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6〕3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县局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市局对县局审查的企业年度报告要组织进行抽查,省局对市局的工作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获证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首先,该《实施细则通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许可证的种类与申请、许可证的批准、许可证的期限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这些章节,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整个通则遵循了章节明确、条款清晰的原则,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相关法规。
其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程序的设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许可证监督和处罚等方面,非常全面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通则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和执法力度。
最后,该《实施细则通则》是在上一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和企业管理的新要求。
通过修订,通则更加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强调了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加强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同时,通则还加强了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手段的创新,推动了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2024年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通则的贯彻实施,可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则还对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鲁质监监一发[201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2.03【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质监监一发〔2016〕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局制定下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2月3日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全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工艺技术复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实施检查(以下简称“专家检查”)。
第三条专家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四条省局对产品质量检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实行聘任制,一般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择,由省局聘任,并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周期3年。
第五条专家选聘与管理适用于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工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二)企业具备与生产许可证要求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五)企业有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三)产品生产技术文件;(四)产品检验报告;(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第八条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变更理由及依据;(三)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变更后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本条例规定。
2024山东省企业开展“大学习、 大培训、 大考试”考前测试题(含答案)

2024山东省企业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考前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5题)1.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A.带班负责人B.本人C.班组长D.同岗员工2.()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职责,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诊断情况纳入专项报告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A.主要负责人B.安全总监C.安全管理人员D.班组长3.某企业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定为B级。
次年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
该企业等级应:()A.通过诊断评估等方式重新确定B.给予降级,判定为C级C.直接降为D级D.可不作调整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____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A.现场处置B.应急救援C.综合应急D.专项应急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A.小型事故、中型事故、大型事故、特大型事故B.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C.小型事故、中型事故、大型事故D.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6.企业()是开展安全生产诊断的第一责任人,诊断工作要在本单位()领导下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诊断情况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工会监督。
A.主要负责人B.安全总监C.安全管理人员D.班组长7.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A.一般B.重大C.较大D.特别重大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B.生产经营单位C.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D.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9.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将____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A.劳务派遣B.外来人员C.临时聘用D.实习10.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申请条件1.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管理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产品质量要求:申请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工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1.3 安全环保要求: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或有害物质的排放。
二、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和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向申请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产品范围、生产规模和有效期等信息。
三、许可证管理3.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许可证要求。
3.2 变更申请:持证企业如需变更生产范围、生产规模等信息,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3 撤销和注销:如持证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无法继续生产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撤销或注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的持证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4.3 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宣传和培训5.1 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许可证制度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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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抽查。
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内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内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内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2企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含监督抽查)、质量问题突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违法失信等企业应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随机抽查企业数量,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抽查部门科学、合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实施异地检查、交叉检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第九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要求及省局规定随机确定被检查企业名单及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十条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以送达(或邮寄、传真)《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等任一方式通知被检查企业,并告知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开展特别监督检查时,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现场实施,并按规定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3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监督、见证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应预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工作分工,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并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书。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应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告知企业监督检查的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资料台账、询问(考核)相关人员、核查生产现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按《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检查表)内容实施(各市、县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特别监督检查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检查中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具有可追溯性。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4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在《检查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企业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邀请监督、见证检查的有关人员签字证明,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依法向企业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现场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现场录入)。
依法应通报其他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5第五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被检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在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实施检查的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二)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状况;(三)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情况;(四)企业开展自查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自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现场和抽取样品。
企业不得拒绝,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阻挠。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人员指出的存在问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认为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规6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工作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升监管能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制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开展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上级质监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保障产品质7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监督检查通知书2、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3、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8附件1:XXX局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企业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拟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联系电话:(盖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9附件2:2检查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查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完整填写。
2、各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3、标注*的项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项目4、此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写并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5、检查人员应提示企业有关人员对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3附件3: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