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2003.1(关于94方案原同住人死亡未确权、夫妻约定忠实赔偿、租金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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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同住人认定和权利

94方案同住人认定和权利

94方案同住人认定和权利【实用版】目录1.94 方案的背景和意义2.同住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3.同住人的权利和保障4.94 方案对同住人权利的影响5.结论正文一、94 方案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房产问题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之一便是 94 方案。

94 方案,全称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是国务院于 1994 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旨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同住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在 94 方案中,同住人是指在一个住房单位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员。

同住人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在同一户籍内;2.必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3.必须是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同住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三、同住人的权利和保障作为 94 方案的受益者,同住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同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优惠政策:同住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优惠政策,如购房补贴、贷款优惠等;3.保障性住房:对于符合条件的同住人,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

四、94 方案对同住人权利的影响94 方案的实施,对于同住人权利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优惠政策和保障性住房,许多同住人解决了住房问题,改善了生活条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94 方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过于严格、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等,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五、结论总之,94 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政策,对于解决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住人作为政策的受益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发文字号】法发〔1996〕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05【实施日期】1996.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

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1、确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

“94方案”确定了出售公房应当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属于可售公房的范围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当时限制在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擅自、变相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迁离、国外定居或者逾期未归者暂时不能购房。

2、确定了购房人可享受的优惠条件和购房程序。

“94方案”的优惠条。

件有:按照规定享有工龄等优惠,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缴房产税、契税、缓征地租,免缴新建公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的优惠,同时还给予5%的一次性优惠,并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对于购房人以现金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

中、小学教师(含已退休者)在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94方案”确定的购房程序为:经过宣传,出售人和购房人达成合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3、限制权利行使法律遗留纠纷在“94方案”中存在着用行政手段控制民事权利,限制购房人权利行使的问题,具体为:首先,对共有人的房产权利进行了限制。

“94方案”中要求“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追诉期限是多久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追诉期限是多久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追诉期限是多久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追诉期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追诉期是多久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追诉期是多久
1、去离婚财产分割有效期,分为以下情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或应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夫妻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

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1、确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

“94方案”确定了出售公房应当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属于可售公房的范围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当时限制在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二、“94方案”遗留问题的解决和法律出路1、“94方案”购房权利人的认定“94方案”中的购房权利人认定缺陷产生了纠纷的后果,为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沪房地技(1995)652号“通知”明确:“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该《意见》还明确:“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这一执法意见客观上为“94方案”购房纠纷合法权利主体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2、“94方案”共有人主张权利的时效首先,共有人提出共有主张时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时。

如果按照《意见》,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方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

许多售后公房的共有人在知道并主张共有权利时可能已过诉讼时效。

上海动迁94方案司法解释

上海动迁94方案司法解释

上海动迁94方案司法解释上海1994年开始房改,当时“94方案”对房屋产权登记是这样规定的:“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

也就是说,房地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的名字,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其他房屋共有人则无法登记。

这一政策规定虽制定于二十年前,且很快被修正,但其所遗留下来的房屋共有产权纠纷问题却仍在持续发生,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间的和谐与安宁。

一、典型案例1994年,张父和张母依据“94方案”买下一套公房,产权登记在儿子张先生名下。

1998年,吴女士与张先生结婚,且婚后一直居住在该套公房内。

二人结婚前,张父和张母曾口头承诺将该套系争公房赠送给张先生和吴女士,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张父和张母的这一承诺,吴女士才答应跟张先生结婚的。

2006年,为便于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张先生按银行要求以房屋买卖方式将系争公房登记过户到了吴女士名下,随后顺利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做生意。

2008年,张先生不幸突然离世。

2014年9月,张父、张母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与吴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张父张母名下。

吴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一时不敢相信自己居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屋竟然还不是自己的。

二、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经深入研究后作出以下分析:(一)房屋产权人的认定“94房改”时,该公房内有张父、张母和张先生一家三个成年同住人,根据上海市高院1996年10月31日印发的《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1996)250号〕第9条“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这一规定,虽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张先生一人名下,但张父、张母皆为系争公房的共有产权人,房屋为张先生和张父、张母三人共同所有。

