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的几点思考#精选、

合集下载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指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限制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企业进入市场,以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退出或关停。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和措施进行探讨。

一、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具有以下必要性:首先,有利于优胜劣汰。

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设,能够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淘汰,从而减少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设,能够提高供应者的质量和行为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再次,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

通过准入与退出机制,能够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产业升级至关重要。

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市场准入门槛不一致。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市场准入门槛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经营时遇到各种不同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其次,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当前,市场退出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措施。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一些问题企业在市场上持续经营,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

最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不够严格。

一些地方对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局面。

同时,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处罚力度不够大,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健全企业退出机制

健全企业退出机制

健全企业退出机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退出机制的健全变得越发重要。

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地退出市场,减少资源浪费,同时为新兴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本文将探讨如何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背景企业退出机制是指企业自愿或被迫从市场中退出的过程和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退出有多种原因,包括市场竞争压力、经济不景气、技术落后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

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企业退出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退出渠道单一。

大多数企业只能通过倒闭、破产等方式退出,这导致了大量资源的浪费。

其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企业退出过程中,不少企业面临着困境,往往无法及时获得法律保护,无法依法退出。

此外,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问题。

有些企业在退出时采取了欺诈、偷逃等手段,而监管机构的力度不够,导致这些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三、建议与措施为了健全企业退出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一个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让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到市场变化和行业趋势,以便做出合理的退出决策。

通过信息公开,企业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和降低损失。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退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合理的退出渠道。

同时,对于欺诈、偷逃等不法行为要严惩不贷,树立起诚信退出的良好氛围。

3. 建立退出辅导机制在企业退出过程中,可以设立专门的退出辅导机构或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退出的风险,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退出策略。

4.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退出过程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

对于违规退出和侵害利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惩处,确保市场秩序良好运行。

5. 鼓励创新和创业为了推动企业退出机制的健全,我们还需要鼓励创新和创业。

通过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政策支持,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减少退出的可能性。

新形势下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新形势下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退出,是指从道路运输市场中退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淘汰达不到经营道路运输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经营者。

同时运用退出缓冲机制,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和效益,并形成道路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宏观调控,调整运输结构。

在运力结构方面主要是鼓励和引导运输企业选用自重轻、载质量大、能耗低、的环保型、节约型车辆,在运输经营结构方面,要提高快速客运、快速货运在现代物流等行业中的比重: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经营,鼓励公车公营,规范承包经营,禁止挂靠经营行为。

二、严格市场准入,提高准入门槛。

要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对客运(班线、包车)、危险品等运输领域应相应提高准入条件和标准(含三个方面:经营单位、车辆、人员)。

三、全面落实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现客运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根据市场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工作,推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有效使用。

对那些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秀、资质等级高,实行公车公营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选中标,这就起到了督促企业在管理上新台阶的作用。

研究制定客运合同经营管理办法,推行规范性的合同经营,制止客运线路私下炒卖行为。

四、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制度,逐步建立诚信考评体系和考核公告、通报制度。

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按部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以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五、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

依靠科技和信息手段争取尽快建立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对客货运车辆、营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信息实行联网查询。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自然现象。

一个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政府应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标准和程序,防止恶意退出和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完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诚信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5. 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如股权转让、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以适应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需求。

6.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恶意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7.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繁荣。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意义和现状出发,分析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及意义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某个行业或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与程序。

而市场退出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并从某个行业或领域撤出。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明确合理的准入条件,可以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严格审核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及时淘汰低效、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4. 促进经济增长: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

二、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前我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1. 准入门槛不合理:一些行业或领域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过高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过低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和产品质量下降。

2. 准入程序繁琐:当前我国市场准入程序繁琐、周期长,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存在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这不仅加大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阻碍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退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相对滞后,存在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停产停业后无法有效退出,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秩序混乱。

