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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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的灰色收入

清朝官员的灰色收入

清代官吏的灰色收入(文/ 肖定沛闲时翻阅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版四川《江油县志》,发现县官和县吏工资收入差距特别大,县吏工资收入十分微薄。

据《江油县志》记载,那时县级政府中,被称作官的,仅有知县、巡检、典史、教谕和训导等四五人(大多数县未设巡检司)。

知县年俸45 两,加养廉银600 两,计645 两;巡检年俸31.52 两,加养廉银90 两,计121.52 两;典史年俸31.52 两,加养廉银80 两,计111.52 两;教谕、训导年俸各40 两,这二位文教官员也许是没有腐败的条件,而没有养廉银。

县衙分设快、皂、壮“三班”和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加上巡检司、典史署和教谕、训导署“四大班子”,共有衙役77 名。

除8 名“民壮”(重体力劳动者)和6 名弓兵(技术兵)每人年薪8 两外,其余63 名占衙役总数82%,每人每年仅有6 两,这些人包括门子(门卫)、皂隶(警务人员)、马快(特警)、仵作(法医)、轿伞肩夫(服务人员)、禁卒(狱警)、铺役(邮差)、仓夫(粮食保管)和膳夫(炊事员)等9 个工种,不分科、股级,不讲工龄长短、技术高低、文凭和贡献大小。

年薪六两银过什么样的生活两三千年来,中国内部市场向来有“一米压百价”之说,政府控制以外的物价都随大米市价的波动而波动。

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五月二十七日,苏州府织造(相当于中央直属纺织局长)李煦奏报皇上说:“至于米价(每石)一两三四钱不等”。

这是在“鱼米之乡”,川北地区江油县应在每石1.5 两左右。

县吏们一年的6 两银工资当买4 石大米。

清至民国时期,大米每石300 斤,4 石为1200 斤。

如今江油普通大米每斤2 元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清代江油县吏年工资相当于今2400 元,平均每月仅200 元。

近几年,江油民政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人均每月补足210 元,由此可见,清代江油县吏的工资,竟比现在的“低保户”还差一截,自己都难糊口,更何谈供养父母妻儿。

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

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

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纵观清代268年的历史,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咸丰朝之前是中央集权型,咸丰、同治年间是地方分权型,光绪、宣统时期是中央与地方争权型。

这种变化是当时经济、政治、军事形势发生转变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考察清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对于今天的财政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全能型”事权产生“集权型”财政体制自入关统治后,清政府逐渐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它通过起运存留、奏销等制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这种关系以财权集归中央为特征,在咸丰朝以前长达200余年的时期内,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执行。

清朝前期,起运存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它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配原则与比例。

凡是地方州县征收的赋税,运解中央归户部支配的部分称为“起运”,扣留本地分配的部分称为“存留”。

入关后不久,清朝统治者便确立了起运存留各半的制度,但随着军费开支的膨胀和中央财政的匮乏,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存留进行削减。

到了嘉庆末年,全国各地的存留银所占额征赋银比例平均仅为17.4%。

总体看来,康熙中叶至嘉庆、道光年间,地方存留始终仅占微弱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地方存留过少导致一系列经济问题,其中又以耗羡滥征最为严重。

耗羡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熔铸赋银的折耗而于正额之外征收的费用,其数额往往比正额还多。

地方政府征收耗羡既影响了百姓生计,又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权,因此到雍正初年便进行了“耗羡归公”改革。

改革后的耗羡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中央发放“养廉银”给地方。

通过这次收入分配的调整,财政集权中央的程度大为加深,地方经费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相对减弱了。

