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会计准则——存货的比较
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的比较与启示.doc

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的比较与启示由于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因此存货核算正确与否必然会影响到损益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为加强对存货的核算和披露,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我国存货准则)。
我国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以下简称IAS2)相比,在规范范围、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几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我国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我国存货准则在许多方面吸收IAS2的内容,在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因此两者在存货成本构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和期末计价方法等方面基本一致,但仍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存货规范范围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我国存货准则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适用的范围不包括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
而IAS2不仅仅对“历史成本下的”存货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而且还列示了建造合同、金融工具、收获时与农业活动或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不适用存货准则。
同时明确指出,农业和森林生产的生产者所持有的存货、商品经纪商所持有的存货等的计量也不适用于此准则。
IAS2还特别指出,这些存货的计量不适用于存货准则的原因是:它们应采用可变现净值计价或采取公允价值扣除销售费用后的金额计价,而且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扣除销售费用后金额的变化,应当在变化当期计人损益。
这与我国存货准则通常采用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原则是不一致的。
另外我国存货准则没有特别提及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在具体会计政策上也没有专门对其作出规定。
(二)存货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
1.存货的确认标准。
我国存货准则对此规定了两点: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两条标准实际上是在强调存货的资产特性。
IAS2没有相关的确认标准,只是在IASC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框架》对资产的确认规定里,明确了这两点。
美国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列表对比解析

1.存货表1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差异比较项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存货成本确认方法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 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跌价转回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禁止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存货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对于贵金属类存货,即使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存货成本,也可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存货的价值4.2 长期股权投资表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比较项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在股东权益/净资产中列示 少数股东权益不在股东权益/净资产中列示,而是介于负债和股东权益/净资产之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营方的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企业对控制的子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联营或合营)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使用权益法核算。
但建筑、石油/天然气行业可除外。
不过,在购入和拥有投资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卖出时,则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4.3 固定资产表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差异比较项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折旧方法改变 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不调整以前年度报表) 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即调整以前年度报表)折旧方法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还允许加速折旧法即将处置的固定资产 即将处置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相应折旧即将处置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并以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减去相关处置成本)的低者来计量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利息费用资本化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从存货浅谈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从存货浅谈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摘要:会计准则是会计实践的经验总结,是会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程序和内容结构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会计准则上也不尽相同。
建立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借鉴有代表性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设经验,做到博采众长,事关我国会计准则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指出它们不同之处,说明其原因,提出对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可资借鉴的一般性结论。
关键词:会计准则比较国家化国际化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在存货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在思想观念,市场发育,法律制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存在着差异:1、我国会计界主观上过分强调坚持特色,是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产生差距的最根本原因。
在不同社会和经济体制下,采用与全球标准有差异的反应我国经济特色的会计准则,在一定条件下是符合客观要求的,但这种特色不能无限放大,其范围要受到限制2、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市场发育有待提高,缺乏充分,合法的市场竞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规范,公允价值难以形成3、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价的主要指标是利润,而国际准则侧重于利润表和国际会计准则侧重于资产负债表是两个不同的观点。
