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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教材:任选一本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考阅读书目: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预习思考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如何理解国际性?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则是否已经产生?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区别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25.什么是系属公式?属人法的含义?26.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与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何不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有哪些?27.识别的含义是什么?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否是识别?为何会发生识别冲突?识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解决识别冲突?(案例二)我国是如何规定的?28.先决问题与识别的区别29.什么是先决问题?如何理解先决问题发生的条件?先决问题的发生指的是什么?(案例一)如何解决先决问题?30.国际私法中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含义、发生条件与解决办法及我国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李伯康案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吗?)31.是否只有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才会出现区际法律冲突?参见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149与第11章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第124页、314页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第130页32.时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发生原因与解决办法及我国的相关规定33.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还是也包括冲突法?什么是反致?如何构成反致?采用反致有何意义?中国立法对此持何种态度?(案例二十六)34.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规避外国法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其是否有效?我国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七、十五、李伯康在美国定居并结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选择在较低税收国家设立公司是否构成法律规避?选择合同准据法是否构成法律规避?)35.判断违背公共秩序的标准(案例三、四)36.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有何区别,我国婚姻法有关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和男二十二、女二十结婚的规定属于什么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否可因为按照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了上述其中两个规定之一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案例五)37.如何理解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38.公共秩序保留能否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案例六)39.公共秩序保留能否排除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请阅读韩德培主编教材中有关国际私法公约订立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内容,并加以分析,并可进一步查阅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0条)40.一国法院是否应对外国的公共秩序也给予充分的考虑(案例五)41.外国法查明时,外国法属于法律还是事实?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如何办?中国的有关规定是什么?42.国籍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及中国法的规定43.住所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居所、惯常居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别(案例八)44.我国关于住所冲突的相关规定45.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相关规定46.我国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冲突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十四)47.外国法人认可的含义及我国的相关规定48.我国关于涉外物权冲突的法律规定(案例九、十、十一、十二)49.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吗?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意思自治的范围、方式、时间)(案例十五)50.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规定(案例十三、十八)51.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方法有哪些?什么是特征性履行?我国若干规定第5条、适用法第41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5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请解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案例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五)我国对该公约做的两项保留是什么?53.国际惯例的适用与国际条约、合同准据法、合同条款的关系(案例十四、十六、十七)54.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相关规定(案例十九)55.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十二)56.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十三)57.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案例二十、二十一)。

国际私法第三章答案(全)

国际私法第三章答案(全)

第三章:单项选择题:1—10 CBBAA DCCAB多项选择题:1—10 AC ABCD ABC ABD ABCD BC ABCD ACD ACD AD判断题:1—10 对对错对错对对错错对填空题:1、法官2、公共秩序3法院地法4、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社会公共利益7、法则区别说8、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9、外国实体法10、反致名词解释: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戒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者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冲突规范。

这个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的过程就叫做识别。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4、外国法的确定(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5、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简答题:1、答: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答:两者的联系: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思考题)汇编第一章1、试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

2、简析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1、如何认识司法解释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和作用?2、评述国际私法的几种立法模式,并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1、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后世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有何影响?2、根据“政府利益说”确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1)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另一A国公民。

(2)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某一B国公民。

第三、四章1、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2、评析国家财产豁免的各种观点及我国的相关立场。

3、比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1、目前对于统一实体条约能否作为准据法存在争论,试对这些争论加以评述,并谈谈你的观点。

2、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六章1、浙江某农场向日本某公司进口农药,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按照日本的法律在日本仲裁。

农场使用该批农药后,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如何利用“识别”制度提出对农场有利的抗辩或主张?2、国内某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认为执行该判决将导致当地一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和大量工人失业,于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执行该判决。

试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理论对该法院的做法加以评析。

3、甲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22岁和18岁,结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乙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18岁和16岁。

居住在本国的甲国男子(20岁)和甲国女子(17岁)于是跑到乙国去结婚。

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为什么?第七章1、甲国规定成年年龄为20岁,乙国规定为18岁。

一名19岁的甲国公民在乙国签发了一张票据,其后被诉请付款时,该公民以依其属人法(甲国法)为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签发票据行为无效。

请问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答案不歧视待遇制度内国不得把对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不适用的限制专门施加于某一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而且还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制度。

冲突法调整在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单边冲突规范有一个具体连结点,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外国法的国际私法规范。

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即法律抵触,是内容互相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冲突规范援引的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法律,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法则区别说法则分为三类,每一类都规定了冲突法原则:关于人的法则,以属人法为原则;关于物的法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原则;关于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为冲突法则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它强调当事人“营业地”,而不强调当事人的国籍,因此不同于传统上所说的涉外经济合同。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之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民待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制度,它是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最主要的制度。

其方式是给予某项民事权利的国民待遇或者给予有一定限制的一般民事权利。

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据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甲国法,据此,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的情形。

国际私法思考题完整版备课讲稿

国际私法思考题完整版备课讲稿

国际私法课后思考题专题一:国际私法概述1、请举例说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特点: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2、试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和规范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冲突规范”。

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商事仲裁规范。

3、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实质上就是要解决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的问题。