为保证中央财政收支的集权,清王朝还制定了奏销制度,即预决算核销制度。

自基层州县至中央户部,逐级造送收支清册,户部于年底分省汇总奏报皇帝,这是奏销制度的完整程序。

地方政府的奏销册送交户部后,凡户部认为有不符“部例”者,便责令地方限期答复,甚至重新造册。

论清末新政时期外官俸禄制的改革

论清末新政时期外官俸禄制的改革

论清末新政时期外官俸禄制的改革杨恬【摘要】清朝外官法定俸禄实行的是二元制的俸禄制,由于法定收入十分有限,为了应付开支不小的官场和私人用度,外官不仅将法定外的额外收入“陋规”变成约定俗成的、“合理”收入中的一部分,而且还想方设法谋取其他私利,其结果是清朝官场日趋系统性、长期性的腐败.一些直省督抚也曾做过改革尝试,但因为俸禄制的改革牵涉到官僚制度、财税制度的整体改革.因此,这些改革难以长久,且成效不明显.为了刷新政治,清末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其中包括从公费改革入手,对旧的俸禄制的变革.从草拟的俸禄制度文本看,清末新政时期俸禄制度的改革既有对过去的继承,也有大的创新,表现出了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期刊名称】《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4页(P93-96)【关键词】新政;外官俸禄制;公费;变革;进步性【作者】杨恬【作者单位】长沙市南雅中学,湖南长沙 4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52【DOI】10.3969/j.issn.1009 -2293.2016.01.025清朝外官法定俸禄实行的是二元制,同时给予外官数额极少但公私性质不明的津贴或公费[1]。

由于法定收入少,为了应付官场和私人用度,外官只能想方设法谋取私利。

清朝吏治呈现出系统性、长期性腐败的特征,就是清朝低俸制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

一些开明官绅对清朝俸禄制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批评,一些直省督抚也曾做过单兵突进式的调整尝试。

但影响力十分有限。

清季新政,刷新吏治,整肃官风,从公费改革入手,对原来的俸禄制度有了一些新的谋划。

从草拟出的俸禄制度文本看,俸禄制度的改革表现出了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

但由于清朝速亡,俸禄制度改革中断,成效未显现,其作用难以估价。

俸禄是官员履职后所得到的法定收入。

清官员的法定俸禄,京外文官的构成是不同的。

京官实行由正俸、恩俸组成的双俸制,外加禄米。

外官的俸禄主要由俸银和养廉银组成[2]。

康熙朝的督抚与地方钱粮亏空

康熙朝的督抚与地方钱粮亏空

康熙朝的督抚与地方钱粮亏空刘凤云有关清代地方钱粮亏空的研究向被学界所关注,就政府职责与管理权限而言,如何面对与解决不断出现的地方钱粮亏空,一直是被寄予守土之责的地方督抚治政的重要内容。

本文在对康熙朝地方钱粮亏空进行实态与趋势考察的基础上,努力探究亏空的原因,并就作为封疆大吏的直省督抚于地方行政的职任,讨论他们如何面对钱粮亏空的现状,以及处置态度、解决方式等,试图从政治史的视角去管窥一个向被经济史领域关注的问题。

一、地方钱粮亏空成攀升态势在翻阅《清实录》时,我们不难看到,在这部记载清代政治活动的官方史书中,有关清代直省钱粮亏空的记载始于康熙二十八年(1689)。

是年三月,户部疏言:“各省藩司库银屡以亏空见告”。

[1] 这意味着先已出现的地方钱粮亏空,已经引起了清朝政府的关注并开始付诸于清查。

从随后地方反馈的情况看,没有亏空的直省是个别的,例如,三十三年(1694),“山东巡抚桑额奏,所属积贮米谷并无亏空,此前任抚臣佛伦奉行之善也。

”[2] 而出现亏空的直省是普遍的,或州县、或府、或藩司,最先揭报的亏空案是从西北开始的。

三十七年(1698)初,户科给事中姜橚疏参陕西长安、永寿、华阴等三县仓米亏空。

三月,经户部议覆,康熙帝以“此仓米事情甚属年久”,令刑部尚书傅腊塔、左都御史张鹏翮前往会同督抚详察。

[3] 于是,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员清查地方钱粮亏空的行为也由此开始了。

经过半年多的查审,十一月,傅拉塔与张鹏翮等回奏称:“原任长安县知县谢嵩龄、永寿县知县万廷诏经收米麦,其见存者与该抚所题之数相符,除折米银十万六千九百两存贮布政司库,其各州县寄贮乡村寺庙等处米麦应交该督抚严催,限三个月内运入省城永丰等仓。