虽然,新会计准则开始侧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表,但是短期内难以有效,差异仍存在。
4、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薄弱,缺乏有效监督制度,普遍存在短期行为,违反准则以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5、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能力,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实施,会计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消化,掌握新知识,致使准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偏差。
6、国际会计准则是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其所依据的经济背景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为基础,而我国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的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国的地位和处境是不同的。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摘要:笔者认为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与IAS2比较,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借鉴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后在1993年11月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存货》(以下简称IAS2)对其进行修订。
而我国于2001年11月9日,才由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
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面临中国加入WTO的种种挑战,我国制定的各项准则也应该与国际接轨,方便企业对信息的披露。
以下就是对两个准则在五方面进行的比较。
一、准则的框架的比较我国《存货准则》主要有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组成;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
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可见引言部分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缺乏权威性。
二、范围的比较我国《存货准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金融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
二者比较可知,我国《存货准则》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货的问题,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共中取得的存货的价值确认问题。
由此可见,二者各有利弊,应该相互借鉴。
三、关于术语定义的比较(一)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IAS2对存货的定义为: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准则的比较

购成本 由采购价格 、 口关税和其 他税 金 ( 进 不含主体 日
后可从税务部 门退 回的税金 ) 以及运 输费 、 装卸费和其 他可直接归属 于产 成品 、 材料和劳 务取得 的费用构成 。
在确定采购成本时应扣 除商业折扣 、 回扣 、 和其他类 似
7关于披露。 . 国际存货准则要求披露而 中国未予要 求 的项 目: ①计量存货 所采用 的会计政 策 , 包括所使用 的成本计算方法 ; ②根据 第 3 的规 定 , 4段 导致存货减记
的交 易。 我国企业购人或 以支付土地 出让金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 尚未开发或建造 自用项 目前 , 在 作为无形 资产核算。房地产 开发企业 开发 商品房时 应将土地使 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 开发成本 ; 企业 因利用土地建
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比较浅议

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比较浅议【摘要】本文主要对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介绍了新存货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然后对二者的异同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接着分析了新存货会计准则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优势和不足。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并展望了它们对未来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比较与分析,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和联系,以及它们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遵循相关准则,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间的贸易交流。
【关键词】新存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异同点、优势、不足、关系总结、影响展望1. 引言1.1 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比较浅议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会计准则也在逐渐趋同。
新存货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重要的会计规范,在企业财务报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比较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之处,分析其优势及不足,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新存货会计准则是针对存货会计处理而设计的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存货的计量、核算和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会计准则,旨在推动全球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两者在原则、要求和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如都强调企业应当按照核心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在新存货会计准则的优势方面,它更加注重存货的成本核算和披露,能够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国际会计准则的优势在于其全球适用性和国际通行性,能够促进各国财务报告的比较和分析。
两者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于存货的计量方法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导致财务报告的误导性。
新存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冲突。
中国与马来西亚存货会计准则比较

中国与马来西亚存货会计准则比较黄兰【摘要】As an important part of assets, inventory constitutes a high proportion of enterprise's assets. The correctness of i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affects the truthfulness and relevance of balance sheet directly. By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recognition%存货在企业的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它的确认和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通过对中国、马来西亚存货会计准则中存货的确认、存货的计量、存货的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得出两国存货准则的差异。