4. 监管不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力度。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由于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由于长期以来存在重准入轻退出,相关法制体系不科学、不统一等,导致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日益增多,逃避债务恶意退出市场屡禁不止,市场主体在清算过程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中仍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增加了交易风险和市场隐患,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相应地,我国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确立“宽进严出”立法思路,建立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制定《企业清算法》或《企业清算条例》,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提高经营者对注销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关键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企业法LEGAL ANALYSIS ON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OFMARKET PLAYERS IN CHINAABSTRACTThe emphasis on market admittance and the neglect of quit have been existing in China’s withdrawal mechanism of main market players. Due to the weakness and unity of relative leg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s, the number of main market players who quit without conducting deregistration actively has been rising; or they may quit the market deliberately by evading unpaid debts or continue operation during liquidation period or after the revoke of business license. As a result, these misconducts disturb th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immensely by increasing the trading risk and hidden trouble in market. The thesis tries to work out following preliminary solutions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establish the legislative conception of undemanding admittance and demanding quit, the separate system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the formulation of EnterpriseLiquidation Law or Enterprise Liquidation Regulations, optimization of deregistration procedures and formaliti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reinforcement of supervising mechanism for withdrawal process of main market players, the formulation and completion of credit admin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continuous emphasis on the significance of deregistration to business runners.KEY WORDS: market player, withdrawal(quit) mechanism , the Enterprise Law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关于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类新设市场主体呈井喷式增长。

与此同时,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增加了交易风险和市场隐患,浪费了行政资源,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就现行的市场退出机制作一些探讨。

一、现行的市场退出机制(一)市场主体主动注销。

我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性规范文件中,有关于对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解散的相应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很多市场主体因退出手续繁琐,耗时耗力,加上不主动办理注销对法人或股东无实质性行为影响,导致其主观上缺乏动力。

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了,就不再管营业执照了。

这类市场主体挤占了大量的登记资源,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简易注销程序实行以来,对于正常状态下的企业、个体户,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在公告期后仍需持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注销,对市场退出机制无实质性改变。

(二)行政机关吊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擅自更改登记事项、骗取登记文件、逾期不年报等八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情况的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监管管理的职责和需要。

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方式,有效地打击了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公司债权人遭受了一定损失。

但是,商事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年检政策变更为年报,经营范围限制放宽,吊销这一行政处罚方式,在实际操作层面,适用并不广泛。

一般来说,对于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没有主动注销、没有主动年报的市场主体,基层监管所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2年未年报且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就进入吊销名单。

也就是说,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被抽查或被举报并查实2年后,行政机关才可以吊销该营业执照。

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周期太长。

以XX局为例,2019年,XX局列入异常名录企业3182户,个体475户,异常名录库累计总量9940户。

2019年,XX局吊销企业共计2092 户,仅占异常名录库总量的21%。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市场结构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市场结构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市场结构市场退出机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针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企业或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让其自主退出市场,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结构优化的目标。

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可以帮助市场经济系统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

优化市场结构的必要性市场结构是指市场中各个企业和机构的数量、规模、组织形式和关系等方面的构成情况。

市场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竞争程度和效率。

市场结构不合理常引发以下问题:1. 垄断:市场中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占据了主导地位,通过垄断定价,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消费者福利。

2. 过度竞争:市场中竞争者过多,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资源浪费和低效率现象。

3. 市场失灵: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等问题,导致市场无法有效发挥资源分配的功能。

4. 产能过剩:市场中某些行业或企业的产能过剩,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因此,优化市场结构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提高市场效率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方向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管,明确市场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为市场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市场结构不合理和市场退出的迹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建立市场退出的预警机制,对可能面临市场退出的行业或企业进行监测和评估。

3.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退出:通过减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退出程序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主动退出市场。

同时,要建立一套市场退出的激励机制,对主动退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以减少退出的成本。

4. 推动企业重组和转型:对于即将面临市场退出的企业,可以鼓励其进行重组和转型。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例如财政和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健全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市机制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是很完善,与完全有效市场的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我国经济尚未与世界经济完全融合,尤其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亟需进一步健全。

市场退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指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或者状况,通过法定程序,退出其涉足的区域市场或产业领域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或过程。

市场退出包含依附市场经营主体的客体——商品或服务的推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退市机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且在不断完善中,但就其对象而言,远没有普遍涉及到国有大中型企业。

因此,健全其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对市场退出的观念要改变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几十年的影响,不管企业当局还是行政当局,对企业“只进不退”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虽然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发展,人们开始对“市场退出”这一观念开始慢慢的接受,但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仍觉得难以理解。

因为不愿看到甚至恐惧企业的市场退出,因此导致不愿面对竞争,1994年,中国第一家非邮电系统的电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邮电独家垄断局面的终结和一个新纪元的开始,中国联通的成立,虽然迈出了调整和重组中国电信产业结构的试探性的第一步,意义深远,但也困难重重,遭到了原邮电部的封锁,于是导致幼年的“中国联通”在发展之初便饱受摧残。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实际上,不仅“中国电信”,当时新成立的“中国联通”也由于利益的驱使并不愿有第三家、第四家电信企业介入竞争,而宁愿保持一种双寡头垄断局面,今天,如果我们仍然抱着不愿面对竞争的思想观念,我国企业不但不会“只进不退”,而且有可能导致一些行业的全面崩溃。