华阴县知县董盛祚经收已完米麦,亦限三个月内运入省城永丰等仓,其未完米石已越七年,应交该督抚委道员督催,限本年十二月终照数全完。

”[4] 这里,长安、永寿两县已并无亏空可言,只要将贮于州县的米麦如期运至省城收贮即可,唯独华阴县“未完米石已越七年”。

清代“耗羡归公”前后官场陋规问题之探究

清代“耗羡归公”前后官场陋规问题之探究
任一定 的官职 , 掌握一定 的权力 , 接受属 下的馈 赠是 理所 当然的事。就连六七品的知州知县也要定时接受境内佐贰 杂官、 、 、 吏 役 绅衿的馈赠 。委任必酬 , 到任必谢 , 节寿必礼 ,

向了反 面。尽 管养廉银高 出正俸几倍甚 至几十倍 , 但最终
也未能禁除官场 中的规礼达 1 万余两 【 第 2集 , 1 1 J ( 8 3
收稿 日期 :0 9 0 - 1 2 0 — 9 1
作者简介 : 李兵(98 )男 , 来安人 , 17一 , 安徽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20 级研 究生, 究方 向: 08 研 中国近现代 史。
9 8
庇 。正如玄烨南巡时指 出:州县官钱粮既少 , “ 加耗无 几 , 不 敷用者 , 宜或有 之 。其 余赋额 皆多 , 如一州 县 正额有 二三 万, 加耗 即至二 三千 , 宜敷 用矣 。而州县 官仍有 以艰 难告 者, 其故安在 ?朕 随地咨访 , 、 督 抚虽有 不受遗者 , 然藩 、 臬
这部分 陋规 虽在 各地名 称不 同 ,但 实质上 都是 相 同
的。如安徽称此陋规为 “ 平银” 贵州 、 广东称 “ 平头银 ”江西 ; 称 “ 费 ” 广 西 、 苏 、 南称 “ 平 ; 江 河 平规银 ” 四川称 “ ; 条粮 耗 规” 清政府每个 省级督抚都少不 了这项收入 。 。 如表 1 所示 :
李 兵
( 安徽 师 范大 学 社会 学院 , 安徽 芜湖 2 1 0 ) 4 0 0

要: 清朝是 中国最后 一个封建王朝 , 封建官场上历来相沿 的陋规也不可避免 。封建君主为了整 顿吏 治 , 实行 了“ 耗
羡归公 ”用耗羡银支发各官养廉银 的政策 , , 以此来消除官场上的陋规现象。 可是 , 事与愿违 , 陋规不但未消除 , 而更甚 。 反 究 其原 因 , 实则封建体制所为 , 要想根 除陋规就要根除产生陋规 的体制 。

评析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

评析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

评析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
1 清朝督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清朝的督抚制度一直以来都被称为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清朝督抚制度的经历了修正发展的历程。

清朝的督抚属于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职能是统治全国的
行政管理,负责全省督抚运转,行使强制性令,维护清朝君主政权,
实行秩序与纪律,帮助少数民族向清朝政府服务,鼓励中外商业交流
和文化交流,并以各种方式保护民众免受外来侵犯。

2 清朝督抚制度变化
尽管清朝督抚制度曾一度引起一些负面评价,但是由于历经修正,它的结构和职责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从而形成了新的督抚体制。

在清朝统治的最后时期,督抚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变化。

比如
1784年之后,十二个直辖省的督抚制度由督抚衙门变成了督抚兵马驻
置制度,将原本的政治管理转变成了军事管理,可以说是朊括管理和
军事控制的重大变革。

3 后期清朝督抚制度修正
随着后来清朝政策的完善,清朝督抚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督抚
机制也更加密切地联系了政府机构。

1884年,清政府宣布筹备省督抚职权的规划,建立完整的省(府)。

清政府还出台了《地方督抚条例》,以加强督抚制度,做出
更加完善的调整。

4 清朝督抚制度变化总结
清朝督抚制度建立初期,是为了推行中央集权政策,强调实行纪
律管理,因此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随着政策修正,督抚制度也开始
向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方向发展,在保证统治者权力的基础上,也逐渐
使各民族社会得到积极的发展。

