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发出存货成本计量方法少缴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成本会计案例

成本会计案例第一篇:成本会计案例1、注会审查东风公司2010。
10.12的生产成本明细账时发现当月直接材料成本偏高,经过一步审查属12月已领未用原材料100万元,未作退料处理所致,该批产品80%已完工入库,入库产品已销售85%,并已结转销售成本分析:已领未用原材料应做假退料,从生产成本中转出,该公司处理虚增生产成本100玩(1)借:原材料100万(2)借:以前(所得税费用)17万贷:生产成本20万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17万库存商品12万(3)借:以前5万以前(营业成本)18万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万调整报表项目:资产负债表:存货+68万应交税费+17万未分配利润+5万利润表:营业成本-68万所得税费用-17万净利润 +5万调整利润表:营业收入+50万营业成本+30万所得税费用+5万净利润+15万2、201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查清江公司,“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时发现,该公司2010.12.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一批给红星公司,总收入40万,总成本32万,增值税率17%,合同约定分两次结算,第一次为12.31结算其价款一般,其余款次年3月底结算,清江公司以货款尚未收到为由做出会计处理指出问题并做调整建议分析:该公司的行为故意少记收入的行为,因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建议调整:借:应收账款-红星234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200000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16000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60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10000贷:应缴税费-所得税费用10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二、调整报表项目:资产负债表应收+234000存货-160000应缴税费+44000未分配利润+30000利润表:营业收入—20000营业成本160000 所得税费用+10000净利润+300003、固定资产折旧发现其当期计提折旧21250元分析:少计折旧25000,其中应计入管理费用9000,应计制造费用16000(1)如果当月查出,调整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之后转成本,转损益自行操作(2)如果次年查出,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视作销售,然后结转“以前”调整利润所得税4、注会受托于2011.2.10对华东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公司2010实现利润总额38万,在所得税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1)2010收到国债利息收入4万元,(2)2010支付排污款6万(3)2010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开支5万(4)2010赞助支出2万(5)2010列支公益性捐赠3万,所得税率25%,2010已计算入账所得税额9.75万,试验证该公司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答:(1)应纳所得额=38-4+6+5+2+3=50万(2)应纳所得税=50*25%=12.5万(3)应补交所得税额=12.5-9.75=2.75万所以计算不正确,应补交2.75万元第二篇:成本会计案例案例分析(一)资料小李应聘到一家纺织厂做成本会计员,财务部老成本会计张师傅向小李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该纺织厂规模不大,共有三个纺纱车间,两个织布车间。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案例分析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案例分析案例描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
该公司在过去的几年中,存在少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
这一问题被税务部门发现并调查,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和财务风险。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少申报缴纳税款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a. 财务管理不规范:公司财务管理不严谨,存在账目测算不准确、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导致难以准确申报纳税。
b. 缺乏税务知识:公司管理层对税务法规和规定了解不足,对纳税义务及相关程序缺乏理解,从而导致申报不准确。
c. 违法经营行为:为了减少纳税额,公司可能采取了一些违法手段,如隐瞒收入、虚构支出等。
2. 影响分析:a. 法律风险:少申报缴纳税款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罚款、征收滞纳金等后果,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b. 声誉损害:公开被发现少申报缴纳税款,会给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商业信誉和与客户、合作伙伴的关系。
c. 经营风险:处于税务纠纷中的公司可能会受到税务部门的限制、拒绝采购和投标,影响正常经营和发展。
3. 解决方案:a.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体系,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账目准确无误,避免因账目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b. 完善税务合规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税收教育和培训,建立税务合规制度,明确纳税义务和程序,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c. 合理遵守税法:公司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采取任何违法手段来减少纳税额。
同时,可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负担。
d. 密切配合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并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减少税务风险。
结论:少申报缴纳税款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和财务风险。
针对此问题,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税务合规制度,并合理遵守税法。
同时,密切配合税务部门,积极沟通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通过合规纳税和积极予以整改,公司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经营。
某木糖醇企业压低售价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的案例分析

某木糖醇企业压低售价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的案例分析近年来,税收逃避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
企业以各种手段压低售价,少计收入,以此来规避税款的纳税义务。
本文将以某木糖醇企业为例,对其压低售价以少计收入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某木糖醇企业是一家在食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其主要生产和销售木糖醇产品。
然而,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通过压低售价以少计收入,从而偷逃税款。
