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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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反贪案例(3篇)

学校教育反贪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腐败问题频发,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反贪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某中学开展了一系列反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以该中学为例,分析其反贪案例,为其他学校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某中学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重点中学。

近年来,该校在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然而,随着学校影响力的扩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学校,企图通过行贿、索贿等手段谋取私利。

2019年,该校发现一名家长涉嫌向学校教职工行贿,企图为其子女谋取入学资格。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涉嫌行贿的家长和相关教职工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该校成功破获一起教育领域腐败案件,有效遏制了学校教育领域的腐败现象。

三、案例经过1. 线索发现2019年3月,某中学高一年级班主任小李在班级群里发布了一则消息,称某家长涉嫌向其行贿。

小李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

2. 成立调查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纪检书记为成员的专项调查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

3. 初步调查调查组对涉嫌行贿的家长和相关教职工进行了初步调查。

通过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初步掌握了相关证据。

4. 深入调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调查组对涉嫌行贿的家长和相关教职工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部分教职工承认收受了该家长的贿赂。

5. 案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对涉嫌行贿的家长和相关教职工进行了严肃处理。

涉案家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教职工被开除公职。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教育反贪宣传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反贪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2. 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反贪制度,从源头上堵塞腐败漏洞。

如加强招生、采购、基建等领域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审计等制度。

3. 强化监督,严肃查处学校应强化对教育领域的监督,对发现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

对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写一篇申论的评价

对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写一篇申论的评价

对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写一篇申论的评价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引言:简要介绍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背景
2.案件经过:详细描述案件的过程
3.申论评价:从法律、道德、教育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价
4.结论:总结全文,提出对类似案件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一、引言
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领域案件。

钟丽燕身为校长,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这无疑给教育系统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本文将从申论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评价。

二、案件经过
贵阳校长钟丽燕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经查,钟丽燕在招生、基建、人事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最终,钟丽燕被有关部门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论评价
1.法律角度:钟丽燕身为校长,本应是教育工作者的表率,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反映出她对法律的漠视和无知,同时也警示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2.道德角度:钟丽燕的案件不仅违反了法律,更严重的是丧失了道德底线。

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

钟丽燕的行为无疑给学生和教育系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3.教育角度: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对教育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提醒我们要加强教育管理,完善教育制度,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四、结论
贵阳校长钟丽燕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育领域并非一片净土,同样需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北京一小学两名校长贪污助学款140万被判6年刑

北京一小学两名校长贪污助学款140万被判6年刑

北京一小学两名校长贪污助学款140万被判6年刑西城区黄城根小学原校长胡建华和原副校长王志刚,因各自截留学校的捐资助学款7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被逮捕(本报曾报道此案)。

17日记者获悉,因被认定构成贪污罪,西城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年。

XX年至XX年,黄城根小学原校长、原副校长胡建华和王志刚,在招生时多次私自截留共建单位交纳的捐资助学款中的部分现金,并存入以王志刚姐姐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学校的账外款支出使用。

此后两人于XX年6月,分别从该账户中各提取7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

XX年6月,获悉有关部门查账后,胡建华、王志刚投案自首。

据悉,案发前胡建华已担任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此后不久,两人因涉嫌贪污罪被检方批准逮捕。

在庭审过程中,胡建华和王志刚均认可检方的指控,表示愿意退还涉案款项,并辩称其行为是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认定,两人私自截留学校的捐资助学款,用于个人投资,该款项作为学校的账外资金除两人外无人知情,在学校的财务账目上也没有记载,因此两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构成共同犯罪。

法庭鉴于两人自首,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捐资助学有变味现象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尹富强律师称,本市已有明确规定,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等根据自愿原则捐资助学,但不得把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款物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已被架空,大多学校直接或间接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录取挂钩。

“捐资助学款”已经成为变相的教育乱收费,不但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也不断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教育腐败案件。

(记者王丽娜)西城区黄城根小学原校长胡建华和原副校长王志刚,因各自截留学校的捐资助学款7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被逮捕(本报曾报道此案)。

17日记者获悉,因被认定构成贪污罪,西城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年。

XX年至XX年,黄城根小学原校长、原副校长胡建华和王志刚,在招生时多次私自截留共建单位交纳的捐资助学款中的部分现金,并存入以王志刚姐姐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学校的账外款支出使用。