清朝的督抚制度,在统治者的措施下,经历了从有“弊端”到“完善”的转变,从而为后世留下了深刻的思
想和不可磨灭的历史。

清代省区分等与国家治理的逻辑——基于清中前期督抚数据的研究

清代省区分等与国家治理的逻辑——基于清中前期督抚数据的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主体功能区视角下差异化绩效考核促进区域协调发 展的机制研究” (20CGL044)。
44 公共行政评论2021 年第6 期
清代省区分等与国家治理的逻辑◆
一、引言
中国古代素有政区分等的传统①。根据正式规章制度记载,对州县一级政区 的分等历史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据《汉书》 记载,秦县“万户以上为令, 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周振鹤,2014 :309 )。从 秦汉时期的规定可知,辖区人口规模不仅关涉官员的称谓,亦直接关系到官员 薪俸。西汉沿袭秦制,但也有以事务繁简来分等的②,此外,边境地区的县等第 普遍偏高,这是由于这些地区地理位置重要。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口锐减,导致 县的户口分等标准大幅下降,尽管如此,县的等第数量却进一步增加了③,及至 隋初,州、郡、县三级都分为九等,与官员的等第数量一致。隋炀帝时调整行 政单位,进一步拔擢首都和陪都所在四县,号京县,其余各县则按照“闲剧” 与“要冲”的标准划分等级。到唐代时,县级长官称谓上的区别取消了,同时 县分等的标准也明确规定为地位、户口与地理条件的综合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按照户口数量分等的方式在明代时逐渐发展为以钱粮丰裕程度为标准。这 是因为富庶地区人均产量较高,经济发展程度受人口规模的影响降低,而受技 . Al同术l 地、Ri区资g间本ht贫的s富影R响差e逐s距e渐的rv增扩e大大d.。。以到田清赋代定时等,第州体县现分了等统不治仅者最对规经范济,发也展最的系重统视,对和州不
公共行政评论2021 年第6 期 45
◆论文 县等级的划分综合“冲”“繁”“疲”“难”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评①,并将主 官缺分与之对应,分为“最要缺” “要缺” “中缺”与“简缺”②。从州县分等 的历史来看,除了对地方实行分类管理外,政区分等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官 择人,即将政区等级与选官任官制度相结合,将合适的人才派到相应的职位上去。

清朝官员的工资

清朝官员的工资

清朝官员的工资清代官员实行年薪制,收入为俸禄加俸米。

《东川府志》记载:官员“岁支俸银”一品180两、二品(巡抚)155两、四品(知府)105两、七品(知县)45两;“岁支俸米”一品90石、二品77.5石、四品52.5石、七品22.5石。

以知县为例,除俸米(每月约为117千克)外,每月平均收入3.75两银子。

官员们还要自费发放师爷等幕僚的薪水,这点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开支,“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何刚德《客商谒谈》)。

其他在官府做事的如典吏、门皂、斋膳、禁卒、捕快、轿伞扇夫等,收入全都是每年6两银子。

由于薪水太低,因此有“公人见钱,如蝇子见血”的说法。

武官收入跟文官差不多,“东川府设参将一员(三品),岁支薪俸、蔬菜、烛炭、心红(红色印泥)、纸张银124两,年支俸米65石。

例马八匹,年草料钱共81两。

”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参将的马的待遇居然超过衙门的一般工作人员,怪不得会泽有句俗话“官马官料,海吃海糟。

”当兵的待遇也比较好,马战兵“每名岁支银40两,每月支粮米三斗(约19千克)”。

战守兵“每名每月支银1两1钱,支粮米三斗。

”说到薪俸,这里就牵出了一个很多人都感兴趣的问题:清朝初期一两银子相当于现在多少钱?今天的学者们综合了当时的“兑换关系”、“金属价格”和“粮食价格”三个因素,认为当时的一两银子大约价值现在的人民币200—300元左右。

