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不具有中国国籍。该法第1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 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以其有最密切关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 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可以申请批准加 入中国国籍。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籍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同事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其本国法律。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对于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一般分为本 国人和外国人加以区分。 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 法关系主体,一般不加限制,而外国自然人 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法律地位时, 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国家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和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为国际民商事 交往制定规则,并管理着交往秩序;二是国家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参与到国际民商事往来中,作为主体方出现。 国家作为主体放特殊性表现在: 1、国家作为主权者享有豁免权,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 的体现。在国际关系关系中,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任 何其他国家不能以国家参与了民商事活动为由来限制或 剥夺其豁免权。 2、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但 与自然人的不同。 3、国际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承担无 限责任。 4、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商事交往时,其行为时 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四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般认可程序
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 以认可
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我国的规定
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 特别认可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的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 业务活动。 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 特别认可 合同需经政府机关批准生效,其中包括对外国法人资格的审查 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 一般认可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 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 本国起诉的根据
国籍冲突
原因:赋予某人国籍,完全是一个国家 主权范围的事,由各国国籍法来规定。 各国对于国籍取得、丧失、恢复有不同 的规定。 种类: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籍的情况。 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 国家不是某一涉外诉讼的主体,但是该诉讼 涉及到国家,国家因而主张豁免以维护自己 的权利 国家主动提起诉讼,或在其被诉时明示或默 视放弃其豁免,但是在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 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 时,国家提出诉讼程序豁免或执行豁免 国家提起诉讼,如遇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 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能会对该反诉主张 豁免权
住所的冲突
冲突的原因:各国对于住所的规定不同 英美法不同规定 英国法:任何人都有一个住所;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一 个以上的住所;一个人既有的住所被推定持续到证明 其新的住所已经取得为止; 英国冲突法中的住所意味 着英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美国法:不承认原始住所因选择住所的放弃而自动恢 复;美国也强调取得住所的意思条件,但不太注重永 久居住的意思 积极冲突:有两个以上的住所 消极冲突:无住所
讲义8(国际私法的主体:国家与国际组织)

01
02
一国明示放弃豁免权或根据条约的规定在某些事项上不享
01
有司法豁免权。
例如,我国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02
即承担了放弃国有商船的豁免权和执行有关判决的义务。
一国对另一国采取报复措施
7、我国的立场*
01
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制定有关外国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的
法律。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教学基本内容]
国家
一.国家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影响(了 解)
二.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理解) 三.国家及其豁免问题 (重点)
国际组织 (理解)
一.国际组织的内涵 二.特点 三.政府间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一、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同自然人、法人一样, 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与自然人、法人、其他 国家和国际组织结成民商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这种关系中, 国家不是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出现,只在有限 的范围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成国 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239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 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办理。
Part 01
(一)国家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 影响(了解)
1、国家通过立法和缔结 国际条约的方式为国际民
商事交往制定规则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到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来
(二)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理解) 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享有豁免权
具有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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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 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 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 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 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 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 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 产继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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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数 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
的推定,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确 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岁时,年龄最长的人为后死之人;如 均在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 数人,年龄均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岁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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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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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 (1)出生
(1)阵痛说 (2)露头说 (3)出生完成说 (4)独立呼吸说 (5)存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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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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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h
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2.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 律适用 问 题主要有以 下不同主张 : ( 1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2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内 国法 。 ( 3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 但涉及 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 ( 4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涉及 外国当事人在内 国 的 财产或依内 国法设立的法律 关系或内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 , 适用内 国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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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为 条件 。 ( 2 ) 不仅要求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 , 还要求该当 事人据其本国 法存在禁治产或准禁 治产原因 , 并且该原因为内国法所承认 。 ( 3 ) 以外国人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不作为 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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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在立法 和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 决: ( 1 ) 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其中之 一为 内 国 国 籍 。 ( 2 ) 当事人具有的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 籍。 2.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 大多数国家 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主张以无国籍人的 住所地国 籍为 其国 籍 。
( 二 ) 自 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法律在规范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存在 着上述差异 , 在国 际民事交往中 , 自然人在某 一方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能否成为某种国 际民 事关系 的 主体 , 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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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 , 失踪或死亡宣告会产生自然人权 利能力 终止的 法律后果 , 而各国的有关制度又存 在很大差异 , 因此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 1.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国际上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 管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 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 2 )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 ( 3 )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但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 或其他认为对此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管辖 。
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法人住所的冲突 对于法人住所的冲突,各国一般是依“内国标准” 加以解决。即每一个国家都只依本国确定法人住 所的标准来判定法人的住所在何处。 三、法人的营业所 所谓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 所。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又 存在营业所的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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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名义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 国际民事活动,这种活动所产生的结果,直接由 国家承受。在实践中,必须把国家作为国际私法 的主体与国有企事业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严格区 别开来。
(二)责任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 应当以国库来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由于国家不存 在破产的问题,因而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 一种无限责任。 (三)地位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 面,国家进行国际民事活动时,既享有权利,也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际私 法的主体,仍然享有由国家主权决定的某些特权, 如豁免权。
1.中国内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民法通则》第 4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登记注册 地原则和准据法原则并用的复合标准。 2.外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 司。该条并没有提出确定外国法人国籍的具体标 准。实践中多数依据《民通意见》第184条,以 外国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来确定外国法人的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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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人
一、法人的国籍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长期以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无统一的标准。从 各国的学说、立法和实践看,确定法人国籍的标 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登记地说。亦称成立地说或设立地说。此说主 张依法人章程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凡在内国 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登记成立 的法人为外国法人。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东欧 诸国普遍采用这一标准。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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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9
2
▪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时, 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 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币减 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12500法郎 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日,列公国 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成为列支敦 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国国籍,其 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特波姆持列国 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签证,1940年 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危地马拉参 与二战并对徳宣战。1943年,危地马拉把诺特波姆作为 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又把他作为敌 侨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冻结。二战结 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曾请求返回危 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定居。
2020/4/9
4
思考
▪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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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籍 优先(例奥地利)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2、均为外国籍
2020/4/9
②按国籍取得 在先者优先 先后来确定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2、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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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 法主体
主要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
2020/4/9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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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国
籍
取
得
的
原
因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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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国内法的原因
国际法的原因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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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 因籍
丧 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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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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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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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依最后居所地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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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地
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在后者优先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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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解决
▪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 (领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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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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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没 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个 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国家 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司在 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的财 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以其 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1951年 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危地马拉 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及其财产, 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7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 一、自然人的国籍
▪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外交保护
▪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
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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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
国籍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自愿丧失
2.丧失 非自愿丧失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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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
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堡, 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去危 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拉作 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和农 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上有 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有 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支 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望 他的兄弟。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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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 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 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 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 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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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住所
▪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居所
住所 构成 因素
身素:居住的事实
久住 的事实
无久住 的意思
心素:久住的意思
有身素 无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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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出生住所(籍贯)
选择住所:自主住所
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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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