首先,该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合谋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
他们与供应商秘密协定,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报价等手段,将实际供应商价格与公司档案中的价格保持相差甚远。
这样一来,木糖醇的生产成本大幅下降,进而降低售价。
其次,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取措施对客户进行虚报、少报和漏报等操作,以减少应纳税款。
他们系统地编制了两套销售账目:一套真实的账目,用于内部管理和获得银行授信;另一套虚假的账目,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从而最大限度地压低纳税义务。
销售佣金、折扣、返利等各种手段被滥用,以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该企业还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如虚构费用等。
他们通过编造不存在的费用来减少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款。
这些费用包括虚构的广告费、销售费用、运输费用和人工成本等。
这种压低售价以少计收入的偷逃税款行为不仅对企业自身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对国家税收体系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损害。
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合法纳税企业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而且,这种行为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容易引发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打击税收逃避行为,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税收管理与监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查处违法企业的概率。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高对企业逃税行为的惩罚力度,使逃税行为变得难以为继。
其次,提高税收制度的透明度。
对于企业来说,了解税收政策对企业管理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清楚知晓纳税义务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企业因缺乏相关知识而采取违法行为。
某公司重复列支费用少纳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某公司重复列支费用少纳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某公司重复列支费用少纳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一、内容提要H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9年。
该公司主要经营公路工程的建设、管理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机械及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维修等。
2006年6月,桓台国税局结合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工作,针对外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内实现所得税额变化异常的情况,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法、分析性复核法等对其开展了评估。
该个案评估从立案到终结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对H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纳税状况进行了整体的剖析,对其重复列支费用少纳外资所得税行为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关处理,补缴了少缴税款。
通过该案评估,桓台县国税局对本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会计核算、经营特点、纳税状况等建立了更加完整的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对建立该类行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如何抓住评估侧重点等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分析选案H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003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3至2004年为所得税免税期,2005至2007为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鉴于2005年为该公司从免税期进入到减半期的第一个年度,且与上年度相比利润额变动较大,我们初步确定其为所得税评估的对象,评估所属期为2005年度。
我们首先搜集了该公司会计制度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纳税申报数据等,并分项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纳税申报相关项目等数据进行了统计、比较和分析。
通过对上述各类数据和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和评析,主要发现以下三个疑点:1、通过对损益表项目中的本期数与基期数的比较,发现05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销售成本增长不同步,利润大幅下滑(列表如下)。
损益表项目分析项目本期数 基期数 增减比率 重要性 产品销售收入101126275.79 89195145.84 13.38% 重要产品销售收入净额101126275.79 89195145.84 13.38% 重要 产品销售成本94661151.7969343844.49 36.51% 重要 管理费用33144332651999.38 24.98% 重要 其他业务利润0 重要 2、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趋势对比分析,制作趋势对比分析表,结论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全年各月发生数不均衡。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通过虚构成本、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2014年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偷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分析(1)虚构成本某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虚构了部分成本,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公司虚构成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2)虚开发票某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虚开了部分发票,以虚列成本的方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非法印制、非法复制、非法购买、非法出售、擅自销毁发票,不得伪造、变造发票内容。
”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3)隐瞒收入某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隐瞒了部分收入,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某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 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及滞纳金。
华力创通会计估计变更案例分析

华力创通会计估计变更案例分析华力创通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该按照成本模型进行资产的计量和确认。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物资价格波动、公司经营状况等,可能需要对已经计量的资产进行估计变更。
