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优秀9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优秀9篇《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
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
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
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
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心得体会范文5篇

《刑法》心得体会范文5篇a;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刑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心得体会1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6篇

《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6篇刑法典研究心得体会文档简介本文档总结了我研究《刑法典》的心得体会。
通过研究《刑法典》,我对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加深了对刑事犯罪及其处理方式的认识。
1. 研究《刑法典》的重要性研究《刑法典》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非常重要。
它不仅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研究《刑法典》,我们可以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如何判断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处理。
2.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法典》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法无不有、罪责刑相适应等。
这些原则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指导,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刑事责任及其认定研究《刑法典》我了解到,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法律上的追责和惩罚。
在刑事责任认定中,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4. 刑罚的类型和适用《刑法典》规定了多种刑罚类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性。
5. 法律程序的保障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法律程序的保障非常重要。
合法的取证、公正的审判以及合理的刑罚执行都是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
通过研究《刑法典》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6. 刑事法律的适用和实践研究《刑法典》不仅要了解刑事法律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例中,例如刑事犯罪的认定、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
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典的内容。
结论通过研究《刑法典》,我对刑事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刑事犯罪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意识到刑事法律的正确、公正应用对于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因此,我将继续研究和研究刑事法律,为社会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刑法典。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_刑法学习经验总结_学习心得体会_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_刑法学习经验总结刑法在法律中比重比较大。
刑法谦抑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刑法应有的价值,随着世界各国的刑法改革朝着人道主义浪潮的前进,中国的刑法也在进行着改变。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刑法,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1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
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
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
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
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
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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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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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
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
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篇一: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范文-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

