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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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所要遵守的规则。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 序规范或间接规范,而不是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我国,此类规范主要规 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编当中。 程序规范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冲突规范的运用和法律选择的 方法,所以在国际私法中需要对其进行研究。LBiblioteka GO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年代以后,冲突规范的立法出现了法典化和条约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颁布了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20世纪以来,国际 上还陆续出现了专门的冲突法公约,称为统一冲突法公约。 这些公约无疑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都没 有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这一规定并未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 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2 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也称为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由于运用 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明确、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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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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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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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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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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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d2fa9850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f.png)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01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 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同时,平 等互利原则也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所遵循 的基本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 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条约优于国内法,也 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 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我国 在对外交往中一贯遵守国际条约。
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②它们的主体不同; ③法律渊源不同; ④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内民法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有许多共同之处: ①它们调整的主体都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②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事性质的; ③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主要是有 关国家的国内民法; ④它们解决民事关系争议的途径都是通过民事诉 讼或商事仲裁。
但是它们也有区别: ①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 ②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而国内 民法调整的则是狭义上的民事关系; ③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外,还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④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基本上是采用间接方 式调整,而国内民法仅仅用直接方式调整; ⑤国际私法需要坚持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等国际法原则,而 国内民法则不需要这些基本原则。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认识不同,所以, 学者们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也各异。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 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 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 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 际 公 法
国 际 私 法
国 际 刑 法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学说名称
法则区别说 冲突法/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私国际法
立法名称
旧中国:法律适用条例
新中国:
名称之争的背后
观点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
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 该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判决?为什么?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 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 商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The Scop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 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 的学说体系。 “小国际私法”体系;“中国际私 法”体系;“大国际私法”体系;英美 普通法体系;法国体系。 我们采取的是“大国际私法”体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 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五、国际私法的定义
1.不同学者采用不同的方法给国际私法
下定义
2.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 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 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 门。
本书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 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 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美国公司诉西安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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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 “二元论”或 “综合论”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
A.德国的齐特尔曼 B.法国的巴丹 C.美国的斯托雷 D.英国的戚希尔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几个普遍使用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taw)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4.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或 法 律 冲 突 (the conflict of laws) 5.法律冲突(De Coflictu Legum ) 6.“法律适用条例”、 “民法施行法”、 “法 例”。 “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私法”、 “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民事诉 讼法”等等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钱某未留遗嘱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案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 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 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 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 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 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
A.冲突法
B.统一实体法
C.国际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程序法
D.专用实体法
5.就“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定 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该规定属于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B.该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C.该规定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为直接调整 D.该规定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为间接调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 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是一个实体法
公约
• B.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是一个冲突法
公约
• C. CIETAC 解决该纠纷采取的是直接调整的方法
• D. CIETAC 解决该纠纷采取的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 5.下列哪些法律规范属于间接调整规范?( )
• A.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低于 二十岁
2.作为国际私法产生前提的规范是(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 ) A.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4. “机翼论”中的国际私法内涵包括( )
第七节 国际私法的原则
• 一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二 平等互利原则 • 三 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 四 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1、根据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从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角度 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 4、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的方式 5、综合性定义 6、揭示本质定义
揭示本质定义
•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涉外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二 国际私法的目的: “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1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2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正常的
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
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 间接调整方法 2 直接调整方法
3 两种方法的关系
1.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 ) A.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 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
2.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是通过借助(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 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 国际私法的目的 三`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
2 “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2)商事法律关系
3 “涉外因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须注意:
* “区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
* “民商事法律关 系”和 “民商事关 系”
美国公司诉西安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中国西安某进口公司有一批电缆。1998年5月15日
向老客户美国公司发出要约,规定15日内承诺有 效。美国公司5月27日以邮政快件形式承诺。由于 邮政部门工作失误,将“西安”误作“西宁”, 致使该邮件迟至6月1日才到达西安进出口公司。 该西安公司已于5月31日将该电缆售与一家中日合 资企业。美国公司起诉西安进出口公司,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依照美国法律,承诺一 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就正式成立。西 安公司将货物转售他人,显属违约行为。西安进 出口公司抗辩称:要约规定的15天承诺期限应至5 月30日届满。依照贸易惯例,5月30日之前未收到 承诺,该承诺即失效,合同尚未成立,更谈不上 违约问题。
1. 共同点
2. 不同点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国内专门实体规范?
三.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 成(本书主张)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 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与国际商事仲裁规
范
四. “机翼论”
1.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1 将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2 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部分,
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3 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
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中 4 瑞士模式 5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组》的体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际私法的性质 1.国际法学派 : (1)主要观点 (2)主要理由 2.国内法学派:(1)主要观点 (2)主要理由 3. “二元论”: (1)主要观点 (2)主要理由
二、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
三. 冲突规范的性质
1. 程序规范? 2. 实体规范? 3.自成一体?
1.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 “世界主义学派”或“国 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 A.德国的萨维尼 B. 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 法国的巴迪福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3:叶特苹富诉英国利物浦太盛克电子贸易 跨国公司支付工资案—国际私法的性质
• 叶特苹富是英国一位著名的电子产品推销员, 英国利物浦太盛克电子贸易跨国公司非常赏识 其才干。经过努力,利物浦太盛克电子贸易跨 国公司与叶特苹富在利物浦签订了一份雇用合 同,约定由太盛克电子贸易跨国公司不定期聘 用叶特苹富担任太盛克电子贸易跨国公司日本 分公司的总经理,未约定雇佣期限。受聘后, 叶特苹富赴日本任职,其工资有一部分是在利 物浦领取的。大约在叶特苹富任职一年以后, 因与雇主发生争执而被解雇。于是,叶特苹富 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依据日本起诉利物浦太盛 克电子贸易跨国公司,称被告利物浦太盛克电
3.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 系是 ( )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
• 4. 中国A公司和澳大利亚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发生纠纷,A公司依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CIETAC)申请仲裁,CIETAC援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解决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此例中,下列哪些说法正 确?( )
• B.伤害他人身体者,应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误工损 失
• C.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 D.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应当认定为有 效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1 “小国际私法” 2 “中国际私法” 3 “大国际私法” 4 英美普通法系 5 法国体系
二.我国对国际私法范围 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