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居民医保实施细则2008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业务工作,根据《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组织单位(一)参保组织单位是指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或单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居委会等。
(二)参保组织单位应自《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的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市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取得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医疗保险号码。
(三)参保组织单位办理居民医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件;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3、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了居民医保登记的参保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我市居民医保工作的推进计划,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保。
具体职责是负责辖区或管理范围内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认定、医保卡发放、信息变更、续保缴费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参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医保专管员、业务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六)参保居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户籍外迁或死亡注销以及在校学生转学、毕业离绵、就业等情况时,参保单位应在当月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终止手续。
(七)参保组织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性负责,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参保组织单位经办的事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八)参保组织单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或变更参保居民个人基础资料时,应使用我市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软件,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换数据,并按要求报纸质资料存档。
二、参保登记(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具有绵阳市行政辖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除外),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7%;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按比例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在完成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该保险的推行对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围绕该保险制度的背景、保障范围、运行机制、政策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行是基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在过去,由于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许多城乡居民在面对疾病时负担重、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绵阳市积极推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病种医疗、大病医疗等方面。
通过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
这种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城乡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十分完善。
首先,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互助机制,参保人员通过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管理和运营。
其次,保险机构制定了相关的保险规则,明确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政府加强了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网和结算机制,实现了医疗费用的在线结算,方便了参保人员的就医和报销。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政策优势。
首先,该保险制度能够公平公正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差异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其次,该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减轻了对于医疗资源的浪费与滥用。
再次,该保险制度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体系的和优化,加强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编号:人字2014—051号共3页2014 年12月25日
致:集团总部平台部门、各产业集团、直属事业部/子公司、绵阳区域服务中心模拟核算单位
呈报:赵董事长、刘总经理、杨总经理、胥主席
主题: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人力资源部
2014年12月25日
主管:何全勇审核:兰楠拟制:衡娟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单独拟定相关规定;
2、实施细则发布后: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骨髓移植,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报销50%,未设上线。
(四)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设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连续参保缴费且当年没有发生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从次年起,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5%的报销比例,最高比例为100%。发生报销行为后,其连续缴费奖励的报销比例重新计算。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25号文件),公司现就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及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筹资方式和标准的变化
(一5年起公司将不再统一组织代扣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若员工本人确认不参保的,须由员工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在12月30日前在绵阳市顺河街社保大厅填写放弃参保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五、附件:
1、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08年每人271元);(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绵人社发〔2011〕18号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11-03-22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 用人单位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绵医保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医保规〔202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党群服务中心,经开、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办发〔2021〕9号)第二十四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
”根据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相关指标,现决定对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32万元/年,调整至46万元/年。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
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绵人社办〔2018〕64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参保登记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
市直属和中央、省驻绵阳城区用人单位及职工,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园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本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包含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主要内容的《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开户银行许可证;(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主要内容的《参保单位员工花名册》。
第五条个体参保人员持《绵阳市个体人员新参保(续保)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资料,符合规定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发生《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绵阳市个体新参保(续保)登记表》所载内容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第八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满1年后,每年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
缴费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一)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滞纳金;(五)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因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缴纳的一次性趸缴费用;(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二)基金治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治理方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便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治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挪用。
收支事情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治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治理事情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别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浮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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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申请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一式三份。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三、“机构性质”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四、“申请服务类别” 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一栏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机构为医院的,此栏应当填写初审意见。
六、“绵阳市医保局意见” 一栏由绵阳市医保局填写;申请机构为诊所、药店的,此栏不填写。
七、证照、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零售药店药品品种提供相关凭证。
九、“共同条件”及“基本条件”中所列项目的证明材料在提交申请表时附后。
十、此表用A3纸双面打印
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绵人社发〔2016〕5 号)相关规定,申请机构经类型为诊所或药店的,绵阳市医保局意见栏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