下面以华力创通的会计估计变更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华力创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购原材料,为保证生产稳定,一般会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囤积。
在2018年末,原材料库存金额为6000万元,而实际库存数量和质量都与公司设定的参数相符。
但是在行业整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公司预计原材料价格会下跌。
因此,公司决定在2019年初对原材料库存进行估计变更。
具体操作为,将原材料库存金额下调到5000万元,并计提差价调整准备金1000万元。
该案例中,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是关于原材料库存减值准备的变更。
1. 估计变更原因分析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成本模型进行资产计量和确认,即按照购买或生产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如果出现资产价值下降的情况,应该进行减值损失计提。
原材料库存在计量时同样适用该准则。
在该案例中,因为行业整体状况不佳,预计原材料价格会下跌,导致库存资产价值下降,公司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计提减值损失。
因此,进行估计变更是合理的。
2. 估计变更计算方法在该案例中,华力创通将原材料库存金额从6000万元调整为5000万元,并计提差价调整准备金1000万元。
具体来讲,先将原材料的实际价值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发现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1000万元(即6000万元-5000万元),按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要求,将差价计提为差价调整准备金。
这样,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减值准备账面余额就由原来的0元变成了1000万元,反映了企业对库存资产和行业风险的预测。
3. 估计变更的影响会计估计变更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下面对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原材料库存减值准备的计提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资产和减值准备账户的余额。
变动成本法的应用案例
变动成本法的应用案例篇一:变动成本法案例分析管理会计案例分析——变动成本法的应用资料:某公司下辖甲乙两个工厂,207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经理根据甲乙两厂的会计年报及有关说明,编写了207年度经济效益分析报告送交总经理室。
总经理阅后,对报告中提到的两个企业情况颇感困惑:甲厂20年产销不景气,库存大量积压,贷款不断增加,资金频频告急。
207年该厂对此积极努力,一方面适当生产,另一方面则想方设法,广开渠道,扩大销售,减少库存。
但报表上反映的利润207年却比206下降。
乙厂情况则相反,207年市场不景气,销售量比20年下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上几项经济指标,除资金外,都比上年好。
被总经理这么一提,公司财务部经理也觉得有问题,于是他将这两个厂交上来的有关报表和财务分析拿出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甲厂的有关资料:元工资和制造费用,每年分别为288,000元和720,000元。
销售成本用后进先出法,假设05年和0年的存货水平相同。
该厂在分析其利润下降原因时,认为这是生产能力没有充分利用,工资和制造费用等固定费用未能得到充分摊销所致。
乙厂的有关资料:利润表单位:元工资和制造费用,这两年均分别约为180,000元。
销售成本也采用后进先出法。
该厂在分析其利润上升的原因时,认为这是他们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为多交利润、保证国家利润不受影响,全厂职工一条心,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能力,增产节支的结果。
要求:1、甲厂和乙厂的分析结论对吗,为什么?2、如果你是公司财务部经理,你将得出什么结论,并且如何向你的总经理解释?篇二:变动成本法案例经理的困惑20年3月13日,某医药公司财务科长根据本公司的会计年报及有关文字说明,写了一份公司年度经济效益分析报告送交经理室。
经理对报告中提到的两个企业情况颇感困惑:一个是专门生产输液原料的甲制药厂,另一个是生产制药原料的乙制药厂。
甲厂2021年销售不景气,库存大量积压,20年积极努力,广开渠道扩大销售,但是20年的利润却比20年减少了。
会计案例及分析
会计案例二三、存货案例(一)星海公司对存货的期末价值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002年12月31日,该公司专门用于生产A型设备的甲材料结存数量为2000千克,单位成本为25元,总成本为50000元,可生产A型设备10台。
将甲材料加工成A型设备,每台需要投人人工及间接制造费用5600元;销售A 型设备,每台需要支付销售费用及税金500元。
A型设备正常市场售价为每台12000元。
2002年12月31日,甲材料的市场价格降为每千克20元。
星海公司购买甲材料不需要花费买价以外的其他采购费用。
根据下列互不相关的假定情况,分析星海公司的甲材料是否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是多少。
(1)假定2002年12月20日,星海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2月20日,星海公司应按每台12500元的价格向诚信公司提供A型设备12台。
(2)假定由于甲材料市场价格的下跌,导致用其生产的A型设备的每台市场售价降为10800元。
2002年12月20日,星海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2月20日,星海公司应按每台11000元的价格向诚信公司提供A型设备5台。
(3)假定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星海公司决定停止A型设备的生产,也没有签订任何A型设备的销售合同。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星海公司准备将专门用于生产A型设备的甲材料全部售出,预计会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1200元。
案例分析(1)根据星海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诚信公司订购的A型设备为12台,而星海公司库存的专门用于生产A型设备的甲材料,仅可生产A型设备10台,低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
因此,在确定甲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A型设备单位售价12500元作为计量基础。
虽然甲材料的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成本,但用甲材料生产的A型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12000元(12500--500),高于其生产成本10600(5000+5600),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
案例探讨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_结论基于发出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
案例探讨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
— ——结论基于发出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
中南大学商学院 张艳
[摘 要]变动成本法在诸多方面与财务会计中传统的完全成本法存在同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下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并给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案例分析 变动成本法 完全成本法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要求: (1)按 “两 法 ”计 算 甲 产 品 各 年 度 的 单 位 产 品 (生 产 )成 本 ,并 比 较 合理性; (2)按 “两 法 ”计 算 和 与 销 售 收 入 配 比 的 总 成 本 ,并 进 行 分 析 ; (3)按 “两 法 ”计 算 确 定 各 年 度 实 现 的 税 前 净 利 ,并 编 制 损 益 表 , 并进行分析。
