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贷监督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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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省金融办关于从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清理“僵尸机构”,依据各设区市金融办上报名单,经研究,决定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通知如下:一、终止全省89家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包括:面向“三农”“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创业投资、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请各设区市金融办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告,并向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南京市南京市建邺区美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阴市长三角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宜兴市荆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睢宁县丰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睢宁县公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北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铜山县鑫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信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飞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富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中兴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福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隆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镇江市镇江市紫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扬中市天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句容市万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仪征市汇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新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兴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国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淮安市盱眙县楚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洪泽县泓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泓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兴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大丰市华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县融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东海县永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科教创业园区浦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裕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沭阳县椿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润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元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丰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富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首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浩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中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理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中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联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德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兴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伟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恒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长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源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结束——。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1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2 —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苏金监发〔2021〕104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

苏金监发〔2021〕104号各有关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小额货款公司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修订)》(苏金融办发〔2018〕5号)、《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8〕7号)、《关于制定小额货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激励措施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33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工作,现将评级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
2021年12月21日附件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 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2010年1月29日)各市、县(市)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根据《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正式启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现就担保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一)许可范围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担保机构均属许可范围。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 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法人股东实收资本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出资额的2倍且有充足的货币资金;4.拟任高管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风险控制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合格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7.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贷办)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第四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必须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达到安全经营的要求,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五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

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六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区小贷办备案。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区小贷办监控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

一旦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当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区小贷办。

