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非税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 政府性基金收入;3. 罚没收入;4.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 国有资本收益;6. 彩票公益金收入;7. 特许经营收入;8. 中央银行收入;9.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 其他非税收入。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2. 财务处: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3. 执收单位: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4.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征收管理1.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财务处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并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2. 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3.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资金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1. 财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处提出修改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各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2023年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县级财政面临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向不透明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县级财政自主权和社会监督能力,制定本方案,旨在构建透明、高效、规范的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为县级财政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支撑。
二、改革思路1.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同时,加强县级财政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
2.明确收入项目和范围:对县级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和归类,确保纳入范围的非税收入项目明确、合法、合规。
同时,完善收入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程序,确保收入项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收入预决算制度:制定县级非税收入预决算制度,对县级非税收入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建立非税收入项目的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确保预算的灵活运用。
4.完善收缴程序和方式: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程序和流程,在确保效率的同时保证合法合规。
推行网上支付、自动扣缴、电子票据等方式,提高收缴效率和便捷性。
5.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税收入的公开透明机制,定期公布县级非税收入的总体情况和明细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加强县级财政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打击非法侵占和挪用非税收入行为。
三、实施方案1.组织架构调整:设立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同时,完善县级财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
2.收入项目清理和归类: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和归类,建立明确、合法、合规的收入项目清单。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制定整改措施并逐步淘汰。
3.收入预决算制度建立:制定县级非税收入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程序。
县级各部门在制定预算时必须纳入非税收入项目,并按照预算执行和管理要求进行使用。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广西地区的财政收入,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收入、经营收入等各种形式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保证公众对非税收入的知情权。
第四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分类管理、专款管理、专报专用、专用专收、全口径管理等措施,确保收支两条线的统一。
第六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依规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挪用、挥霍浪费。
第七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权,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八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有敲诈勒索、乱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严格依法分户管理,不得随意挪用、挥霍浪费,确保收支两条线的明确分开,不得混淆。
第十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预算、报告和决算,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一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费、政府服务费、行政许可费、行政强制费、公益事业费等各种形式。
第十三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审批、备案,并在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确保公众对收费标准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自从担任方案写作的大师以来,我一直秉承着创新、务实、高效的原则,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量身定制各类改革方案。
今天,就让我以“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主题,为大家展现一下我的意识流方案写作风采。
一、改革背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但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大,且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决定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征收效率。
2.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实现收支平衡。
3.优化非税收入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强化非税收入监管,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三、改革措施1.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目录。
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将非税收入纳入征收目录,便于管理和监督。
2.完善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采用电子化、网络化手段,实现非税收入的线上征收,提高征收效率。
同时,加强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防止漏征、逃征现象。
3.建立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
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编制支出预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优化非税收入支出结构。
加大对公共服务、民生领域的投入,减少对一般性行政开支的支出。
同时,强化对非税收入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5.强化非税收入监管。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管制度,加强对征收、支出、使用等环节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改革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
成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实施步骤等。
2.宣传培训。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
同时,组织培训,提高征收人员业务素质。
3.试点推进。
4.全面实施。
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便民,服务教学。
第二章收缴范围第四条学校非税收入包括:(一)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等;(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竞赛、讲座等活动的收入;(四)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三章收缴程序第五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一票制”管理,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学校财政票据。
第六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并告知缴款人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缴单位应及时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八条收缴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汇总报送财务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专项审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违规收缴非税收入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和开展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培训费、科研课题费、药品加成费、设备租赁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二章收入征收第四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3. 便捷高效,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入项目确认:明确非税收入的种类、标准、范围和期限;2. 收入通知:对收费项目进行公告,告知患者和有关单位;3. 收费核算:根据收费标准,对收费项目进行核算;4. 收费结算:及时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5. 收入上缴:按照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使用第六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3. 用于医院建设和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医疗技术提升等方面;4.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编制非税收入使用预算;2. 预算审批:预算经医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3. 项目实施: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 预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医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对非税收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收入核算: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收入核算,确保账实相符;2. 收入监督:对收入征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3.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非税收入财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企业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企业政府非税收入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和政府的权益。
二、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编制编写本制度的目的和范围;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各项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征求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4、通过企业管理层的审批,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执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范围:公司所有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目的:规范企业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企业政府非税收入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和政府的权益。
内容:(1)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完整地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2)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3)企业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
(4)企业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台账,详细记录每年的收入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税务部门。
责任主体:(1)公司领导层:全面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2)企业所属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
执行程序:(1)企业应当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前,了解政府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2)企业应当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时,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责任追究:(1)企业在收缴政府非税收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层。
(2)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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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九条*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收入收缴管理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三条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直接解缴第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
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集中汇缴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收入退付及更正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
第二十五条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
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
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三十条*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
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
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
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