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简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合规性评估和监督的过程。
为了确保飞机的安全性和适航性能,航空器适航管理将飞机分为不同的分类,根据其设计和使用目的,为其制定相应的适航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一级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级分类是根据其设计和用途来区分的。
根据这个分类,民用航空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商用航空器商用航空器主要用于商业航空运输,包括客机和货机。
商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设计审查、型号认证、飞行测试等。
2. 通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是指非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包括私人飞机、企业飞机和商务飞机。
通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确保飞机在各种飞行环境下的安全性和性能。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飞机注册、设备安装审批、维护管理等。
3. 军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是用于军事目的的航空器,包括战斗机、运输机和直升机等。
军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根据军事需求确定适航标准和要求。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军用适航评估、军事标准符合性审定等。
二级分类根据一级分类,民用航空器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下是对商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1. 商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商用航空器可以根据其设计和功能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1)客机客机是商用航空器中主要用于运输旅客的飞机。
根据座位数量和航程能力的不同,客机可以分为不同型号和规模。
(2)货机货机是商用航空器中主要用于运输货物的飞机。
货机的设计和装载能力可以适应各种货物的运输需求。
2. 通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通用航空器可以根据其用途和规模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1)私人飞机私人飞机是指为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和使用的飞机,主要用于私人旅行和娱乐活动。
(2)企业飞机企业飞机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和使用的飞机,主要用于商务会议、客户拜访等商业活动。
(3)商务飞机商务飞机是指为商务旅客提供专业化的航空服务的飞机,主要用于高端商务接待和奢侈品市场。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 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 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该条规定,既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初始 适航管理的内容,又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 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民 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 器上设备的生产者、维修者,必须分别向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 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经过审查,对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生 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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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 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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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适航管理 •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足厨师
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为保持它在 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管理。
•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 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 规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
这涉及到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维修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执照和适航证等有效证件。
这些证件的取得是为了保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符合适航标准,维修和运营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负责制定和执行适航标准和规定,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能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和执行适航标准和规定,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引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国针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定义和目的适航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遵守适航规定,以确保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要求的能力。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提供可靠的服务。
适航管理体系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由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监管机构等组成。
其中,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等,旨在确立适航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技术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航空器设计适航规范》、《航空器制造适航规范》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航空器适航工作,确保适航管理的有效实施。
适航审定过程设计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一步是在航空器设计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规范遵循:航空器设计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要求。
2.设计审定:根据我国法规和标准,航空器设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适航要求。
制造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二步是在航空器制造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选择:航空器制造需要使用符合适航标准的材料,确保制造的航空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生产过程管控:航空器制造过程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制造的航空器符合设计规范。
3.制造审定:航空器制造完成后需要经过适航审定机构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制造过程和产出的航空器符合要求。
运营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三步是在航空器运营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运营规章制度:航空器运营需要遵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航空器维护保养、航班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适航管理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持续适航有关规章: •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CCAR-91,CCAR-135,CCAR-121:运行规章; •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 格审定规则》 •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 合格审定规则》
课程编码:AA003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课程目的
• 了解适航管理基础知识 • 了解有关中国民航适航管理机构 • 熟悉一般适航管理工作程序
主要内容
一、适航管理概述 二、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有关机构 三、适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绍(含网上 信息) 四、与航空公司相关的示例
第1部分 适航管理概述
有关的术语: • 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是一类技术标准,是国 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它是法律的、强制执行 的最低安全标准。 • 我国的适航标准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FAR\JAR, 结合国情制定的,是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一部分。 • 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对航空器的初始 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 修单位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适航部门作为 国家政府部门,对航空器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进行 审定、监督和管理。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CCAR-121部介绍: 1)目的: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 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2)适用范围: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 多发飞机实施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 CCAR-121部介绍: 3)与飞机维修有关的条款 J章-特殊适航要求 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 L章-飞机维修 V章-记录和报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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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适航管理的含义 (2)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 (2)
发展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意义 (4)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发展
摘要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使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经历了多个发展历程,是中国航空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主要简述了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探究中国民航适航管理发展的意义。
abstract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afety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technical managemen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bjectiv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aviation. Chinese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has undergone a number of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via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Chinese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significance.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发展意义
Keyword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Developing Significance
适航管理的含义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民航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
1949年11月2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民用航空局。
1958年3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划归交通部领导,改为交通部的部属局。
1960年11 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民航局名称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62年4月15日,中央决定将民用航空总局由交通部属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其业务工作、党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归空军负责管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业和制造业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实际的需求要求中国民航管理部门要履行起初始适航的责任。
因此我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出现第一次重大的变革。
第二阶段(1978~1987)
1980年3月5日,中国政府决定民航脱离军队建制,把中国民航总局从隶属于空军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是我国最早的适航管理规章,1983年印发,1984年1月起执行。
1986年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条例——适航管理暂行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86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上呈国务院,1987年5月4日颁布,6月1日起实施。
1987年,在民航总局的主持下还召开了一系列适航相关的会议,取得了丰硕的工作成果:4月召开了全国民航机务会议、民航地区管理局政企分开试点工作进行;10月民航西南管理局成立,西南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组建;制定了《民用航
空器航线维修规定》、《维修人员执照收费办法》、《航线维修审定程序》、《维修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第三阶段
1987年,中央对民航业进行了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
1989年11月30日起,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国务院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民航总局三定方案,设立了包括航空器适航司在内的13个司局,并确定了相应的工作分工。
1992年2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组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中心,并于3月11日发文《关于组建航空器适航中心的通知》。
6月1日在以原第一研究所的适航室、维修工程室和适航信息资料室的基础上正式组建航空器适航中心。
1992年,局方对作为执法监督层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和上海、、沈阳三个航空器审定中心进行了编制的扩充。
1993年4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
10月5日,中国民航总局发出通知在民航西南管理局设立成都航空器审定中心,其责任职务与上海、、沈阳三个航空器审定中心相同。
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995年6月新疆适航代表处成立。
1997年4月,第一个三级管理机构——民航山东飞标适航办公室成立,业务上受华东管理局领导。
2001年航空器适航司再次更名为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991年10月14日,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进口航空产品适航审定、批准或认可的协议》(简称中美双边适航协议),19日协议生效。
中美双边适航协议的签署象征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获得了国际权威适航机构的认可。
第四阶段(2002年~2008年)
2002年3月,中国政府决定对中国民航业再次进行重组,组成六大集团公司。
2003年启动对ARJ21飞机进行适航审定,成立了8个专业适航审查组。
2008年11月28日,ARJ21完成首飞。
第五阶段(2008年~今)
2008年3月,并入交通运输部,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2009年3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标志着民航行政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由方案制定阶段进入实施阶段。
发展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意义
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航空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安全问题也是民用航空发展中必须克服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定的科学标准,采用适当的管理是民用航空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民用航空局李家祥局长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指出:“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安全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
确保安全永远是民航行业的灵魂。
”
适航管理是在民用航空的实践中,尤其是空难事故中总结出来的行业管理办法,其标准的制定几乎都和空难事故有着直接联系。
对实际事故的总结使适航管理更具有现实意义。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民用航空业要发展就一定离不开适航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不可能关上国门独自发展,与国际的接轨使中国民航适航管理发展的意义不仅限于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与国际航空标准相统一,中国民航才有更宽广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许娟.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Z].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2009.
[2]陈治怀,黄宝军.民用航空器运行管理的规章和适航管理[M].:兵器工业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