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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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的法治中国建设

新时代下的法治中国建设

新时代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一、法治的重要性与作用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稳定和共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新时代下,法治建设对于中国的发展尤为重要。

首先,法治建设带来了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得以维系。

其次,法治建设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谐。

按照法律规定,各个群体和利益相关方都能够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最后,法治建设提升了国家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一个守法治国的国家,将赢得世界的尊重和认可,为国家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加强法治建设已经成为现实的需求。

首先,经济的发展对于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保障。

其次,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也更加明显。

加强法治建设,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他们生活的积极影响。

最后,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更高的期待。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其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也影响着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评价。

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需要加大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投入。

关键是要加大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落实好每一个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实施力度。

其次,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必须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同时,要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便于公众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对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四、法治中国建设的挑战与应对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执行的不完善。

一些地方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法律规定的底线被侵蚀。

其次,法律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需要不断跟进,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引导社会发展。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推进社会进步与稳定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法治化建设,从国家层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断加强对各领域的法律监管,推进法治化建设,为推动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首先,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上。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

同时,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中国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力争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忠诚敬业、公正廉洁、守纪律、服务人民的法官队伍。

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不仅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也为法治化的进程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体现在加强对权力监督上。

中国不断提高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加强全民参与政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通过网络举报、公开赋权等方式,加强社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再次,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加强上。

国家通过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加强对案件的审核,加强对判决的公正性监督等举措来维护法律权威。

同时,中国加强了对法律的学习和传播,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营造全民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浓厚氛围。

最后,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还体现在加强对国际法律的遵守上。

中国加强了对国际法律的学习和应用,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全球法律秩序,推进国际法制建设的进程。

总之,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措施。

中国将继续推进法治化建设,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可信的社会,为人民群众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随着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治化建设是指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体系,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进行浅析。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大了对法治化建设的投入和力度,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加强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

这些举措的实施,为推进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中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律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

其次是法律适用的不公平问题。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由于法律适用的不公平,一些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

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还需要加强,有些地区和群众对法律的认知还不够,导致法律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制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加大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问责力度,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其次是加强对法律制定和适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和企业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和吸收国际法治化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新中国宪法的角度论述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

从新中国宪法的角度论述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

从新中国宪法的角度论述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从新中国宪法的角度论述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引言•介绍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概念与意义•提出本文的论题: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A. 新中国宪法的意义1.制定历史背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2.宪法的地位与作用–国家最高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国家机构组织与职责B. 法治建设对社会发展进步的影响1.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法律作为公正的准绳,确保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民在法治环境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2.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法治建设为实现人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3.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法治环境稳定有序,增强企业信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4.保护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宪法中明确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法治建设对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等问题进行规范与监管C. 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互动关系1.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法治建设为社会创造稳定公平的环境,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公民在法治保障下更加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发展2.社会发展进步推动法治建设–社会需求与发展的新问题要求相应的法律规范与法治建设–法治建设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进步的需求与新挑战结论•新中国宪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和宪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着国家稳定与繁荣的实现注:文章中使用「A. B. C.」的标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符合文章的逻辑结构。

D. 新中国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1.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宪法确立了法律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宪法规定了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保证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宪法规定了法律的执行机关和职责,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E. 法治建设对社会发展进步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建设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建设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减少了犯罪和纠纷的发生2.促进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法治建设通过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公民在法治环境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3.保障公民权益和人权的实现–法治建设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人权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保护和实现–公民在法治保障下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4.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法治建设通过法律化的手段,减少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增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F. 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1.相互促进与依赖–法治建设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和保障,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和秩序–社会发展进步需要法治建设的支撑和保障,在法治环境中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2.互动与相互作用–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相互作用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发展进步推动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实现结论新中国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步相辅相成、互为依赖、相互促进。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壮大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化建设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重要任务。

法治化建设是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全社会的各种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在这一进程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三大方面的工作,推动法治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在立法方面,中国政府积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从各个层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立法修法力度,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国家赔偿法》等,都进一步规范了公共图书馆和国家赔偿的相关问题。

在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社会稳定和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司法方面,中国政府注重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是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一环。

中国政府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效能,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中国还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公诉人、法官等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执法方面,中国政府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要想实现法治化建设,就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从严治警”的基本方针,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规范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国政府需要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司法公正,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

还需要加大对执法力度的投入,建立健全的执法规范和执法程序,确保全社会的各种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创新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许多显著成效,不仅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合理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创新。

一、实践1. 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之纲、治军之魂。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切实保障了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司法,人民的民主权利、利益受到更好的维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和完善使得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更加合理和公正,同时也对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新的规定和强化,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2. 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理念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来治理社会,这是一种文明、成熟的社会进步形态。