为促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的货物贸易往来,一是在存货确认上,要力求实现中国与东盟会计区域的协调,形成一套各方可接受的准则;二是在存货计量上,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确保相互适应,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三是在存货准则披露的内容上,要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期刊名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4)004【总页数】4页(P11-14)【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确认;存货计量;存货披露【作者】黄兰【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会计系,广西南宁53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3一、引言马来西亚是东盟重要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中国在东盟地区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其货物贸易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存货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马来西亚《存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两国关于存货的确认、存货的计量、存货的信息披露等,揭示存货对企业会计信息带来的可能影响,为两国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提供相关、可比、有用的会计信息,进而带动整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往来,降低贸易区各国企业的交易成本,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对中美会计准则存货成本与市场孰低法的对比研究

对中美会计准则存货成本与市场孰低法的对比研究中美会计准则对于存货成本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中美会计准则对于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和市场孰低法。
下面将对中美会计准则存货成本与市场孰低法进行比较分析。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将存货按照购入成本或生产成本进行计量,以较低的成本确定存货价值的方法。
在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中,成本法是主要的计量方法。
适用范围方面,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能够直接确认和计量成本的商品和物料,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二、市场孰低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市场孰低法是指将存货按照购入成本或净实现价值(即市场价值)进行计量,以较低的成本确定存货价值的方法。
在中国会计准则中,市场孰低法只适用于因价格下跌而可能造成净实现价值低于成本的存货。
而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市场孰低法适用于所有存货,而不仅仅是因价格下跌的存货。
三、对比分析1.计量方法的差异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在计量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都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计量方法,但是在市场价值下降的情况下,中国会计准则允许使用市场孰低法进行存货计量,而美国会计准则则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使用市场孰低法进行存货计量。
2.适用范围的差异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对于市场孰低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仅适用于因价格下跌而可能造成净实现价值低于成本的存货,而美国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存货。
这意味着,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只有在存货价格下跌时才能使用市场孰低法,而在美国的会计准则中,市场孰低法适用于所有情况下。
3.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当存货价格下跌时,使用市场孰低法计量存货可能导致企业利润降低,因为存货的计量价值较低。
而在美国的会计准则中,不论存货价格是否下跌,都必须使用市场孰低法计量存货,这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波动较大。
四、结论通过对中美会计准则存货成本与市场孰低法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两国在处理存货成本的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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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作为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通常占全部资产的较大比重。
因此,存货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真切性。
由于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存货核算正确与否必然会影响到损益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所以制订并颁布相应的存货准则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存货核算的依据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所属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
应该说所有这些规章制度对规范行业会计核算,客观、公正地披露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存货准则在充分参考其有关规定的同时,对某此方面作出改进。
我国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范围、存货的历史成本确定、存货的计价方法、应披露的事项、附则等组成。
IAS2是由目的、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组成。
从框架看,IAS2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更完整。
而我国准则中由于缺少目的、存货的计量等方面内容,就显得比较欠缺、含糊、脉络不够清楚。
二、比较(一)关于存货的范围我国存货准则中对存货范围的表述是:企业存货包括以下各项:(1)库存待售的存货;(2)库存待消耗的存货;(3)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以及处在加工过程中的存货;(4)购入的正在运输途中的和货已运到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5)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代销的存货。
企业的存货不包括以下各项:(1)库存的依照合同开出支票账单,但客户尚未提出的存货;(2)库存的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加工的存货;(3)约定未来购入的存货。
以上述方式表述存货准则的范围,概念不够严密,表述不够明确,只涉及到存货的具体组成内容。
IAS2指出:“本准则适用历史成本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中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应用于建筑合同中的在建工程、金融工具以及生产者作为存货的牲畜、农业产品和某些行业的实务惯例以可实现净值计量的矿产品……”。
如此表述存货的范围,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使人一目了然。
它既包括了作为劳动对象的存货如材料等,也包括了属于劳动资料的存货如低值易耗品等。
(二)关于定义IAS2在定义部分仅对存货及可实现净值两个术语进行定义。
其定义较为严密,保险特殊行业外,具有较普遍的指导作用。
相比之下,我国存货准则中,除了对存货、可实现净值进行定义外,还对存货的历史成本、采购成本、买价、税金、采购费用、加工成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重置成本等进行定义。
这些术语实质上是属于存货计量的范畴,而我国准则中又恰恰没有存货计量方面的专门规定。
(三)关于采购成本我国准则对采购成本中的买价定义为已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的存货价格,按这一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是按“总价法”即全价目计算的,它与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净价法”是不同的。
