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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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民航局首次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我国通用机场将分为A、B两类

民航局首次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我国通用机场将分为A、B两类
办法) ) 首 次 明 确 了通 用 机 场 的 议 。这 是 中国铁 路 部 门第一 次 与 “ 一 是 否 对 公 众 开 放 ”决 定 。 根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铁路 部 门签 署 有 关 部促 进科 技成 果转 化 暂行办 法》 ( 简称 分 类 由 “ , 未来通用机场将分为 A 、 B 中欧班 列开行 方 面的合作 协议 。 《 暂行 办 法) ) ) , 于 5月 1日起 正式 施行 。 据 办 法 》 该 协 议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一 是 推 动 暂 行 办 法 主 要 从 科 技 成 果 的 两 类 。A类通 用 机 场 为 对公 众 开放 的 近 日, 交通 运输 部 印发 交通 运输 允 许 公 众 进 入 以获 取 飞 行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发 展规 划 衔 接, 打 造 中 转 化方式和技术 权益、 成 果 转 化 机 制 通 用机 场 ,
归 纳 到 B类 范 围 。 同 时, 根 据 航 空 器
部属研 究开发机构 、 高 等 院校 及 具 有 的座 位 数 目不 同 、 承 载 乘 客 的 容 量 大 研 究 开 发 能 力 的 单位 ( 简 称 单 位 )面 小 ,( ( 办 法 又 将 A类通 用 机 场分 为 三
向企 业 或其 他 社会 组织 委 托所 开 展 的 级 。 其 中, 含 有 使 用乘 客 座 位 数 在 1 O 为 加 强和 改 进 交通 运输 标 准 化 工 技 术 开 发 、 技术咨询 、 技术服 务、 技 术 座 以上 的航 空 器开 展 商业 载 客 飞行 活 作, 推 进 现 代 综 合交 通 运 输体 系建 设, 转让、 技术 培 训 等 活动 , 是 科技 成 果 转 动 的为 A 1级 通 用机 场 , 使 用座位 数 在 近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与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化 的重 要 形 式 , 活 动 净 收 入 中提 取 不 5 ~9座 之 间的 航 空 器开 展 商 业 载 客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通⽤机场分类管理办法通⽤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近⽇,民航局发布了《通⽤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按照通⽤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通⽤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通⽤机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通⽤机场的建设与运⾏管理。

第三条通⽤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 A类通⽤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机场,指允许公众进⼊以获取飞⾏服务或⾃⾏开展飞⾏活动的通⽤机场; B类通⽤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机场,指除A类通⽤机场以外的通⽤机场。

A类通⽤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级通⽤机场:含有使⽤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活动的A类通⽤机场; A2级通⽤机场:含有使⽤乘客座位数在5~9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活动的A类通⽤机场; A3级通⽤机场:除A1、A2级外的A类通⽤机场。

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指⾯向公众以取酬为⽬的的载客飞⾏活动。

第四条新建通⽤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场址⾏业审核意见。

第五条通⽤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取得使⽤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可开放使⽤。

第六条通⽤机场办理许可证,应当由机场运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七条中国民⽤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机场实施统⼀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机场的监督管理。

第⼋条通⽤机场运营⼈在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章场址审核 第九条通⽤机场场址审核由机场建设项⽬投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场址说明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机场拟定场址是否满⾜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对邻近机场产⽣影响出具审核意见。

第⼗条通⽤机场场址说明材料应当说明拟定场址的有关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状况、建设内容(含可能的未来规划); (⼆)机场运⾏的相关影响因素,包括空域条件、⽓象条件、电磁环境、净空环境、环境影响以及与城乡建设和⼟地利⽤规划的相容性。

2017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2017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2017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2017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机坪管理的具体作业程序,包括:a) 跑道活动控制部门与机坪管理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b) 航空器机位的分配规则;c) 发动机启动程序规定,以及航空器推出过程中的安全间隔规定;d) 停机坪调度服务;e) 可能的引导(车)服务4.10 机坪安全管理(适用于A1级、A2级跑道型机场和表面直升机场)确保机坪安全的作业程序,包括:a) 如适用,针对喷气发动机尾流吹袭的防范措施;b) 航空器加油作业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的强制执行;c) 机坪清扫(去除积雪、FOD等);d) 机坪清洁(去除油渍等,恢复机坪原始形态);e) 机坪事故和事故征候的报告规定;f) 对所有机坪作业人员安全符合性的审计安排。

4.11 活动区车辆管控(适用于A1级、A2级跑道型机场和表面直升机场)对在活动区或其邻近区域运行的地面车辆实施管控的具体内容,包括:a) 适用的行驶规则(包括速度限制和相应的行驶规则执行办法);b) 为在活动区内行驶活动进行管控的办法4.12 野生动物危害管理(适用于A1级、A2级跑道型机场和表面直升机场)在机场起落航线或活动区内,鸟类或哺乳类动物的活动可能对航空器运行带来危害。