利用学生校服采购非法获利,校长被判三年

利用学生校服采购非法获利,校长被判三年
就任后,冯明源也曾励精图 治,为学校作出很大贡献。站稳 脚跟的冯明源却志得意满,逐渐自 我膨胀,开始在学校中培植自己的 势力。
从冯明源到市交通学校任校长 时起,担任学校汽车教学科科长的韦 某某便主动向新任校长靠近、示好, 陪冯明源打羽毛球、踢足球,还经常 自己掏钱请冯明源一起聚餐喝酒。 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日益密切。
后勤服务科的科员彭某,因为 勤快、嘴巴甜、会来事,深得冯明 源喜爱。2008年,冯明源的司机因 年龄问题无法继续工作,冯明源便 提出让彭某来帮他开车。彭某欣然 答应,鞍前马后地为冯明源服务,
包括一些家务事也一并帮其处理得 妥妥帖帖。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冯 明源与韦某某、彭某三人间的关系 迅速升温,开始称兄道弟。无论在 校内还是校外,韦某某和彭某都以 “老大”“大哥”或者“老板”来 称呼冯明源,冯明源也非常享受当 “大哥”的感觉,在各种饭局应 酬、私人聚会的场合中,都有他们 三人共同进出的身影。
权力在手,三人的胃口也越来 越大。他们绕过分管学校后勤工作 的领导,牢牢把控着学校招标采购 这块“大肥肉”。冯明源将其社会 上的朋友李某介绍给韦某某和彭某 认识,并指定韦、彭二人将学校的 基建和设备采购项目交由李某的招 投标公司来承接。
有了冯明源的授意,在韦、彭 二人的“通力协作”之下,2013年至 2018年,市交通学校的绝大部分招 投标采购项目都由李某的招投标公 司来运作,让李某赚得钵满盆满。
之后前来为他送钱,俨然成为了冯 明源的“提款机”。
2018年春节前,李某找到冯 明源,说还有60万元感谢费要送给 他。冯明源当即表示同意,并提出 先把钱放在李某那里,需要时再提 出来。然而,这一“提款”计划还 没来得及实施,冯明源就被市纪委 监委留置了。
败坏风气终遭严惩

中小学校长腐败案例透析

中小学校长腐败案例透析

中小学校长腐败案例透析近年来,一向被称为“清水衙门”的教育领域频频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其中,中小学校长的纷纷落马引人深思……一、案件实录『案例一』斯文校长疯狂一生贪了数百万娶了仨老婆黄东疯狂敛财数百万,他做过农业学校校长兼党委书记,他任过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拥有在职研究生学历……可最后,他的斯文外衣被剥去后,只是比其他腐败分子更多了些狼狈和尴尬。

办案人员抓获黄东后当众验包,2万元现金、几本存折、一张南海超市购物单(基本为妇儿用品)、小学生入学通知书……东西一样样从包里搜出来,黄东的脸色也越来越难看。

随着案情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事情还真是不那么简单。

原来,与黄东案联系在一起的除了他的受贿巨款之外,还有一场将三个老婆“明媒正娶”娶进家的重婚闹剧。

『案例二』温州受贿案从小学校长到教育局副局长被银弹20万击倒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基建财务科科长易会礼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此系列案件共揪出该区教育系统五条蛀虫,下至小学校长、上至教育局副局长,包括原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副局长潘庆明(兼任龙湾中学校长)、原龙湾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朱芳弟、原龙湾中学总务处副主任叶龙、原瑶溪镇第一小学校长苏世清,他们均因涉嫌收受贿赂而被提起公诉,涉案总额二十余万元,他们的腐败领域都集中在基建财务和人事方面。

此案开庭前,原龙湾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朱芳弟、原龙湾中学总务处副主任叶龙、原瑶溪镇第一小学校长苏世清等案件均已开过庭。

苏世清已于今年7月21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扣押的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而此案中职位最高的人物,原龙湾教育局副局长潘庆明(兼任龙湾中学校长)也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三』贪婪女校长因受贿罪被查处江苏南通小海小学出了一个腐败女校长杨玉燕。

