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和所依据的准据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签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中的第三人与合并仲裁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法院专属管辖的关系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推进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概述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协议和在线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①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②国际商事仲裁特点a.它是一种用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国内行政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仲裁。
b.它是一种民间的、非司法性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区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c.它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中立第三者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来实现对争议的解决的,从而区别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和解。
d.它主要是通过中立第三者作出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来解决所提交的争议,从而又与一般的调解相区别。
③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a.“国际”的含义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的存在,即可认其为国际性商事仲裁:第一,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标准,包括仲裁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在不同国家。
国际私法第18章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二十分。
二、 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一)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 1.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一般能自愿遵守和解协
议; 2.在友好氛围中进行,不伤和气; 3.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费
用; 4.不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作出决定,在不违
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解决争议; 5.没有第三者参与,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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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二)国际商事调解的局限性 1.如果争议所涉利益重大,当事人双方分歧严
重,那么,调解常难取得成功; 2.在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提
出终止调解; 3.在调解书生效前,任何一方可以反悔,这也
常常使调解前功尽弃,浪费各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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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三) 调解机构调解
2. 专职的国际民事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
1987年,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于2006年在上海
成立。
3.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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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三) 调解机构调解 指由专职的调解机构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进行的调解。在中国,
通过民间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 事人自愿履行。 1.人民调解 根据我国2010年《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 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渊源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六、国际私法的体系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1.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定义国内立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具体是指:(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2)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2)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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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商事和解
1.国际商事和解的概念
(1)国际商事和解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或者公平原则,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国际商事和解的特点
国际商事和解解决争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无需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各方自行解决其纠纷。
国际商事和解的概念
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国际商事和解 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
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在线和解 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
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
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国际商事调解的进行
在线调解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
(3)国际商事和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初方法。
2.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1)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
①和解自始至终都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
②和解一般是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友好气氛中进行的,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和理解,从而促进其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③和解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④和解不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作出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解决争议;
⑤和解中没有第三者参与,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2)国际商事和解的局限性
①对当事人来说,和解的当事人并无达成协议的义务,所以有时争议会拖延甚久而无法解决。
②谈判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各自讨价还价的力量,在当事人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实力较弱一方可以感到压力太大而无法达成协议,而实力较强一方可能或企图增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更增加达成协议的困难。
③在当事人对争议有严重分歧时,双方常常很难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不得不求助于第三者解决争议。
3.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是和解的前提。
(2)平等原则。
平等是和解的基础。
(3)合法原则。
合法是和解的基本要求。
(4)和解一致原则。
和解一致是和解的内核。
(5)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是和解的最高目标。
4.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1)在诉讼或仲裁外达成的和解中,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实质上是成立了一项新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
和解协议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就必须和审判权或仲裁权相结合。
(2)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中,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既是一种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所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或有关法庭记入笔录以后,除发生实体法上民事实体权利的得失的效力,还同时发生民事诉讼法上终结全部或部分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即具有诉讼法律效力。
(3)中国法的规定
①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③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在线和解
在线和解是目前在线争议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解决方法。
一般仅仅涉及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问题。
在这方面,以美国的两个营利性大公司最为著名。
(1)萨博赛特在线和解机制
萨博赛特公司仅仅对一方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愿意支付多少钱以及他方当事人索要多少钱从中斡旋协商,作出决断。
(2)克力克塞特在线和解机制
①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职工劳务补偿争议;
②适用于其他金钱争议;
③如果当事人在约定期限不能达成协议,公司允许当事人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它的离线仲裁和调解机构。
二、国际商事调解
1.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
(1)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引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2)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商事和解的关系
①相同之处:
a.两者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b.两者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和解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②不同之处:
a.调解是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进行的,和解则没有第三者介入。
b.调解中的第三者称为调解人。
调解入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就个人而言,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数个。
调解人可以由当事人指定,也可以由调解机构指定。
2.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1)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
①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
②调解可以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③调解人的介入及其专业性增加了争议解决的可能性;
④经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或有关法庭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国际商事调解的局限性
①调解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的,调解是否成功有赖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意愿。
如果争议涉及利益重大,当事人双方分歧严重,调解常难取得成功。
②在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在调解协议生效前,任何一方可以反悔,这也常常使调解前功尽弃,使各方浪费时间。
3.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和解一致和公平合理原则;
(2)调解人还应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4.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1)民间调解
①民间调解,是指由争议当事人选任的非官方的无调解职能的第三者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进行的调解。
②民间调解的特点:调解人为非负有调解职能的人,而是由当事人临时选任的。
③民间调解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经民间调解,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时,应制作协议书,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署。
④效力:对国际民事纠纷通过上述民间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我国法律并未确认其效力,因此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2)行政调解
①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②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提不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就应当自觉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3)调解机构调解
①调解机构调解的调解人具有专门的调解职能,一般为常设机构。
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一些省市的分会也相继成立了地方的涉外调解机构。
③在中国,通过民间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愿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