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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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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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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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01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01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2.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 “民族主义学派”或 “国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 A.英国的莫里斯 B.意大利的孟西尼 C.德国的萨维尼 D.法国的毕叶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 “二元论”或 “综合论”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
A.德国的齐特尔曼 B.法国的巴丹 C.美国的斯托雷 D.英国的戚希尔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几个普遍使用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taw)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4.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或 法 律 冲 突 (the conflict of laws) 5.法律冲突(De Coflictu Legum ) 6.“法律适用条例”、 “民法施行法”、 “法 例”。 “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私法”、 “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民事诉 讼法”等等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钱某未留遗嘱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案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 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 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 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 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 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
A.冲突法
B.统一实体法
C.国际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程序法
D.专用实体法
5.就“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定 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该规定属于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B.该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C.该规定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为直接调整 D.该规定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为间接调整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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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所要遵守的规则。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 序规范或间接规范,而不是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我国,此类规范主要规 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编当中。 程序规范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冲突规范的运用和法律选择的 方法,所以在国际私法中需要对其进行研究。LBiblioteka GO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年代以后,冲突规范的立法出现了法典化和条约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颁布了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20世纪以来,国际 上还陆续出现了专门的冲突法公约,称为统一冲突法公约。 这些公约无疑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都没 有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这一规定并未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 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2 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也称为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由于运用 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明确、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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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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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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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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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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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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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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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经典案例☐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

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国际民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民商事关系。

对一个国家而言,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 、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 、客体涉外:3 、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1、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2、广义性: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冲突性:法律适用、平行诉讼、域外送达与取证二、法律冲突及产生的原因☐(一)法律冲突的类型☐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二)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中的概念: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对它管辖,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教材p7)私法冲突空间冲突平面冲突case:中国某进出口纺织品公司诉某法国人案归类:私法、空间、平面冲突☐中国公司——法国人(19岁)↓在中国染料价格暴涨买卖纺织品染料合同↓法国人拒绝履行合同1、对于本案中法国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中、法两国民法规定不同:18岁/21岁。

2、中法两国民法都主张对该问题行使法律的效力范围管辖权(1)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不管他为于何处。

(2)中国民法通则第8条:本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产生的原因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产生;2.在同一个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3.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会产生冲突。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三、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途径(双边与多边性质)☐(一)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

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中最主要方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世纪以后。

★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先直接,后间接.☐(三)直接适用法的调整(直接调整方法)☐1、概念: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强行规范。

☐2、特点:国内法、预防法律冲突、属地主义☐如: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将其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存在争议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P6、9)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调整对象的范围。

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一、国际私法的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人体构造论有关国际私法范围争议的焦点:1、有关国籍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常用的冲突规范,因此国籍冲突问题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2、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解决是法律冲突产生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归入国际私法范围一并研究是有利、方便的。

)4、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从发展的眼光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更优路径。

)#关于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总结性观点☐1、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2、人们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争论,其本原在于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认识上的差异。

☐3、从发展的眼光、维护国际私法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支持大国际私法的观点。

☐4、但不排除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及法律科学的发展,学科还会发生的整合与分化。

例如,国际商法的独立与分离。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双重性:国际、国内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与理论差异性:一、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1、散见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2、专章专编式: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海商法》第14章;《票据法》第5章;《民诉法》第4编;《仲裁法》第7章。

3、法典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二)国内判例: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源;大陆法系国家也起重要作用。

二、国际渊源:(一)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协议。

1、统一冲突法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的条约3、统一实体法条约4、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程序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

1、分类:强制性、任意性2、效力途径:间接途径——当事人协议选择直接途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三、学说和一般法律原则☐(一)学说:(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18世纪以前是渊源;☐19世纪后在英美法系国家仍起法律渊源的作用;☐我国不承认☐(二)一般法律原则:☐持肯定态度本节知识结构总结☐国内立法(含司法解释)☐国内渊源☐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缔结)国际渊源国际惯例(概念理解)国际条约、惯例的适用学说与一般法律原则第四节国际私法基本原则(自学)☐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原则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表现☐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时期内,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被支持的当事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被扶养人、消费者、受雇佣人,或其他任何在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弱者的当事人,他们的利益被认为是需要保护的。

☐——[美]西蒙尼德斯《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还是退步?》☐举例:1980年罗马《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罗马《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对消费者和个人雇佣人的特殊保护☐罗马公约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缺乏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罗马公约第5、6条对弱者的保护:☐1、对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选法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法“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强制性规则所给于他的保护”。

☐ 2、当事人的选法“不得剥夺雇佣合同客观自体法(最密)的强制性规则所给于他的保护”。

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一门从书名页就有争论的法律学科”——[德]卡恩)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2、冲突法/法律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最有代表性的三个名称☐1、Conflict of Laws:荷兰的罗登博(Rodenburg)于1653年首次提出。

胡伯(Huber)、萨维尼(Saving)、戴西(Dicey)等国际私法泰斗认可,后者建议命名为Choice of law。

在美国使用广泛。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美国的斯托( Joseph Story)于1834年首次提出。

在法国等大陆法系及英国等较为流行。

☐ 3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德国的雪佛(Schäffer)于1841年首次提出。

德国、中国、日本、俄罗斯、东欧等国广泛使用。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一)国内法学派。

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

☐ 1.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一样,都是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 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由一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4.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二)国际法学派。

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的性质。

理由:1.2.3.4.☐(三)二元论(折中学派)。

国际私法是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特点的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性质结论:☐国际私法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体;☐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一面,☐具有二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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