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查封
消防临时查封

第八节临时查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工作流程临时查封一般程序流程图临时查封紧急程序流程图解除临时查封流程图二、适用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现场填发《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其他需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进入处罚程序;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三、决定和实施程序(一)告知临时查封决定作出前,应当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临时查封告知笔录》(范例2-8-1)的注意事项1.“告知内容”第一栏填写时应当写明拟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法律全称和具体条、款、项。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临时查封”,要求写明拟临时查封的具体部位。
2.被告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3.笔录末尾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并在所签字的部分逐一捺指印。
4.被告知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本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被告知人是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签字。
范例1-2-4:临时查封卷

范例1-2-4卷内文件目录经开公安消防大队临时查封决定书四经公消封字[2011]第号大洋禽业有限公司:我大队于××××年×月×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1.××宾馆(××路×号)二层KTV娱乐中心大量采用海绵、化纤布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宾馆二层KTV娱乐中心查封期限:××××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你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我大队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检查的部位或者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注:日期大写)被查封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查封单位,一份存档。
法律文书审批表(正面)(背面)送达回执×公消送字[××××]第×号附卷 (注:责任人、管理人、当事人直接签收不使用送达回执,他人代收或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必须使用送达回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第×号检查形式:□√消防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路×号消防安全责任人:×××电话:×××消防安全管理人:×××电话:×××联系人:×××电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员:×××、×××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摘要:临时查封作为消防执法中最常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其执法结果对被处罚对象影响大而广受关注。
本文通过消防执法中临时查封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给出提升临时查封措施使用公信力和执法效力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临时查封消防执法1引言临时查封是指,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贴封条、就地查封的措施,使得危险部位不得再由所有者或使用方使用。
临时查封是在消防执法行为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对被执法对象经营、使用某场所或部位有着比较严重的影响,很容易引发执法矛盾,稍有不当就会影响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本文通过对执法过程中临时查封措施使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给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2临时查封执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消防执法队伍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于临时查封的使用存在法律认识不到位、执法程序不清晰的问题,即对应当什么时候用、怎么用判断不准确,使用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封代罚问题。
临时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不能够准确认识此执法行为的类型,将临时查封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认为临时查封是行政处罚的类型之一;或知道临时查封是行政强制措施,但认为由于临时查封对被执法对象的影响较为严重,只要对其进行了临时查封,就可以不再对存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了发现隐患以封代罚的现象。
2.2临时查封结束后,无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未执行再次查封。
临时查封时限不能超过30天,虽然按照120号令,未明确说明到期后自动解封,但根据相关行政法解释,查封期限到期后会自动解封。
那么,遇到无法在查封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则需要再次履行临时查封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到期后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误认为未解封就可以持续查封,导致未及时复查和二次查封。
2.3不敢于使用当场查封。
临时查封的实施流程

临时查封的实施流程一、什么是临时查封呢?临时查封呀,就像是给那些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场所来个“暂停键”。
比如说,一个小餐馆,要是消防设施不合格,可能就会被临时查封啦。
这可不是为了为难谁,而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呢。
二、开始实施临时查封之前。
1. 发现问题。
相关的执法人员,像消防员叔叔或者市场监管的大哥大姐们,在日常检查的时候发现了问题。
这个问题得是比较严重的哦,比如说一个商场里的疏散通道被杂物堵得死死的,这就很危险啦。
这时候,执法人员就会想,“这可不行,得采取措施啦。
”2. 调查核实。
不能发现一点小毛病就直接查封,还得调查核实一下呢。
看看这个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就好比是一个小工厂,可能看起来有点乱,但是人家其实有合理的规划正在改进中,那就不能轻易查封啦。
执法人员会仔细地询问情况,查看相关的文件或者记录,确认问题的严重性。
三、临时查封的决定。
1. 依据法规。
当确定问题严重而且符合临时查封的条件后,执法人员就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决定啦。
这些法规就像是一个准则,告诉执法人员什么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比如说消防法里规定了哪些消防不合格的情况要进行临时查封,执法人员就得按照这个来执行。
他们会心里想,“法规就是这么说的,我得按规矩来,这样才公平公正嘛。
”2. 告知当事人。
这时候可不能偷偷摸摸地就查封了。
执法人员得去找这个场所的负责人,也就是当事人,好好地跟他们说。
比如说,“老板呀,你这个地方疏散通道不合格,按照规定我们要进行临时查封啦。
这是为了大家好,等你整改好了就可以重新营业啦。
”而且要把查封的原因、依据还有期限都明明白白地告诉人家。
当事人这时候可能会有点懵,但是执法人员还得耐心地解释,就像朋友之间聊天一样,让当事人理解为什么会这样。
四、实施临时查封的操作。
1. 查封现场。
执法人员会到现场进行查封操作。
他们会贴上封条,这个封条就像是一个大大的“禁止入内”的标志。
比如说在一个违规的娱乐场所门口,贴上封条后,就表示这个地方暂时不能营业啦。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作者:点击:27252011-9-12 14:48:4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作者:点击:17902011-9-12 14:57:37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农贸市场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行政强制