在新教师的录用、教师的引进、晋级晋职、职称评定等方面,杨玉燕同样不厌其烦地亲自过问,因为她能从中收受钱物。

据统计,仅在教师录用等方面,杨玉燕就先后收受过近40名教师的“好处”,占学校老师总数的一半。

校长案例处置报告范文

校长案例处置报告范文

校长案例处置报告范文一、案情始末2019年某中学校长李某被举报收受贿赂,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私人谋利。

据举报人陈某提供的线索,李某在校内多次收受家长送给他的现金礼物,并涉嫌在师资招聘、学生评优等方面进行了违规操作。

故此,中学教育局成立了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以还原真相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调查过程经过两周的侦查,调查组先后采取了以下几个步骤:1. 举报线索核实:对举报人陈某进行了询问,核实了他的身份以及提供的线索的可信度。

2. 目击证人调查:调查组找到了部分家长及学生作为目击证人,对他们进行了调查,了解李某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表现。

3. 财务核实:审核学校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比对校长李某及其家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4. 相关资料梳理:收集整理了与案件有关的涉及材料,包括李某的财产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等。

三、调查结果经过调查组的努力,我们对李某涉嫌受贿的案情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1. 李某确实存在违规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和相关材料的核实,李某曾多次收受家长送给他的现金礼物,还有与家长之间的通话和短信记录,均显示了他与家长之间进行的非职务性接触。

2. 违规操作发现:调查组对学生评优、师资招聘等方面进行了逐项梳理,并发现了一些违规操作,如李某在学生评优上给与自己的孩子非正当优待,以及在师资招聘上利用职权为亲属或熟人提供便利。

3. 财务异常情况:调查组发现李某及其家人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存在明显的不符合,且无法合理解释其差异。

四、案件合法性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受贿赂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违规操作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是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务纪律,对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校长作为学校教育管理者的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需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建议:1. 根据收受贿赂的证据,李某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2. 根据违规操作的情况,李某应被免去校长职务,并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学校上报有关部门,对其他工作人员在此案中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2篇)

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我国教育系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教育工作者因个人私欲,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分析一起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教育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二、案例概述案例时间:2018年案例地点:某市某中学案例当事人:该校校长张某案例简介:张某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家长贿赂,为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严重损害了学校的教育秩序和公平。

三、案例经过1. 背景调查张某,男,45岁,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

2000年参加工作,曾任某中学教师、副校长等职,2015年起担任该校校长。

2. 案件经过(1)收受贿赂2018年3月,该校六年级学生李某家长为使儿子顺利升入该校初中部,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张某收受贿赂后,为李某违规办理了入学手续。

(2)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张某在收受贿赂后,为多名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包括该校教师子女、领导干部子女等。

这些违规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有的未达到招生分数线,有的甚至未参加招生考试。

(3)破坏教育公平张某的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该校的教育秩序和公平。

许多家长和学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案件处理2018年6月,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张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犯罪。

2018年7月,张某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滥用职权:张某作为校长,对本校招生工作有监管职责。

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严重滥用职权。

(2)收受贿赂:张某收受家长贿赂,为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2. 案件原因分析(1)个人道德品质问题:张某道德品质败坏,贪图私利,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监督机制不健全:该校在招生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张某有机会滥用职权。

高中校长案例分析

高中校长案例分析

高中校长案例分析
本文将分析一起涉及高中校长的案例。

案发地点为某市某高中,该校校长因涉嫌贪污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面临法律追究。

案情介绍:
据报道,这位校长在担任校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了数百万元的校内资金。

他通过虚构报销单据、提供假证明等手段,将大量资金转移到私人账户,并没有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营和教育发展。

法律责任:
校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非法分配国家或集体的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校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行为
违法,却仍然贪图个人私利,涉嫌贪污罪的行为成立。

刑法规定了针对贪污罪的刑罚,根据不同的情节,可能处以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具体刑罚的大小将由法庭根据包括贪污数额、涉案情节等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

