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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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 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 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 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 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 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 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 产继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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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数 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
的推定,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确 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岁时,年龄最长的人为后死之人;如 均在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 数人,年龄均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岁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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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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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 (1)出生
(1)阵痛说 (2)露头说 (3)出生完成说 (4)独立呼吸说 (5)存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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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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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h
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
5、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敌视待遇。 在奴隶制时期,外国人被视为敌人,被 捉拿的外国人在内国仅具有奴隶身份, 不具有任何民商事法律地位,因而他们 不可能参加任何民商事活动,成为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在古希腊, 法律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甚至 海盗抢劫外国人的财产的行为也不认为 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到奴隶社会后期 才有所改变。
美国进口商诉美国烟酒武器局案
3、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 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 遇。它既可以通过国内立法,也可以通过 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 投资而作出的特别优惠的承诺。
4、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 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 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 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 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 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 遇;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 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 要求对等。
根据国际法原则:一个在另一国领土内经商并 受该国保护的外国国民,被视为与他居住和经营所 在地国家的国民处于同等地位。一方面,就警察管 理和其他便利而言,他享受该国的保护;另一方面, 他应服从该国的政治变迁,与该国商人处于同等的 地位。在他所居住的国家发生由有组织武装部队或 士兵引起的国内或国外革命、战争、暴动或其他国 内动乱时,由此造成的损失,他所属国政府没有权 利为他要求与该国本国公民不同的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他们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受到 歧视,因为萨尔瓦多法律规定向遭受这种损失的外 国人提供与本国公民同样的赔偿。最后,仲裁委员 会驳回了美国的请求。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第三章_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法人的住所
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日本、德国、法国); 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章程指定住所说(大陆法系国家)。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 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 由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的营业中心地在埃 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的国有 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董 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 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苏伊士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 埃及无权对其采取国有化的政策。但埃及不理睬英法的 抗议。于是英法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进攻,这就是所谓 的“苏伊士运河战争”,结果英法被打败。
我国解决住所冲突的原则与办法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 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 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 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张某遗产继承案
在庭审中,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意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案是一起涉 外遗产继承案,应按该条的规定适用法律。(2)张 某死亡时的住所在日本,他的全部遗产均为动产,故 该案应适用日本法律解决。(3)根据日本法律,在 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 序继承人,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
案例: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居民国 籍的确定——双重国籍的解决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由于 历史原因,澳门现有10万余中国居民持葡萄牙护照,从 法律上讲,具有葡萄牙国籍。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 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 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澳门有10万余持葡萄牙护照 的中国居民将获得中国国籍。这样,10万余人将有中国 葡萄牙双重国籍。
国际私法主体2022

国际私法主体国际私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一)国民待遇1、概念: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2、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国民待遇制度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3、新特点:(1)国民待遇以互惠为条件互惠的要求一般都以对等为条件,而非绝对以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为互惠标准。
(2)国民待遇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3)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受到限制仅就一般而言,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并不完全一样一般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和民事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国民待遇;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不给予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1、概念: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一般是条约义务)2、法律类型:(1)按国家关系来分,互惠的和非互惠的(2)按给予的权利范围来分,无限制的和有限制的(3)按给予的条件来分,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3、范围:通常根据两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加以规定4、例外:(1)一国给予领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与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5、与国民待遇相比不同点①规定方式:双国条约或多边条约\\国内法或条约②待遇标准: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内国国民的待遇③目的: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本国人处于平等地位④适用范围:一般是概括性的一般问题\\经济贸易领域的某些事项(三)优惠待遇1、概念: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2、比较(1)与国民待遇的区别:①范围、领域:在条约或国内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领域内\\概括性的②待遇水平:可能高也可能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相同(2)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通过国内立法或条约直接给予\\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标准3、普遍优惠待遇(1)概念: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2)特点①普遍的,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由发达国这章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四)不歧视待遇1、概念:一国与另一国约定,一方不得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对方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为不利的地位。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精讲司考国际私法的主体.docx

精讲司考国际私法的主体导语:精讲司考国际私法的主体。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所谓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但土要为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只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实际上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
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一国的自然人只要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
各国对本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都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
至于外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只有在各国肯定外国人在内国具有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时,外国人才可能在内国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历史上,曾有外国人在内国毫无法律地位的情形,也曾有外国人在内国处于特权地位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具有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享受国民待遇,既强调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商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强调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内国具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各国对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一样,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主张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商事法律地位上绝对平等。
有时外国人在内国并不能参加某种民商事活动,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标志,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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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司考试题
2011年 卷一 单选第3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 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 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 法律?( )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
指内国对外国法人法律人格的承认,是 外国法人以自己名义进入内国从事民事 活动的前提。
特别认可 逐案审批 一般认可 备案 相互认可 双边条约 分别认可 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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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
1980 年 10 月国务院 《关于管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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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3.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 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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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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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 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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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8岁 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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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三、破产地社会秩序
• 破产要件 • 破产程序 • 破产债权 •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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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单一破产制
复合破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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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你现在应当能 回答这些问题 • 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为什么要补充适用 行为地法? • 外国法人的认可有哪些不同的做法? • 破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 什么是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瑞士 日本
22岁
意大利
成 年 年 龄
英国 法国 中国
24岁
奥地利
25岁
丹麦 西班牙 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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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法律行为 • 处分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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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属人法原则的例外
从事法律行为
在当事人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特别是商 业行为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适 用属人法外,还应补充适用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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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珠宝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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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补充适用行为地法的必要性
• 为了保护贸易安全和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当 事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如果属人法认为他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按行为地法 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有行为能力。
• 但后来一些国家突破商业活动的界限,把它 扩大到一切或大部分民事活动,这与保护贸 易安全的初衷就有所差异了。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的,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 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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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二、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 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 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本章主要介绍
• 自然人能力问题的 法律适用
• 法人的国籍、住所 及其有关问题的法 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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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 二、自然人权力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四、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处分不动产
有一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处分不动产 时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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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李查蒂案
Re Lizardi
法国最高法院 1861年
李查蒂是墨西哥人,22岁,在法国巴黎向一家商店签发期票,购买 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期票到期时,商店向他索取货款,他拒绝履 行合同。理由是,根据墨西哥法律,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 并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因此,缔结的合同无效。
四、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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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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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第二节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
法人
二、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人格权 的法律适用 三、破产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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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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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法规示例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7条 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能力或限制能力的人,而依 德国法为有能力者,就其在德国所为之法律行为视为 有能力。 但关于亲属法与继承法上之法律行为及其在外国不 动产之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0条
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外国人在泰国的法律行为, 虽依本国法无能力或限制能力,但依泰国法有能力的, 即视为有能力。这条规定不适用于亲属法及继承法的 法律行为。对于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能力,依不动产 所在地法。
法国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 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依该法典第三 条规定,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如果按墨 西哥法律,李查蒂无行为能力,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适用了法国法,判决李 查蒂已达成年年龄,合同有效。 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称:“法国人并无知悉所有国家之不同法律以及 其有关未成年与成年规定之必要”,“只要法国人无轻率或不谨慎, 且以善意与之交易者,其所缔结之契约,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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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
• 我国属人法路线的变化
从 国籍国法(本国法)、住所地法 到 经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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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 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 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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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概念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消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