专题二:国际私法的渊源1、试论何为法律渊源及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法律渊源,又称发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是指法本质以确定的根据以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狭义而言,仅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实质渊源是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及根植于现实社会中人的观念。

部门法学在研究本部门法的渊源时通常仅限于其形式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家惯例2、试论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1)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内容涉及自然人及其能力、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其中有关统一票据法的两个日内瓦公约与关于仲裁的两个日内瓦公约取得了很大成功,获得不少国家批准。

2)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工作,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国际组织。

4)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国家组织与1971年决定召开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召开了5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票据、私法协助、收养、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三十多个公约,成就卓著。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1. 什么是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解释冲突规范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 什么是管辖权?请区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5.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6.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7. 请解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及其重要性。

8. 什么是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 什么是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地法”?10.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性管辖”概念。

答案1. 国际私法,又称为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的法律学科。

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某一特定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它们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以解决法律冲突。

4.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

属地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来确定。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6.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机制,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7.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8.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9. 遗产地法是指在处理国际继承问题时,通常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选择性管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个,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境民事争议。

希望这些复习题和答案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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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后思考题专题一:国际私法概述1、请举例说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特点: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2、试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和规范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冲突规范”。

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商事仲裁规范。

3、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实质上就是要解决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的问题。

专题二:国际私法的渊源1、试论何为法律渊源及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法律渊源,又称发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是指法本质以确定的根据以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狭义而言,仅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实质渊源是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及根植于现实社会中人的观念。

部门法学在研究本部门法的渊源时通常仅限于其形式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家惯例2、试论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1)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内容涉及自然人及其能力、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其中有关统一票据法的两个日内瓦公约与关于仲裁的两个日内瓦公约取得了很大成功,获得不少国家批准。

2)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工作,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国际组织。

4)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国家组织与1971年决定召开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召开了5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票据、私法协助、收养、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三十多个公约,成就卓著。

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该组织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包括《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公约》。

6)欧盟与欧洲的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86.9.27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80.06.19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专题三:国际私法的发展史1、试论法则区别说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法则区别说起源于13世纪的意大利北部,其奠基人是以Bartolus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

16世纪以后,该学说传入法国,并于17世纪在荷兰得到新发展。

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1)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2、试论德国学者K.V.Savigny的观点及对国际私法的贡献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地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其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斯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视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她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对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萨维尼本人也因此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3、试论当代英美学者的观点及对国际私法的贡献1)库克的“本地法说”;2)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卡弗斯的“优先选择说”;4)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专题四:国际私法的主体1、试述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自然人是国际民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自然人,首先,依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由于各国立法中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因而造成这一领域的法律冲突现象,进而会产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又与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在目前各国立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都是确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连接点。

其次,在人的身份关系、亲属、继承等领域,国籍与住所也是重要的连接点。

最后,国籍与住所也是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和决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依据。

因此,在探讨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籍和住所的确定问题。

2、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一,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的,目前各国的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认其本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即本国国籍优先原则;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当事人国籍的确定,有以下几种:首先,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其次,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最后,由法院从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决定其中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即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际上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

3、试述法人国籍的确定原则第一,以法人设立地或注册成立地为标志,即注册成立地主义;第二,以法人的资本来源地为标志,即资本控制主义;第三,以法人住所地为标志,这一标准又分为以管理中心地为标志和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标志;第四,以自然人国籍为标准,即根据组成该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该法人的国籍;第五,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志,即准据法主义。

4、试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特殊性表现在:第一,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享有豁免权;第二,国籍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有很大不同;首先,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是国家所独有的,一般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其次,关于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和内容规范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国家自己设定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和法人则无此权力;第三,国家以其国库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事交往时,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5、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私法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管辖豁免,指的是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第二,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过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第三,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专题五: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奴隶社会外国人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封建社会君主“特许”外国人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资本主义社会外国人享有民事法律地位2、试述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及其特点第一,国民待遇制度。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第二,最惠国待遇。

是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第三,不歧视待遇,又叫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者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或者特别限制适用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四,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其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只限于关税的临时措施。

3、试述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第一,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上述规定是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另外在民事领域,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原则上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外国人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第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均可在中国自愿缔结或解除婚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也可以为中国收养;第三,继承权。

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第四,劳动权。

除国防、机要和某些特殊职业外,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劳动,并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第五,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国内立法和参加或缔结的国籍公约的规定,外国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六,投资经营权。

外国人可以在我国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七,民事诉讼权。

在外国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互惠基础上的国民待遇制度。

专题六: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1、试述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第一,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第二,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时间也会存在差异;第三,在一个国家内部,其立法也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因此,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第四,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加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为依据而制定,因此,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法律也会随之变化,这样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也会存在差异,产生冲突。

2、试述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法律冲突的种类:第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第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第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和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第四,立法冲突、习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第五,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第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于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其冲突一般依国内法解决;私法冲突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第二,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和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的解决: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各国普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予以解决,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第三,立法冲突、习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方法: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即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立法权,二是实现实体法的统一,就是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相同的法律,在国际社会各国可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立法冲突,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强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对于守法冲突的解决,尚未有统一的方法;第四,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对于垂直的法律冲突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适用高层次的法律,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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