案例启示:
该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高中校长在职务之上的权力滥用和贪腐现象。

这给我们提出了警醒,必须加强高中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高中校长的资格审核,确保担任校长职务的人员具备道德操守和廉洁从政的素质。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学校资金的监管审计,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总结:
高中校长案例中的校长行为涉嫌贪污罪,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此类案例提醒我们加强对高中校长的审核和监督,以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保证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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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篇一:对一起中学校长受贿案的深入剖析对一起中学校长受贿案的深入剖析佳木斯市院预防处去年十月,佳木斯东风区院预防处对佳木斯市第四中学校长姚亚春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初查。

经查,案犯姚亚春于2001年利用职务之便,在订购教材同步训练册中,收受回扣共计99700元。

此案转至东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现法院已作了有罪判决。

此案的查处在我市引起很大反响。

认真分析此案,对深入研究教育系统预防犯罪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特点1、犯罪主体身份集中。

由于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管理和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相对较少,因而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掌握实权的单位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2、犯罪性质单一。

主要是利用订购教材、图书、采购电教设备和订做校服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受贿犯罪已成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3、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

此案作案次数达十几次,作案时间距案发长达六年之久。

4、作案手段隐密,侦查难度较大。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为逃避侦查,对抗打击,往往在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

由于行受贿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且相互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往往暗中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行贿人不积极配合,使侦查工作难度增加。

二、发案原因剖析这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个别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经不起风浪,价值观念扭曲,产生心理失衡,导致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搞钱权交易,特别是一些身居要位或临近退位的领导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驱使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

客观上,随着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教育系统基建采购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社、服装厂、保险公司等商家“进攻”的目标。

一些商家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来拉拢教育系统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加之学校梳于管理,特别是在基建、采购等重大事项上缺乏民主监督,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可见,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因素。

三、防范对策通过对此案的认真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教育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控机制,防范职务犯罪。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制约。

对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要实行轮岗制。

二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预防教育,特别是财会、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三要严格坚持民主决定重大事项,缩小个人决策的权力空间,从客观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要充分发挥教职工职代会作用,扩大教职工在任用干部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确保广大教职工在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篇二:鲁甸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建议鲁甸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建议今年4月以来,鲁甸县检察院查办了该县教育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案件涉及1名行贿人、1名教育局计财股长和10名中小学校长。

涉案领域均集中在图书教材及教育设备采购环节。

现12件案件均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的11名被告人已被当地法院宣判有罪,另1名正在审理中。

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发现该串案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及五个方面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

一、案件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近年来,随着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教育资源得到高度整合,教育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尤其是教材及教学用品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等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已成为易发高发的新领域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重点。

(一)受贿主体多是“一把手”,权钱交易明显。

当前实施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相当大的人事权和财权,同时,中小学校长普遍存在长期掌权的现象,有的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使学校校长不同程度地产生“家长制”作风,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往往成了校长的“独立王国”,校长大权独揽为其腐败滋生大开方便之门。

与此同时,校长也成了商家的重点“攻关”目标,稍有不慎,便会成为被腐蚀的对象,走上犯罪道路。

从该批案件情况来看,11名受贿人员中,除1人系教育局计财股长外,其余10人均是中小学校长。

由于这些人都是学校的一把手,教育主管部门又把采购的决定权下放到学校,而经销商之所以主动地巧立名目向他们行贿,看中的恰恰也是这一权力,一方出钱,一方“卖”权,权钱交易特征十分明显。

(二)行贿集中、受贿分散,一人“放倒”数人。

由于学校是社会大系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学校之间其功能和需求均具有同一性。

正因为如此,一些供货商往往在与其中某一学校有业务往来后,便会向其他学校扩张业务,这一过程中,一些商家往往会采用暗送回扣等不法手段将学校负责人捆绑为利益共同体,成为一根线上的“蚂蚱”,使这些中小学校长欲罢不能,达到迅速扩张业务的目的。

既而出现查获一名行贿人带出数名受贿人,查处一案牵出数案的情况。

如该批案件查办的11起受贿案的行贿人均系同一经销商徐某。

如此突出的“一行众贿”现象,在全市已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中是较为典型的。

(三)犯罪手段单一,金钱“攻关”放长线,获取一路绿灯放行的效果。

从该批案件来看,行贿人的犯罪手段相对单一,均是以直接送钱为主。

图书经销商徐某20XX年进入该县从事经销活动,在第一次以低价位报价招标获得了向教育系统经销图书的资格后,与各学校有了业务往来,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20XX年初徐某开始了金钱“攻关”,怀揣现金不断登门“拜访”各中小学校长,然后以“好处费”、“感谢费”、“年节红包”、“回扣”等名目向他们行贿。

