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国际私法的历史

斯托雷《冲突法评论》确立的三项原则。注 意区分其与胡伯三原则的不同之处。
四、当代国际私法
自20世纪以来,世界进入了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 命时代,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与新问题:1政 治上,苏联与一些东欧国家、中国、朝鲜等分别建 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殖民主义体系逐渐瓦解,新兴 国家努力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打破资本主义 国家独霸国际私法的局面2.经济上,新技术革命大 大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各国法律冲突 问题普遍。3,思想文化与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
私法学家。1851年,在都灵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
基础》演讲。提出了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
与自由原则。
国籍原则:主张每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 服从其本国法律。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都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或按照当事人 的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 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自由原则:关于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 法律。
黛西(1835-1922)国际私法英美学派奠基人。既
得权说
(四)美国学派
历史条件: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776年脱离英国 而独立,自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资本主义工商 业迅速发展,各州居民的交往日益频繁。自19世纪 以来,欧洲各国人民怀着美好的愿望来到这块神奇 的土地。因此,美国法院遇到许多法律冲突问题需 解决。其中不仅有美国各州间的法律冲突,也有美 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
三、近代国际私法
19世纪中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了第一 次工业革命,世界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资本主义从商品输出转向资本输出。新老殖民主义 争夺市场,瓜分世界的斗争日趋激烈。世界人员, 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在这些经济往来中,不同国家 不同法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一切使19 世纪成为国际私法理论急剧发展的时期。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国际私法源远流长,其发展历程见证了人类社会多元文化与国际交往的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探讨国际私法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历史,以展示其重要性和变迁。
1. 古代时期的国际私法在古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相对有限,国际私法的发展较为滞后。
然而,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已开始建立起一定的国际关系法律制度。
例如,古埃及时期的“法老信托”为古代国家间私法关系提供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2. 中世纪的国际私法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逐渐扩大,教会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依据。
教会法对婚姻、遗嘱和合同等私法关系进行了调节。
此外,罗马法思想的复兴也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3. 近代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19世纪至20世纪初,科技革命、殖民主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事件推动了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以及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催生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文书的制订。
《罗马私法封建担保公约》、《国际私法通则》等成为标志性的法律文书。
4.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动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际私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跨国婚姻、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交易等。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国际私法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涉及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相互作用,推动着国际间合作的进行。
总结: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中,我们看到了文明古国的智慧、基督教的影响以及近代社会的进步。
从古代到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变革都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
当前,国际私法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协作,制定更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和规则。
只有合理应对挑战,国际私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际私法的历史分解

协议效力的事实,从而使得奥登夫人的要求不能成立。因此, 法庭肯定了被告的申辩,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再次向纽约州最高 法院上诉。 受理本上诉案的富德法官认为,以上两审法院判决中法律 选择的依据,是来自于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First, Conflict of Laws, 1971) 中的有关规 定,即关于合同的成立、解释以及效力等问题依合同缔结地法, 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依实际履行地法这样一些带有结论性 的原则。但富德法官却指出,不能将法律选择的原则视为路标, 而应当联系其他情况全面予以考虑,以求得案件的合理解决。 富 德 法 官 主 张 在 本 案 中 采 用 “ 重 力 中 心 地 ” ( center of gravity )或称“关系聚集地” (grouping of contacts) 的法 律选择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法院并不是将合同缔结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作为决定性依据来考虑的,而是要考察哪一个国家的 法律与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从而适用其法律。
第二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市民法(jus civile or: civil law) 万民法(jus gentium or: the law of nations)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二、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早期注释法学派(early-glossators) : 伊纳留斯(Irnerius,1055—1130年) 阿克尔修斯(Accursius,1182—1260年)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 glossators) :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年) 巴尔都斯(Bardus,1327—1400年)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的历史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1、主持编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Restatement,Second,conflict of Laws,1971) 共423条,以“最密切联系说”取代 “既得权说”作为理论基础。 2、内容 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绪曲
之一:前国际私法时代 闭塞:国际民商事交往规模较小 自大:不承认外国人或外国法的平等地位 极端:将法律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绝对化 之二: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特殊作用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3、内容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 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 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 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 立的契约。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3)其他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 (4)正当期望的保护;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7)拟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
——1954年奥汀(妻子)诉奥汀(丈夫)案 1917年,妻子与丈夫在英国结婚,育有两个子女。 1931年,丈夫只身去美国,在墨西哥离婚并结婚。 1933年,妻子到纽约与丈夫订立别居协议,内容为 丈夫每月付50英镑,条件是妻子不能就此事起诉。 1934年,因丈夫不履行协议,妻子在英国提起别居 之诉。1938年,法院裁决丈夫应给付生活费。 1947年妻子向美国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履行1933 年的别居协议,支付扶养费26564美元。
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2.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1.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2.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一、立法史 唐朝法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 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 公元651年唐朝《永徽律》“名例章”:“诸化 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以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以法律论”,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 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于 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 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侵权案 件。 (唐代时,外国人在长安是否应适用唐 律) 。 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朝时期,绝对属地
英美学派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施托里的“属地学说”:一国法能在另一 国生效完全取决于另一国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 同意 二、戴赛的“既得权说”:不承认外国法的效 力,却承认依外国法取得的既得权益,理论上 不能自圆其说。 影响和评价 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 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
