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我们都希望顺顺利利,不遭遇任何意外。
但有时天不遂人愿,工伤事故还是可能发生。
当这种不幸降临,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工伤伤残等级共分为 10 级,从 1 级到 10 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1 级伤残是最严重的,10 级伤残相对较轻。
1 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 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医疗依赖,有护理依赖。
8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存在一般护理依赖。
9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二、赔偿项目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
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之一,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造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在江苏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对于上述各项赔偿费用都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
其次,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考虑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人身损害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江苏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外,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这一项赔偿标准也是在考虑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如果对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咨询和申诉。
同时,也建议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位于美丽的南方,但工伤事故也是不少的,因此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范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其适用的条件是交通事故中出现死亡的情况。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一、江苏省统计数据根据《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7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伴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伴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3月8日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通65957元/12月×6月=3297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0元。
附:度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总计 72684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企业 68499事业 92663机关 102726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38858农业 36263林业 40521业 40074渔业 57492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56561采矿业 62797制造业 664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754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868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217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480建筑业 59102房屋建筑业 59440土木工程建筑业 54263建筑安装业 64306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7272批发和零售业 67423批发业 89192零售业5128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826铁路运输业 107053道路运输业 66222水上运输业 68768航空运输业 137311管道运输业 91002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0998仓储业 68469邮政业 76384住宿和餐饮业 46514住宿业 49784餐饮业 436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72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107069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1864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235金融业 151615货币金融服务业 159696资本市场服务业 203086保险业 108375其他金融业 213672房地产业 74088房地产开发经营 1076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83租赁业 67283商务服务业 6093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01897研究和试验发展 133642专业技术服务业 97689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306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60水利管理业 826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1864公共设施管理业 5874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345居民服务业 5822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73595其他服务业 50786教育 90661卫生和社会工作 95727卫生 95996社会工作 806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087新闻和业 94711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104320文化艺术业 79093体育 68448娱乐业 604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0010中国共产机关 107054国家机构 99814人民政协和民主派 122855社会保障 85955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08279 20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 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第一部分通用项目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支付单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每天 3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第二部分分级计算部分伤残级别一至四级。
保留劳一级动关系,退出工作二级岗位三级四级五、六级。
保留或五级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六级提出。
七至十级。
劳动合七级同期满终止或职八级工本人提出解除九级劳动合同。
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患职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病的工伤职工,在下述标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保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备注(保险基金支付)险基金支付,五、五至六级支付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六级单位支付)系。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均为以下两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其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2、辞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①≤5:80%②≤4:60%;③≤3:40;④≤2:20%;⑤≤1:10%
十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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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7】153号签发人:俞灌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152元∕年;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6433元∕年;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4428元∕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章)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