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普及法治理念,推动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等,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理解民主、依法治理、平等守法等法治思想,使更多的人民了解和信仰法治,并把法治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为建立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司法公正的确保中央政法委近年来对于司法的重视程度和对司法公正的治理逐渐提高,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司法改革和反腐败工作中,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环境的规范化,通过设立独立的法院、派遣专业人士参与司法裁决等手段,有效减少了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和交易,使司法更加公正能够得到社会认可和信任。

二、创新1. 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进一步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改革中包括检察机关职权的扩大、庭审公开度的加强等,同时还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和监管,提升司法判决的行业专业水平,为应对新的社会变革和法制环境创造了条件。

2. 法律服务的创新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改革不仅是在法律和司法机构方面的改革中逐步实现,还涉及到了法律服务的创新。

例如,在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通过构建线上线下深度服务,例如民调、热线、24小时法律咨询等多种渠道,为人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这一点也体现了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发展方向,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中国自开放以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现代中国法治建设。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在中国,虽然我们已经形成了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过于宏观泛化,与实际操作不相符合。

另一方面,一些相对细化的规定可能短期内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的修订和完善,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保持法律与实践的一致性。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

法治意识是公民拥护法律、依法行事的认知。

在中国,尽管法治宣传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普及程度仍然不够。

一方面,一些公民存在较低的法律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持怀疑态度。

另一方面,部分公民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往往容易违法乱纪,违背法治原则。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每个人都愿意依法行事。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目前,尽管中国已经在司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有待提高,一些法官在执法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

其次,司法效率较低,导致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制定和执行法律,还应该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变革和技术进步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以来,法治建设一直是国家的核心任务之一,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和经验。

首先,实现宪法地位的确立。

1954年,新中国颁布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具有确立宪法地位的国家之一。

随着宪法的不断完善,宪法权威逐渐得到巩固,人民群众对宪法的尊重和信仰也日益加强。

其次,推动立法的整体化和逐步完善。

为适应新时代的需求,新中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法律体系逐步成熟。

在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推动下,新中国先后颁布了《婚姻法》、《劳动法》等一系列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再次,加强司法体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基础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力量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

新中国也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一系列司法组织,为全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支撑。

最后,注重培养人才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实现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这方面,新中国进行了大力投资,建立了多所法律专业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同时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在法治建设方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推进全面立法、全面执法、全面司法,实现了法治体系的初步建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仍需继续深化法治建设,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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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内容提要】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关键词】中国法治发展阶段健全的法制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

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法治建设的完善、法学的昌隆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

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一直在追求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现代法治国家,无数仁人志士为此付出了心力。

但是,在内忧外患不断的情况下,我们追求依法治国的理想一再破灭,包括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重要内容在内的法治建设事业也与整个国家一起走过了漫长、曲折和艰辛的历程。

直到本世纪70年代末,中国人民从政治动荡的阴影中走出来,开始用更深邃的目光审视我们周围的世界,用更理性的态度思考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包括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充满希望的境界。

在此,对新中国法治60年作一总体回顾,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新中国法治的创立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最初几年,全国人民以饱满的政治激情投身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建设中,一种崭新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法治,也在蓬勃兴旺的建设浪潮中逐渐成型。

这种开创性的建设,其意义是非常巨大的。

所以,在创立时期的种种创造,往往最让人难以忘怀。

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随着国家各项工作逐渐走上正常轨道,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也次第展开。

1950年,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招生。

自1954年,一些政法院系经过重新组合以后也陆续开展工作。

但由于受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当时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也存在不少欠缺。

例如在法学研究方面,不仅受前苏联的法学体系、观念的影响较大,泛政治化乃至“左倾”的痕迹也比较明显。

在法学教育方面,不仅规模小,在人才培养体系方面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至深。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当时有代表性的高等法学教育单位。

二、新中国法治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6月至1966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党内左倾错误和个人崇拜等不良因素逐渐膨胀,开始给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害。

在党内,从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的民主生活遭到严重损害。

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不良倾向日益发展起来。

这些不良因素对当时法治建设也产生严重的侵蚀。

主要表现在:(一)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领导人民执行法律。

由于我党历史上习惯于用政策来指导革命,而这段时间进行的接二连三的群众运动又使政策比法律显出更多的优越性。

领袖个人与党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使人们更容易产生“政策至上”的观念。

政策从背后直接走到前台便是理所当然的,政策向法律转化的程序性规定便是多余的了。

(二)法治建设的停滞不前对法治建设的忽视首先是因为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严重的失误。