第七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实效。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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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金 融办根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应 采取 以下非现场监管措施 : (一 )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每月五 日 前报送 业务状况月 之 报表 ; (二 )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 、财务损 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 ,财 江 务报表参 照《 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 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财务制度 (试 )〉 〈 苏省农村小额贷 行 和 江 ⒛09〕 ) 1号 款公 司会计核算办法 (试 )〉 行 的通知 (苏 财规 〔 相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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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成省、市 、县 三级监管体 系。 第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 当配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 经验 的监管人员 ,严 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工作 纪律。 第十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和配合工商 、 财政 、 税务 、 人民银 行 、银监局等部 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依 法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 公 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办应组织和 协调农村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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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谈话。 (二 金融办组织人 员现场验收: )省 1.审 司经营管理人 员是否参加过省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 核公 训并取得上 岗资格。 2.审 公司 门头是否采用省金 融办规定的统 一标识。 核 3.审公 司是否在 显著位置悬挂省金融办统一颁发的警示公 核 告牌 。 4,审 公 司到位资本金是否超过注册资本金 一半以上。 核 5.审 公司是否建 立健全 内部管理制度 ,并 核 执行省财政厅制 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6.审 公 司是否加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 ,所 核 有开户行是否 已接入系统 。 7.审 地方金融办是否建 立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举报制度 ,是 核 否建 立 以当地金融监管部 门、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 融办 日常监管 中主要监管和 查处 内容 : (一 经批准擅 自变更股权结构 、 册 资本金、营业场所、 )未 注 公司名称 、公司章程等; (二 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经 资格审查 ; )高 (三 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 业务活动; )跨 (四 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 )未 (五 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 ;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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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每年报送工作 `总 结; (四 )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及 时更新经营管理基础资料 , 包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 )通过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会计核算系统 、小额信 贷 (五 管理 系统 、监管系统,对 各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 实时核查。 (六 )建立举报制度 ,查 处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地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应 取以下现场 采 监管措施 : (一 )核查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 )询问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的工作人员,要 求对有关事项作 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四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 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 、 资料 ,予 以先行登记保存 ;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各 地金融办 应 当与公 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 令其限期改正 ;逾 期未改 正的,可以报经省金融办批准 ,区 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 (一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 (二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三 )限制资产转让 ;
4号 ⒛ 苏金融办发 〔 10〕
江 关于印发 《 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融办 ): 各市农村小额贷款 组织试 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金 印发给你们 , 现将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请遵 照执行 。 特此通知。
附件 :江苏省农村 小额贷款公 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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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行政法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法 、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 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 1月 起施行 。 ⒛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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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协调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 )提请 司法机关予 以冻结账户; (五 (六 )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 ; (七 交公安部 门依 法追 究刑事责任 。 )移 在 第二十五条 备级金融办按监管职责分工 ,应 三十 日内完成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各项 申请事项 的初审上报或审批工作 ,不予 批准 的应及时说明理 由。各市金融办上报省金融办各案文件 ,省 视为 同意。 金融办在五个工作 日内不 予答复 的,则 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金融办采取第二十 四条 监管措 施时,调 对 应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 出示合 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依 法采 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 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配合 ,如 取的措施 ,有 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 。 有关文件 、资料 ,不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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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外的融入资金 ,审 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营业 立 场所 、组织章程、高管人员调整等变更事项 ,建 并落实举 报制 展规划、 筹建 、 织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工作 。其 中,发 度 ,组 开业及业务创新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其它审批事项报省金融 、区)的 监管职责分工 由各市金融办根据 当 办各案。市、县 (市 地实际情况确定。
贷款公 司的大
额债权人 、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行业协 会积极履行 外部监管职责 ,为 村 小额贷款公 司的风 险管控提供 农 帮助 。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牵头组织 市 、 (市 、区 )金 办对全省 县 融 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进行 日常监管,具 体负责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法人机构 的发展规划、筹建 、开 业和 业务创新的审批工作 ,建 立现场 与非现场检查制度 、举报制度 ,实 业务系统联 网管理和 施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统一编制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的业 务统计和监管报表 。 第十三条 各市 、 (市 县 、区 )金 融办具体负责 当地农村小额 贷款公 司的 日常监管工作 ,主 要包括 :制 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 定 司发展规划,组 织招标 ,审 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 ,初审筹建 、 开业及业务创新 申请 ,制 当地小额贷款标准 ,审 定 批除银行贷款
村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 第十五条 各级金 融办应协助财政部 门依 照 江苏省财政厅关 行 和 江 于印发 (江 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试 )〉 〈 苏省 ⒛09) (苏 行 的通知 》 财规〔 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会计核算办法(试 )〉 1号 强 ),加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 第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的开户行、 行 以及大额债权 贷款 人有义务 向各级监管部 门反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 向、经 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营状况 ,举 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 第十七条 省 、 根 展行业交流 ,加强行 业 自 ,并 据各地金融办的授权承 律 则,开 担部分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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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进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 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的监督管理 ,促 据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 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开 20O7〕 行 政办发 〔 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 点工作 的意见 (试 )(苏 132号 及《 2009〕 )以 关 (苏 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政办发 〔 2008)⒛ 下 号,以 监发 〔 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 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是 江苏省人民政府 然人 、企业法人 授权江苏省人 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 ,由自 “ 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 立 ,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经营面向 三 ” 农 的小额贷款业务 、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 的其 它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加 , 承担监管责任 的原则,参 第三条 按 照 谁组织试`点 谁 、 府对 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 试点的市、县 (市 区)政 、区)与 市政府 ,各市政府 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 总责。各县 (市 履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 区域各 自 行监督管理 险控制责任书,按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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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第四条 省 、 、 (市 市 县 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 的领导机构 ,负责试 调与监督 点政策 、试点范围 、试 点纪律 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 ,协 现 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相关的各政府部 门,形成监管合力 ,实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 一。 标是促进农村小额 第五条 农村小额 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的 目 贷款公 司合法 、稳健 、规 范、可持续运行 ,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 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 法违规行为, 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促 公开、 当 第六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应 遵循依法、 社会 团体和个 公 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各 人不得干涉。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 公司保守商业机 密。 以和 第七条 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 其 立 他省 (直 辖市 、自治区)建 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合作机 立 制,建 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全 面履行全 省农村 小额贷款公 、区)政 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 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市 、县 (市 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暂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地 区,要明确具体部 门代行金融办监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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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利放贷; )高 (七 额贷款余额之和 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 TO%, )小 “ ” 三农 贷款 (以 民银行统计 口 人 径为准 )余 之和 占全部 贷款余 额 额的比重低于 ⒛%,贷 款期限在 3个 月以上 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 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 ⒛%; 和占 (八 按 照规定制定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 、进行贷款 )未 风险识别、反馈财务信 `崽报送财务资料 、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 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 ; (九 )违反 江 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联 网管理规 定 (苏 办发 (2009)20号 金融 )的 相关行为; (十 绝或者 阻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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