A律师谈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房确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律师谈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房确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房,产权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出资人,在诉讼时效内均有权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确认自己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确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A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如下原则:第一,九四方案确权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开始,计算两年。

所谓发生争议时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之日”。

法院一般会认定权利人起诉时或主张权利时为争议发生日,该日期一般会做比较宽泛的认定。

第二,九四方案确权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权利人名下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今大多数九四方案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第三,九四方案房屋登记权利人死亡的,确权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推定诉讼时效届满。

九四方案作为一种项临时性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项制度所带来的影响也将逐渐减少,但是如果确权人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届满,应当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附:沈a等与C共有纠纷上诉案案情简介:被上诉人C系上诉人沈a、沈b的父亲,沈a、沈b的母亲E于1992年去世,C 于2005年再婚。

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原为承租公房,承租人为某某。

1994年11月24日形成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主要内容:系争房屋承租人为C,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上述房屋,并委托C作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该委托书同住成年人一栏有沈a的签名及盖章。

同日形成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显示,C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杨浦区房产管理局控江房管所签订该合同,共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497.58元购买系争房屋。

购买该房屋时,沈a、沈b及C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

系争房屋购买售后产权手续均由C办理,并使用了C的工龄,沈a、沈b亦支付了部分公积金。

1994年12月17日,C登记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

社区法律咨询案例一百问(3篇)

社区法律咨询案例一百问(3篇)

第1篇一、物权法相关问题1.问:什么是物权?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问:物权有哪些种类?答: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问:什么是所有权?答: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问:什么是用益物权?答: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问:什么是担保物权?答: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

6.问:什么是相邻关系?答: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7.问: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答:相邻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8.问:什么是共有?答: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9.问:共有分为哪几种?答: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0.问:按份共有人如何行使权利?答: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11.问: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权利?答: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12.问:如何分割共有财产?答: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共有人的份额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13.问:什么是抵押权?答: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4.问:什么是质权?答: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5.问:什么是留置权?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二、合同法相关问题16.问:什么是合同?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7.问:合同有哪些种类?答: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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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问题1:对于超过答辩期以后才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还需要作出书面裁定?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在答辩期过后,当事人均不再享有提出管辖异议的诉讼权利。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无须作出裁定。

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

问题2:对于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企业法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答: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

企业法人虽然不存在出境的问题,但由于涉及企业法人的许多诉讼事项需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

因此,如果特定案件的审理确实有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必要的,也可以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问题4: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是接事实婚姻处理,还是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加以区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问题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那么,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佥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二年?答:利息是由本金而产生的法定孳息。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

虽然它们是独立于租金给付以外的给付,但是它们都是以存在租金这一主债权为前提的,当租金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事由而归于消灭时,租金的利息、违约金也不复存在,所以它们是由给付租金这一主债务而产生的从债务,故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与追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一致,也是一年。

问题6: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94方案)购买的套有住房,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可否确认为售后房的产权共有人?管:在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及以后的有关出售规定中都明确,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八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其次,我们认为94方案这一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

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

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

问题7:接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答: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对售后公房产权的共有属当然共有,即无论其生前是否主张权利,都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死后其应得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

我们原则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所以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的有效凭证.一般应以登记为准。

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院已在1996年发布的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这一条规定,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因为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而是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无奈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

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

问题8:目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只有工伤伤残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两个标准,而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遇到既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谖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有待明确。

答:我们认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意见反馈]《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2期(总第3期)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出租人自始来交租金是一种违约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

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叉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

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

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

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因此,将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于分期起诉显然没有意义。

况且,在承租人几次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还有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对支付租金时问的约定本身,就是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就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的权利,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舍同义务,就是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将失去法律意义。

而且,如果说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就保护了出租人的利益,因而就不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因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也还是可以继续计算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永远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了呢?如果可以这样,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将可能因违约金条款的订立而失去适用的余地;四、至于适用诉讼时效势必导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保护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相悖,我们不能赞同。

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

鉴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上海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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