第六章消防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临时查封等。
一、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三)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得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实施。
(四)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备公安消防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浅析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不同

浅析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不同作者:牛玉婵张颖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7年第21期摘要:本文从法理上对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概念、特点、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几个方面对二者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了实践中的辨析。
关键词:临时查封;责令三停;不同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21-0178-02临时查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与作为行政处罚手段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以下简称“责令三停”)具有明显的不同,但是在实际后果上又有着相似之处,在某种程度上易混淆。
本文从概念、特点、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几个方面对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消防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带来一定帮助。
1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概念临时查封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部位、场所,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
责令三停是消防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做出某些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命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2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特点2.1 临时查封的特点2.1.1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不是最终行为。
临时查封的目的是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威胁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旦隐患消除,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笔者认为,临时查封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类,其期限应参照《行政强制法》“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执行,即对未及时消除的同一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2.1.2 即时性临时查封是一种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即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临时查封程序流程

临时查封
176页至179页临时查封的解除
(二)采取临时查封的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三)临时查封的范围
查封限于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临时查封的实施主体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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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实施程序
四、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 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 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 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临时查封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 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费机构应当报请所 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对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制作《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 后,当事人申请进入被查封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整改的应 当允许。但不得在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从事经营、 生产或者使用。
决定和实施程序
实际工作中,要慎用查封措施,严格 控制查封的使用范围,对确有火灾危险或 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可实施查封, 防止查封措施使用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 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代替 行政处罚。
临时查封的适用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 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 权延长查封期限。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可能 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决定和实施程序
一、告知 临时查封决定作出前,应当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集体研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组织集体研究是否 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讨论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 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填写《临时查封集体讨论登记表》。 集体研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案件承办人、法制员和 其他执法人员参加,参加人数应为单数,支队不得少于5人,大队不 得少于3人。 三、内部审批及决定
临时查封的适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 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 威胁公共安全的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 查封: 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蓄、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费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 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决定和实施程序
五、紧急查封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 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在口头 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查 封后24小时内按照上述要求制作并送达 《临时查封决定书》。
决定和实施程序
六、解除临时查封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 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查封。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进 行检查,检查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 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自检查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书面决定, 制作《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并 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临 时查封的决定。
消防行政强制之 临时查封
印台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0.4
消防行政强制
消防行政强制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 执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行 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 施。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消防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依职权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一、临时查封;二、扣押;三、先行登记保存;四、 抽样取证; 五、封闭火灾现场;六、强制传唤;七、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其他消防强制措施。
决定和实施程序
七、其他注意事项
在实施查封措施过程中,应当区分场所的性质、建筑物的使用功 能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遵 循以下原则: 以下场所原则上不宜进行查封: (一)、政府机关、人大、政协和外省、市驻陕办事机构的行政 办公场所; (二)、电台、电视台、报社的行政办公、制作、演播场所和印 刷车间; (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养老院、福利 院; (四)、由政府主办的大型活动场地,如:博览会,大型的商品 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 (五)、其他不宜查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