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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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各类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公路附近过量取土挖砂、违规采石开矿等,造成路基沉陷、塌方,线路中断,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05年5月9日,萧甬铁路驿亭至余姚段临近线路的一砖瓦厂因超量取土,造成铁路路基大面积沉陷、塌方,中断上行方向行车168小时、下行方向行车99小时,停运客车188列、货车258列。

2005年3月23日,206国道马城附近一铁矿挖掘矿石时严重违章作业,造成距公路4米处排水沟底部出现深达4米多的塌陷坑,严重影响国道安全畅通。

此类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

据近期调查发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达5519处、取土156处、地下采空作业70处,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采范围内采砂895处,在铁路设备两侧200米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危险品1534处,给运输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目前,全国相继进入汛期,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的任务更加繁重,为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事件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对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

铁路、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安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运输设施安全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防洪及防范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更好地贯彻和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精神和要求,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站根据分公司管理所的要求制定了《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宣传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组长:孙月副组长:周泽灯成员:张华军周缠利王海霞陈晨阳二、实施方案要求。

1.招开站务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文件内容,要求每位员工做好学习笔记,在班前提问时班长必须提问相关内容。

2.要求每个轮班第一个早班下班后招开班务会议,总结本轮班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班组招开工作交流会议。

每轮班结束各班班长向站办对学习情况做出汇报,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待岗学习直至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

3.要求每位员工熟记文件内容,能够在工作当中为司乘人员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三、实施细则。

1.在实施《调整完善高速公路治超模式》的基础上,要求各班每人写出一份学习心得,并继续实施要求各班治超收费轮岗,治超人员学习收费政策业务与实际操作,收费班班长具体指导治超人员的学习与工作。

收费人员参与治超工作,熟练掌握治超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治超班长具体指导收费人员的学习与工作。

2.做好车道保畅工作,要求引导人员做好客货分流和引导车辆检测工作。

3.向司乘人员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并发《保护公路安全条例》宣传单,专门成立政策宣传小组。

池河治超检测站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第二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实施方案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根据xx印发的《宣传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型交通运输部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强化程序、加强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范,进一步提高我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我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扎实做好公路安全检查及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扎实做好公路安全检查及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扎实做好公路安全检查及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5.05•【字号】威交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扎实做好公路安全检查及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综合执法支队、质监站、农管处,各国家级开发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山东高速集团威海分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威海分公司: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及有关重大活动交通保障工作安排,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公路安全检查及交通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所有正常运营的公路、桥梁、隧道、服务区等设施,所有正在实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结合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回头看”活动,加大公路养护巡查频率,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动态排查制度,查找公路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关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事故频发、地质不良、高坡陡坡以及工程施工路段,针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检查桥梁养护工程师、定期检查和“一桥一档”管理卡片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检查危桥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以及制定绕行方案情况;检查公路桥梁结构和桥下保护区安全,进一步摸清桥梁运行状况,重点检查病害、缺损情况,科学分析产生原因,判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维修加固方案,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桥涵通行能力,进一步完善限速、限载及警示标志措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公路隧道安全风险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扎实做好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同时,科学分析近年来隧道典型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形势,深入查找隧道安全运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相结合、近期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做好隐患排查、风险防控、主动处置、长效机制建立等工作,加快提升隧道安全运营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隧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3.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赣府厅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公路行车安全条件,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省直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完成2000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的改造工作,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三)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所有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6.28•【文号】交通部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3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辽政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超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1.各级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

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港口、建材、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要通过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

要坚持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落实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互衔接、联动执法机制,最大限度将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货物装载源头。

货运源头单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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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厅政法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知《条例》内容;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巡查、超限治理、养护管理、通行费征收、路网监测、应急救援等不同公路管理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要把学习《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

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集中宣传阶段,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

各地也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

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标语征集、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对外办公场所、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要结合部正在起草制定的《条例》配套规章和文件,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
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

五、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

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

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抓紧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

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逐步提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要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预防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

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加快建立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并加强督促检查。

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

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报部。

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将在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雅萍吴春耕
联系电话:(010)65292601,65292752,65292781(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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