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私法的概念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即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如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思考:仅民商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否是国际(涉外)民商事关系?案例1.1:用世界银行借款建设公路案⏹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来在某地建筑一条调整公路。

该地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来负责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

中标的承包人中有几个中国公司,后来,一个中国公司与高速公路指挥部之间部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

该案的事实是:其合同文件是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为基础签订的,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必须经世界银行审查认定,本项目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合格的货源国,本项目的招标、开标和评标需有世界银行的参与,中标须经世界银行批准,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要经世界银行批准,监理工程师中要有外国工程师,承包人每月的工程进度、质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均要报告世界银行,全部合同文件和往来信函均以英文为准等;⏹对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它是不是一个涉外案件。

国际私法学范围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跨国争端的法律体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涉及个人、公司或组织之间的民事争端,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涉及到的。

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商业、国际家庭法、国际知识产权等。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权益,以及促进跨国交流与贸易。

国际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合同自由、选择法院、国家法律决定权和公共秩序。

即在私人间的交易和争端解决中,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争端解决;当事人所选的国家法律应当适用于该争端,但必须符合该国公共秩序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应用。

总之,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跨国交流和保护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权益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概念、结构组成、作用)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或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结构组成: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渊源:(1)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家的判例;(2)国外渊源:专门的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作用:P222.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4.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5.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6.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7.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抓住了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8.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本国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该允许其在内国继续适用,只要这样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对“涉外因素”的理解一般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也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1. 主体涉外2. 客体涉外3. (内容)法律事实涉外如果上述三个因素均不涉及外国,是否就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了呢?【案例1】两个在我国苏州设立的新加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在无锡承包一个建设工程而发生了争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解决,能否准许。

【案例2】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于在某地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地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有几个中国公司中标成为承包人。

后来,一个中国公司与公路指挥部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交中国某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理解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二)直接调整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国内法: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适用的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什么内容的问题。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思 考 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 法渊源。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 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 的依据。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 间国际组织。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 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 惯”。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 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Franz Kahn)
主讲教师:郝举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直接和间接法律规范相结合, 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调整涉外民商事象 2.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3.调整的方法 4.国际私法的体系
规范观点分类小国际私法1小国际私法2中国际私法大国际私法1大国际私法1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早在1756年的巴戈利亚法典中就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议 的一个法学学科
(二)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 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由于不同学者对国际 私法的性质、范围、调整方法等问题的认识不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立法体系
– 1、分散式立法 – 2、纳入《民法典》式 – 3、单行国际私法法典式
学科体系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
区际私法的概念:
–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法
律冲突 – 美国各个州之间的法律冲突 – 加拿大、澳大利亚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异同
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异同
相同点:
属地主义 各国只适用 本国实体法 法律冲突
不可能实现 理想主义 世界统一法
国际私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特征
承认国家主权原则,即承认各国立法管 辖权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承认各国私法的等价性和可互换性 运用冲突规范来指引各国法律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范围
1.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 2.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 3. 广义的国际私法
– 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 – 引用台湾法律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的称呼,而
应称之为“台湾地区某某法”
– 限于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 – 不得违反大陆的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与人际私法
人际私法的概念:
– 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由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或阶级的人适
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
– 印度、印尼、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家内部,
涉外因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最高院《意见》第178条: 评论:
民事关系
民事 商事 《民法通则》第2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发生的前提
1、各国间的交往 2、外国人在民事领域的平等法律地位 : 国民待遇 3、各国私法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 :法 律共同体,国际礼让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 整方法
佛教徒与印度教徒或伊斯兰教徒之间
– 存在的基础相同:独立的法域和法律间的差异 – 解决的问题相同: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 – 英美法系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分
不同点:
– 主权原则 – 具体制度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对待“属人法”问题:
国籍原则
我国法院处理涉港澳台案件的 做法
原则上与涉外案件同样处理 用“住所”代替“国籍”作为属人法连结点 处理涉台湾法律问题应注意事项: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
–广义:涉外、跨国界
–狭义:主权国家间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公法: 私法:民商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章标题:涉外民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
涉外: 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定义
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
– 国际私法是指一国国内法中用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并具体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事案件 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各种 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
– 所有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体。
国际私法的意义
国际贸易:
– 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
国际投资 国际留学 国际婚姻 电子商务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学派
– 1.万民法的普遍主义 – 2.荷兰的“国际礼让”学派 – 萨维尼的法律共同体思想 – 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二、特殊主义和民族主义学派
– “大立法时代”与冲突法的国内化
法国民法典(1804) 意大利民法典(1865)
国际私法的体系
国际私法的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 跨国破产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名称
1. 万民法(Jus gentium) 2. “法则区别”理论(Theory of Statutes) 3. 冲突法 4. 私国际法 5. 国际私法 6.“法律适用法”(Rechtsanwendungsrecht):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