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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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非遗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的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等规定,结合启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镇文化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

第四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时,应当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公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五年开展一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从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2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七)本省居民或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非遗评定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以期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评定范围。

非遗评定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传统技艺、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传统医药、民间工艺等各个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区、各民族的特色和实际情况,确保评定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二、评定标准。

非遗评定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评定标准应包括非遗项目的历史传承价值、文化内涵、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考量,同时也要考虑到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群、传承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量确定非遗项目的评定等级。

三、评定程序。

非遗评定程序应当合理规范,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公示、评定等环节。

在申报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评定环节,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定效果。

非遗评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社会各界产生积极的影响。

评定结果可作为非遗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名录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非遗项目申报国际非遗名录的重要参考。

评定结果的公布还可以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增强社会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五、评定监督。

非遗评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评定保障。

非遗评定工作需要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非遗评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非遗评定工作,为非遗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结语。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重视非遗评定工作,共同努力,共同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开展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

开展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

开展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
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能力评估和成果展示的重要活动。

它旨在鼓励传承人不断提升自身技艺,增强传统文化的传承力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考核内容应包括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相关知识和传统价值观等方面。

传承人需要展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掌握程度和创新能力。

可以通过现场表演、口述讲解、书面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估,以全面了解传承人的综合素质。

考核应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通过实践操作来保持活力。

因此,考核环节应设立技艺表演和实际操作等环节,考察传承人在实践中的熟练程度和创新能力。

考核还应考虑传承人对非遗项目的研究和创新成果。

传承人可以通过撰写论文、发表研究成果、参与学术交流等方式,展示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研究和创新实践,从而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该建立专业评委团队,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非遗传承人组成。

评委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传承人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打分,并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考核结果应及时公示,并按照一定的权重和标准进行排名和奖励。

可以设立优秀传承人奖、创新成果奖等奖项,激励传承人不断努力,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估与激励,可以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使之在当代社会中继续发扬光大。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
设立的基地所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这些基地通常包括传统手工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民俗等多种形式的非遗项目,它们在文化传承、社会经济发展、文化旅游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方面:
1. 基地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管理机构应当包括非遗专家、文化官员、企业家、基地代表等多方人员,以确保其管理与传承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基地的选址和建设:基地应当选址在非遗项目的发源地或有代表性的区域,同时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规划等相关要求。

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非遗项目的性质和需求,分别进行规划设计,保证基地的宜居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3. 基地的运营和推广:基地应当定期组织非遗传承人进行技艺展示、培训和演出等活动,同时应当注重园区的文化推广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非遗项目,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前来参观和支持。

4. 基地的经济收益和管理:基地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同时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预算和管理制度,保证基地的收益和支出的透明和合法性。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文化旅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当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试行)一、指导思想:非遗保护贵在传承。

做好传承人的考核管理是整个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本细则以代表性传承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的情况,重点考核传承实绩。

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下年度传承活动补助经费及是否继续担任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丧失传承能力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传承义务的,按相关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取消本细则所列的待遇,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考核对象1、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2、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均需参加考核。

其中,本细则出台前去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在考核补贴范围。

三、考核内容(一)传承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对照各传承人传承计划,考核其各项传承工作是否得到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授徒情况。

重点考察传承人本年度授徒传艺成果,核实各传承人徒弟身份信息和学艺水平。

(三)履行传承义务情况。

重点考核各传承人是否履行了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等法定义务。

(四)下一年度传承计划。

根据各项目传承实际情况和非遗保护工作要求,指导、协助各传承人制定下年度传承计划。

四、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相关人员组成。

考核小组成员不少5人。

非遗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个传承人的工作按月作好检查和记录。

考核小组每季度对他们进行一次集中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予以经费支持。

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传承人,全额发放工作补贴;考核得分61—79分(含)的传承人,发放规定工作补贴的80%;考核得分45—60分(含)的传承人,发放规定工作补贴的60%;考核得分45(不含)以下的传承人,不予发放工作补贴。

传承人工作补贴按照工作考核结果一季度发放一次。

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

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

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挖掘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管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传承基地内的日常管理和运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传承基地是指专门用于传承、保护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构、传统技艺传承工作室等。

第四条传承基地的管理目标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为当地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传承基地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管理,鼓励他们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传承基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真实性和纯正性。

第七条传承基地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传承基地管理应当进行经费、设施、人员等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传承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传承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十条传承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传承计划、组织传承活动、管理传承人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一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传承基地应当注重对管理人员和传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传承基地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五条传承基地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各类资源,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八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确保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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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
所有启东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二、考核级别及标准:
传承基地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89分为良好。

60分到79分为合格。

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见下表。

三、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一年一次,自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四、考核方式:
1、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相关人员组成。

2、各基地根据考核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把年度考核材料递交到市非遗保护中心。

3、考核小组对各传承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并作出最后评定。

4、无故不组织参加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机构组织的非遗宣传保护展示活动的,考评不得给予优秀。

5、考核结果由市文广新局公布。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启东市级的传承基地,其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入选上一级传承基地的基本条件。

南通市级上以上传承基地,其考核结果与传承补助发放挂钩。

考核优秀及良好的基地,全额发放传承补助;考核为合格的基地,发放传承补助的70%,考核为不合格的传承基地,不予发放传承补助。

考核优秀的优先考虑推荐申报上一级传承基地。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程序撤销其传承基地资格。

传承基地命名后次年,按考核结果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南通市级传承基地补贴30000元,省级传承基地50000元,国家级传承基地100000元。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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