有资料显示,整个清朝,文武官员品级及对应的俸禄基本没有改变,俸禄是全国统一的,只有品级差别,没有地方差异。

《东川府志》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东川知府崔乃镛捐银500两,修葺在大地震中被损坏的文庙;同治十一年(1872年),因杀死知府黎新德而轰动一时的东川营参将杨盛宗捐银1200两,重建大成殿;清末的知府冯誉骢捐银200两以资书院膏火。

以崔乃镛四品知府的薪俸来算,500两银子,是他五年的收入,我们不禁想问:他哪里来的这么多钱?其实,从雍正年间起,清朝官员就多了一笔叫做“养廉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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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Jul.2005第26卷 第4期I N NER MONG OL I A S OC I A L SC I E NCES Vol.26 №.4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李春梅(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摘要]官吏的贪污腐败是封建社会的一大顽症,几乎无世不有,即使像承载着过多荣耀的“康雍乾盛世”也未能切掉这块像癌一样的毒瘤。

官吏们通过“陋规”把贪污发挥到了有组织、成网络、成规模、几乎无孔不入的程度。

从中央到地方,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清史学界对此颇多论及,但对于此时的地方最高长官———督抚的“陋规”收入及其名目却未做过全面、系统的论述。

[关键词]清朝前期;督抚;陋规[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5281(2005)0420026205 陋规是指各级官员俸禄以外的、从国家税收和民脂民膏中攫取或搜刮来的、日久成为一种“惯例”的法外收入,在史料中也称“规礼”、“规例”。

陋规在满州人入关不久就已广泛、深入地渗透到清朝的各级衙署。

雍正二年(1724年),山东巡抚陈世倌说:“有一衙门即有一衙门之规礼,有一规礼即有一规礼之杂费,积习相沿,多历年所。

”[1](第三册,P196)各省督抚通过陋规所获得的法外收入,相当于其正俸①的数十、数百倍,并且越富庶的省份,督抚陋规的收入越多,偏远、贫瘠地区的则稍微差一些。

如康熙五十六(1717年)年,江西巡抚衙门的各项旧规,共计银七万多两②。

雍正元年,山东巡抚衙门有各属规礼银共11万两。

河南巡抚一年各项陋规不下20万两。

素称贫瘠的贵州省,每年巡抚衙门的规礼银也近2万两。

在此,仅就清代前期渗透于督抚衙门的近20种陋规中值得注意的几种略作探讨。

一、礼节性的陋规(一)门礼,即门包清朝的总督、巡抚是关防衙门,内外隔绝,政府 [收稿日期]2005201219 [作者简介]李春梅,女,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实习员,硕士。

专门为衙门设置了中军及巡捕官负责对来见属员的稽查和传禀,目的是为了防止督抚的亲族等与属员接交。

然而,大多数官员仍用亲信家人传事。

属员来见,不论是公事,还是送礼,要想顺利见到上官就要给这些出入传禀的家人送上门包。

当时,门包数额没有严格限定,各省依据习惯互有差别。

在山东省,州县级别的官员进巡抚衙门一次,门包是十六两银子,进布政使或按察使衙门一次是八两,进粮道衙门一次十二两,进驿道、巡道衙门一次五两,进顶头上司———本府本州衙门一次为十六两,这些均为惯例。

在湖南,同样是进巡抚衙门,比较富裕的州县官应递上的门包是十两,中等州县是八两,比较贫困的州县是六两。

而道府一级的官员进巡抚衙门则要在此基础上加倍。

布政使或按察使进巡抚衙门需再加倍。

可见,级别不一样,从门礼上也要有所体现。

那么,督抚衙门一年大约能收多少门礼,对此,文献中未见到较为全面的记录。

雍正九年(1731年),两江总督高其倬曾在一奏折中提到,每年门包有二百四十两。

也是在雍正年间,湖南巡抚布兰62①②清前期顺治十年(1653年),又对先前所定的正俸标准进行了调整,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正从二品一百五十五两,正从三品一百三十两……正从七品四十五两,正从八品四十两,这次调整成为后来一直被沿用的定制,在“养廉银”确立之前几乎没有变化。

