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以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且在场厂内所有的机动车辆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2. 安全监察责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责任由场厂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包括: -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 监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程;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 安排专人进行机动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 及时处理发生的事故和故障,防止事故扩大化; - 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 定期评估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察的效果。
3. 驾驶人员安全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对相关交通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 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能够熟练控制和操作机动车辆; - 严禁酒后驾驶和吸烟驾驶,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 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严禁私自超载或超速行驶; - 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并且严禁乱停车和乱变道; - 遇到突发情况必须保持冷静,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 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 遵守场厂内的交通指挥,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进行; - 参加场厂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为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 每辆机动车辆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车辆外部和内部的各项安全设备的功能正常性检验; - 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并且定期对灭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和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录,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包括违章记录和事故记录; - 对场厂内的交通道路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平坦和安全; - 在机动车辆活动中设置必要的路标和警示标志,提醒驾驶人员注意交通安全; - 在车辆停放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车辆滑坡和碰撞;- 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 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一、总则为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保障人员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包括场厂安保人员、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
三、车辆管理1.机动车辆应依法登记,并按要求配备保险。
2.带有故障的车辆严禁驾驶。
3.每天上班前,车辆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照明等重要配件。
4.机动车在停放时一定要拉紧手刹,并在坡道上挂挡,防止车辆自行滑动。
5.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装机动车辆,特别是关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安全设施的改装。
6.查验机动车辆改装后,要向安保部门报备并进行重新审批。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与驾驶的车辆类型相符。
2.驾驶员许可的车辆类型、驾驶路线等均应在范围内执行。
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程,禁止违章行为,特别是超速、酒后驾驶等。
4.驾驶员上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装置、照明等重要部位。
5.驾驶员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上车。
6.驾驶员应对车内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车辆内部秩序良好。
五、安全管理1.每台机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有效。
2.机动车辆严禁在道路上私自改道、超车、抢行及驶离正常车道行驶。
3.行驶过程中严禁向车外掷物、吸烟等行为。
4.机动车严禁超过乘坐的最大载人量行驶。
5.机动车辆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行驶时,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6.正常生产作业期间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区,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及电源管线旁边。
六、督促检查1.安保人员对场厂内机动车辆每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处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2.安保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严格督促并罚款处理。
3.被安保人员要求停车检查的机动车辆应立即停车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的驾驶员或车辆,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红牌、罚款等处理措施,并给予相应的安全教育。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目录:一、引言二、背景与目的三、适用范围四、定义及术语解释五、机动车辆安全监察人员管理5.1 职责5.2 岗位设置5.3 岗位要求5.4 岗位培训5.5 岗位考核和奖惩六、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设备6.1 设备类型6.2 设备要求6.3 设备检测与维护七、机动车辆安全监察流程7.1 进场前准备工作7.2 进场检测流程7.3 监察记录管理7.4 检测结果与处理八、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管理制度8.1 安全监察计划8.2 安全监察记录管理8.3 违规处罚制度8.4 安全监察报告制度九、机动车辆安全监察风险管控9.1 安全风险评估9.2 风险管控措施十、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绩效评估10.1 绩效评估指标10.2 绩效评估方法十一、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宣传教育11.1 宣传教育活动11.2 教育培训材料十二、总结一、引言机动车辆在生产场(厂)内是生产运行的重要工具,但如何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是每个生产厂家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生产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程。
二、背景与目的机动车辆安全监察是为了保证生产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并减少机动车辆事故的发生。
本规程的目的是规范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并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机动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三、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场(厂)内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叉车、挖掘机、装载机等。
四、定义及术语解释4.1 机动车辆:指生产场(厂)内使用的具有机动装置,能够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4.2 安全监察:指对机动车辆的现场检测和监控,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4.3 监察设备:指用于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头、传感器、终端设备等。
五、机动车辆安全监察人员管理5.1 职责机动车辆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生产场(厂)内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监察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宣贯

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 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2.3
1.3 特殊规定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 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 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告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 观光车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 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 20m的短坡除外)。
2.2.4.3 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 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3.2 叉车 原要求 2.2.4.3.3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 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度。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质检特函(2017)26号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 ,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 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 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 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 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 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
1.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 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 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 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设置具有8个(含8个)车轮的非轨 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合的非封闭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 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 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一、引言
