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规范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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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服务大厅规章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大厅规章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大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综合服务大厅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大厅是村民群众获取信息、办理业务、咨询服务的重要场所,居民应当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文明有序利用大厅资源。

第三条社区综合服务大厅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居民均可凭有效证件在大厅内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大厅管理第四条社区综合服务大厅的开放时间为每天8:00-18:00,节假日照常开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进入大厅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引,保持大厅内秩序。

第六条居民在大厅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建议手机静音,避免影响他人。

第七条禁止在大厅内进行赌博、打牌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立即报警处理。

第八条大厅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大厅。

第九条大厅内严禁盗窃、侵犯他人财产,如发现有此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第十条大厅设有儿童游玩区,家长应当时刻监护孩子,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十一条居民可在大厅内办理如户口迁移、社保卡办理、居住证明等业务,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大厅设有便民服务台,可为居民提供快递收发、水电缴费等服务,但需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大厅设有服务窗口,各类业务均由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居民可根据提示进行排队等候。

第十四条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工作人员咨询,如无法妥善解决可向大厅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大厅内一旦发生火警、人员伤害等情况,居民应当保持镇静,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撤离。

第十六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大厅清洁卫生第十七条大厅内设有垃圾桶,居民应当自觉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保持大厅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大厅每日定时进行卫生清洁,如有异味、污渍等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处理。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A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6〕50号)和《AA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AA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36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党群服务阵地用房、居民群众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三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

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AA市AA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项目(含商住用地内兼容住宅)、各类政策性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更新中涉及住宅部分的配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城乡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区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规划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社区用房管理规约制度范本

社区用房管理规约制度范本

社区用房管理规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用房的管理,保障社区用房的正常使用,发挥社区用房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社区用房的定义本规约所称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社区警务室等社区工作机构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

第三条社区用房的管理原则(一)社区用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社区用房的合理使用。

(二)社区用房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的原则,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和活动需求。

(三)社区用房的管理应当坚持节约使用、保护环境的原则,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社区用房的管理机构社区用房的管理机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社区用房的使用范围社区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社区警务室等社区工作机构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办公和活动。

第六条社区用房的配置标准社区用房的配置标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人口、地域、功能等因素提出,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社区用房的建设和验收社区用房的建设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社区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社区用房的维护和保养社区用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社区用房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社区用房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社区用房的转让和出租社区用房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给个人或者非社区工作机构使用,确需转让或者出租的,应当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社区用房的管理制度社区用房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社区用房的使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确保社区用房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一条社区用房的监督和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社区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社区用房的正常使用。

社区用房管理制度

社区用房管理制度

社区用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用房,提高社区用房的利用效率,促进社区居民的文化、娱乐、休闲等需求的满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的公共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娱乐室、会议室、健身房等。

三、使用对象社区用房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社区居民卡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社区用房。

对于非居民或团体组织的使用需提前向社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四、使用方式1. 预约制度:社区居民可提前预约社区用房的使用时间,最多可提前一个月预约。

非居民或团体组织需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2. 临时使用:当社区用房空闲时,社区居民可直接前往使用,但需遵守社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3. 使用时间:社区用房的使用时间一般为早上8:00至晚上10:00,具体使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使用费用1. 社区居民免费使用社区用房,但需遵守社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2. 非居民或团体组织使用社区用房需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费用标准由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六、管理规定1. 使用社区用房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区居民卡,非居民或团体组织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使用社区用房时需遵守社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在社区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影响社区正常秩序的行为。

3. 使用社区用房后需保持房间整洁,妥善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社区用房内的设备设施。

4. 使用社区用房时需注意安全,遵守消防规定,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社区用房内的安全。

5. 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时,需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七、违约责任1. 对于违反社区用房管理规定的居民,社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制使用或取消使用等措施,严重者将予以处罚。

2. 对于违反社区用房管理规定的非居民或团体组织,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社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居委会服务用房管理制度

居委会服务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委会服务用房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居委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服务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居委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应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居委会主任对本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负总责。

第六条居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委会办公室负责居委会服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居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居委会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服务用房范围第九条居委会服务用房包括:(一)居委会办公室:用于居委会日常办公、接待居民、召开会议等。

(二)活动室:用于开展各类社区活动、培训、讲座等。

(三)会议室:用于召开居民大会、座谈会等。

(四)图书室:用于存放图书、杂志、报纸等资料,供居民借阅。

(五)其他服务用房: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设置的辅助用房。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条居委会服务用房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居委会办公、会议、活动等基本需求。

(二)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合理规划服务用房的使用。

(三)保证服务用房的安全、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居委会服务用房的使用流程:(一)申请:居民或社区组织需使用服务用房时,应提前向居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批:居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预约:经审批同意后,由申请方预约使用时间。

(四)使用:申请方按照预约时间使用服务用房,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居委会服务用房的使用规定:(一)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涂鸦、损坏。

(二)合理使用水电,节约能源,杜绝浪费。

(三)使用活动室、会议室等场所时,应提前做好场地布置,保持场地整洁。

社区用房管理规约制度模板

社区用房管理规约制度模板

社区用房管理规约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用房的管理,合理利用社区资源,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社区用房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社区用房管理的各项规定;(二)公开透明:社区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三)合理使用:合理分配和使用社区用房资源,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四)长效管理:建立健全社区用房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区用房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社区用房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社区用房的规划与建设应结合社区发展需求和居民人口规模,合理确定社区用房的规模、选址和功能。

第五条社区用房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居民的使用需求,兼顾社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社区用房的建设项目应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

第七条社区用房的建设资金应按照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居民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确保社区用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社区用房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社区用房的管理应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建立健全社区用房管理制度,确保社区用房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社区用房的使用应按照功能分区,合理分配资源,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