(《清世祖实录》卷71,顺治十年正月癸已)以下有关数字均来源于《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泰到任半个月内,就有18位来拜见的属员,共收得门礼二百一十六两,数目相差悬殊。

门包收入数量的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各个衙门几乎都收门礼,但较其它名目的陋规门礼是零散的,总额也不太多。

所以,督抚等官员们对此不十分关注,一般都用于养赡亲族家人。

(二)节礼,主要指三节两寿之礼所谓三节是指每年的旧历春节、端午、中秋,两寿指官员及其夫人的生日,共有“五节”。

总督、巡抚们的节礼主要来自下属,并就地方的大小、贫富,有的五节都送、有的只送四节、三节或二节不等。

同样,级别不同,节礼数额也有差别。

如,在广西,巡抚衙门每年有来自布政司四节礼银一千六百两,按察司四节礼银六百两,苍梧道六百两,左江道二百两,右江道二百两,桂林府、平乐府等五处的节礼银共二千两,柳州府、太平府等四处的节礼银共八百两。

另外来自州县的节礼数量也相当大。

虽然有的州县送四节,有的送三节、二节或一节,也有一节不送的,但一年也能有六千四百两的来自基层的节礼银。

如此算来,广西巡抚一年的节礼银就是一万二千四百两白银。

其他省份依贫富不同有一定区别。

富裕者,其督抚的节礼银也相对较多。

河南巡抚一年收有节礼银四万两,广东巡抚一年的节礼银大约五万二千两。

比较贫瘠的贵州省,巡抚的节礼银一年也有七千两。

一般来讲,职位越高,收到的节礼银越多。

如云贵总督只有贵州的布政使、按察使、贵东道三处的节礼银,一年共有一千二百两,而其他州县不送节礼。

另外,还有些地区不只限于这三节两寿的节礼,“上官之父母生辰,有公祝之礼,生子生孙,有三朝满月之礼”(见仁和琴川《皇清奏议》卷23,李发甲《请清吏治疏》,台北文海出版社)。

在江西除了节礼之外,有贺礼、贽礼、署印礼、表礼、水礼等,送礼时又有随礼、门礼种种。

在江苏“馈送巡抚节礼诸项正数之外”[1](第四册,P1212)又有堂礼、随礼、绸缎礼、吃食礼等。

而上官入京陛见或省内外升迁调任,各属员还送盘缠金、程仪。

雍正二年(1724年),广西提督韩良辅代理巡抚刚一到任就收了“到任礼”,总额相当于一个节礼之数。

除了到任礼,还有问城礼、盘库礼等。

督抚下到基层,一举一动都有钱可得。

这些迎来送往的礼节性陋规收入,其数额的机动性很大,操守好的督抚可能少收或不收,不好的则会多收、滥收。

不过,相对其他名目的陋规这也还不是最多的。

二、从国家税收项目中侵蚀、分肥的陋规以督抚为首的外官的陋规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对国家地丁、关税、盐课、漕项等主要税收项目的侵贪。

(一)火耗是清代最大的、遍及全国的陋规火耗之征,盛于明中叶。

因国家收税时所得丁银、田赋的银两散碎,需由官府的银匠把碎银熔铸为五十两一锭、标准成色的整银。

这样,在碎银销熔之际,总有损耗,政府即将这部分损耗作为正赋的附加税算在老百姓头上,允许州县催征时多征收一些以补足其损耗部分,此即火耗。

正常的损耗不超过百分之一二。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对州县征收的火耗既不定额,也无定则,这就给地方官吏利用征收火耗肆意暴敛于民以可乘之机。

康熙在位的六十多年中,“州县官额征钱粮,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羡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赋额少至一二百两,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2](卷27,P1670)。

可见,百分之一二的损耗被地方官加派到十分之一二,甚至十分之三四,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如此,并相沿甚久。

