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

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采供血工作,保障采供血安全,促进公民献血意识,提高全社会的献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血液卫生部是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对全国的献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献血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全国的血液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机构和献血活动,包括献血者的登记、采集、检测、处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献血者的条件和准入第五条献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慢性疾病;(三)体重在50公斤以上;(四)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的患者或疑似患者;(五)女性献血者不能处于生理期或怀孕期。
第六条对于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的健康证明,进行详细的健康调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其适合献血后方可进行采集。
第七条献血者参与献血活动应当自愿,没有强制、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进行诱导。
第八条对于已经献血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因献血引起的不良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
第三章献血采集和管理第九条献血采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集器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献血采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采集的血液应当及时送往血液中心或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处理,确保采集血液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献血采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和追溯制度,确保每一袋血液的来源和去向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献血者和采集时间。
第四章献血检测和质量控制第十三条献血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各项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血液应当定期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相关的生化指标检测,确保血液不携带任何感染性疾病或危险因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的医疗机构至少要建立9个管理制度: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
7.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培训制度; 8.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排名和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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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医疗机构法人的职责 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建全岗位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笫一责任人。(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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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或者血库的设置要求和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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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至少在以下个方面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以 执行: 1.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八条) 2.输血科或血库工作制度(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第十一条) 3.临床用血来源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4.科研用血审批制度;(第十三条) 5.血液库存动态预警与临床协调制度;(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马鞍山协和医院医务科 胡助时
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新版与旧版对比
新版(2012年版):六章41条(部长令)
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旧版(1999年版):无章,22条(部发文)
强化了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对医疗机 构违反规定或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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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的危害
1、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械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或者采集、供应 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等病原微生物的。
※登记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 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 监测反馈信息等。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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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的协查
一、对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和个案进行巡访、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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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 应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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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 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卫生监督 机构。
※协管员发现或者收集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 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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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 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 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 了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
1984年10月11日
• 主要内容:献血者献血条件、化验检查、暂 不献血情况、有关病史者不能献血、献血 数量及时间 • 规范的检测项目(1984) • 血比重测定 • 血型初查 • 梅毒血清反应 • 肝功能 • 乙型肝炎表抗(反相被动血凝法或更好方法 )
英国的相关法规
• 为进一步确保所献血液的安全性,英国政
