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定额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特区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深圳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山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水库、水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珍惜、爱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均有权揭发、检举和制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利机构是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和培训水政监察人员;查处违反水法规行为,依法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时,为控制事态发展,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九条在市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县(区)跨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水务局,会同城建、国土、计划、地质、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市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深水务[2009]35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深水务〔2009〕3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
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04•【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改善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河道、防洪防潮堤防和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岸两侧各二十五米宽的地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特区外河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在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河道跨区的,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下分工管理。
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河道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将绿化、美化、水污染防治纳入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1号)《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二月二日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深圳市水文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为深圳市国民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配置、治水提质等的服务能力在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编制并颁布《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来规范水文工作的发展。
一、水文工作现状1、水文管理工作现状为全面推进深圳市水文水质工作,根据2017年5月19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深编[2017] 26号),深圳市水务局正式设立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其职责任务是: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2)负责全市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
3)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协调重大突发水事件、水文水资源应急监测工作。
4)负责全市水情信息、水文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汇交、发布与汇编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数据库的建设管理,以及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5)负责原水、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及污水处理厂进厂、出厂水质检测工作。
6)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于历史原因,市水文水质中心成立前,全市水文站网建设、水文业务应用、水文行业管理分散在水务局各个相关业务部门和市属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市水文水质工作进入了统一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特别是省水利厅同意加挂“广东省水文局深圳水文分局”的牌子,从法理上为深圳市水文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站网现状截止2018年底,深圳市已建立各类站点共1265个,其中,流量站点7个、水(潮)位站点(河道(水闸)站、水库站、潮位站)231个、雨量站点323个、蒸发站点9个、城市内涝站点170个、泥沙站点9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埋深、水温、水质)30个、水质站点(河流、水库、海洋)487个。
监测内容主要为水(潮)位、流量、地下水、泥沙、水质、蒸发、城市内涝、水温、流向、含氯度等。
全市现有1265个站点分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气象局、广东省水文局惠州水文分局、深圳市生态环保局(原人居委)、深圳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以及宝安区三防办等单位管理。
其中,深圳市水务局的站点又分别由市水务局科技信息中心、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市河道管理中心、市水文水质中心、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西丽水库管理处等多家单位分别管理。
其中市水务局科技信息中心、市河道管理中心所有站点和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部分站点已经移交给市水文水质中心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深圳市水文站网建设从 1999 年就已经开展,由于历史原因,深圳一直未设立水文机构,水文工作一直处于多头管理、责任不清、重复建设、重建轻管的局面。
一是建设部门多,无序建设现象比较严重。
三防办、水务局科信中心、河道管理中心(原防洪设施管理处)、治理深圳河办公室、铁石、西丽等水库管理单位都主持建设过水文监测站点和测报系统,另外,市生态环境(原人居委)、气象、交通以及各区水务局根据自身需要都建有水文测站。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一方面是站点重复建设,一个水库多套设备,多个运维管理单位,监测数据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在一些重要的防汛节点却没有监测站点。
二是水文测站建设不规范。
由于缺失水文部门的监管,许多测站从选址、基础设施布设、设备选型等各环节没有执行水文相应的规范,建成后的测站不能满足水文测验相关规范要求。
三是重建轻管。
系统建成后,后续的运行维护措施没有跟上,更缺乏相应的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价体系,造成水文测设备设施完好率、水文信息到报率和准确率等指标长期偏低。
四是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不及时。
水文资料的汇交是一项时序性很强的工作,由于资料分属部门多,标准不一致,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差不齐。
资料不能按年整汇编,容易造成资料丢失、部分失真的资料订正困难等问题。
三、编制的必要性1、进一步明确水文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水文事业发展。
水文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公益事业,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到位和资金投入不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现代化水平较低,使水文工作无法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编制水文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明确水文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保障各级财政对水文的投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能更好地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提供服务。
2、有利于理顺我市水文管理体制,提升水文整体业务水平。
我市水文工作起步相对较晚,水文行业管理水平薄弱,水文业务体系仍在完善之中。
目前,我市从事水文业务的单位分布在水务、环境、国土资源等部门,缺乏全面有效的统一管理,导致水文监测标准不统一,成果质量参差不齐,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程度低。
理顺我市水文管理体制,能更好的提升水文整体业务水平。
3、建立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制度,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坏,加上一些人为的破坏和损毁,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测报精度。
建立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制度,能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
4、能保障我市的水文监测和水文资料的汇交、保管、使用、共享、保密、信息发布等各环节有序管理。
水文监测和水文资料的汇交是一项时序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加强水文监测和水文资料的汇交、保管、使用、共享、保密、信息发布等各环节管理,有利于解决过去资料分属部门多,执行标准不一致,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四、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广东省水文条例》。
深圳市属副省级城市,地域上属于滨海城市,市域范围高度城市化,城市水文特色鲜明。
考虑到市域特性和行政属性,因此,借鉴了《南京市水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部分经验。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空间和主体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章节结构《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总体结构参考省条例,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取消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章节。
主要章节如下:第一章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共八条。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共七条。
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共六条。
第五章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共五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四条。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
六、编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业性质、领导及保障、管理主体、奖励机制等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主要依据省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了空间和主体适用范围,主要依据省条例,参照南京市办法第二条。
与省条例区别是将“适用于....”改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明确行业性质、市区政府领导和经费保障措施,参照省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明确市水务局和市水文水质中心的管理角色。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加挂“广东省水文局深圳水文分局”批文精神,明确市水文水质中心履行省水文派出机构的职能。
结合省条例,在主管、管理、执法部门的规定中参照上海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为奖励机制,参照国家水文条例第五、六条。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共八条(第六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文站网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编制规定、市级水文站和专用水文站的建设程序与管理、用地保障等规定。
第六条明确水务局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单位,规定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条例第五条。
第七条根据编办下发的水文水质中心职责,明确水文中心为水文站网规划单位,规定了编制的有关要求,参考南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对纳入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简称市级水文测站),规定了建设程序,参考南京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对没有纳入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简称专用水文测站),明确了设立条件,参照省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明确了专用站的设立或撤销的程序,参照省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明确专用站投入使用的程序,参照省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明确专用站的管理和经费保障,参照省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保障水文站用地、参照省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共七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监测范围及监测的内容、监测的要求(包括购买服务)、水文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要求、装备及监测器具、水文情报预报提供、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水情信息的通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明确了在深圳市域内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要求和水文监测购买服务要求。
其中监测范围及内容,结合城市水文发展需要,并参照上海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了管网、暗涵监测和城市积水监测;监测要求,参照省条例第十八条;水文监测购买服务,参考上海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对水文机构负责江河湖库等水体的水文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城市内涝等重要地点的实时监测提出了要求,综合参照省条例第十五条和南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对市水文机构在应急监测预案编制和应急响应方面作出了要求,参考上海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对投入水文监测的装备及监测器具提出要求,执行省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对市水文机构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和水文监测单位进行水文监测以及相关单位、个人配合水文工作等提出了要求。
参照省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根据职责要求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向社会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
参照省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明确了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情、旱情等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通信保障、用电保障等方面的职责。
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共六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市水文机构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复审与保存、汇编及刊印、监测资料的公开、无偿提供和资料的共享等方面的权限、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的制度、汇交程序、汇交时间。
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南京办法第十八条、上海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水利部水文资料在线整编要求“日结月清”的新规定,提交时间均做了前移。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在水文资料复审和保存中的职责。
参照上海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在成果汇编及刊印方面的权限和责任,参照上海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的公开、无偿提供、资料共享的原则和要求,参照上海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