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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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 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03-07|编辑:biaozhunwang|【大中小】部门规章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实验室内从事的试验种类多,范围广,因此实验室产生的污染物品种多,成分复杂,需要分类处理。

不同机构依据任务设有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和放射性实验室等专业实验室,进行相应的实验活动。

然而,在一些生物学研究活动中,有时会用到少量的放射性物质或能量很低的射线照射装置,产生放射性废物,常用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其废物的特点可参考《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 457—2014)的附录A。

针对生物学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特点,在实验活动中如何处置放射性废物应遵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2010)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结合生物学研究的特点,考虑放射性危害因素和生物危害因素共同存在的情况,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 457—2014)附录B提供了医学、生物学放射性废物管理主要阶段流程图。

一、放射性废物定义和分类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活度浓度大于国家确定的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为了收集和处置的方便,可将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

按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活度水平,可分为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三类。

按放射性废物的物理性状,可分为放射性气载废物、放射性液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三类。

按放射性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可分为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T1/2>5 年)、中等半衰期放射性废物(60d<T1/2≤5 年)和短半衰期废物(T1/2≤60d)三类。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或分级比较复杂,要根据废物放射性水平和所含核素的半衰期进行区分,2018 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发布新制定的《放射性废物分类》,将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五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范畴。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 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l3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r按(;RATI.} 1999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厂相应修改外,新版作1如下主要修改:'T',新编呀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从本原则”两章.强调T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优化管理和设1/: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i放射性废物怜理的原则》il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重新组织改写r“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一r相应的修改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糕凤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针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F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GB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3篇)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3篇)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____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____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____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____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____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____%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202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A、火险B、肃静C、禁烟D、放射性参考答案:D2.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管理制度。

A、资质;资格B、资质;资质C、资格;资质D、资格;资格参考答案:C3.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

A、二次污染B、次生风险C、诱发灾害D、次生危害参考答案:D4.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A、允许B、可以C、不得D、适宜参考答案:C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A、县级B、县级以上C、省级D、省级以上参考答案:B6.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A、辐射安全风险大小B、辐射工作时间C、辐射单位地点D、辐射工作人员数量参考答案:A7.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A、10B、15C、20D、30参考答案:C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A、卫生主管部门B、公安部门C、财政部门D、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参考答案:D9.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A、10B、15C、30D、60参考答案:C10.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提出进出口申请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在医疗机构中,医疗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两类: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其中,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头、手套等一次性器械,以及被污染的纱布、绷带等。

液体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溶液、洗手间废水等。

针对这些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分类收集: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废物的制度,将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分开存放,确保不发生混合。

为了方便分类收集,可以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不同颜色的废物箱,以便于员工正确分类投放。

2.密闭包装:对于放射性废物,应采取密闭的包装方式,以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被污染的注射器、手套等一次性器械应密封在塑料袋中。

同时,还可以使用特殊的密闭容器储存放射性核素溶液等液体废物。

3.标识和记录:医疗机构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标志,以防止误操作和发生意外。

同时,还需要建立废物记录系统,记录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日期等信息,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4.定期收运:医疗机构应与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合作,定期安排废物的收运和处理。

这些废物处理单位需要具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资质,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在废源处理方面,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原位处理:医疗机构可以在院内设立废源处理设施,对废源进行处理。

一些小型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放射性核素沉淀仪等设备,通过放射性核素沉淀、沉降等物理化学方法将废源处理为固体废物。

2.外包处理: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废源外包给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这些单位通常具备更专业的处理设备和技术,能够有效处理各类废源。

无论是医疗放射性废物还是废源,处理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处理时,应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定期开展回访和检查,确保废物的处理符合规范,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总之,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的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理制度,采取分类收集、密闭包装、标识和记录、定期收运等措施,并与具备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合作,以确保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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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
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许可管理办法》已于 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12月30日
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理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理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理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它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理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理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理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

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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