入清以来,政府对私加火耗屡有厉禁,但督抚藩臬以及所属官吏明知故纵,视禁令如一纸空文。

火耗只有亲民官———州县官才能征收,他们在征收火耗时进行加派所得大大超过其他官员。

面对丰厚的经济利益其他各级官吏极不平衡。

为了弥补这种不平衡,司道府向州县勒索一部分加派,督抚再索之于司道府州,京官索之于外官,书吏杂役索之于办事者,通过索取、馈赠来瓜分这些法外收入。

各省督抚衙门的这部分陋规,主要由其僚属、主管财赋和民政的布政使送进,也有以藩库、司库名义送进的,名称虽不尽相同,但实质却是一样的。

比如,在安徽称此陋规为“平银”;贵州、广东称“平头银”;江西称“平费”;广西、江苏、河南称“平规银”;四川称“条粮耗规”。

不论叫什么,都是打着火耗的旗号征收来的赋税以外的钱款,以督抚为首的地方官僚们即将这部分钱款层层分肥了。

清政府的每个省都有丁银、田赋,所以每个省的督抚也都没少了这一主要收入(如表所示)。

72清朝前期部分督抚各项陋规收入简表单位:两(白银)巡 抚总 督陋规地方节礼平规漕规盐规税规驿站规陋规地方平规盐规税规山东6000030000320030003000川陕33002699河南4000030000广东80008000江西5000088004000160002400两江1340027200四川600010400124006000云贵17000180002800云南4000524008900闽浙500010000贵州7000200036002000湖广150007000广东5200083007000广西120008000资料来源:《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二)在产盐的省份有盐务陋规清前期,全国大部分地区对盐务实行官督商办,所以,盐商也难逃各级官吏的管理和制约。

盐商除了要支付常规管理费外,还要承担与盐务无关的各种浮费。

各级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交结盐商,对盐商胡摊乱派,以填私囊。

不仅作为盐政的主管部门———盐院、盐道的额规不可或缺,而且生产、运输及买卖盐,凡是有盐驻足的地方,当地官员都要从中捞取利益。

文官自督抚以至州县杂职、胥役,武官自提镇以至千把、兵丁,无一没有一定数额的盐规。

史载,两淮盐课甲于天下,正课之外,浮费也最为沉重。

每年要应付盐政衙门规礼的院费就多达八万余两;所在地的江苏督抚司道衙门的规礼为三万四千五百、两运道衙门的二万四十六两;用于杂用交际的又有六万二千一百两。

所谓杂用交际费用,包括送程仪、送别敬。

凡现任、候补,过往进京等官,不论有无交往,只要路过淮扬,无不向盐商索需程赆(临别赠送的路费或财物)。

大小官员视淮扬为“肥肉”,而盐商之膏血消耗于虚靡中。

同样,两浙的盐规浮派每年也不下四十万两。

而督抚从中所分得的盐规数目大体为:福建总督每年有浙江盐法道衙门送上的盐规一万两,送浙江巡抚衙门的一万五千两;湖南、湖北巡抚各有盐商的规礼银一万两;云贵盐务陋规中,总督每年有盐规银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三两,巡抚有五万一千四百两,等等。

官盐如此,贩卖私盐的地区也没少了盐规,在四川省的富顺县,“历来多发墨票贩卖私盐,是以巡抚衙门每年有规银一万四百两之多”[1](第九册,P1678)。

对于私盐的贩卖,官府得了好处后也就不再依法查处了。

盐务陋规的最大受害者是百姓。

“总因各官多贪盐规,商人借涨盐价,均在百姓身上盘剥,盐价逐渐增长,即如总督衙门盐规渐次加至四万,所以,从前一钱一包之盐价,今则公然要卖至一钱五六分也。

”[1](第一册,P1263)盐商们在条件许可时,尽可能将所有开支都列入成本,提高盐价。

盐价奇高,百姓无力购买,或被迫淡食,或买价低质劣的私盐。

(三)漕规清代建国伊始,为了供应京城皇室、官僚、军队的粮食,承袭了前代的征调漕粮制度。

清制:每年征调进京漕粮大约四百万石,分别由当时沿江沿海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两湖等省农民负担交纳。

凡漕粮自征收、监兑、督押、领运,直至运抵北京、通州两地太仓,统称为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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