府2004年3月宣布,凡1980年以来在手术、 分娩或其他疾病治疗中接受过输血的人一 律不得再献血。 • 2005年,英国又制定了血液安全和质量法 规,对人血和血制品的收集、测试及其处 理、储存和分发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和 规定。法规要求所有采集和测试血液及血 制品的机构,必须是经英国药品与保健品 管理局授权并监督的“血液机构”。
英国的采供血
•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疯牛病,又多 次出现人因输血而感染此病的病例。英国 政府提高了对采供血安全的重视程度,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制定了相关法规。 • 从1998年起,英国的所有血制品都经过了 “清洁处理”。1999年10月起,英国卫生 部门又决定从血库的所有血制品中除去最 有可能传染疯牛病的白细胞,以降低经血 液传染此病的可能性。
• 欧盟指令2002/98/EC是欧盟输血的核 心指令,它制订了为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的采集,检测,加工,贮存和发放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是向公众确认 在其它成员国捐献的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是符合与自己国家相同的标准。
法国的采供血
• 无偿献血符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提出的道德规 范:“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 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 • 法国实行无偿献血,遵循几条原则:匿名,自 愿,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接受过输血或者移植 手术的人即使身体非常健康也不能献血。 • 1998年7月1日,法国通过法规,在原有献血 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输血安全问题。根 据该法案,法国唯一的献血运作机构──法国 血液中心在1999年12月29日成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d718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88.p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采供血机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几个问题

过献 血 编 号 或者 条 形 码 即 可追 溯 到 血 液 的相 应 信 息 和保 护
献血 者 隐私 的角 度 出发 , 再 要求 在 血液 包装 袋 上有 献血 而 实 9 9年 1月 5 日 , 依
《 站管理办法》 二节第 3 血 第 4条 规 定 : 液 的 包 装 、 血 储
存 、 输应 当符 合 《 站质 量管 理 规 范》 运 血 的要 求 。血 液 包装 袋
2《 血站 基本 标 准》 的相 对滞 后性 现行 的《 站基 本 标 准》 2 0 血 是 0 0年 1 2月 1 t 布实 施 4 E颁
律 法规 存在 一些 有 冲突或 有 待商 榷 的地 方 。 者 就 自己的一 笔
些 理解 和看 法与 同行 探讨 如下 :
容如下 , 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 ②献血者的姓名( 或条 形码)血型 ; 、 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 日 期及时间; ⑤有效期及时 间; ⑥血袋编号( 或条形码)⑦储存条件。 ;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
研究 也仅 开 始于 近几年 。 药 品管理 法》 有药 品生 产 企业 、 《 仅 经 营企 业 、 医疗 机 构违 反 本法 规 定 , 药 品使 用 者 造 成 损 害 给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规 定 , 这仅 仅是 一 条准 用 性 规则 . 需
要援 引其 他 法 律规 则 作 为依 据 , 际 案例 中分 别 援 引 《 法 实 民
用 血管 理 办法 ( 行 ) 第 七 条规 定 : 试 》 医疗 机 构 要 指定 医务 人 员 负责血 液 的收领 、 发放 工作 , 要认 真 核查 血袋 包 装 , 查 内 核
血液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血液管理和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有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血液相关工作人员,包括采供血、输血科、检验检测科及其他涉及血液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三、血液分级管理的目的1. 规范血液采供、储存、输运、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安全;2. 明确血液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厘清血液管理中的主次关系,实现科学管理;3. 提高血液使用的效益,合理节约血液资源,降低成本。
四、血液分级管理的内容和标准1. 采供血环节(1)血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备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2)血液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证书和培训,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保障血液采集的安全和卫生;(3)供血者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条件下进行献血。
对于违反条件的供血者,应予以拒绝。
2. 储存环节(1)血液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规定;(2)血液储存人员应严格遵守储存规程,确保血液质量安全。
3. 输运环节(1)血液输运车辆应具备相应的车辆和设备,司机和护士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护照;(2)血液输运的温度、湿度、震动等条件应符合规定,确保血液安全。
4. 使用环节(1)临床医师应严格遵守血液使用的适应症,确保合理使用;(2)护士应严格按照输血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输血的安全。
五、血液分级管理的责任1. 血站负责人应对血液采供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监督落实;2. 输血科医师应对血液使用的适应症进行严格审核,避免不合理使用;3. 护士应对输血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输血的安全。
六、血液分级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卫生主管部门应对血站、输血科等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2. 血站、输血科等单位应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1]
![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1]](https://img.taocdn.com/s3/m/3a76cbb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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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规 章(6个)
•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 2008年1月4日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或者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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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献血法可能考点
• ⑥法律责任
• 从18条至23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1、非法采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集血液的; 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2、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 • 3、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 4、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5、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 6、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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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献血法可能考点
• ③献血制度: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