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一】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
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
学习结束后,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
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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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最近,我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
这本书于XX年3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书共31万4千字。
按照本书的内容提要的说法,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实质的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犯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
在通读全书之后,总的感觉是这本书是刑法学界很有特色的一部理论著作。
它的主要特点在于比较全面的阐述了作者的基本观点,并且从自己坚持的基本立场出发去解释具体的法律条文,讨论具体的疑难问题。
在论证自身具体观点的合理性时,非常注重前后立场的一致和自身理论体系的和谐,避免出现立场对立的具体结论。
这在国内刑法学者中是不多见的。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刑法学界的旧派与新派的比较和分析。
同时,作者对中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研究特点作了必要的论述。
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事实上却与重视主观内容与心态的主观主义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
本书的第二部份,是犯罪论当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比较和分析。
在权衡两者的利弊得失的同时,作者表明了
自己倾向于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
并且认为,从我国新旧两部刑法的立法思路的变迁来看,旧刑法更多地体现了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而新刑法则有意的向客观主义倾斜。
作者对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法态度表示了赞赏,同时对传统理论当中包含的比较浓重的主观主义色彩,提出了学理上的批判。
本书的第三部分,是论述如何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
作者全面论述了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表明了自己倾向于实质的解释论的立场。
在作者看来,实质的解释论侧重于犯罪的本质,有利于确定犯罪的合理范围,这样研究时也更有深度,也是更接近立法原意的。
从作者前后的刑法立场来看,作者提倡实质的解释论,这与作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在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之间,显然作者更看重的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即法益侵害。
本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比较和分析。
因为作者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法益侵害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理所当然地会选择结果无价值论。
作者认为,提倡结果价值论,有利于合理控制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判断正当行为是否成立时,其客观的危害结果是重要的判
断指标。
在紧急避险当中,受到损害的法益和被避免发生损害的法益相同时,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这样的结果是法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不能认为是犯罪。
对于传统理论当中一直主张按照犯罪未遂处理的对象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作者认为,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这些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客观危害结果,根本没有任何法益受到损害,因此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本书的第五部分,是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
作者认为,从实质上看,新刑法采取的是客观的未遂犯论。
作者在两者之间倾向于客观的未遂犯论,基于这一基本立场,作者提出了在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方面的一系列的新观点。
作者主张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更多的包含了客观行为,特别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和危险性的要素,与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的传统理论差别很大。
本书的第六部分,是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
作者论述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表明了自己赞同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
作者认为,在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同时对某一法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重合部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教唆犯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所犯之罪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教唆之罪与实际实施之罪的重合部分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书的第七部分,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犯从属性与共
犯独立性。
作者论述了共犯从属性理论和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含义,并且评价了中国刑法学界某些学者主张的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两重性理论和共犯独立性理论。
作者认为,这些理论不符合刑法的从属性理论和独立性理论的基本含义,是不可取的。
作者在共犯理论上坚持既非独立性,也非从属性,更非两重性的立场。
本书的第八部分,是关于刑罚的基础理论。
作者论述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以及作为折中理论的并合主义,表明了自己倾向于并合主义的基本立场。
并且认为,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体现的正是作为折中理论的并合主义。
在这本书中,让我比较感兴趣的理论问题是张明揩教授倡导的部分犯罪共同理论。
这种理论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第262页)。
这种学说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同时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最终罪名不一致时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从总体上对部分的犯罪共同说持否定态度,我认为,张明楷教授倡导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主要缺欠有二:一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过于理想化,只考虑不同犯罪之间构成要件的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忽视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实际过程;二是认定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部分有时难以界定,前文提到的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之间的重合部分,就
很难取舍,此外,说抢劫包含盗窃还算差强人意,那么盗窃与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之间,又是怎样的包含关系,恐怕一时之间很说说清楚。
学习刑法的人都知道,每个人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都有不同的看法,即究竟是主观解释论还是客观解释论。
我个人的观点是支持客观解释论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两者的概念,主观解释论要求在解释刑法时要追求立法原意,而客观解释论要求在解释刑法时要遵循条文的客观含义。
若支持主观解释论的话,我们在解释刑法时就要去分析立法原意为何物。
可是问题就出现,立法原意是立法者的原意还是刑法法条当时制定出来的原本含义。
如果追求的是立法者的原意,那么由于立法者就是全国人大,我们就使追求原意的范围太宽泛。
所以我认为不应为了追求立法原意而去解释刑法,因为立法原意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而且若通过立法原意来解释刑法,只可能会出现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的后果。
并且这样解释会造成立法机关再一次进入司法领域,干预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我们坚持客观解释论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要将刑法法条放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之下,依照客观条件来解释法条。
因为刑法不可能朝令夕改,它是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社会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日新月异的,所以我们不能追
求法条当时制定时所涉及的含义而是应该通过结合当下客观的条件来解释法条。
我们需要对法条赋予新的意义才能进一步将刑法条文适用到社会之中。
当然在适用客观解释论的时候,我们必须充分地尊重刑法条文的本意,不能将不属于刑法条文一个范畴的含义强行解释到其中。
比方说,由于技术的发展,市面上出现了一系列的仿真枪,于是就有一些人拿着仿真枪去抢劫的。
那么对于这些持仿真枪抢劫的人应当如何定罪。
这里就存在了一个如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规定的问题。
我们遵循客观解释的方法来解释这个情况,刑法条文中提及的“持枪抢劫”的“枪”的含义是如何。
从字面的含义来解释,我通过汉语词典找到“枪”指的就是具有杀伤性质的能够发射弹药的火器。
但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注意一点,虽然仿真枪和真枪有差别,其不是以弹药作为杀伤性支撑,但是可以依靠空气压缩来提供杀伤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杀伤力的仿真枪还是可以成为“持枪抢劫”的适用对象。
我们可以通过客观解释的方法得出持有一定杀伤力的仿真枪是可以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持枪抢劫”的。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如果对于法条不加以解释,一味地追求新的含义,可能会出现类推解释不合理的情况,那么不仅仅是扩大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范围,而且有可能造成
类推解释的后果,大大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比如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是不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的仿真枪,这里即使有持枪的外观,我们也不能将其定性为持枪抢劫,不然就会存在类推解释的误区,使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大大增加。
我通过上述举例,说明了自己是支持客观解释论的,我们在解释刑法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社会生活当下的客观条件,而不是去考虑法条制定时当时的立法意图,不然就会造成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困惑,使我们的法制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在刑法讨论界除了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争论之外,还包括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当然有关上一个争论,在学界普遍支持的是客观解释论)。
接下来,我就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这个方面的问题来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我研读了几篇刑法学家的论文,有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以及杨兴培教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