二、 案例分析
某 厂 生 产 一 种 甲 产 品 ,正 常 产 量 是 1000 件 ,每 件 售 价 为 150 元 , 单 位 变 动 成 本 为 85 元 (其 中 每 件 直 接 材 料 35 元 ,直 接 人 工 30 元 ,变 动 性 制 造 费 用 20 元 );全 年 固 定 性 制 造 费 用 19200 元 ,固 定 性 摊 销 及 管理费 8000 元,单位产品的变动性摊销及管理费为 3 元。
一、 引言
1936 年美国会计师乔纳森·N 哈里斯提出了变 动成本 法, 该 成本 计算模式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只将变动成本计入产品成本,而将 当期固定费用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免去固定成本的分配计算程序。 从 20 世纪 80 年 代开 始,我 国很 多专家 学者 对 变 动 成 本 法 的 应 用 和 改 造 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许多见解,使其成为成本核算改革研究 的重要课题和发展方向。 在成本核算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必须 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更 是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 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认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为方便讨论和 比较,本文仍将后进先出法纳入到计算范围,结合实例分析变动成本 法和完全成本法以期给出具有指导意义且较为系统的结论。
对企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探讨
对企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探讨摘要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是一项很重要的资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它始终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原有的存货不断发出,新的存货又不断取得。
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存货的价格或单位生产成本可能会有明显的差异,发出的存货按照什么时间的购买价格或生产成本计价就成为会计上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作者以下从存货计价的依据说明了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问题,并简单介绍了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的产生的影响。
最后,作者从纳税、经营成果及对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等视角重点分析了企业应该如何选择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关键词发出存货计价方法标准一、存货计价的依据及其计价方法概述(一)存货计价的依据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库存的、加工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给企业选择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权力。
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判定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不同,做出的选择也会不同。
因此,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之前必须先明确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标准。
1.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这表明,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我国现行对存货的计价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
历史成本计量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
当企业将存货用于生产或者用于销售时,面对每次不同的采购成本,如何记录发出存货的单价,是按照平均价格来统一核算发出存货的价格,还是逐一辨认每次发出存货的价格,企业通常根据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或者财务报表的特殊目的.选择某一种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2. 坚持客观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既要如实地反映销售成本,又要如实地反映期末存货的成本,以保证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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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发出存货成本计量方法少缴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后进先出法主要是企业基于一个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物价迅速上涨,存货流动速度较慢,为了使存货结转成本更接近现行成本从而达到与现行收入相配比而采取的一种稳健的成本结转方法,以减少虚增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 使用后进先出法,由于加大了当期存货的成本,在减少了虚增利润的同时,也降低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为企业应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1年8月8日,抚顺市清原县局承接省局转来的清原县辖区内某企业纳税评估案,综合数据平台显示:该企业2010年财务指标有12项存在疑点问题,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营业费用变动率-0.4239,低于峰值下限(峰值下限-0.3)12.39%; 2、营业成本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配比值-0.0868,峰值上限为1,下限为0; 3、营业利润变动率-0.4115,峰值上限为0.3,下限为-0.3; 4、营业收入变动率为-0.1309,峰值上限为0.3,下限为-0.3.
二、评估前的准备 1、调阅征管档案 该企业的征管档案获得如下信息:企业经济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防腐油杆,2008年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申报所得额283,432.36元,预缴所得税70,608.09元。 2、外围调查 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收入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最准确的数据只能从国税局取得。 为此,到国税局调查该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结果显示:该企业2009年全年开具增值税发票15笔,不含税收入21,143,319.10元;2010年全年开具增值税发票11笔,不含税收入18,376,625.72元,购货单位均为新疆某地的正规企业。 3、综合分析 从营业成本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配比值为-0.0868来分析,其峰值上限为1,下限为0。 当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从营业收入变动率为-0.1309来看,峰值上限为0.3,下限为-0.3。 那么究竟是隐瞒了收入还是扩大了税前扣除呢? 将国税局提供的收入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相比对,两者数据完全吻合,这说明企业确认的收入是准确真实的,可以排除隐瞒收入的可能,在成本核算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这个判断基于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税前扣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是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 二是,该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缩小税基,适用低税率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为达此目的,企业很可能在成本核算上做文章。 因此,核查企业结转成本的真实准确性是下一步评估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