第十条社区用房的使用者应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责任义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社区用房的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社区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第十二条社区用房的使用者应负责社区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社区用房的安全和整洁。

第四章社区用房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社区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区居民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社区用房进行检查,确保社区用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社区用房管理规约的行为,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步伐,有效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加快社区建设、推进三社联动实践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中心城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务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以党务政务、文化生活、法律调解、健康休闲、自治管理等党群综合服务为主的公益性用房,需与社区卫生、文体、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

第三条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要按照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配置,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平方米左右,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深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全岗通”机制,社区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和办公面积不得超过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20%。

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运营等方式,提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第四条社区服务用房要根据全市社区规划修编优化完善布点设置,以方便居民办事服务原则,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选择规模较大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出入位置进行配建,尽量沿街选址且一楼要有一定的服务区域,不得安排在住宅小区围墙内,并根据实际配置一定数量的车库或车位。

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

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

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作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社区的整体建设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用房是指由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供社区居民集体活动、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用途的场所。

社区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设施等由具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条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在社区用房内进行各类活动的场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培训、文艺演出等。

第二章社区用房的使用管理第四条社区用房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预约、使用、维护、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居民可通过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约方式提前预约社区用房,预约成功后可在约定时间内使用。

第六条使用社区用房的居民需按时到达,并按照预约的时间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或提前结束活动。

第七条在使用社区用房期间,居民应当爱护场地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设施。

第八条居民在使用社区用房期间,需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保持秩序,不得产生噪音扰民,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社区用房内不得进行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使用社区用房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活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社区用房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社区用房的维护管理是保障社区用房设施完好,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

第十二条社区用房的维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清洁、设备维修、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维护管理计划,并组织专人负责执行,确保社区用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居民在使用社区用房期间,需自觉爱护设施,如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社区用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详细记录社区用房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设备更新计划。

第四章社区用房的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社区用房的费用管理是指居民在使用社区用房时应当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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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规范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区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社区群众和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日立照料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用房等。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保证社区综合服务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配置标准
第四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城市社区应达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600 平方米以上。

达不到600 平方米的,如有房源,街道可以采取购买、划拨、租赁等方式,配齐社区综合服务场所用房;也可就近社区施行共享。

第五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根据服务需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办事,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相关配套。

第六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功能设置及标准:
1.室内服务大厅。

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公共服务项目和便
民服务项目。

主要是党建、社会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综合类等便民服务。

凡不涉及居民日常事务、切身利益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窗口。

2.多功能室(会议室、党员活动室、道德讲堂、远程教育室等):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 平方米,配备课桌、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等。

按照满足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以及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实际需要确定设施配备。

3.警务室:用房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按照公安部警务室建设标准建设,统一设置警务室标识、标牌、灯箱、外墙外观和公
4.调解室: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5.文体活动室(娱乐室、健身室):用房面积不少于60 平方
6.办公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7.图书阅览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并配备书橱、阅览桌,有条件的可配备微机和网线。

8.养老或托老服务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房面积。

9.室外文体活动场所。

配有健身器材,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可以满足群众健体、娱乐等需求。

10.设置宣传栏、公示栏。

公示栏和宣传栏应设置在醒
目位置,便于群众阅览。

公示栏应经常更换公示事项,宣传栏应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七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结合居委会实际,合理设置室内外功能区,提倡一室多用、一场多用。

第八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维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的,其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及设施由街道统一调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用房侵占、挪用、抵押、出租盈利或改作他用。

街道将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综合服务管理规范
第十条统一规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名称。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统一名称为:xx 区xx 街道办事处xx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悬挂中国社区统一标识(LOGO)。

标识应悬挂在社区服务中心大门所在墙立面显著位置或挂于大厅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管理使用建立以下制度:
1.场地管理制度。

制定场地(含各功能室)使用、管理、维护等制度,明确各相关方权责。

2.利益相关方管理制度。

建立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事务管理机构等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息公开、意见征集、沟通反馈和监督评议机制。

3.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经费收支、财务审核、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制定包含电子、纸质及其他媒介形式,涵盖行政、财务、人事、服务、合作伙伴等内容,以及对档案保管、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详细制度。

第十三条各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合理确定设施开放时间,周末和节假日应适当安排开放时间,满足群众的需要。

第十四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设置志愿者、专业协会等社会服务力量服务活动场所,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利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进行有偿服务时,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方可进入。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坚持低偿或无偿原则。

第十六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建立与街道的对接机制,实现社区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

通过网络服务居民,倾
听民情。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社区服务大厅,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

第十八条社区服务大厅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填单台、接待椅、地面、电脑、后台办公室、档案室等保持整洁干净,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九条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要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杜绝不健康网站。

严禁利用电子阅览室微机发布造谣、煽动等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娱乐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室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设施出现损毁应及时修理,确保设施使用安全,功能完善。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照顾好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制定明确的卫生管理制度,倡导良好的卫生清洁习惯,张贴禁烟标志。

第二十三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责任区分工明确。

服务设施做到无积尘、无蛛网、无污迹,活动场所无垃圾,重点区域定期消毒。

卫生间保持正常
使用,坚持定时冲洗打扫,保证清洁无异味。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分工为各功能区安全责任人。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该组织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社区服务中心有偿经营的部分,投资方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中心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完好畅通。

第二十六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尽快消除并上报街道备案。

在安全隐患未解决前应停止使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

第二十七条定期对使用的服务设施、电器设备、水电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加强值班巡逻。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巡视制度,及时处理活动场所发生的人员纠纷。

第二十九条做好下班前的全面检查工作,确保活动人员全部离去、电源电器全部关闭、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
关门落锁。

第三十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内的设施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所有固定资产应统一建档造册,由各活动区或办公室保管、使用,贵重物品由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街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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