最终在近三年的图书经销活动中,达到了不通过招投标就获得图书经销资格,而且图书价格在原基础上高涨几倍却一路绿灯的境界。

(四)作案时间短,波及面大。

从该批案件可以看出,作案时间短、波及面大也是这一串案的显著特点。

行贿人徐某在该县真正从事非正常经营活动仅两年,却向该县11个乡镇的大部分中小学校领导及县教育局财务人员行贿。

该县中学和中心小学共29所,有16名负责人被波及其中,占全县中小学校长的55.2%,其中10人被立案调查,涉及面较广。

(五)发案环节集中在图书采购环节,变相折扣受贿使查证困难重重。

从所查办的该批案件分析发现,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图书采购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经销商与校方负责人绕开其他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经销商在图书第一进购价的基础上,成几倍提高图书价格后销售给校方获取高额利润,之后再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折扣,向有图书采购审批权的财务负责人及有图书采购决定权的校方负责人行贿,此折扣在财务帐目上无任何显示,大多是在秘密场所、非工作时间、纯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需任何手续,手段隐蔽,极难查证。

二、发案五个方面的成因分析教育系统受贿案之所以集中爆发并呈现出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既有受贿人员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上教育系统体制缺陷和机制漏洞等因素,应当引起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教育系统及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权力下放,“一把手”自主空间大。

教育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校长等“一把手”身上,主要原因就是教育主管部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不力,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

在这批串案中,主管部门权力下放过宽,尤其是在教学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把本不应当下放的采购审批权交由内设机构计财股审批,对应当整合统一采购的各学校同类物资,却没有进行整合并统一采购,而把采购权完全下放到各学校,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采购审批走过场,采购招标、评标过程中制衡机制不到位,监督缺位。

从所查办的该批案件来看,教学图书、教育设备采购未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所有教学图书、教育设备采购均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采购权到学校,学校制定采购计划,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审核,并由计财股以学校为单位分别报县采购中心批准,而县采购中心仅对作申报采购事项表册盖章认可,采购权仍然完全掌握在学校,使得整个监督流于形式。

(三)验收走过场,孕育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在案件查办中还发现,采购完成后的验收环节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20XX年该县有关部门曾接到举报,一些学校在图书资料进购中存在大量非法出版物,20XX年该县文化稽查部门展开调查,确认该县一些学校存在大量非法出版、盗版书籍,而这些书籍全部是经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可见验收过程走过场明显,验收的监督流于形式。

正是因为大量低次劣质书籍的存在,导致了教材购销业务中的标价与实售价相差较大,经销商利润可高达几倍,在如此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使经销商更加不惜代价,以较高的回扣向相关人员“攻关”。

也正是因为验收走过场,使这一“攻关”在走过场验收人员的眼皮下轻而易举地“过关”,滋生了“攻方”与“被攻方”的侥幸心理,孕育了行贿受贿的“沃土”。

(四)学校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把拿回扣当违法,不把收受贿赂当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由于教育系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对学校教学质量、学生升学率等比较重视,而忽视了对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纪律及法治教育,致使一些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为商家轻而易举地拉拢、腐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利益诱惑,铤而走险。

在一些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下,纯洁的教师队伍和教育工作者已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

在被查处的校长中,曹某、马某等二人系“二进宫”,在之前也曾因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过,然而他们仍然不思悔改、吸取教训,在金钱面前抵不住诱惑,总认为伸手不一定会被发现,从而铤而走险,最终触犯法律。

三、防范建议多年职务犯罪防范经验证明,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教育、监督、制度的“防”和查办的“打”上同时着力,才能筑牢教育系统,尤其是“校长”这一特殊群体无远离职务犯罪的防线。

(一)教育是基础,加强对教育队伍特别是教育系统的领导班子的教育,筑牢远离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教育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加强教育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奉公教育及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特别要注意利用教育系统查处的典型案件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选拔校长和竞争上岗机制,从中发现和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创新意识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走上领导岗位,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避免因校长长期掌权而出现的“一言堂”、“一潭死水”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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