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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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在购买、建造或者租赁房地产用于获得租金或者增值的情况下所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报告和披露要求,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当经历三个阶段的会计处理:首次确认、持有期间、处置期间。

首次确认阶段,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确认,包括购买成本、建造成本和租赁预付款等。

此外,还应当确认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初始直接相关费用,并在首次确认时进行计量。

持有期间阶段,企业应当根据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成本模型要求以成本减少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而公允价值模型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期间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或预计出售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和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表和附注的披露内容。

财务报表应当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概述、成本、公允价值、减值准备、租金收入和处置收益等信息。

附注应当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会计政策、计量方法、风险管理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对于企业正确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重要意义。

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可能难以准确确定,特别是在市场波动较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较少的地区。

另一方面,企业在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估计性,导致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因此,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时,企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报告和披露。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的质量和规范性,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之一,主要规范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释,并提供1200字以上的内容。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真实、准确、全面。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企业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而非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是反映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者是适用的估计价格。

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进行重新计量。

重要的是要注意,企业不能将其自用的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计量。

《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基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假设和估计值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出租收入等关键指标。

对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准则》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需要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差额在综合收益表或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同时,《准则》还要求企业将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现金流量披露。

在应用《准则》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忠实于实质、谨慎、一致性、持续性的原则。

同时,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的质量特征。

总体而言,《准则》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通过遵守《准则》,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收益情况,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用于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该会计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目的范围、定义和分类、公允价值和其变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转移与重分类以及披露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评估是否将房地产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用于出租、预期的投资收益、市场租金、租赁条件、现金流量、地价与建筑物价值等。

准则要求,一旦将其中一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就要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和披露。

该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在买方和卖方交易时可以获得的价格,准则要求企业按照持有的房地产分类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还需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会计凭证中。

企业还需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还规定了转移与重分类的事项。

转移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由一种类别转为另一种类别,重分类是指不再将其中一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

准则要求,转移和重分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且要进行充分的披露说明。

最后,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披露。

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主要假设、公允价值计算结果、公允价值变动及其影响、投资性房地产的转移与重分类等信息。

企业还需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及管理政策进行充分的披露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透明度与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被定义为用于出租、增值或者作为长期投资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该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报告。

在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如果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之间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选择成本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并按照成本减值原则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计量模式、所持有的数量和金额、重要的计量假设和参数、成本减值损失以及其他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信息。

在报告方面,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非流动资产,并在财务报表中将其单独呈现。

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营业活动,相关收入和支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及处置、金融风险和主要的合同条款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还对企业在转换使用权房地产、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情况下的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进行转换时,应当按照转换成本进行计量,并披露转换成本和转换后的净值。

总结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会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的计量、报告和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1.引言: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背景和目的。

2.适用范围:明确了指南适用于所有取得或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合并报表中包含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

3.会计处理原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资本化、计量、入账及确认、转移分类、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4.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提供了对各项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导,包括购买、建造、改造和维护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化标准,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期限和计提折旧的规定。

5.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详细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模型和公允价值模型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步骤。

同时,还提供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6.出售或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对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或处置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资产转移分类、出售收入的确认、处置收益和处置损失的计算以及相关披露要求。

7.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列出了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披露要求,包括房地产的分类、公允价值、租赁情况、债务和融资情况、租赁收入、费用和折旧等。

8.其他事项:对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答,如租赁补偿、借款费用和资产减值等。

同时,还提供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衔接和解释。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提供了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导。

它对于企业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同时,它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准则规定了什么样的房地产可以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明确了该准则适用于所有拥有或租赁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体,包括合营安排下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会计处理1.初始成本计量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应包括购买价格以及与购买房地产相关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房地产的其他成本。

对于已存在的房地产,初始场地准备费用应按照减值时的净额进行计量。

2.成本模型根据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可采用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

采用成本模型的企业应按照成本减值和摊销计提准备金,并在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3.成本减值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如果减值发生后,当资产回收价值变得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应减少或取消准备金。

4.租赁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转让准则规定,企业将租赁转让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三、披露要求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模型和计量基础;2.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公允价值、摊销期间和计量方法;3.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减值和摊销情况,以及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取消情况;4.租赁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转让的披露。

四、其他规定准则还对企业进行了其他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如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转回固定资产的处理等。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为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会计处理,并增强了投资者对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信息的透明度。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相关会计处理,并及时披露相应信息,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
贷:累计折旧
18
新准则处理办法:
2、公允价值模式
(1)1994年12月31日建成时:
借:固定资产
360
贷:在建工程
360
(2)1995摊销折旧:
借:制造费用
18
贷:累计折旧
18
(3)1996年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400
累计折旧
18
贷:固定资产
360
资本公积
58
(4)1996—2005年不计提折旧
三、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 差异比较
(一)会计科目的差异 (二)初始计量的差异 (三)后续计量的差异
(四)新准则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 换的规定 (五)处置
(五)处置
例:某工业企业1994年12月31日在自由土地 上建成一座厂房,此在建工程账面成本为360 万元(摊销期限20年,按平均年限法摊销, 预计无净残值),建成初衷是作为自用车间。 但由于销路不畅于1996年1月1日将此厂房出 租,出租时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租期10年。 1999年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消防设备花费15万 元。2006年1月1日到期后将此厂房改建为第 五车间,此时公允价值为270万元。请进行账
二、主要内容:
1、在“总则”部分 2、在“确认和初始计量”部分 3、在“后续计量”部分 4、在“转换”部分 5、在“处置”部分 6、新准则同时规定在附注中披露的 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
(1)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 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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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导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读者搜集整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

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转换日的确定。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

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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