如具有具体应对措施,则提供以下信息:a) 野生动物危害评估办法;b) 野生动物控制实施方案;c) 负责应对野生动物危害的人员姓名、职位及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时间外的联系电话。

4.13 障碍物控制障碍物控制具体措施,包括:a) 对障碍物限制面以及起飞面障碍物A型图进行监测;b) 在运营人权限范围内控制障碍物;c) 监测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d) 控制机场邻近区域的发展;和e) 向局方通报障碍物的属性和位置以及后续必要的障碍物增加或移除措施,包括修改可能的航空情报信息。

4.14 残损航空器搬移(适用于A1级跑道型机场)如具有在活动区及其邻近区域搬移残损航空器的措施,则提供具体操作规定,包括:a) 机场运营人和航空器登记证持有人的职责;b) 通报航空器登记证持有人的规则;c) 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联系的规则;d) 调集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和人员的规则;e) 负责安排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的人员姓名、职责和电话号码。

通用机场的分类

通用机场的分类

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通用机场的定义关于通用机场的定义方式,主要有通过列举所保障的飞行活动进行界定、通过排除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界定两类。

采用列举法的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553令,2009年颁布)规定“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主要强调传统的工农作业活动。

在中南、西北地区管理局颁布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除保留上述表述外,为适应通用航空发展的新特点,还增加了“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华北地区管理局根据辖区内通航活动特点,在中南局表述基础上增加了“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和短途运输等飞行活动。

”采用排除法的如《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中规定“通用机场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而使用的机场,包括可供飞机和直升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的地面保障设施。

”东北、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台的通用航空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或全部采纳了此表述。

又如《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与使用许可管理执行办法》规定的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有固定设施的机场,不包括野外作业临时起降点以及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使用的固定场地。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1.2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1月22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伟2024年11月26日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第四条跑道型机场的飞行区指标和水上机场的飞行场地指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划分。

第五条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分为A1级、A2级两级。

A1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机上所有人数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是指除A1级以外的其他A类通用机场。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通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中南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南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南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通用机场建设需求不断增强。

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发展,本着落实安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南地区通用航空实际情况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经验,中南局认真研究、制定了《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3年11月22日生效,试行一年。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分别就目的、宗旨、适用范围、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办法》以通用机场建设管理为中心,对通用机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建设程序,对达到条件的机场以许可证制度加以管理。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中南地区通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五条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摘:为了保障机场航空运营的安全和秩序,本文针对机场的管理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分类管理规程,主要包括机场类别、建设标准、安全管理、航空噪声控制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的目的是促进机场的安全和稳定,改善机场的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旅行、安全和流畅等要求,促进机场经济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建设;安全;航空噪声1.言机场航空运营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基础,也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规范和有序,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文件有关机场建设和管理标准,制定本《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统一机场的类别、建设标准、安全管理、航空噪声控制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充分发挥机场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改善机场的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旅行、安全和流畅等要求,促进机场经济和社会发展。

2.场类别本文规定,机场由中央民航局按照飞行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分为四类。

(1)一类机场是指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国内定期航空运输能力的机场,提供客货运输、货物换装、航空货物处理、航空保险等服务。

(2)二类机场是指具有国内定期航空运输能力的机场,提供客货运输、货物换装、航空货物处理、航空保险等服务。

(3)三类机场是指拥有国内航线航班服务及货物运输能力的机场,提供客货运输、货物换装、航空货物处理、航空保险等服务。

(4)四类机场是指只提供国内客货运输、货物处理、航空保险等服务的机场。

3.设标准本文依据《ICAO文件有关机场建设和管理标准》,规定各类机场的建设标准,诸如融资、建设现场、运营现场、航空现场、机场厅、设施和设备,以及机场建设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机场服务能力的提升,满足乘客的旅行、安全和流畅等要求。

4.全管理本文规定,各类机场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守《国家机场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诸如安全规划、安全监督、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安全反馈等方面的规定,鼓励机场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约谈制度的作用,确保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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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民航局
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办法》创新了通用机场行业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 、B 两类。

A 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 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

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 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

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

今后,我国所有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都将遵循此《办法》。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经多年管理实践,我国运输机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在涉及通用机场时,则采取套用或简化执行运输机场规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业内普遍反映的标准偏高、要求不适用等问题。

201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对通用机场提出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此次民航局发布的《办法》,正是贯彻落实该《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通航企业和各级各类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各方对制度设计达成了广泛共识。

在《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体系下,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施行差异化管理,既贯彻了“安全第一”的原则,又实现了“放管结合”,将为通用机场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更好地支持通用航空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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