反右斗争开始后,毛泽东同志不断修正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将社会的主要矛盾归结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以及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

并把阶级矛盾扩大化和绝对化。

关于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毛泽东在1958年曾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一搞大跃进就没时间犯法了。

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一般都应采取整风的办法来解决。

在当时党内高层,认为法治的功能仅仅限于对敌专政、惩罚犯罪分子。

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即使在对敌专政领域,《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一些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也被当作“右派错误”而加以批判。

在司法制度方面,则表现为初步正规化的,比较合理的司法组织机构被不正常的合并、精简或取代。

继1957年8 月铁路与水上运输法院被撤销之后,1959年4月,司法部、监察部也被撤销。

196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公安部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从而在最高层次上进一步削弱了司法体制,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共同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被批判为“右派分子借口审判独立,反对党的领导,以法抗党”。

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制度也被改为“双重领导”。

伴随“忽视法治的群众性”的声讨,一度形成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同“办司法”的超常格局。

1957年7月,中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

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批判为“替坏人说话,敌我不分,为阶级敌人开脱、掩护”。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指责为“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同反革命讲平等”。

强调依法办事和司法独立被批判为“法律至上”的资产阶级观点,是“不要党的政策,搞法律孤立主义”。

(三)法律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对基本的法律理论和原则,先是理论上作为“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加以批判,继而在实践上放弃乃至公开违反,使现实与法律理论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如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便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

而实际上,宪法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首先便表现在这一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上。

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的任期都超过了法定期限,在1957年至1965年这段时间,全国人大共召开了六次会议,包括一届第五次会议,二届第一、二、三、四次会议和三届第一次会议。

六次会议都没有严格地完成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

其中二届第三、四次会议还被严重推延。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被严重削弱。

总之,在这段时期里,宪法及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还在,但部分由于左倾思想的错误和群众运动的事实,部分由于现实物质条件的欠缺,许多宪法规定在现实中得不到实现。

宪法在现实中的状况,使人们对宪法由崇拜、满怀希望而变为失望乃至不信任。

同时,对宪法态度的改变又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

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对一系列正确的法治原则的错误批判,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断,并开始了对民主法治的严重破坏,而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10年中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三、新中国法治的全面破坏时期(1966年5月至1976 年10月)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事业很快被动乱的狂涛所淹没。

中国人民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各项政治成果,包括尚未成熟的法治事业,在长达10年的动乱中被破坏殆尽。

(一)立法工作陷于停顿,司法依据混乱“文化大革命”10 年中,作为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除1975年1月通过了一部充满浓厚“左倾”色彩的《宪法》外,未制定任何法律。

1966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 次会议决议无限期地延期召开全国人大三届二次会议。

从1967年初开始,随着各地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地方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也被取代。

“文化大革命”中作为司法依据使用的,除个别从“文化大革命”前沿用下来的法规外,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如1967年1月1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六条》等,这些“文件”数量多、内容杂,大多是随着运动的进展,按照各个时期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时间性十分明显,同类内容的文件往往集中在同一时期。

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国家处于波动状态,各方面情况容易发生变化,而这类文件又大多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事项而发的,所以有效期一般较短,且常有昨是今非、彼此抵触的情况。

严格地讲,这些文件都不具备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其中多数也不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或授权制定的。

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它们确实具有类似法律,甚至超越法律的效力。

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依据的首先是这些文件的规定,其次才是国家常规法律,这些文件实际上成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特别法”。

(二)司法系统遭到破坏,工作质量降低由于公、检、法系统曾因被否定而受到冲击批判,再加上大环境的影响,司法系统受到很大破坏。

不仅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元气大伤,本来就不十分健全的制度也被冲得零落不堪,办案效率和质量都比“文化大革命”前下降,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社会秩序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造成种种困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即便是有完备的法律,也很难正常实施。

民事司法进一步萎缩,刑事司法因上述原因,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从1967年开始,全国出现了一股“砸烂公、检、法”的潮流。

有些省报还专为此发表社论。

一时间,司法系统的许多人员被戴上了“特务”、“反革命”等反动分子的帽子。

如北京市公安局有1693人被戴上“特务”和“反革命”的帽子,其中72人被隔离审查;而广东省有22%的法院人员被隔离审查;陕西省281个公安部门、111个检察机关、61个法院受到冲击。

直到1971年才相对有所恢复。

四、新中国法治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76年10月至1999年)1976年,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基本结束。

中国人民开始用清醒的头脑思考国家民族的未来。

一场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时机开始到来。

1978年5月1日《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标志着一场深刻的、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始。

这种思想解放,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进一步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问题。

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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