机动车辆在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般要的作用,在实现生产经营和物流等方面及物流、客运等活动中至关重要。
为了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检验,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境友好。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现就机动车辆的检验特别规定如下:
二、机动车辆检验
1.机动车辆检验,按照机动车辆国家标准GB/T31463进行,包括车辆外观检查、操纵和控制系统检查、动态检验等内容;
2.检验工作应当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的全责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进行;
3.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关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4.检验中,应当使用专业检验设备,并严格按照GB/T31463规定要求执行;
5.检验完毕后,在结果出具书记后,由检验机构长签字和盖章,以证明检验已经完成;
三、注意事项
1.机动车辆检验期限应当严格按照GB/T31463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辆检验应当在专业检验机构中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3.严禁营运车辆通行不合格的证书,应当及时向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报告检验结果。
四、结束语
希望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能按照GB/T31463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检验质量,及时报告测试结果,为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并查验牌照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外观检查
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外观检查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外观检查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
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29 系 5.4 检
30 验 5.5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31
5.6 减震器性能
共3页 第2页
检验结果
结论
8
续报告№:
序 项 项目 号 类 编号
32
6.1
6
33 转 6.2
34 向 6.3
35 系 6.4※
36 检 6.5 验
37
6.6
38
7.1※
39
7.2※
40 7 7.3
4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 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 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 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 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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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受位当向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料,并安排相关的人到配合。
第十一条厂内机行督的目,不得少于《告》所列目,具体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当按照《厂内机督内容要求与方法》(附 3,以下称《要求与方法》)的定施。
第十二条程中,人当行。
原始(以下称原始)中,当各个目的情况及果。
原始表格由机构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不少于《要求与方法》定的内容,且方便操作、《告》的填写及算机管理,个目另列表格或附以方便。
第十四条原始中可使用一定的,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等。
有数据要求的目填写数据;无数据要求但有需要明的目,可以的文字明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无此”、“待”和“ 附”等。
第十五条原始当有人的字和日期,并当有校核人的校核字。
第十六条完成工作后,机构必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中的数据和果,填写并向受位出具《告》。
《告》的必有、核、批准的人字和机构用章。
第十七条《告》中有数据要求的目,在“ 果”一中填写或、算理后的数据;无数据要求但有需要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 无)等此单项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精度备注1转向参数测试仪0.1N/ m ;0.1 °2侧滑仪0.1m/km3转向轮定位测试仪0.1 °4制动性能测试仪0.01m5液压踏板力计0.1N6声级计0.1dB ( A)7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 < 1%;垂直 < 5%选用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 试片选用10烟度计、尾气分析仪选用等其它检测仪器附录: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检验项目1.整车检查2.动力系检验3.灯光电气检验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编号1.1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外观检查,查阅档案并查验牌料及档案齐全。
照1.2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外观检查1.3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外观检查1.4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外观检查1.5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1.6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外观检查与操作试验1.7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外观检查与查验相关合格证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按照 GB1496、GB3845或 GB3846 1.8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5 或 GB14761.6规定测量的规定。
2.1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外观检查落、损坏。
2.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操作试验与观察正常起动、熄火。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2.3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漏油现象。
3.1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查对说明书并查验实物3.2 ※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
外观检查3.3车辆应安装嗽叭,且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观察、验证与测量105dB(A) 。
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3.4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观察与检查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4.传动系检验5.行驶系检验6.3.5车辆应安装电源总开关,且灵敏有效。
观察与检查蓄电池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必须有 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3.6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有10mm。
绝用直尺测量与观察缘层必须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
3.7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外观检查与测试制电路应装有电流保护装置。
3.8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正常,电刷接测试检查触良好,防护罩齐全。
4.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操作试验与观察4.2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直尺测并对照查验定。
4.3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操作试验跳档,不乱档)。
4.4传动系运转平稳,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操作试验与观察※液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操作试验4.5机。
4.6静压传动车辆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操作试验动机。
5.1 ※车架和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或使用的连接应紧固。
仪器探伤5.2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型号的轮胎,其型号符外观检查与查验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轮胎5.3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4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
外观检查5.5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外观检查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联接应紧固。
5.6减震器性能良好。
外观检查6.1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向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等仪器检右各不得大于 15 度。
测转向系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6.2操作试验检验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方向盘转向力应符合标准规定:7.制动系检验8.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6.3手操作力应为 10-30N ;采用机械式转向的车辆,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不大于150N。
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6.4 ※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采用拼凑、焊接方法修复。
6.5侧滑量不得超过 5m/km。
6.6转向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且功能7.1有效,驻车制动器必须是机械式。
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能达到附表规定的有效制7.2 ※动效能。
7.3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技术要求。
7.4脚踏式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 700N。
7.5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