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作业一:保险原则及简答
保险学名词及简答.doc

一、名词解释1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3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6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一方承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诺在约定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确立的正式文本和书面凭证,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和平等互利的关系。
定值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在合同中。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已由双方约定,所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价值一致。
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赔偿。
不定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保障程度和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A)。
A.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B. 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金额C.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率D. 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费率2.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的基本原则?(D)A. 保险利益原则B. 最大诚信原则C. 损失补偿原则D. 风险共担原则二、判断题1.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保险利益。
(正确)2. 保险公司可以随意更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并提供经济保障。
赌博则是一种风险承担行为,参与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可能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了损失的风险。
保险基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而赌博则基于偶然性和运气。
2. 解释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将部分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增强其偿付能力。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有心脏病史。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件?答案: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义务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所有相关信息。
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五、论述题1. 论述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风险管理的重要角色。
它通过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帮助个人和企业减轻因意外、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外,保险还能促进社会稳定,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安全感,使人们在面对风险时更加从容。
以上是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的一部分示例,具体题目和答案应根据实际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来确定。
保险学名词解释、案例题、简答题

保险学作业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培养班倪璐敏20112109151、试论述保险业经营的主要原则①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②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③损失赔偿原则: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④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2、什么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是什么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构成条件:①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者可以实现的②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③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3、分析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财产保险:①财产所有人的可保利益:包括这一财产为个人所有和与他人共有这两种情况。
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可保利益仅限于每一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的份额。
②债权人的可保利益: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债权人对其合法留置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③财产委托人或保管人的可保利益。
④合同产生的可保利益。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些责任一旦发生,会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和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这里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权利人对于义务人的这种信用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①投保人对于本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具有可保利益。
②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法律规定。
福师《保险学》在线作业一答卷

B.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C.保险经纪人负赔偿责任
D.投保人负赔偿责任
答案:B
7.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将( )。
A.不给付保险金
B.给付保险金,但要扣除欠缴保费及利息
C.解除保险合同
D.给付全部保险金,不扣除欠缴保费
答案:B
8.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某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的被保险人30万元之后,向其致害人追回款项32万元,则超过赔款的2万元应该( )。
A.保险当事人默契
B.保户的需要
C.保险合同
D.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答案:C
14.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约后,对属于再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无选择权的是( )。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合同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答案:C
15.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投保人
B.保险利益
A.射幸合同
B.双务合同
C.要式合同
D.最大诚信合同
答案:ABCD
30.保险合同中保费多少由( )等方面决定。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费率
D.保险利益
答案:AC
31.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包括( )。
A.全额赔付分摊式
B.限额责任分摊式
C.顺序责任分摊式
D.比例责任分摊式
24.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包括( )两个险别。
A.灾害损失保险
B.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C.盗窃保险
D.第三者责任险
答案:BC
25.利息的计算在人寿保险中非常重要,通常,计算利息的基本因素包括( )。
保险学CH2保险原则1

• 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 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
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 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 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 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 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 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 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 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 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 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 在的保证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如法律或保险 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 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全部告知给保险人。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 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 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保险学》作业答案

5.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受益人由保单所有人指定
B. 保单所有人必须征得受益人同意才可以变更受益人
C. 受益人有义务替被保险人偿还生前的债务
D.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
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参考答案:A.受益人由保单所有人指定 B.保单所有人必须征得受益人同意才可以变更受益人
C. 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 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参考答案: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13.在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中,一般( )为要约人。
A. 保险代理人
B. 被保险人
C. 投保人
D. 保险人
参考答案:C.投保人
14.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 )
A. 保险合同届满终止
B. 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C. 履约终止
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D.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E.风险可能导
致较大损失
4.保险理赔的原则是 ( )。
A. 重合同、守信用
B. 实事求是
C.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D. 经常、及时、有效
E. 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参考答案:A.重合同、守信用 B.实事求是 C.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D.经常、及时、有效
D. 保险人履行赔付或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E. 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参考答案:A.计算投保人应交保费的依据 C.保险人的实际承保金额 D.保险人履行赔付或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E.确
简答
1.简述保险的含义及其分类。 参考答案:合同:保险费:保险金责任:保障主体:保额确定方式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保险学复习题及答案

