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管理办法-2012年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新)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新)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卫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相关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比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下简称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奖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的荣誉奖。
第三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部门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曰常监督检查,按各个申报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及时组织评选。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凡建设地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的在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工程规模的均可参加评选:1、县城及乡镇的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市区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3、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含500万元)、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0000㎡及以上的园林景观工程;4、属住宅小区、公用建筑、工业建筑组团的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施工企业要按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申报。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七条参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并已经申领“施工许可证”。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通道、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区域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管理,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加强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施工噪音、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施工场地,确保施工场地合理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建管[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桂建管[2012]10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的通知》(桂建质〔2007〕29号)即日起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1 总则1.1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024年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3篇)

2024年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树立行业典范,激励广大建筑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同心协力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特制定《2024年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二、评选目标1.树立行业典范,宣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重要性;2.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3.培养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环境;4.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三、评选范围本次评选对象为2024年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的建筑施工工地。
四、评选条件1.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2.施工工地在评选期间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3.施工工地周边环境整洁,无违章建筑,没有对周围住户产生不良影响;4.施工工地安全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意识强,有有效的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制度;6.施工工地在社会各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得到周围居民的一致好评。
五、评选程序1.报名阶段:建筑企业根据评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措施等),向评选组织机构报名;2.初评阶段:评选组织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施工工地;3.复评阶段:评选组织机构对初评通过的施工工地进行复查,考察其实际情况和应用文明施工措施的效果;4.现场评审阶段:评选组织机构对复评通过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评审,观察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情况和文明施工程度;5.评选结果公示:评选组织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公示获奖名单,并通知获奖建筑企业;6.颁奖典礼:评选组织机构举办颁奖典礼,表彰获奖建筑企业,并举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验交流会议。
六、评选标准1.安全管理标准:包括现场安全设施完备、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2.文明施工标准:包括工地清洁卫生、施工噪音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3.社会影响力标准:包括周边居民的满意度调查、媒体评价等;4.效益经济标准:包括施工质量、工程进度、人员配备等。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和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设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获奖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过当年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
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是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最高奖。
第四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组织实施,接受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凡属市质安协会会员单位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单位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选、社会监督”的程序,根据申报项目的施工进度组织现场核查,定期按批次公布评选结果及表彰。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管理细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强制性行业标准)、《南宁市建设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考核标准》(附件2)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办法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是:(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3(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
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分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1 总则1.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文明施工。
1.3 本导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直接建造工程项目的地点和为建造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场所,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4 本导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作业环境、改善城乡风貌和环境卫生、维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1.5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6 鼓励各地区开展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技术研究,发展文明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广观摩样板工程。
2 基本规定2.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消防设计、施工现场公共页脚内容- 1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2.2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2.3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工程施工前,要在电视或当地报纸上进行通告,同时提前在工程施工现场相关路段、路口设置明显的交通疏导标志牌和施工告示牌,告示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规模、范围、开竣工时间、各建设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许可证号或挖掘审批许可证号、投诉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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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领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申报“广西优质工程奖”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六)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十条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80%以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八)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十一)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的;(十二)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十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
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每个项目可申报一个施工单位和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查。
对于工程规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制作“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挂设在项目办公区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申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醒目位置公开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对已申报的参选工程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后报送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第十五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资料封面;(二)申报资料目录;(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四)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方案;(五)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彩色扫描件各一份;(六)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七)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可加分的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各一份;(八)项目获得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一份;(九)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6寸彩照20张,并附文字说明。
如施工现场全貌、当前形象进度、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评选办法第十七条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每年两次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由3至4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评审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桂建质〔2007〕29号);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2012年11月26日日起执行,2013.1.5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doc(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见附件3);(六)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保持与规范修订同步、与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同步,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每年年初颁布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并按该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见附件4),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对专家初评意见进行审查,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拟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高者拟评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但不应低于90分。
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委会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申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技术和建设工法。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应用“四新”技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不再授予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二十四条每个工程项目每年度只能申报一次,落选项目不得继续申报。
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于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发文公布名单,并在广西建设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荣获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与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已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中,选择最好的若干项目申报“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二十九条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一条其中之一情况的,收回证书,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审纪律第三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经核实2年内不得申报。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接待评审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
对违反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
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制“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牌匾参考样式备注:1.本牌匾规格、样式供各地参考,但各市应统一; 2.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大门一侧醒目位置,以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3. 投诉电话应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电话。
400mm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