因此,转换思想观念,接受竞争与挑战,接受市场退出,是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最为关键的一步。

二、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经济中作用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进行了多年,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在政府职能转换方面,由过去的事必亲躬变成了现在的基本上在宏观方面进行指导,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关于政府职能尤其是地方政府职能还有许多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仍然纠缠于日常事务中,像消防队员那样,哪里有问题就赶往哪里,插手企业事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状况若不加以改变,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只能是纸上谈兵。

由于政府对企业事务的插手,往往是为了地方的眼前、当前利益或者政府官员的“政绩”,而政府部门对市场行情并不十分了解,因此,常常会导致企业经营状况的不良。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局会认为其困境是政府干预造成的,往往为了脱困而向政府找依靠,同时由于政府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她有能力向企业提供帮助,可以利用种种非经济手段来扶持该类企业。

如果企业仅仅依靠政府的非经济手段的帮助在市场中艰难运作,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这类企业一旦离开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必然又会处于困境中甚至达到破产的境地,这类企业的经营困境以及在经营困境中不能用破产、兼并和重组等经济手段来解决自身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行为造成的。

转换政府职能,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是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中起什么作用?根据西方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1)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框架;(2)管好国有资产,保证其保值和增值;(3)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目标和战略,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4)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国民经济得到协调、稳定的发展;(5)根据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对人们的收入进行在分配;(6)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干预或管制,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这里,有必要对最后一点作些说明,政府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或管制,并不是说政府对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直接干预,而是利用一些经济手段,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行为,并以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增进全社会的福利为目的。

当有企业自身盈利水平很高而对社会危害相当大时,政府应该做的是提高该类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持平,降低其盈利水平,抑制其生产欲望;而不是一味的依赖行政手段,勒令其关闭,除非企业生产是非法的。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如果问题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而仅仅依靠道德手段来解决,必然会导致问题本质的扭曲。

目前,我国有关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完善,虽然早在1986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破产法》,新的《破产法》也于2006年颁布实施,但就现阶段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退市的缺陷,不仅如此,企业用破产解决其经营不善问题后,导致的许多遗留问题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

因此,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必须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使我国的法律不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与世界接轨,同时,使我国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市场有法可依、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阶段,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主要有破产、兼并、重组等几种方式,但我国在执行该方面的有关法律时还存在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有些地方为了地方利益,当该地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符合破产条件时,当地法院却不受理由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虽然出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上诉,但也为企业按市场规律顺利退出市场设置了一些非市场障碍。

因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是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外,我们还必须加大司法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一支严格执法的司法队伍,加强执法方面的检查与监督。

四、企业退出的范围应进一不拓宽
目前,我国退出市场的企业还仅仅局限于工商企业,虽然在兼并、重组方面各行各业都有所动作,但力度还欠小,尤其在破产方面,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但对于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方面的企业迄今为止用《企业破产法》去解决其经营不善问题的,并不多见,甚至可以说很少,现在该类企业仍然带有很浓的事业性质和计划经济的烙印,政府对其仍有很强的保护性政策。

如果政府仍然对上述各类企业提供政策保护,且继续让其在境内占据垄断地位,不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款相抵触,对于我国有关企业的真正成长,也有不利的方面,虽然在短期内可以使这些企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从长期来看,弊大于利。

所以,笔者认为,入世后,我国的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企业,政府不应该再对它们提供任何特殊的保护政策,当然,事关国家安全方面的因素除外。

给本国企业的政策也同时提供给境外企业,让境内企业真正完全走向市场,让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其进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坚决用法律程序解决其问题,使《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真正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

五、改革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现行考核方法
我国现行的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方法也是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妨碍因素之一。

我国对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看该届政府任期内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经济发展状况如何,通常就是对地方的各项收入进行量化,也就是对地方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等进行量化,简而言之,就是看数据收入,数据收入大,说明政府工作卓有成效,反之,则缺乏成效。

由于有这样的一个考核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就必须考虑任期内的数据收入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方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符合破产条件时,当地政府官员为了不影响他们任期内的数据收入,就必然会对这样的企业提供一些扶持措施,甚至会出现由政府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使企业用银行贷款来交纳税款的现象,以确保本地数据收入至少保持不会减少,这必然会导致一些本已破产的企业仍然在市场中存在而不能根据市场规则退出市场。

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改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