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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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7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讲解]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讲解]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00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00武房发〔2012〕190号00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00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00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00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00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00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武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即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或者“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已挂牌成交且已开工建设,但因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不齐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适用于本意见。

二、工作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处置、确保实效”的原则,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建设发展稳定大局。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一)项目清理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相关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挂牌时间和还建房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或者建成交付使用时间。

对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的“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并制订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

(二)完善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建设主体(采取自主改造模式的建设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统征储备改造模式的建设主体为土地储备机构或者依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方式确定的承接主体)持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纳入“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的意见,向区相关部门申请完善以下规划建设手续:1.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武汉市的公租房政策对于购买和卖出公租房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将从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1.优先购买权:符合条件的租户有优先购买公租房的权利。

这些租户包括:首先是已经入住的原租约转购户,在购买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其次是已经入住满5年的租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选择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公租房;最后是已经入住满10年的租户,同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公租房。

3.费用和权限:购买公租房的租户需要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市场价值的70%支付购房款,同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购买后,租户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具有出租、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二、武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1.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有武汉市的户籍,且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或在武汉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

2.家庭条件:申请人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房屋前3年内没有享受房屋补贴或购房优惠。

3.经济条件: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需符合相关标准,一般以武汉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具体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

4.年龄条件:申请人的年龄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且需保证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总结:武汉市的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和购买程序,购买者需要支付市场价的70%作为购房款,同时需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而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户籍、家庭、经济、年龄和诚信等条件。

这些政策和条件的实施,旨在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加强了市场调控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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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方案确认意见书
尚未取得《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统一到武汉市住 房保障中心(市房管局10楼)办理方案协审手续,所需提交的资 料如下: (一)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征求意 见的工作联系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三)总体规划平面图三份(红色标注配建部位)(包括电子版)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平面图及各类户型建筑面积 (包括电子版)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三份(包括电子版)
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方案资料清单
(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电子版、红色标注配建部位) (五)施工许可证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平面图、户型图平面图(含电子版)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含电子版) (八)序号 栋号 单元
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
楼层 房号 填报时间: 房型



备注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第 号楼房源合计 序号 栋号 单元 1.一室一厅房源 2.二室一厅房源 楼层 房号
㎡:
房源
套,其中:
套,建筑面积 ㎡ 套,建筑面积 ㎡ 房型 建筑面积(㎡)
备注
第 号楼房源合计
配建方案参考内容: 1.项目配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 比例、配建总建筑面积、配建套数、户型结构、在项目 中的具体位置。 2.户型面积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 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30平方米;以40平方米 左右为主;户型以一室一厅、小两室一厅为主。 3.配建房源分布:集中位置,独立成栋;不能成栋布置 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在合理前 提下集中布置。
建筑面积 ㎡: 房源 套,其中: 1.一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2.二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套
总计
总栋数: 栋; 总建筑面积: ㎡;总房源: 1.一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 2.二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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