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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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

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

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投资者):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投资甲方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金名称本基金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基金类型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

第三条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方式,乙方不得在封闭期内要求赎回。

第四条基金的投资目标与策略1. 投资目标:______________。

2. 投资策略: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基金的募集1. 募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募集最低限额: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基金的认购与申购1. 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___元。

2. 申购条件: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基金的赎回1. 赎回开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2. 赎回价格:______。

第八条基金的费用1. 管理费:______。

2. 托管费:______。

3. 销售服务费:______。

第九条基金的收益分配1. 分配原则:______。

2. 分配时间:______。

第十条信息披露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定期向乙方披露基金运作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甲方应向乙方充分揭示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______。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0第一节前言 0第二节释义 0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1)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2)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3)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4)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6)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8)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9)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20)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5)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7)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7)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8)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9)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31)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33)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33)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33)第三章附则 (34)第一条第二条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四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

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

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乙方(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银行名称]丙方(投资者): [投资者姓名或机构名称]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具备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丙方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者。

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契约型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金的基本情况1.1 本基金的名称为:[基金名称]。

1.2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基金。

1.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封闭式]。

1.5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具体期限]。

第二条基金的募集2.1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

2.2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

2.3 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具体金额]。

2.4 募集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三条基金的运作3.1 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

3.2 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托管。

3.3 丙方作为投资者,享有基金份额,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四条基金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个交易日。

4.2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以当日基金净值为基础。

4.3 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五条基金的费用5.1 本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5.2 费用的计提方式、费率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六条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为:[具体原则]。

6.2 收益分配的方式为:[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

6.3 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条风险揭示7.1 甲方应充分揭示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7.2 丙方应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确认自身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保理私募合同范本

保理私募合同范本

保理私募合同范本《保理私募合同》甲方(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乙方(基金投资者):姓名:[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鉴于:2. 乙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愿意认购本基金的份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本基金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基金的基本情况1. 基金名称:[基金名称]2. 基金类型:[基金类型,如契约型、有限合伙型等]3. 基金规模:[基金的预计规模]4. 基金的投资目标:[简要描述基金的投资目标,如通过保理业务获取稳定收益等]5. 基金的投资范围:[具体说明基金的投资范围,如特定的保理资产等]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 乙方同意认购本基金的份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认购金额]元。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日期]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

3.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认购资金后,应及时为乙方开具认购确认书,并在基金成立后为乙方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 本基金的成立条件为: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成立金额]元且认购人数不少于[人数]人。

2. 甲方应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备案期限]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四、基金的运作与管理1. 基金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等]2.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存续期限]年。

3. 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筛选、评估、决策、投后管理等。

4.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披露的频率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证券考试名词解释简答题

证券考试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1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基金,它是按照信托契约原则,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带有受益凭证的基金证券而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指按按照公司法设立的,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

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3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4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规模并不固定可以随时增减变动,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的投资风格:基金的投资风格主要指基金产品的产品风格,即将基金资产在各种不同类型股票之间进行配置的投资战略或投资计划。

6成长型基金:成长型基金以资本长期增值为投资目标,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小公司股票和一些新兴行业的股票。

为达成最大限度的增值目标,成长型基金通常很少分红,而是经常将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和盈利进行再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

成长型基金主要其股票作为投资主要标的。

7收入型基金:收入型基金是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以追求基金当期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绩优股、债券、可转让大额存单等收入比较稳定的有价证券。

收入型基金一般把所得的利息、红利都分配给投资者。

这类基金虽然成长性较弱,但风险相应也较低,适合保守的投资者和退休人员。

8平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是指以既要获得当期收入,又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为投资目标,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股票基金。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分类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分类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分类(多选):1、契约型基金。

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收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

2、公司型基金。

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

特点:①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

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来管理基金资产。

②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

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判断):①、资金的性质不同。

契约型: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信托财产;公司型: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公司法人的资本。

②、投资者地位不同。

契约型: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者。

公司型: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

③、基金的运营依据不同。

契约型:依据基金契约营运。

公司型: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

由此可见,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和当事人的地位等方面不同。

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分类(多选):1、封闭式基金。

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决定基金期限长短的因素有两(多选):一是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

如投资目标是中长期,其存续期就可长一些,反之短些。

二是宏观经济形势。

如经济稳定增长,可长些。

三是依据基金发起人和众多投资者的要求。

2、开放式基金。

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多选、判断):①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

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

②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封闭式:规模是固定的。

开放式: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③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封闭式: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开放式:向基金管理人申购或赎回,大多数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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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
分类
契约型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章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本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
1.3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苴仝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5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6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1.8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9募集机构、销售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1.10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
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
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1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12投资顾问: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方面的
建议或意见并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机构。

1.13专业投资机构: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
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1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5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6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17 T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1.18 T+n 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19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0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
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2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2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
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23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24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2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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