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赣建科设〔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建科设〔2019〕2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项目、现状改建项目、内部改造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
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建立一个机构集中服务,各部门依职能分工监管的审查管理体制,实现“一家机构、一套标准、一次审查、一个结果、多方监督”的改革目标。
实施数字化审图,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和设计质量。
二、主要工作(一)开展联合审查。
自2019年8月1日起,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并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一并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整体安全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第六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规划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单》(市政工程除外) (五)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现场拍摄相关图片(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六)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七)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字号】第63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1.第十五条修改为:“质监站对质量管理好的单位和优质工程,有建议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发放资金或奖品的权力;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六条修改为:“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站应当加强对设计质量检查,主要监督无证设计、危及安全和严重浪费的设计。
对结构设计图纸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对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浪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站可对设计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质监站核验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须进行返工和加固补强直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外,并向建设单位交付总造价1%的赔偿金。
”4.第三十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d53172--020130wwj。
江西省工程施工评审规定

江西省工程施工评审规定1. 背景工程施工是江西省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适当的评审规定,以管理和监督施工工作。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江西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它将为施工评审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各项施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施工评审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施工评审包括对工程设计、工程验收、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的评审。
4. 施工评审的程序施工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 提交评审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评审申请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等。
4.2 审查评审申请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3 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评审申请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4 发布评审结果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相关部门公布。
5. 施工评审的标准施工评审应遵循以下标准:- 工程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施工图纸合理且符合实际施工需要;- 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符合合同法规定;-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施工评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施工等。
7.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评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施工评审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9. 结论江西省工程施工评审规定旨在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工程参与方应切实履行施工评审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推动江西省工程施工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赣建设〔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建设〔2015〕1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规划局:全省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资质有效期今年12月到期,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号部令)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审查机构的资质延续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已获我厅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
本次认定除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类型和审查人员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外,还将接受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申请增项和升级认定。
二、认定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认定材料(一)申报认定表格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表》(见附件一)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二)(二)附件材料1、审查机构上一认定期的工作总结。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审查机构认定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济、档案等管理制度。
4、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5、审查人员与申请企业签署的经过劳动局鉴证的劳动合同(一般聘用合同须提供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兼职人员须提供劳动关系单位同意其兼职审查的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材料要求1、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分别装订。
(住建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0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1、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2018年12月2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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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9-3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文号:赣建设字[2000]23号发布日期:2000-9-30执行日期:2000-9-30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序和前提,各地应严格做好这项工作。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都应认真组织申报。
设计审查机构的分布省会城市2-3个,设区的市1-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可设1个。
根据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000]建设技字39号)的要求,我省开始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三)一式四份,甲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二、申报时间: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时间为2000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截止时间为2000年1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范围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江西省建设厅二○○○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含装饰设计),应当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具备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省所属部门和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三)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六)保证施工图顺利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各专业有无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及浪费行为;(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无障碍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是否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九条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项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审查材料后7日内发出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三级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项目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一级项目应当在2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并应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的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工程不得开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未经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用于建筑工程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平面修改、功能改变等)需要进行修改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结果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
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设计审查机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不少于10万元;丙级不少于5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甲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含弱电)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1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
第十八条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龄为35周岁至70周岁;建筑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建筑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或建筑师,年龄为35周岁至70周岁;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是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中未发生设计责任事故。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在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权威、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设计审查工作。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民用建筑和相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民用建筑和相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暂按项目管理划分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级别的市政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取费标准按《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收回审查资质证书,并可要求审查机构或者审查人员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审查资质证书,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