发货人使用不正确、 不完全的名称;⑤装运时不能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 (四)收货规则 (五)索赔诉讼
二、《国际货约》 (一)适用范围 (二)修改合同的权利 1、发货人修改合同的权利 ①在发站撤回货物 ②在运输途中停运货物 ③延迟交付货物 ④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⑤货物在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或运回发站 2、发货人修改权的终止 ①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 ②当收货人己收到货物时 ③当收货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 ④货物进入到站国家的海关区收货人行使修改运输合 同的权利时
二、《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取消了《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 航行过失或航空器操作过失免责的规定 2、如果经证明造成损失系出于承运人、 其受雇人员或其代理人员的蓄意造成损 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 为或不行为,则不能适用《华沙公约》 的有关责任限制规定。
6、适用范围
①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 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③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 定,该合同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 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所 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 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国籍如何。
7、诉讼时效
(三)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完全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件杂货运输合同
2、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赁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
承运人的义务: 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 态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ship seaworthiness 管理货物 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deviation 承运人的权利: 对运输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 权(运费freight、亏舱费 dead freight 、滞期费 demurrage、共同海损费用 general average contrbution) 有权行使留置权 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海上运输: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2.《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维斯比规则》)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4.《海运单统一规则》 5.《电子提单规则》
航空运输: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 2.《修改192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一、《华沙公约》 《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国际运输的概念 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 者虽然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 内,但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 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 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2、航空运单 (1)填写规则 (2)必要内容 a)航空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b)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 c)始发地和目的地; d)约定的经停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 停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 输因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e)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f)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还需要有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g)货物性质; h)件数、包装方式和货物上的特殊标志和号码; i)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j)运输应受《华沙公约》有关责任规则约束的声明 (3)性质
3、收货人修改合同的权利 ①在运输途中货物停留 ②延迟交付货物 ③货物在到站国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④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 ⑤货物在到站国家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 4、收货人修改权的终止 ①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 ②收货人已接受货物时 ③在货物到站后收货人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 ④其指定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
托运人的义务: 提供约定货物 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 托运人的权利: 货物装运 提取货物 获得损害赔偿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一)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①船舶适航的标准 ②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 品的标准 ③货舱适合装货能力的标准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