保险学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哪项?A. 保险标的B. 保险费C. 保险期限D. 所有以上答案:D2. 以下哪项不是保险的基本功能?A. 风险转移B. 经济补偿C. 投资储蓄D. 风险预防答案:D二、填空题1. 保险人是指与________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答案:投保人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的________。
答案:金额三、简答题1. 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案: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和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性原则等。
2.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答案: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将承保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安排。
再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不幸遭遇车祸,造成重伤。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请分析张先生可以获得哪些保险赔偿?答案:张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赔偿和伤残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张先生的实际医疗费用以及伤残等级来确定。
五、论述题请论述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答案: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保险通过风险转移机制,帮助个人和企业减轻因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保险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保险费的收取和赔偿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可以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
此外,保险还能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投资,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结束语保险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经济、法律、统计等多个领域。
通过本复习题的练习,希望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险学作业习题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可保利益构成的三大条件是:-------- 、-------- 、-------- 。
2、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 。
3、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
4、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 、-------- 。
5、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主要有:-------- 、-------- 、--------。
6、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二、不定项选择题1、某日天下大雪,一行人被甲乙两车相撞而死,后经交警查实,该事故是因甲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及刹车不及,而乙车为避让撞到行人所致,则行人死亡的近因是()。
A.大雪天气B.酒后驾车C.甲车刹车不及D.乙车避让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理包括()。
A.告知B.委付C.保证D.隐瞒E.误告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
A.所有利益B.责任利益C.共有利益D.经营利益E.合同利益4、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 )。
A.人寿保险B.家庭财产保险C.货物运输保险D.建筑工程险5、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A、所有权、经营权B、使用权、承运权C、保管权、抵押权D、留置权6、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A、确认保证B、明示保证C、承诺保证D、默示保证7、以下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有()A、遗漏或忘了B、误告C、隐瞒D、欺诈8、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没有限度B、实际损失C、保险金额D、可保利益三、判断题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如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
2、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可根据需要进行协商。
3、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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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原则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和索赔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在本案中,因承租人凭租赁合同产生保险利益,租赁合同到期退房后,承租人的保险利益因此而丧失,不再对该房屋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对承租人失去效力。
因而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房东的索赔。
因为火灾保险的保单不能随房屋转让而自动转让,保险标的转让应告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出具批单后才有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已经将保单转让给房东,因为房东对该房屋具有来自于所有权的可保利益,所以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2、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
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
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
在王某离开A城前,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你认为该案例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第一种答案)因王某实际上是由其父亲抚养,只是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所以外公对王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答: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答案)在人身保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而在出险时并不要求具有可保利益。
在本案中,外公在为王某投保时他们尚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相互之间是家庭成员具有可保利益,但在出险时他们已经没有生活在一起,外公失去了对王某的可保利益,但是根据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但受益人的认定应该依法确定。
2009《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该条款适用于本案例)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依据《保险法》之规定,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确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
王某年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任何权利都要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权益,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
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
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3、1998年8月,王某为丈夫赵某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
1999年7月,王某与丈夫的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与赵某各自都成立了新的家庭。
2000年12月,赵某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赵某投保时虽然有保险利益,但离婚后二人不具有婚姻关系,王某已经失去对赵某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单随婚姻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答: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因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出险时是否有保险利益不重要。
在本案中,投保时王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具有可保利益,随后他们离婚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人身保险合同不会因婚姻的解除而失效,该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对,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
应该赔付保险金给受益人王某的儿子。
4、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知,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应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否则,故意隐瞒的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龚某虽然确实不知身患癌症的情况,但是应该知道曾经住院的事实,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故意隐瞒的情况,该保险合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而无效,并且与出险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但龚某属于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费。
5、1998年,江苏省某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线路发生故障起火燃烧,造成车身大部损毁。
保险公司在处理这起车辆损失险赔案时,以车辆“自燃”属免责条款而拒赔。
车主以“保险公司签单时并没有解释‘自燃’含义”为由上诉到法院。
(自燃的定义采用列举式,包括以下四项: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自燃范畴)。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法院会怎么判决?答:《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明确列明+口头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签单时并没有将“自燃”免赔条款给予明确说明,因此上述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强制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如其未履行说明义务,则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依该条款免除其保险责任。
即使单行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免责的可能,如果该免责条款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作了说明,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因为单行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则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人作出说明。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就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各执一词,而相关事实法院又难以查实,这就涉及到审查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问题。
那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口头说了算吗?如果法律中没有对此清楚界定,而在条款中也没有相关的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各方都会维护自己利益,以“空口无凭,不足为据”而死不认账。
“明确说明”行为在现实中不好量化,比较模糊,“明确说明”不在行为本身的程度方式,而在于其行为效果,而效果只能依赖于接受此“说明”一方的认可,认可了,就是“明确说明”,否则,做此行为的一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方法“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接受方认可的效果产生都将是徒劳。
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会遇到许多新的风险,特别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险种,人们的认识水平有限,在标的风险状态处于动态的情况下,不能清楚认识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这就要求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除了清楚全面、如实详细地告知保险合同条款外,对于免责条款,更应字斟句酌说清楚,在定条款时,附加双方“明了”的确认记录的约定十分重要。
6、刘某系某装饰公司职员,40岁,1995年4月,刘某感到右腹疼痛,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治疗。
1995年7月,经某保险公司业务代办员的宣传,装饰公司决定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
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
保险代办员接到装饰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和被保险人的名单后未经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1995年7月1日零时至1996年6月30日24时止。
1995年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5000元。
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
刘某在保险期内因肝癌死亡理应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
其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只是由于保险代办员的疏忽,承保时未将刘某剔除,故保险合同对刘某无效。
你认为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答: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在本案中,装饰公司在投保时已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已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接到该投保单后仍然办理了承保手续,视作为已经放弃对刘某因健康状况方面的拒保权,应视为弃权,事后不得以同样理由来主张合同对刘某无效,在出险后就禁止反言,应支付保险金全数,因此保险公司仍然要给付刘某的死亡保险金。
7、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
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
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
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
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