从理论上讲,按总价法计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虚计了应扣的现金折扣,从而使存货的采购成本偏高。
但由于我国企业目前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及企业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并联不普遍,“总价法”简便易行,所以我国准则选择了“总价法”。
[!--empirenews.page--] 另外,对采购成本中是否应包括采购费用,我国准则中规定了两种方法,即一般情况下,存货的采购成本由买价和与其直接有关的有采购费用及税金组成。
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商品沟通企业购入商品品种繁多,对采购费用进行分摊会增加相当大的工作量。
这一规定考虑了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行业会计制度保持了一致,但却使得存货在成本内容上产生不一致。
而在其他国家,有关的会计准则普遍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买价、进口税和其他采购税、运输费,加其他直接有关的采购费用减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补贴。
在日本,存货的余额可采取个别认定、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单价(总额平均或转动平均)等方法加以确定,平均单位价法使用最多,而先进先出法则使用较少。
至于说个别认定法,其应用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大。
但是,存货的市价下降,已显著低于当初的成本,并且看不到回升趋势时,则要按现行市价重工业新计算。
由此而产生的计价损失,原则上作为营业外费用或特别损失处理。
这同价格有升有降条件下适用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有所不同。
但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也可采用。
采用此法而产生的计价损失原则上在销售成本中加
以反映(也有其他处理方式)而不作为特别损失处理。
(四)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准则中规定了多种具体的计价方法,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几种方法是,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其不意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法、售价法。
在美国,存货计价一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至于这种方法中成本的计价,则有个别认定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法、售价法。
在美国,存货计价一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至于这种方法中成本的计划,则有个别认定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单价法以及卖价还原法(最后进价法除外)可以选用,其中的后进先出法则相当流行,这是美国存货会计与许多西方国家存货会计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不过,应用后进先出其不意法,由于在特价上涨的背景下会使资产价值低估,因而需要在报表注释中予以说明。
在英国的会计实务中,存货按成本或可变现价孰低的方法计价,也可以按其它被认为正当的方法计价,但后进先出法不能用于确定存货的成本。
在法国,存货在决算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计价中应用的成本,可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但不得使用后进先出法。
(五)关于费用确认的规定IAS2中费用的确认部分有以下三方面内容:(1)规定了存货的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2)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耗用存货时费用的确认;(3)规定了费用的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记至可实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顾货的损失都应在减记或损失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任何减记的存货,因可实现净值增加而将减记的存货价值转回的部分,应在价值转回的当期承认已确认为费用的存货金额并冲减相应的费用。
[!--empirenews.page--] 相比之下,我国存货准则中除将上述(3)列入存货计价部分外,对存货费用的确认就无其他说明了。
毫无疑问,我国的存货除了正常生产耗用外,也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耗用。
可见,我国准则中在此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
(六)关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资本与市价孰低法,是对历史成本原则在运用时的修正。
这一计价方法体现了稳健原则。
具体应用于存货的计价时,如果存货的市价下跌,意味着企业将现有的存货在日后使用或出售时的价值或获取收入的能力也相应降低,相对存货的历史成本来说,将导致一定的损失。
为了稳健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即从市场来取代历史成本作为存货的价值。
对此,在我们所了解的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都规定存货应按成本与可选择价值孰低计价。
可选择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市价或可变现净值。
美国的市价定义为重置成本,但基金额必须不高于可变现净值,也不低于可变现净值减正常利润,由于各国对市价的理解不同,所以有些国家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清楚地说明计价基础,并建议使用更为明确的名称来代替市价这一名称;如: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减正常毛利。
我国准则规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这样,避免了企业由于对市价的理解不同而可能使用不同的计价标准。
另外,如果存货价值被减计至历史成本下,但日后又上升,是否应当按增加的程度将其恢复!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成本应恢复至其可变现净值。
我国准则认为,这一部分应当入账,否则会形成秘密准备。
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我国准则规定,如果存货按低于历史成本的市价调整后,市价又上升时,应相应调整存货账面价值,但不得超过存货的历史成本,调增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于披露要求不管是IAS2还是我国存货准则,都要求财务报告披露以下内容:(1)计量存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按适当方法分类的各存货账面价值;(3)本期销售的存货及本期存货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的金额;(4)作为债务抵押的存货数额。
除此之外,IAS2还要求披露;以可变现净值而在当期确认为收益的转回额及转回的原因与事项;以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计量时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与可实现净值计量的差额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两者孰低者。
IAS2还要求财务报告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
而我国存货准则中则要求披露变更存货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期或以后各期有重大影响时,其变更的理由和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年末尚未处理的盘亏、毁损的契货数额及其可能发
生的损益;企业代销、代管的存货数额;此外还规定采用计划或定额成本计价的企业,应将计划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将存货售价调整为进价反映。
通过比较,我们认为,企业代销、代管的商品数额由于其不属企业的存货,因此不必对其进行披露。
又由于在我国存货准则中已规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因此,在报告中将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将售价成本调整为进价成本的适用范围则需另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