※三、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主要产生于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主要用于合 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 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寻找法律关系的 “重力中心地”,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 件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 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现在,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 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 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它是对美国各种学 说的一种折中,一方面力图去反映它们,另一 方面又不能完全同意它们,同时在许多矛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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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戴西
库克
里斯
柯里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 所谓“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 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 的范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 (Bartolus,1314-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 即“人法”、“物法”和 “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 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 则可随人在域“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 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 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 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 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 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 用的法律。
英国 戴赛(Albert Vann Dicey,1835-1922)
“既得权说(vested right)”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 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 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 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 的权利。
四、19世纪国际私法立法史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
1.区域性 美洲《布斯塔曼特法典》 北欧国家 欧盟(EU)
2.全球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93-1951-)
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二、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章
不动产由长子继承
长子可继承不动产
二、法国法则区别说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 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 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 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D’ Argentre,1519-1590) 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 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 则”的概念。
德国
萨维尼(Savigny,1779-1861)
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法律不是那种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 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 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 之中,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 “民族的共同意识”。正如一个民族的语言、 构成、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 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它随着民族的 成长而成长,只有对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 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萨维尼
法国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荷兰 胡伯(Huber,1636-1694)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 的三原则。 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 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 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 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 益不受损害为限。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
一、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 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 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 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 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 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
二、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意大利
孟西尼(Mancini,1817-1888)
法院地法说
库克的“本地法说”(Theory of Local Law) •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在使用外国法时 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 然后作为自己的规范予以适用,因此法院 执行的只能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
柯里的“政府利益说”(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
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说”(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 法院通过追求公正判决,评价各种法律 适用可能产生的结果,确定选择外国法或 本国法(结果选择说)。
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um) •
法律冲突的解决就是法院地实体法的 解释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 法院地法,而适用外国法只是一种例外。
四、198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五、民法典的制定与国际私法 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国籍主义原则
三大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
提出国籍法说。
国籍法说
•
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 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 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 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 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 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 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 用什么法律。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学说史 国际私法立法史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前) 绪曲
之一:前国际私法时代 闭塞:国际民商事交往规模较小 自大:不承认外国人或外国法的平等地位 极端:将法律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绝对化 之二: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特殊作用
一、罗马法时代
二、属人主义时代 三、属地主义时代 四、中国唐律的规定
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立法
• 19世纪末单行法规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以来)
一、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
美国
库克(Cook,1878-1943)
本地法说
柯里(Currie,1912-1965)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卡弗斯(Cavers,1902-1933) 结果选择说
艾伦茨威格(Ehrenzweig, 1906-1947)
英国的国际私法
莫里斯(Morris)
自体法说(Proper Law Doctrine)
二、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
巴迪福(Bartiffol)
齐特尔曼(Zitelmann) 拉沛尔(Rabel) 弗朗西斯卡基斯 (Francescakis)
“协调说”
“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 “比较法说”
“法律直接适用说”
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 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里斯(Reese)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1971)
Restatement of United States,Conflict of Laws,Second,1971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戴西
库克
里斯
柯里
……
三、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变革与发展 1、立法数量急剧增多。 2、调整对象逐渐扩大。 3、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 4、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 5、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
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三、英美学派
(一)斯托里的属地学说
美国
斯托里(Story,1779-1845)
发表了《冲突法评论》
“英美冲突法之父”
他承袭了17世纪荷 兰“法则区别说”代表 人物胡伯的属地主义和 “国际礼让说”,用汇 集、编纂、解释判例的 方法提出了其属地主义 的学说和一些符合美国 国情的冲突原则。
(二)戴西的既得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