三、纳税评估的实施 (一)纳税评估约谈 以综合数据平台显示的疑点问题为依据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几经周折于2011年8月12日与企业财会人员进行了面谈,财会人员对疑点问题一一作了解释。 由于有明确的方向和重点,于是请财务人员着重解释费用列支和成本核算方面的情况,财务人员只强调原材料涨价致使成本升高。 问其存货计量采用什么方法时,财务人员很尴尬而含糊地回答:“加权平均法”。根据财务人员对疑点问题叙述的情节和表情判断,财务人员对其他疑点问题所作的解释比较清楚,是合情合理的,对成本核算方面没有做出肯定明确的合理解释,于是我们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
(二)实地核查 2011年9月10日,我们正式进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对财产行为类税种我们采用逆查法逐一比对,并结合疑点问题判断分析,认定数据平台显示的疑点问题属于正常情况。 为使各期财务指标有可比性,对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我们则采用定基比例分析法实施核查,选用2009年财务指标为基期数据。 首先,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比例对比分析: 该企业主要生产6米、7米、8米三个规格的油杆。 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21,143,319.10元,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比为62.56%、营业费用与收入比为36.12%; 2010年销售与上年同等级规格的油杆,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8,376,625.72元,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比为74.55%、营业费用与收入比为23.94%。 通过对比可知:2010年主营业务成本比基期高12.02%,、营业费用比基期降低了12.18%.我们采用因素分析法测算营业费用变动和各种规格成品杆成本变动差异,仅以规格为7米的成品油杆为例: 基期年(2009年)产量15,678根、材料单价180元、费用单耗15元,总成本15,678×(180+15)=3,057,210.00(元)。 2010年产量14,682根、材料单价190元、费用单耗8.63元,总成本14,682×(190+8.63)=2,916,285.66(元),差异-140925.00元。 采用连环替代法计算各项目影响额,其中: (1) 产量减少的影响: 14,682×(180+15)-3,057,210=-194,220.00(元) (2) 采购价格提高的影响: 14,682×(190+15)-14,682×(180+15)=3,213,990-2,862,990=351,000(元) (3) 费用节约的影响: 14,682×(190+8.63)-3,213,990=-297,704.34(元) 通过测算可知,成本变动的主要因素是由于采购环节材料成本高于基期所致,因此,进一步核查库存材料账户,并与原始票据相比对,同时逐笔审核结转成本的凭证以甄别真伪。 经审核计算,企业在材料出入库环节没有问题,在成本结转环节也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说企业从采购环节直至产成品入库不存在违规问题。 一般情况下,对企业的核查到此环节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还有一个环节往往被忽略掉,那就是测算结转销售成本环节,因为销售成本的结转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从而影响所得税额。 有的人认为:企业在采购、生产环节核算是真实准确的,结转销售成本如何,对所得税的影响只是早交晚交的事,总的衡量不存在少缴的问题,只要不漏税就行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1、企业当期多转销售成本将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滞延移至下一纳税年度缴纳,即使在下年度全额缴纳了,也混淆了所属期,占用了财政资金,且没有课征滞纳金; 2、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假设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应纳所得税12.5万元。若当期按28万元计算,所得税额为5.6万元。下年度所得额加上年度的22万元为60万元,下年度缴纳所得税15万元。 两个年度应纳所得税为:不后移所得额,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缴所得税为(50+38)×25%=22(万元);而将当期实现的22万元所得额移至下年度,则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为5.6+15=20.6万元,即少缴了所得税1.4万元,又逃了滞纳金。 该企业2008年起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核查其销售成本十分必要。 按加权平均法测试发出存货成本,发现规格为7米的成品油杆多转成本40,949.08元。既然形成产成品的各个环节核算都真实准确,那么怎能多转成本呢? 检查发现,规格为7米的成品油杆12月期初结存1,686根,单价174.34元,结存总成本为29,3941.10元;本月入库4,000根,单位成本208.87,总成本835,469.08元;本月销售7米成品油杆4,000根; 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单位成本应为: (293,941.10+835,469.08)÷5,686=198.63(元),应结转成本为794,520.00元(4,000×198.63); 而企业在12月份将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了后进先出法,结转成本835,469.08元,多转成本40,949.08元。
(三)评定处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而企业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随意改变发出存货计量方法,缩小税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83,432.36+40,949.08)×25%-56,686.47=24,408.89元。 因企业在发生当期按25%的税率预缴了所得税后未作调整,经调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10,473.46元,课征滞纳金1,256.8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应对该企业实施处罚,但因企业在当期正处于会计人员更换,新任会计尚未接收企业会计账簿,新任会计为及时申报,将手头资料汇总申报了所得税,申报时按正常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全部接收账簿后,新任会计未能及时审核相关账册,这是工作失误,并非恶意逃税。 在评估过程中企业领导大力支持,财会人员积极配合且敢于承担责任,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免予处罚,对其评估认定结论为“差异”。
四、体会与建议 (一)小型微利企业人为调整利润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新的所得税法给予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关键是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其中:人数和资产总额为硬件条件,在企业注册时就已定局不易改动,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在经营利润基础上加以调整后计算而来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调整的。 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人为调整利润就是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将所得额调整至30万元以下,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