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 自愿献血。(卫生部2012年最新司法解释,年龄可放
宽到60岁)
• ④血站性质: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⑤设置批准部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用血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监 管责任,规定了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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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献血法可能考点
• ①颁布实施时间: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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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
现行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前言
•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日臻健全,人们法律及维 权意识日渐增强。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 善,人与人之间的互信程度较薄弱,医疗纠 纷包括采血供血纠纷随时可能发生。
• 采供血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又是 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职业。血站在采供血业 务工作中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和执业意识,还 要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 法国实行无偿献血,遵循几条原则:匿名,自 愿,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接受过输血或者移植 手术的人即使身体非常健康也不能献血。
• 1998年7月1日,法国通过法规,在原有献血 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输血安全问题。根 据该法案,法国唯一的献血运作机构──法国 血液中心在1999年12月29日成立。
法国血液中心
• 两者都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实践证 明:竞争促进了美国输血事业的良性发展。
美国采供血监管和执法力度强
• 美国每年需要输血的病人超过400万, 但因输血而染病的情况非常罕见。
• 美国负责供血安全的主管部门是卫生 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 局,而负责采血和供血的主要机构分 别是美国红十字会和美国血液中心。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要采 取了如下措施:
• 提供准确、全面的相关资料,献血的人 员必须签字表明自己读懂了这些资料; 通过问卷对献血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在 采血时严格的身份验证;实施严格的血 液检测程序;妥善运输血液和血液产品。
• 要求采血中心编写不适合献血人员的名 单,防止从这些人身上采血。采集来的 血液必须进行7种病原体测试。
• 该中心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采血,然后分发 至各地卫生机构;并负责发生灾难时提供 急救援助,参与欧洲和国际科研合作等相 关活动。中心下设18个地区机构,此外在 全国还设有200多个输血点。
• 所有采供血机构都实行严格、统一的标 准,接受FDA和AABB的监管以及其它职 能部门相应的管理。
• FDA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直属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管辖的联 邦政府机构。
• 美国血库学会(AABB),具有悠久历史 和国际影响力;美国输血界称为“黄金 标准”的AABB卓越标准以及AABB认证的 主要程序是美国采供血机构普遍遵循的 法规要求和标准规范 。
• 例如: FDA的官员对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 采血中心前1次检查间 隔数月后,曾在某天 凌晨5时再次前来检查。
欧洲的采供血法律法规
• 主要由欧盟理事会制定和发布指令,每 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规程中规定的一切, 但可以对法规有不同的理解,对规程持 不同的态度,当然成员国也可以采用比 规程更严格的措施。当成员国同意单个 国家的行动是不够时,欧洲联盟可以帮 助其制订法律等。在欧盟与澳大利亚, 新西兰,瑞士,日本之间是相互承认协议 的。
• 美国有的州直接采用AABB的标准作为 州政府的管理法规,机构内部通过建 立严格、详细、缜密的操作规程来进 行管理。
• 原则上FDA每2年对采供血机构检查1次, 检查时,受检方必须向检查方提供其 所需要的所有材料,FDA检查官员有权 随时检查并责令受检方停业或整改。
• 检查前不会通知具体 检查时间,所有机构 平时必须保证严格执 行各项标准,从而有 效地保证血液质量。
世界卫生组织(WHO)血液安全战略
----从低危献血者中 采集较安全的血液 (战略重点第一条)
----志愿无偿、定期 的、固定的、低危 的无偿献血者招募 就是我们的工作方 向
定期
志愿
低危
世界卫生组织(WHO)血液安全 战略
• 组织与管理-在全部地区建立组织安全、 国家级协调输血服务体系并实施全面质量 管理;
欧洲联盟
• 至2010年12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 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 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 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 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 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盟指令2002/98/EC
主要内容
•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 我国献血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 我国血液管理的法律依据 • 我国管理采供血机构的法律规定 • 采供血工作专项整治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国外无偿献血情况
•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 二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数占一国人 口总数的4%,即能满足全国临床用血的需 要随着血液需求量的增长,各国参加献血 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瑞士 每年参加无偿献血的人数已占全国人口的 9%;美国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8%;再 次是日本,占7%。
• 血液检测-对所有采集的血液进行相关传 染病病毒的检测,包括HIV、肝炎病毒、梅 毒、血型、相容性实验、血液制备;
• 临床用血-按合理的临床用血方法开展临 床输血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美国的采供血
•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较早且最 为有效的国家之一。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最 大特点是:在美国同一地区,往往同时设 有隶属于美国红十字会(ARC)的红十字血 液中心和隶属于美国血液中心组织(ABC) 的州或社区血液中心、医院输血科等。美 国许多部门,包括红十字会、州、社区、医 院等都有采供血职能。
概念
•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概念
• 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 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 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 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 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 为目的。
• 欧盟指令2002/98/EC是欧盟输血的核 心指令,它制订了为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的采集,检测,加工,贮存和发放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是向公众确认 在其它成员国捐献的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是符合与自己国家相符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提出的道德规 范:“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 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